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基础 1-3中国劳动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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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立法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 之后,至1949年的整整30年长期的战乱环境,使 得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具有了这样几个特点: 1.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 2.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 政权区域内; 3.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 法规的有效时间普遍较短; 4.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保护标准较低; 5.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不理想。
3.4.1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 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建立时期: 劳动法制依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 通过)和1954年的宪法。均原则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前者就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时间、最低工资、 劳动保险、工矿检查等问题,作了规定。后者则更规范地明确并保证 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等。 建立了与当时情况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劳动安全 与卫生、劳动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立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 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以后劳动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1958年至1965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发展时期:如开始建立劳动安 全与卫生的监察制度、初步建立学徒制度和技工学校制度、统一退休 退职规定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建设,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保护劳动 者的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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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劳动立法的成熟期
2009年8月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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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
中共领导下的劳动立法运动的压力下,北 洋军阀政府在后期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 诸如《暂行工厂通则》(1923年)和《矿工 待遇条例》(1923年) 《暂行工厂通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 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是我国工厂法 的开始 劳动立法内容标准低,实施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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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3劳动立法步入黄金时期 1994年7月5日,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终于诞生了。该法自1995年1月1日 起实行。人们将《劳动法》称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法》的 诞生是我国劳动法制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此后,中国的劳动立法进 入了黄金时期。 《劳动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它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它 的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 方性法规与之配套。以劳动部从1994年10月8日至12月26日发布的17 个配套规章为标志。继17个配套规章之后,一方面根据实施《劳动法》 的需要,进一步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开始了《劳 动法》重要子法的起草工作,如《劳动合同法(草案)》《集体合同法 (草案)》和《就业促进法(草案)》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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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7年之前,国民党政府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 主革命派为主体,在中共推动和帮助下,进行了一些积极 的劳动立法活动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 1924年《国民政府工会条例》是我国历史上,承认工会法 律地位、保护工会权利和自由的首次立法 1927年,蒋介石掌握政权之后,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进 行了一些劳动立法,基本上形成了劳动法律体系: 7月起,政府开始组织编纂劳动法典,后又决定 改用单行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先后发布了《工会法》 《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 约法》《最低工资法》等一系列劳动法规文件 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虽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照搬了国外 的立法条文,实施效果也不如人意,不少法律,是到台湾 之后才开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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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2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 1978年到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劳动法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在此期间所发布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包括人们仍记忆犹新的《关于广开门路, 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1年),还包括至今说起来还 是朗朗上口的“四个暂行规定"等影响深远的法规。这些规定的积极作用在 于,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劳动就业制度;初步建立起职工技能开发制度;不断 完善了社会保险立法,劳动保护立法亦在同期初具规模,成就显著。外商投 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也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这期间,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快速发展。 恢复了劳动合同制度 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立法得到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对我国工会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在我国恢复了1956年后被停止 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3年7月,国务院在总结6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监察制度逐步得到健全。《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标志着我国全方位 的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 所有这些劳动法规是随着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体制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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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3劳动立法步入黄金时期 1998年成立劳动社会保障部之后,劳动保障立法 出现了新的特点: 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涉 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 法规(1998年)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养老保险、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等相 关法规相继出台 用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条例 和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建设中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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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在领导革命斗争和生产的同时,始终 将保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立法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自身情况,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动法 规:如江西行政委员会1930年制定的《劳动保护法》、晋 冀鲁豫边区1941年的《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 其中立法内容最完善,也是劳动立法史上最有意义的,当 属1931年通过的,1933年修改、重新发布的《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劳动法》。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对于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革命发展和根据地的建设,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是,劳动标准过高,难以执行,是一种“左” 的倾向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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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1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 3.4.2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 3.4.3劳动立法步入黄金时期 1949年10月至今,半个多世纪的进程中, 我国的劳动法制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 面的大背景之下,同样经历了反反复复、 曲曲折折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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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国家人力管理基础1-2
劳动法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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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新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3.1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3.2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 3.3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3.4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3.5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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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至1949年30年劳动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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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共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1年8月中旬,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 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领导工人运动 的公开机关。 该机构以促进劳动保护立法为使命,成立之初就 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2年8月拟订了《劳动立法原则》,即保障政 治上的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劳 动补习教育等四项原则。 同时据此四项原则,拟订了《劳动法案大纲(草 案)》,其中包括的内容十分齐全。 虽然,最后该大纲未能出台,但它是工人运动的 重要内容,推动了劳动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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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2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中国带入了一个充满希望、充满光明的新时期。 劳动保障法制迎来了它的春天。 邓小平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指出:“为了保障 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 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 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保护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对 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都规定了 基本原则。 从1986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党和国家加快了劳动制 度改革的步伐,其重要标志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认 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在这一通知的促进下,不断 出台了改革劳动制度的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劳动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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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1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 1949-1965,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特点: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劳动法制有了良好的 开端,此后一直到“文革”前,它处于逐步发展 的时期。 在立法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调整的劳动 法律、法规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在执法和守法上,基本上开展了以劳动保护 执法和守法为主的劳动安全卫生执法和守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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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1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 “文革’’中,在许多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混淆了是非, 劳动法规被说成是“管、卡、压”。 整个“文革”期间,国务院仅就改革临时工和轮换工制度、 调整部分人员工资、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 面发布了几个通知。 就是这仅有的劳动法规基本上还是在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 以后,周恩来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时期和1975年邓小平 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期间发布的。 “文革”中,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 系,劳动法制建设处于停顿阶段。 劳动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在执法上,以行政手段代替劳动执法,形成了计划经济体 制下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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