甘肃省教育科研课题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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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科研课题鉴定办法
甘肃省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办法
(2011年修订稿)
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教育科研成果的管理,积极引导广大研究工作者不断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范围:
(一)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
依据课题的管理办法,凡由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课题,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必须报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接受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结题鉴定。
(二)国家、部委及其他厅局有关教育研究的课题,经本人请示立项单位同意,也可参加甘肃省教育规划办鉴定。
申请鉴定的课题必须填写《甘肃省教育科研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一式二份),鉴定工作由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进行。
三、鉴定基本要求:高校课题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中小学课题负责人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四、鉴定材料:课题负责人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原始材料和复印件上报至各市、州教科所(教研室)。各市、州教科所(教研室)对原始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退还课题负责人。所报鉴定材料按“甘肃省教育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装订格式”装订成一册,便于分类、检阅和评审。所报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
五、鉴定程序: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填写《甘肃省教育科研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通过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加注意见后,报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鉴定。经鉴定通过的课题,由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颁发“甘肃省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证书”,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五、鉴定方式: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定期(每年9月份)组织课题会议集中鉴定;有特殊情况的,根据课题承担单位(个人)的要求,可单独组织有关成果的实地验收鉴定或通讯鉴定。
会议集中鉴定: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会议鉴定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进行会议集中鉴定。
通讯鉴定: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组(一般由5—7人组成),采用通讯的方式进行。课题负责人应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供鉴定材料,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阅后,提交专家鉴定组每位成员进行审核并加注意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汇总、核定专家鉴定意见并按规定公布结果。
实地验收鉴定:鉴定工作前一个月,课题负责人应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供有关鉴定材料,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实地验收鉴定。
六、鉴定结果:为激励课题研究者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扎实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更多的精品力作,课题鉴定将更加重视成果的创新程度、实践应用和推广价值,更加突出质量标准。鉴定结果为“不通过”,“通过”(合格)和“优秀”三种类型。对鉴定为“优秀”的
课题研究成果,将优先推荐参加“甘肃省基础教育优秀成果奖”评选。
第一次未通过的课题可以在半年内重新修订完善后,申请二次鉴定。
七、鉴定经费: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人或所在单位筹集解决。鉴定所需经费应在报送《甘肃省教育科研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等材料时一同交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甘肃省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参照指标(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