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引言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用地取得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用地取得的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房地产项目的开展和成功。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过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分析其中的具体步骤与注意事项。

用地取得的法律法规用地取得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与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商、购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中国,用地取得主要遵循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规定了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登记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用地取得的合法性。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用地取得、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资金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内容。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3.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不同地区对用地取得也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房地产开发商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具体要求。

用地取得的具体步骤1. 预期规划在进行用地取得之前,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进行预期规划。

这包括考虑到项目的地理位置、土地规模、用途规划等因素,并进行初步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这个阶段的重点是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2. 土地调查与论证在确定了预期规划后,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进行土地调查与论证。

这包括对目标土地的准确位置、规划用途、土地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同时,还需要论证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3. 土地供应方式选择在进行用地取得之前,房地产开发商需要选择适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常见的土地供应方式有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

选择合适的土地供应方式是确保用地取得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4. 用地申请与审批当房地产开发商确定了土地供应方式后,需要进行用地申请与审批。

这包括编制用地申请材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

在此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以尽快获得用地审批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1. 引言2. 用地获取方式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用地获取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2.1. 购买现有土地购买现有土地是最常见的用地获取方式之一。

开发商可以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进行谈判,以购买其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

这种方式有助于节省时间和资源,但需要付出相应的购买费用。

2.2. 租赁土地如果开发商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土地,或者只需要短期使用土地,可以选择租赁土地的方式。

租赁土地可以是长期租赁或短期租赁,根据项目需求进行选择。

2.3. 政府调配土地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会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求,调配土地给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申请、审批和招标程序,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地获取的成本。

2.4. 合作开发开发商可以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土地。

在这种方式下,土地所有者可以提供土地,而开发商负责项目的策划、设计和建设。

这种方式可以使双方共享风险和利润。

2.5. 土地国有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会通过国有化的方式获取土地,用于公共利益或国家规划需要。

这种方式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3. 相关法律法规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用地获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3.1. 国土资源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开发者在用地获取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政策。

3.2.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和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开发商在用地获取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城市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3.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程序、条件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开发商在用地获取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土地出让和出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简介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是指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获取适合建设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在中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获取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一项资金量大、变数多、风险高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获取的各种方式和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读者了解该过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用地获取的方式1. 市场购买市场购买是指开发商通过市场渠道购买已经具备建设条件的用地。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较为便捷和高效,但成本较高。

常见的市场购买方式有:- 招标:开发商参加土地招标,通过竞价方式获取用地。

- 协议购买:与土地所有者协商,通过双方协议购买用地。

- 拍卖:参加土地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获取用地。

2. 政府供应政府供应是指通过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获取用地。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政府对用地的规划和分配具有较大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但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和要求。

常见的政府供应方式有:- 出让:政府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将土地提供给开发商,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获取方。

- 划拨:政府将一部分土地划拨给开发商,一般用于特定类型的项目,如保障性住房等。

- 入股:开发商与政府合作,通过入股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3.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需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益和责任。

常见的合作开发方式有:- 土地租赁:开发商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

- 联营企业: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成立联营企业,共同投资开发项目。

- 建设建筑物承包合同:土地所有者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由后者负责用地开发。

用地获取的法律法规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获取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常见的用地获取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程序和要求。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进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七条下列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进行规划、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发情况。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概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将土地资源转化为具有使用功能的房地产产品的过程。

而获取用地,是房地产项目的第一步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获取的几种常见方式,并对每种方式进行分析和比较。

1. 市场购买市场购买是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获取用地的方式之一。

开发商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已有的土地,可以节省土地寻找的时间和成本。

市场购买方式的优势在于,购买者可以快速获得土地的产权,并且可以在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用途和相关开发规划。

,市场购买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限制,例如土地价格的高昂、可选土地资源的限制以及市场供需的波动等。

2. 政府招拍挂政府招拍挂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竞争性挂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政府招拍挂的方式相对公平透明,规范了用地出让的流程,确保用地权益的合法性。

开发商可以通过参与政府招拍挂,以投标方式获取用地。

,政府招拍挂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竞争激烈导致土地溢价、限制条件较多、拿地周期较长等。

3. 土地置换土地置换是指开发商通过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易,将现有用地权益与对方进行置换的方式。

土地置换方式的优势在于双方互利共赢,例如开发商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位于城市边缘地区的用地,与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进行置换。

这种方式可以提升开发商的用地质量,提高项目的价值;,对有土地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来说,也可以得到更合适的用地。

,土地置换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双方用地需求匹配度的低、交易条件的谈判等。

4.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合作,共同开发某一地块的方式。

在合作开发中,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共同承担风险和投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这种方式也可以提高用地的灵活性和效率,例如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合作,将拥有的土地快速转化为现金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

,合作开发也需要双方在权益分配、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协商和约定。

第03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获取 (2)

第03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获取 (2)
• 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是开发 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 • 土地储备建立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房地产开发用地 的取得方式,即先储备、后出让。 • 土地储备机构若取得增量土地,需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并支付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补偿费用;若取得存量 土地,则要进行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 对被拆迁人(被征收人)进行一定补偿、安置。 • 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虽为房地产企业提 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但在土地报价中,决策者既要有 胆量,更要有科学的土地报价决策方法和依据。
3.1 房地产开发用地概述
3.1.3 土地收购储备
政府设置 土地储备机 构,负责土 地收购储备 工作
建立土地 储备基金, 用于土地收 购、储备、 整理
采 用 不 同 方式进行土 地储备,直 接或经过前 期开发后进 入土地储备 库
以公开 出让等方 式供应土 地
3.1 房地产开发用地概述
3.1.4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含义

搬迁
3.4.1 从“拆迁”到“搬迁”— 城市房屋拆迁含义

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拆迁新规”,2011)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国有土 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 人)给予公平补偿。

搬迁
3.4.1 从“拆迁”到“搬迁”— 城市房屋拆迁含义
3.1.4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含义
•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 8 大类 - 35中类 - 42小类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 其他合法方式
4.2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获取方式
4.2.1土地使用权划拨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同济大学出版社)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同济大学出版社)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高等院校房地产核心课程系列教材•作者:施建刚编著•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5-4-1•ISBN:7560828655•字数:505600•印次:1•版次:1•纸张:胶版纸内容提要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和房屋进行的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是一种商品生产和管理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可分为投资决策、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等四个大的阶段。

本书围绕这四大阶段展开,具体分为管理与城市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和土地使用权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决策和可行性研究、房地产规划设计与建筑工程基础知识、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管理、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以及贯穿于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开发资金筹集与成本监控管理和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其他管理等各个方面。

本书在编排上按照各个阶段的房地产开发运作的先后次序分章叙述。

本书突出系统性、实用性、前瞻性,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力图做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使读者通过学习,既能了解具有一定深度的理论知识,又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本书可作为房地产(方向)、土地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工程管理、城市经济、建筑、规划等专业本科生和相关专业研究生、MBA、MPA学生的教材使用,也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方面专业人士的学习用书。

目录前言第一章管理与城市房地产第一节管理的内涵第二节城市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房地产与房地产业第四节房地产开发的含义、特征、分类第五节房地产开发的主要阶段和主要参与者第六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与组织复习思考题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和土地使用权获取第一节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的概念和程序第二节房地产建设项目选址第三节住宅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现行的土地制度第六节土地使用权的获取第七节农地征用与工作程序第八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复习思考题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决策和可行性研究第一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决策概述第二节房地产投资决策方法第三节房地产投资不确定性分析第四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第五节房地产市场研究第六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复习思考题第四章房地产规划设计与建筑工程基础知识第一节城市规划管理第二节居住区规划设计与技术经济指标第三节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节建筑工程基础知识复习思考题第五章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管理第一节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管管理第二节住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节房地产开发工程的监理第四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复习思考题第六章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第二节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第三节住宅交付时的“两书”提供第四节物业的交接与前期物业管理复习思考题第七章房地产开发资金筹集与成本监控管理……第八章与房增和开发有关的其他管理参考文献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系列教材作者:张建坤,周虞康编著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6-2-1ISBN:7564102128字数:403000印次:1版次:1内容提要本书作为房地产系列丛书之一,重点介绍房地产项目开发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损害城市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合理,不得滞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发和销售。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和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开发计划,包括项目的建设安排、销售价格、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合同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并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已经销售的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销售等环节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在房地产行业中,房地产开发用地是重要的资源。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一方面涉及到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和分配,另一方面也与开发商的需求和竞争密切相关。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土地供应方式1. 出让:政府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

开发商需按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争,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

这是目前较常见的土地供应方式。

2. 划拨: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开发商,通常用于政府推动重点项目或促进经济发展。

3. 转让:政府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开发商。

此方式常用于旧城改造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程序1. 申请:开发商向相关部门提交土地开发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开发方案、资金证明、开发商资质等。

2. 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项目的合规性、环境影响评估等。

审批通过后,可以进入下一步。

3. 出让或划拨: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政府将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

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开发商。

4. 签订协议:开发商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合同,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开发商的权益等。

5. 缴纳费用:开发商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费用。

6. 获取土地证书:开发商在完成费用缴纳后,由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

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等相关事项。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制度,包括房地产开发的规划和审批程序。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范本,规定了土地出让的内容、权益和义务等。

4.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为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范本,规定了土地出让的具体程序。

建议和注意事项1. 开发商在申请土地开发之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的土地政策和规划,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然而,国家在本法规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条房地产权益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八条都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打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会同都市规划、建设、房产治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行、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能够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获取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获取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获取1. 引言房地产项目的用地获取是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环节之一。

在房地产行业中,用地获取是指开发商通过各种手段取得用于建设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项目用地获取的一般流程和方法,并探讨用地获取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2. 用地获取的流程用地获取的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2.1. 需求分析在进行用地获取之前,开发商需要对项目的需求进行分析。

这包括对项目的规模、类型、位置等方面的需求进行评估。

开发商还需要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2.2. 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是用地获取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对潜在土地的实地考察和评估。

开发商需要考察土地所处的位置、交通条件、土地所有权情况等因素,并评估土地的开发潜力和风险。

2.3. 用地谈判在确定潜在土地后,开发商需要与土地所有者进行谈判。

谈判的内容包括土地价格、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等方面的条款。

谈判的结果将决定用地的最终获取方式。

2.4. 用地获取方式用地获取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方式包括:•购地: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购买合同,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来取得土地使用权。

•租地: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通过支付一定的租金来取得土地使用权。

•共同开发: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3. 用地获取的关键问题在用地获取过程中,开发商需要面对一些关键问题,下面列举了几个常见的问题:3.1. 用地成本用地成本是开发商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用地成本包括土地购买价款、土地租金等费用。

开发商需要综合考虑用地成本与项目的盈利能力,以确定用地的最佳获取方式。

3.2. 用地政策用地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规定。

开发商需要了解和遵守用地政策,以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3.3. 土地所有权在用地获取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的清晰与否对于开发商的风险有着重要影响。

开发商需要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防范土地拆迁、纠纷等问题。

房地产项目建设开发流程全过程[详细]

房地产项目建设开发流程全过程[详细]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目录第一章:项目决策阶段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一、获取土地使用权二、征地拆迁,申办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三、规划设计四、建设项目报建登记,申请招标,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确定勘察五、申办《施工许可证》六、招标第三章:工程建设阶段1、施工用水电及通讯线路接通,保证施工需要2、施工场地平整,达到施工条件3、施工通道疏通,满足施工运输条件4、施工图纸及施工资料准备5、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的准备6、临时用地或临时占道手续办理7、施工许可批文及办理开工手续8、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9、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10、编制工程进度计划1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协调第四章:项目销售阶段一、申办《销售许可证》二、商品房销售及按揭办理三、申请竣工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四、申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五、进行权属登记,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六、物业移交第五章:交付使用阶段从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的程序上讲,房地产开发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即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决策阶段、建设前期准备阶段、建设阶段、销售阶段和交付使用阶段.第一章: 项目决策阶段产开发项目经董事会(企业主)批准初步立项后,转由企业战略发展研究中心(策划部)进行可行性研究.1、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行性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概况;(2)开发项目用地的现场调查及动迁安置;(3)市场分析和建设规模的确定;(4)规划设计影响和环境保护;(5)资源供给及资本运作方案;(6)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7)项目开发模式、组织机构、岗位需求、管理费用的研究;(8)开发建设节点计划;(9)项目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10)结论及建议.2、可行性研究成员知识组成:经济师、市场分析专家、房地产专家、建筑工程专家、财会师及律师.3、可行性研究的工作阶段1)投资机会研究.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投资项目主要是土地进行初步摸底和意向性谈判,并对投资项目或投资方向提出建议,即在一定的地区和部门内,以自然资源和市场的调查预测为基础,寻找最有利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研究相当粗略,主要依靠笼统的估计而不是依靠详细的分析.如果机会研究认为可行的,就可以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2)初步可行性研究,亦称“预可行性研究”.在机会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项目建设的可能性与潜在效益进行论证分析.3)详细可行性研究,即通常所说的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是开发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基础,是在分析项目在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后作出投资与否决策的关键步骤.4、可行性研究按5个步骤进行:(1)项目公司接受委托或集团公司董事会立项;(2)调查研究;(3)方案选择与优化;(4)财务评价和经济评价;(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批准正式立项,项目进入前期开发阶段.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一、获取土地使用权.开发商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2)旧城改造取得中标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3)转让取得;4)出让方式取得(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方式);5)联合开发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取得;6)通过司法裁决取得;7)通过兼并、收购等股权重组方式取得.开发商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方式:出让方式是指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代表以什么形式或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的这样一种出让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让方式.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不仅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要明确投标的效力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限内应负的责任等.拍卖又称竞投,有些地方也叫“拍让”.它是指由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建设用地凡属于营利性的商品房开发、旅游、商业、娱乐等用途的,必须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成交确认书》,然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到建管处办理建筑方案报建手续,至地籍处办理土地证登记手续.属协议出让的,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转让批文;2)开发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3)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存量用地的,应提供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源资料.4)1:2000地形图2份;5)加盖了“权属已审核”的宗地图、地籍图各3份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7)土地登记申请书;8)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明;9)土地登记委托书.送土地主管部门.(1)土地使用权出让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远郊区、县房地局负责办理不足1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核和报批工作.(2)土地使用权划拨房地局负责办理10亩以上(含10亩)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划拨手续.区、县房地局负责办理10亩以下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划拨手续.(3)征用土地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由政府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00亩以下,由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4)地价评估市房地局负责城近郊区、县土地出让和转让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地价评估工作及评估报告的审查、地价审核和报批工作招标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程序.(1) 用地者见到招标公告后到指定地点索取招标文件.(2) 用地者到市或区、县房地局或其它部门了解情况,进行咨询,并到出让地块实地勘察,搜集资料.(3) 用地者进行投资分析.(4) 到指定地点办理投资登记,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5) 用地者填写投标书送达指定方进行投标.(6)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与市或区、县房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总地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定金.(7) 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余款.付清40%地价款后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付清全部地价后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请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拍卖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程序:(1) 用地者见到拍卖公告到指定地点索取拍卖文件.(2) 用地者到市或区、县房地局或其它部门了解情况,进行咨询,并到出让地块实地勘察,搜集资料.(3) 用地者进行投资分析.(4) 到指定地点办理竞投登记,提交企业工商执照、法人资格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5) 用地者到指定地点领取竞叫牌.(6) 用地者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投.(7)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与市或区、县房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总地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定金.(8)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余款.付清40%地价款后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付清全部地价款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属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开发商通过招标、挂牌、竞买或协议出让程序取得《成交确认书》.凭此书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进行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征地拆迁,申办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是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原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拆除重建,使城市的整体功能得到改善和提高.1、拆迁方式:1)政府组织拆迁:主要指通过批租、旧城改造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涉及拆迁.2)拆迁人自行拆迁:这是大型房地产公司常用模式,但要申请拆迁许可证.3)拆迁人委托拆迁:适用开发商缺乏拆迁经验时委托专门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单位进行.2、拆迁的主要内容包括:(1)房屋拆建,如危旧房改造;(2)城市功能、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的调整,如居住区、商业区、车站、生活服务设施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和改造;(3)环境治理,如扩展绿地、治理污染工程等.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是伴随着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的,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旧城改造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处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3、申办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1)填写《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表》一式五份;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5)拆迁代办单位和评估机构资料.6)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面积、户数、性质、用途等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期限;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拆迁补偿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7)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住宅为7元/平方米,非住宅为3元/平方米),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发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可组织拆迁,并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共有三种方式,一是货币安置,二是现房安置,三是就地或异地还建.拆迁完毕后,申请拆迁验收,取得《房屋拆迁验收合格证》.三、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审定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范围,项目规划申报的基本步骤是:(1)在项目建议书报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之前,开发商要向规划局申报规划要点,规划管理部门应在要点通知书中对批复时的参考依据;(2)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发商应向规划局申报项目选址、定点,即向申请单位下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对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提供较详细的意见,并须同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3)规划设计条件,是项目选址后,由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部门下达的委托设计机构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依据性文件.开发商在完成方案设计后,须向规划部门提出审定申请;(4)通过审定的设计方案,是编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的依据,也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条件;(5)开发商依据审定的设计方案通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征询土地及拆迁部门有关用地及拆迁安置的意见后,应向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备文件;(6)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项目列入年度正式计划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之前,需进行的验证工程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最后法定程序,该证申办开工的必备文件.进行营利性的房地产开发,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一级市场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出让和划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证件是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1、申办项目选址定点,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级规划,按照国家《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考虑建设项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规划方面的初审意见和选址意见.此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并征求项目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初审意见及其选址提出复审意见,对于同意的项目报政府审批后,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2)申办建设用地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是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总体布局,决定建设工程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不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项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保证.3)委托设计单位设计,送审设计方案.申报规划要点:规划要点是计划立项或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的规划基本依据.计划部门可以要求开发单位初始规划部门对于开发项目的意见,再行决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当建设单位完成计划报批手续之后,应到规划部门申报选址定点,以获取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申报选址定点.办理上述“一书一证”时,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申请;2)房地产开发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4) 1:2000地形图.开发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同步到a/建管处办理规划方案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到耕保处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土地利用处办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c/到地籍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拆迁处办理《拆迁许可证》;2、持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图纸到建管处申请建筑方案报建,取得建筑核位红线图和施工图.建筑方案报建分两阶段.1)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取得《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在此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为:a\1:2000地形图1份;b\1:500地形图1份(附道路红线及光盘); c\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图纸1套及光盘(大型项目需提供2-3个不同设计单位的规划方案及光盘);d\“一书一证”及其附件(规划设计使用条件和规划用地范围线).2)施工图核准阶段,取得建筑核位红线图5份和施工图3份.在此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为:a\土地证复印件或宗地图或《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b\公安、消防、审图办、人防、供水、供电、城管、交管、通信管线、抗震、环卫、燃气、园林、等部门审查意见或回执;c\施工图3份及光盘.3、申办建设工程红线定位与验线,取得建筑核位红线图.红线定位包括建筑红线定位和市政红线定位.其流程是先红线定位,再验线.红线定位工作完成后,当建筑物施工至正负零或市政管线埋设沟槽覆土前,建设单位应申请红线验线.办理红线定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1)建筑红线:审批手续齐全的红线图、建筑施工图,以及建筑红线放线通知单.2)建筑试放红线:红线图、建筑总平面图或建筑施工图、试放红线通知单.3)市政红线:审批手续齐全的红线图、管线工程审批文件及施工图.4)若所放红线与规划道路或其它预留规划控制范围相关,建设单位还须到市级规划部门提取道路坐标及其它相关数据.4、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办理完毕后凭此通知书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持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建筑红线图到城管部门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缴纳垃圾处理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应提交以下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3)人防费收据;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申请表;5)投资许可证;6)经放线的《红线定位册》正本.5、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完毕后开发商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建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正负零以上部分相关施工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开发商持竣工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2)经正负零验线、盖章的《红线定位册》副本;3)经正负零验线、盖章的《核位红线图》;4)垃圾处理费联系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现变更事由时,提交以下资料办理:1)变更申请;2)工商部门更名通知、变更后的工商执照;3)开发商资质证明;4)土地变更批复;5)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6)(土地批租费、使用费)收据;7)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筑红线图;9)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意见(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的);10)法院裁决项目还应提交判决书.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三)四、建设项目报建登记,申请招标,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队伍.项目报建总流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1000米2 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到相关交易中心进行报建.应当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报建时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以下文书:立项的批准文件、银行出具该工程项目资信证明、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证明和规划审批文件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拟开工与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1)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局)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 按报建表的内容如实填写,盖上项目法人公章后报送建设局.3)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资信证明、建设用地证明、规划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连同报建表同时提交.4) 属于试桩建设工程项目,须办理试桩登记手续.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及时到市交易中心进行补充登记o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1、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工作内容: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需带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合法证明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四)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六联单或审计报告);(五)私营、民营、合资项目必须出具合法证明文件.报建信息管理:(1)、建设局核实报建资料,进行现场勘踏(7个工作日内);(2)、将报建信息转至各有关管理机构.2、审核“一费制”收费认定表、核发缴款通知填报《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在报建台领取收费认定表(共两份);(二)到各执收执罚单位办事“窗口”办理缴费认定手续;(三)应缴费用从工程报建开始20日内凭建设局(咨询台)开具的《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代理银行专柜办理缴款手续.其它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的缴费项目,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前按上述程序办理.3、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一)投标报名、评标、定标的依据资料:1、投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投标申请人信誉档案资料;4、项目经理有关资料;5、业绩及其它与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二)网上投标报名:4、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工作内容:(一)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预审的,应按已发布公告的内容和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二)投标申请人到建设局领取资审通知书和购买资格预审格式文件;(三)招标人采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凡预审合格者少于7家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预审合格者过多时,又不便直接确定的,应在市建设局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5、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递交和接收工作内容:(一)招标文件编制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图纸以及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结合踏勘施工现场和招标答疑会所了解的情况,编制投标文件和工程预算.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校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打印、装订、密封和标志,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采用标准保密化评审技术标的(暗标)严格按武建招办字[2002]1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投标文件的内容1、投标函;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3、投标报价;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1、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限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志.2、投标文件的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在接收中应注意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做好接收时间的记录,未按时或提前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6、组织评标委员会工作内容:(一)招标人于开标前(上午召开的评标会应提前18小时以上,下午召开的评标会应提前4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系统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委,并提供以下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照土地利用的性质和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 业
工业、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
工业、仓储 市政公用设施、绿化
公共建筑用地
文、体、娱、机关、宣传、科研、 设计、教育、卫生
土地
住宅用地 交通用地 特殊用地
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其 他交通
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
水域用地
农用地
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备用地 • 指规划区内的一些国有的建设备用地以及
市区以外尚未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 建设备用地的拆迁、安置量小。 • 对国有的建设备用地,开发企业宜尽量采
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 • 对尚未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建设备用地,开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
本章主要内容:
•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类型 •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选择 •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 • 开发建设中的农地征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2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3
一、开发用地的涵义
场地内拆迁、平整,土地权利单一的土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6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 “生地”、“熟地”着眼于建设; • “毛地”、“净地”着眼于出让。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7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选择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8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来源
(一)城区中需再开发的土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1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2.熟地 • 所谓熟地是指经过了开发方案的选择、规
划与设计、场地平整、附属构筑物及基础 设施建设阶段的土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2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2.熟地
熟地一般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地平条件。满足建筑物建设的场地平整要求,包 括地上、地下障碍物已清除,场地的标高、场地 填方的密实度达到要求。
7
居住用地(R)分类
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的低层住区用地
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
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
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
R11、R21、R31:住宅用地。
R12、R22、R32:服务设施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8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9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 按照对开发用地进行人为投入的形式及程 度的不同划分:生地、熟地,毛地、净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0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2)场地正常、安全使用的条件。已改善不良地貌、 地质和水文条件,地基稳定,地基承载力达到规 定要求,满足建筑物对场地的正常和安全使用要 求。
(3)基础设施条件。基础设施满足房屋的建设和使用
要求。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3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2.熟地
• 在开发实践中,由于满足上述条件要求的 程度通常不完全一致,从而形成各种成熟 度的熟地。如:完成了“三通一平”的熟 地;完成了“七通一平”的熟地;不仅完 成了“三通”或“七通”一平,还完成了 项目所需配建的各种道路、设施的熟地; 进一步完成项目±0.000m以下工程的熟地。
6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用地类别
用地占比(%)
居住用地(R)
25~4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5~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交通设施用地(S)
公共设施用地(U)
绿地(G)
10~1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 开发用地,通常是指一宗(片)位于城市 规划区的,适合开发企业有偿、有限期进 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使用的国有土地。
• 在城市规划区内,只有国有土地才能投入 房地产开发;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 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可用 于房地产开发。
• 开发用地使用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1.生地 • 生地有二种形式:一种是未经任何投资建设的自然地,它
基本属于农村土地,如种植地,包括陆生种植地和水生养 殖地、沼泽地、滩地、山地等。这些自然地,大多属集体 所有,但往往已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经征用后,可用 于房地产开发。 • 另一种是虽进行过建设投资,但不能满足现时建设需要的 城市土地。 • 这种土地一般是指城区中须进行再开发的土地,如城区中 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效益低下的土 地、环境恶劣地段的土地等。此种土地大多属国有地,也 有部分属尚未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 在对生地进行房屋建设以前,有大量的前期工作要做。如 拆迁、补偿与安置、地基处理、挖填土石方以及一些构筑 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等。
• 这类土地主要是指城区中一些环境恶劣、基础 设施缺乏地区的土地,或是一些使用性质不符 合规划要求,使用效益低下的土地。
获取方式:
1. 直接向政府申请出让
2. 通过收购旧房取得土地
3. 以转让方式取得用地
4. 与土地的现使用者合作取得用地
5. 参加土地使用权竞投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9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来源
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4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按照土地区位划分: • 闹市区(商业集中区)土地 • 城市副中心区土地 • 闹市区边缘地带(亚中心区)土地 • 城市边缘区土地 • 城市郊区土地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5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4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3.毛地 • 毛地指的是已完成宗地内基础设施开发,
但尚未完成宗地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 地。 • 国土资源部[2010]151号文规定,对于住房 建设用地,不得“毛地”出让。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
15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类型
4.净地 • 净地指的是已完成宗地内基础设施开发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