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委托外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集团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审计部负责外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协调与评估。
业务委托第三条集团审计业务委托主要以招标形式为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中介机构发出招标文件;2.开标;3.评标;4.确定中标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的;(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审计部和熟悉审计业务的专家组成,评标过程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交评标报告,审计部根据集团授权体系报批。
业务协调第七条内审人员在受托审计中介机构为集团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外部审计单位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告知内部审计人员,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重大的控制薄弱环节;2.错误和违规事项;3.违法行为;4.开展审计工作时遇到的困难。
第九条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内审人员可以查阅外部审计的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向审计部提交管理建议书,审计部参考管理建议书中提及的内容计划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
在集团各公司采纳管理建议书并提出整改行动之后,审计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各公司采取了适当的后续措施及纠正行动。
第十一条跟踪中介机构的审计进度,及时向集团董事会反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业务评估第十二条审计业务完成后,对委托外部审计的业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审计及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2.中介机构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协调情况;3.业务约定书承诺条款的实现;4.专业知识和经验;5.独立性;6.保持恰当的工作关系;7.审计质量。
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操作指南》《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2.使用范围:全院3.定义:无4.内容:4.1 归口管理、统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内部审计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都应由独立于经济业务部门之外的内设审计机构负责对外委托审计事宜。
4.2 委托方式各部门对外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统一领导下,由各经济业务部门提出审计业务项目需求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审批),审计科按申请内容需求安排已招标入库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各部门配合相应的业务。
社会审计机构由医院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实行招标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机构。
4.3 委托范围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及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对外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国家规定要求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和医院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审计事项。
可以对外委托的审计业务: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等。
4.4 委托工作实施要求审计科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管理,被审计的经济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审计科对审计报告中提到的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组织被审计部门限期整改。
4.5 本管理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4.6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原《审计业务的有关规定》作废。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国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资委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委托审计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财务审计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选择确定中介机构:(一)省属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薪酬专项审计等);(二)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省属企业本级有关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如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改制重组涉及的其他专项财务审计等;涉及企业股改上市或上市公司重组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需要省国资委选择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委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拟选聘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
第二章委托审计评审与评价专家库第五条省国资委建立委托审计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库,对竞标项目实施评标,对省国资委委托审计项目及选定的省属企业自行委托的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价。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履行XX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职能,规范公司所属单位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科研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审计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公司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事项作为外包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委托方是指公司属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公司监察审计处、分公司及公司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受托方指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承接内部审计外包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委托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委托审计工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监察审计处负责公司本级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委托审计工作。
(二)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审计委托业务,并指导、监督分公司系统公司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
(三)直属其他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由委托方单位主管纪监审工作的领导负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委托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级审计项目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
监审处委托分公司实施的公司级审计项目可授权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审核受托人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分公司及直属其他公司及所属单位自定审计项目由该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审核受托方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委托方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受托方。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和内部审计力量状况,按照一定程序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委托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实施委托审计的范围:(一)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二)被审计单位要求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三)内部审计力量无法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六条学校保障委托审计所需费用,工程审计费按照规定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其他审计费列入部门专项经费。
第二章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审计处的职责(一)负责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二)负责向学校采购部门发起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申请,协助和配合采购部门完成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委托审计合同签订事宜;(三)负责委托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委托审计全过程,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校内相关单位的衔接,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八条被审计部门的职责(一)配合审计项目实施,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提供驻场审计期间必备的工作条件;(三)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及时反馈意见;(四)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运用,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九条其他部门的职责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配合委托审计工作开展。
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范本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备选库的管理第七条重庆市审计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用于选取被委托人。
备选库是具备一定条件、符合审计机关要求、能够胜任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备选库依照中介机构的规模分为甲库和乙库,规模划分的标准由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机构在主城区,执业三年以上;(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委托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审计处对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等开展审计服务工作的管理,依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相关工作的原则:1、审计处由于专业技术、审计力量的原因不能完成计划的审计事项,或由于回避原则而不宜自行开展的审计事项,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委托审计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委托业务可采用固定合作对象的方式,也可采用临时委托的方式。
首次合作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对象;固定合作对象方式合作期不超过四年,超过四年重新选择。
3、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时,应予必要的监督。
4、委托对象原则上应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委托必须以合同方式明确相关的责任、权利、服务质量、服务报酬等内容。
二、委托事项的提出与批准5、凡属审计处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造价审核、决算审计及可能涉及的资产评估、鉴定、投资分析等业务项目,可提出委托审计意向,审计处以业务会形式进行研究和决定,然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6、研究和决定的内容包括:委托的审计事项及委托原因;是否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对中介机构完成委托业务可能结果的初步分析;决定是否上报批准。
三、委托对象的选择7、选择委托对象应采用招标方式。
如果委托对象为非机构组织,可不采用招标方式,但必须对选择的过程予以说明。
8、审计处整理以下资料,交招标办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不宜参加投标的机构名单。
9、不宜参加投标的机构名单,考虑以下因素决定:曾接受委托但未能较好地完成委托任务;可能存在应回避的关系;其他原因(如上级管理部门划定的入围机构名单之外)10、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机构为委托对象。
四、委托合同11、与委托对象签订委托合同,须以招标文件中合同基本内容为依据,服务项目标的,服务酬金可以商谈,如出现争议,向投标办建议报请学校批示。
12、如果合同为服务期式合同,应对合作期内具体委托事项详细说明,并以合同附件形式履行签字程序。
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1.总则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目的:为了规范委托社会审计工作,维护公司权益,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公司法》定义: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 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政府机关规定或公司生产 经营需要,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的客观性、性实施的一项鉴证。
产验证、资产评估、税务审核、内控审计及其他审计等。
适用范围: ** 公司以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
选择和委托,以及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人: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初选社会审计组织。
各单位根据委托审计的需求,按照公司对外部审计组织的资质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真实性和合法1.3本办法委托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证(简称“验资”)、净资1.42. 委托审计的组织2.1公司根据公司需要的审计或评估等中介机构由 **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2.2 资质管理:2.2.1 ** 公司财务部应首先对拟合作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条件选择受托2.2.1.1 2.2.2.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2.2.2.3 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300 万元,且有 3 名2.2.2 2.2.3 2.2 2.2.1 2.3.2 2.4以上熟悉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公司因税务审核, 除 2.2.1 规定外, 委托审计机构还应具备税务执业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 进行鉴定和审查。
公司因资产评估, 除 2.2.1 规定外,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成立,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并根据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还应 具备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 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土资源部、 国家司法部、 国家 建设部等国家机关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学校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内部审计机构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学校及各单位所需社会审计业务,均由审计处负责统归口管理相关委托事项,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承接咨询、鉴证、审计、评估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
第五条委托社会审计服务的项目包括:(一)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必审项目;(二)学校、部门及二级单位等需要委托审计的项目,主要包括:1.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2.建设及修缮工程审计事项。
3.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4.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等审计事项。
5.校办企业增资、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兼并、拍卖、破产等所需的审计事项。
6.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评审事项。
7.各种理事会、基金会、学会和协会等社团组织机构年检审计事项。
8.其他需要审计介入的事项。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需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
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及审计人员力量情况,在10日内作出具体安排,确定是否对外委托,由审计处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第七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组织招标或比选,选取若干中标入围机构。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入围机构实施审计,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第八条在确定委托事项后,社会中介机构要提交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要确保为审计项目配备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
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如提出修改意见,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加以完善。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单位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类、工程类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审计业务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作为单位委托审计入围单位。
第六条未达到单位招标限额的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单位原则上应从单位委托审计入围单位中选择。
单位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特点,结合入围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业务水平、已承担审计任务量和服务质量等确定委托审计单位。
单项委托审计费用达到单位招标限额的,按照单位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单位审计处对中介机构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
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九条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条单位审计处应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规引入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工程项目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业务行为。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确定采用处内自审或委托外审方式进行审计工作。
如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第五条委托审计流程:(一)审计立项:将审计立项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二)选定外审:依据学校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三)签订合同: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四)委托实施: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五)支付费用: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条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中介机构资质、委托审计项目任务书、管控审计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问题、确认审计费用等。
第七条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委托审计招标依据学校现行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委托中介机构的选用原则第八条对于进行单独公开招标的审计项目,直接委托中标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作;第九条对于按照年度整体公开招标的审计项目,委托中标入围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作。
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性,提高审计沟通效率,提升学校审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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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计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委托社会审计工作,维护公司权益,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部审计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定义: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机关规定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的一项鉴证。
1.3 本办法委托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证(简称“验资”)、净资产验证、资产评估、税务审核、控审计及其他审计等。
1.4 适用围:**公司以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
2. 委托审计的组织2.1 **公司根据公司需要的审计或评估等中介机构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选择和委托,以及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2.2 资质管理:2.2.1 **公司财务部应首先对拟合作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条件选择受托人:2.2.1.1在我国境依法成立,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2.2.2.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2.2.2.3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且有3名以上熟悉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2.2.2 公司因税务审核,除2.2.1规定外,委托审计机构还应具备税务执业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鉴定和审查。
2.2.3 公司因资产评估,除2.2.1规定外,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成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还应具备颁发的相应资质,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土资源部、司法部、建设部等机关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2.2 委托审计的式:委托审计可实行指定委托和选聘委托。
2.2.1 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选聘、审核、洽谈,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定。
2.3.2 对涉及格保密要求、行业特殊规定等的委托审计,可采取指定委托式。
2.4 委托审计的报审程序2.4.1 初选社会审计组织。
各单位根据委托审计的需求,按照公司对外部审计组织的资质要求,初步选择外部审计组织,取得相关资料。
一般审计项目需经3家以上询价比较。
2.4.2 申请。
各审计公司填写《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附件一),连同委托审计申请材料(包括拟委托审计的项目立项、目的和受托人的简介、资质、信誉、上年业务收入、财务资产状况、收费标准和受托人对此次审计工作的案等)及《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附件二)。
2.4.3 审核。
**公司财务部受到委托审计申请后,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审核。
并回复审核结果。
2.4.4 审批。
**公司财务部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提交总经理审批,审批一般在3个工作日完成。
**公司财务部提出的委托审计事项,直接提交审批。
2.4.5 委托审计洽谈。
**公司财务部与社会审计组织就审计费用、审计容等事项进行洽谈,签订业务约定书。
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公司支付列入其管理费用。
业务约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容:2.4.5.1签约双名称;2.4.5.2委托目的、围及双责任;2.4.5.3委托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附审计工作案);2.4.5.4委托审计利用相关资料的围;2.4.5.5委托审计费用及其支付式;2.4.5.6委托业务完成期限;2.4.5.7对保密性的要求;2.4.5.8违约责任。
2.4.6 外部审计组织的评估。
**公司财务部对受聘的社会审计组织采取合作登记、质量评估的式对委托审计工作评估,对评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质条件的,不再纳入合作围。
3. 审计实施3.1 审计资料准备:公司在委托审计过程中,项目公司财务部按委托项目业务性质准备有关资料,并按相应的职责权限和公司相关规定程序提供审计资料,与委托审计机构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
3.2 提供的审计资料审核权限:3.2.1 根据受托人提交的资料清单对比附件中的清单容,由各项目公司按保密管理规定分机密程度分列清单(一式二联,交接和接收各留一份),报**公司财务部复审,总经理审批后,准备提交。
3.2.2 提供一般审计资料的审核程序按被审项目公司财务部经理→被审项目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部经理报批确定。
3.3 审计过程沟通:3.3.1 审计进场前,被审项目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公司独立董事与社会审计人员充分沟通审计目的、审计围、审计重点、审计容等面的建议和审计质量要求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3.3.2 在确定审计时间后,被审公司应在审计进场前一天安排好审计所需的办公条件。
3.3.3 审计人员进场,双交接资料,签字、盖章,受托人提交审计工作计划时间表和审计案。
3.3.4 被审项目公司财务部经理及主办会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与受托人、被审计项目公司有关人员保持充分沟通,包括审计发现、审计围调整、审计重点及审计案调整等。
3.3.5 部控制调查及符合性测试工作结束后,受托人应对被审公司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或以会议形式与**公司财务部、被审项目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就存在问题提出修正审计案。
3.3.6 审计过程中,对受托人的审计发现及问询事项,要求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经办人员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报部门经理和**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确认后予以回复,审计结束后书面归档。
3.3.7 受托人与被审公司就口头沟通事项应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并对在审计时间双沟通事项继续以反馈表形式反映。
3.3.8 审计结束前,受托人应对拟出具的审计结果与委托审计目标存在的差距,提出意见,双协调解决法。
3.3.9 被审计公司提出的审计结果应在出具报告前提交被审公司预确认;3.3.10 被审计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主办会计审查审计结果对公司的影响,与受托人沟通,双达成一致。
初步结果由被审项目公司财务部门填写审计意见预确认表,提交项目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3.3.11 根据**公司相关领导的审批意见,在符合公司总体利益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与受托人达成一致意见。
3.3.12 审计结束,受托人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3.4 审计工作评价:3.4.1 审计结束后,被审公司对审计工作作出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和委托审计工作质量。
3.4.2 审计过程中及结束后,财务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合作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合作过程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3.4.3 评价容:3.4.3.1受托人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3.4.3.2受托人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3.4.3.3受托人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3.4.3.4受托人的信誉;3.4.3.5委托审计所用审计程序及法的适当性;3.4.3.6委托审计所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3.4.3.7委托审计围和容与委托审计目的要求一致性;3.4.3.8审计工作的时效性;3.4.3.9委托审计对本公司财务建设促进意义。
3.4.4 各级公司应建立委托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拟推荐的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该审计组织审计过程及结果的评价意见等。
3.5 被审公司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一,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评价总结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一并报送给**公司财务部和总经办。
**公司财务部和总经办汇总评价意见和进行质量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部审计人员负责对审计整改事项进行跟踪反馈。
3.6 **公司财务部和总经办对各被审公司社会审计工作质量及意见的汇总结果,作为对各级公司财务工作质量评价和下年委托审计工作的依据。
4. 责任4.1 受托人对其审计行为及审计结果承担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
4.2 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各级财务部门应责成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受托人提供的审计报告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各级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委托人终止委托审计业务申请,不予支付审计费用。
4.3 受托人不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泄露公司秘密的,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后果重的,依法提起诉讼。
4.4 参与委托审计业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对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5.1 本办法附件:5.1.1 附件一: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5.1.2 附件二: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5.1.3 附件七:审计质量评价意见。
5.2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5.3 本办法自20 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一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二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编号:附件三审计质量评价意见1、受托人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2、受托人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3、受托人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4、受托人的信誉:5、委托审计所用审计程序及法的适当性:6、委托审计所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7、委托审计围和容与委托审计目的要求一致性:8、审计工作时效性:9、委托审计对本公司财务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