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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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日期:金额:元(列至角分).面积: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申报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表为A4格式。

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四、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在该表中同时进行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其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应分别申请减免税审批或备案后进行纳税申报。

五、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1.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 地税编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填。

3.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4. 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人是企业的填写此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5. 所属行业:纳税人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填写此栏。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6. 证照类型:纳税人是单位的填写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名称;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7. 证照号码:填写证照上的号码。

8. 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及常用联系电话。

9. 土地坐落:填写土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情况,坐落地址和地号。

10. 项目名称:按纳税人报送国土部门审批农转用土地时使用的项目名称。

11. 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规划的交通运输、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宅基地等项目分类填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京地税农[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规范农业税收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依据我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制定本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些文书的格式内容,具体使用和填制报送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税务干部及农业税收代征单位认真学习,理解每一种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充分认识使用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自200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使用。

四、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农业税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2001年6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使用说明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农业税法律、法规通知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三份,凡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代征农业税的,由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填写,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使用,其余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

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一份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存查。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

二、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五、土地占用信息:1.占地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

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为必填项。

占地方式选择“损毁耕地”,依发生情况选填,可多选: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

2.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3.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4.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5.经批准占地面积: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6.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日。

7.批准时间: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8.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2019最新: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阳光财税网)

2019最新: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阳光财税网)

纳税人名称:填表说明: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5.耕地占用信息栏: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文号:属于批准占地的,填写有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名称及批准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适用2元/平方米税额占地项目必须在栏目中详细列明)、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按照实际占地情况,区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

批准日期: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占地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占地位置:占用耕地所属的县、镇(乡)、村名称。

占地方式:按照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填写。

经批准占地面积:指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实际占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表单说明】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

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填报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 本表各栏填写说明如下:(1)纳税人信息栏: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审核人:所长:填表说明:1、本表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代缴人及承租免税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个人土地的承租人填报。

2、本表中的土地系指坐落在本市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不含法定免税土地。

3、填报人应按土地的不同坐落地点分别登记。

4、填报人盖章:单位盖公章,自然人盖私章。

5、填报人名称:单位填写全称,自然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

6、税务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7、自然人证件类型:自然人填报的,填写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8、自然人证件号码:自然人填报的,填写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9、土地初始登记的,应在“初始登记”项后的“□”内画“√”。

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登记”项后的“□”内画“√”。

10、土地序号:(1)初始登记时,由填报人自行按顺序编号,如土地(1)、土地(2)、…….土地(N);(2)变更登记时,左侧为变更前的土地信息,右侧为变更后的土地信息,“()”中仍填写初始登记确定的序号;新增土地的,右侧“()”填写登记确定的序号,按已进行初始登记编号顺序编排。

11、土地发生增减变化的按变更登记处理。

新增土地的,变更前信息填写“无”;减少土地的,变更后信息填写“无”。

12、土地项目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书标明的名称或单位自编的名称。

13、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全称。

14、土地使用权人税务计算机代码(证件类型、号码):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使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15、出租人或承租人名称:承租土地的,填写出租方的全称;出租土地的,填写承租方的全称。

16、出租人或承租人税务计算机代码(证件类型、号码):承租土地的,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出租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出租土地的,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承租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附表单说明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附表单说明

A01097《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表单】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表单说明】1.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占地方式:必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

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必填项。

3.项目(批次)名称: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4.批准占地文号: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文号。

5.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6.经批准占地面积: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7.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

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填报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 本表各栏填写说明如下:(1)纳税人信息栏: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联系人: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常用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2)耕地占用信息栏: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样例)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样例)

【表单说明】 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 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 30 日内, 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填报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 本表各栏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人信息栏: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 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 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 的姓名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 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 国有 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 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 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 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 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 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填写。 联系人: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常用联系电话及通讯 地址。 (2)耕地占用信息栏: 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文号:属于批准占地的,填写有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名称 及批准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储备、交通基础 设施建设(其中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适用 2 元/平方 米税额占地项目必须在栏目中详细列明) 、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按照实 际占地情况,区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 批准日期: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占地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占地位置:占用耕地所属的县、镇(乡) 、村名称。 占地方式:按照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填写。 批准占地面积:指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实际占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经济开发区: 占地位于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

耕地占用税申报表讲解

耕地占用税申报表讲解
耕地占用税申报表讲解
目录
• 耕地占用税概述 • 申报表填写说明 • 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 • 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 申报表填写案例分析
01
耕地占用税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 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的税种。
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以纳税人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 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问题二:如何确定税款所属时期?
总结词
根据土地占用时间确定
详细描述
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明确税款所属的时期, 即土地占用的时间范围。这个时间范围通常 是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占用时间来 确定。
问题三: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类型?
总结词
根据土地实际用途确定
详细描述
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明确土地的具体使用 类型,如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等。这个信息 是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来确定,不同用途的
供。
03
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审查时能够顺利
通过。
05
申报表填写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填写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企业申报表填写规范
企业在进行耕地占用税申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占用耕地情况、税款 计算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02
申报表填写说明
填写要求
准确完整
申报表应准确完整地填写所有信息,不得遗漏 或隐瞒。
真实有效
申报表中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假填报。
规范清晰
申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填写内容
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
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9.23
•【字号】京地税农[2003]534号
•【施行日期】2003.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
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534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针对目前本市各区县局在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对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出现的税额标准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88〕919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占地批复中的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不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标准征收。

二、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按照规定的各区县税额标准征收。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区县存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区县存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区县存根)地税()耕通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发生应税行为,须办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

请于接到纳税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此通知征收机关(章)年月日………………………………………………加盖骑缝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送纳税人)地税()耕通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发生应税行为,须办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

请于接到纳税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此通知征收机关(章)年月日填写及使用说明:1.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填写。

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据以申报纳税,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存查,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执行。

2.“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主管税务所的公章。

通知书虚线处须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主管税务所的公章。

3.《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区县局(分局)简称、年份、通知书顺序号(三位数)的顺序填写。

例如:海淀区2005年第1号《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海地税(2005)耕通字第001号”。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司业务域申报业务类别申报纳税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表单】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表单说明】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

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填报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 本表各栏填写说明如下:(1)纳税人信息栏: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

二、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五、土地占用信息:1.占地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

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为必填项。

占地方式选择“损毁耕地”,依发生情况选填,可多选: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

2.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3.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4.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5.经批准占地面积: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6.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日。

7.批准时间: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8.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北京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北京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不同的税种税目代码的业务应分行次填写。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吨计税的在‘课税数量'一栏填写吨数,‘计税金额'
□自一填写辆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课税数量'一栏填写人数。其税种的计税依据(数量或金额)都填在“计税金额”一栏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逐月填写申报资料盖公章、保存,并于每3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月1月申报期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税款类型:□正常税款□四代解缴□补缴欠税补税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务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和
缴款银行
缴款银行
纳税项
税款所属时期
课税数
计税金额
实缴税额
合计
人民币大写:
备注
本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该缴纳各种税费款项(一票多税)。不同税款类型要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在相应的税款类型前划“√”。
纳税人在上门申报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此综合申报表的次年年初无需重复报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
税减免申报表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2011年第19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实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总页数】6页(P48-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J], ;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016年第11号 [J], ;
3.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J], ;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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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4]6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3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4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642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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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填报。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纳税
人留存。

2.计税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3.适用税额: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的适用税额,具体是:(一)朝阳区、海
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平方米为45 元;(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 元;(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 元;(四)延庆县每平方米为35 元。

(五)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七)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 元的税额。

4.计征税额=计税面积X适用税额
5.减免面积: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范围的面积
6.减免税额=减免面积X适用税额
7.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8.纳税人须报送用地批文复印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立项文书复印
件、项目建设平面图的复印件,税务机关须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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