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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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该危险合乎规律地得以现实化,发生了实害结果的,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用刀将乙直接砍死的,甲投放毒药将乙毒死的,甲放火将乙烧死的,甲开枪击中乙的心脏致其死亡的等等,死亡结果都是法益侵犯危险本身直的现实化,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向丙开枪,丙死亡。

(1)如果甲、乙无共谋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而致其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重的因果关系)。

(2)如果甲击中丙,乙未击中,且甲、乙无共谋,甲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乙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成立未遂。

(3)如果无法查清谁导致丙死亡(仅有一致命伤),且甲、乙无共谋,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皆成立未遂。

(4)如果甲、乙共谋杀丙,无论谁打死丙,无论查清与否,按照共犯违法事实的归属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都有因果关系,皆成立既遂。

(5)如果甲、乙行为都没导致致命伤,但两个伤口流血,导致丙流血过多而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部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重叠的因果关系)。

(6)如果甲、乙共同过失导致丙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通说认为不以共犯论处。

(7)如果甲、乙各自实施过失行为,无法查清唯一致命伤由谁导致,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甲、乙皆无罪(过失犯罪要求实害结果)。

2条件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但由于出现了介入因素引起了实害结果,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还是异常、偶然还是必然,如果具有正常性,甚至具有必然性,那么,即使考虑到介入因素,没有实行行为,就不会有实害结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具有异常性,甚至偶然性,其作用达到独立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没有实行行为,实害结果也能发生,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中断);如果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影响力不足以独立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依然是先前的实行行为(不排除介入因素与实害结果也有因果关系)。注意:这里“正常”与“异常”、“偶然“与“必

然”的判断,是社会主活经验与常识的判断,需要根据案件细节分析判断。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放火烧乙,但乙跳入水中溺水而亡。甲制造了乙被烧死的危险,倘若乙果真被烧死,则直接肯定因果联系的存在;但乙系溺水而亡,则需要讨论甲引起乙跳水是否正常、甚至必然,根据社会经验和当时的环境,乙跳水系其岿然反映,没有甲放火烧乙的行为,就不会有乙跳水死亡的结果,故应将乙

的死亡归属于甲的行为,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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