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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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教育8项指标

均衡教育8项指标

一、生校均舍面积▪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8项指标差异系数分别少于或等于0.65和0.55。

▪该指标包括教学、办公和一般生活用房面积,不包括学生宿舍、因学校规模不同,标准在以下区间:初中0.65 ,小学0.55。

办公和一般生活用房面积,不包括学生宿舍、因学校规模不同,标准在以下区间:农村初中6㎡,小学5㎡;城市初中5.1㎡,小学4㎡。

’▪二、生均运动场面积▪该指标包括田径场、篮排球场地面积。

因学校规模不同,要求的场地田径场大小、篮排球场数量不同,标准值需按学校规模核算。

该指标为环形跑道长度,初中200米,小学150米。

▪三、多媒体▪多媒体“班班通”、学科专用教室和多功能室配备的多媒体设备。

按照我省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中小学全面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每学科专用教室至少有一间配备多媒体。

▪因此标准值为——初中:班级数+8(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史地教室、技术教室、多功能教室);小学:班级数+5(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多功能室)。

四、学生计算机台数、▪该指标指计算机教室中学生用计算机台数。

学生用计算机室应按开设信息技术课年级最大班额每人一机配备计算机。

应配备多个计算机教室的,至少有1个按开设信息技术课年级最大班额每人一机配备,其余计算机教室按不低于平均班额每人一机配备。

▪该指标“省级评估标准”小学一般为最大班额;初中据实计算。

五、教师用机、▪六、专任教师师机比、▪该指标指学校为专任教师办公教学配备的计算机,不包括学校管理用计算机和教师个人自带的计算机。

▪专任教师指具有教师任职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指标值为:1:1。

六、生均图书、该指标为初中32册,小学24册,经济欠发达地区(以财政部门每年规定的财政困难县名单为准)分别为25册、20册。

馆藏图书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七、师生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4号)中指出: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1〕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292011年第17期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鲁人社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4月29日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推荐】山东,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word范文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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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东,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篇一:学校教师岗位竞聘实施方案南墅镇中心中学教师岗位竞聘建议性实施方案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我校人力资源,实现人员结构优化,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西人社字201X.105号文《莱西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南墅镇中心中学教师岗位竞聘工作实施方案。

一、岗位竞聘的原则1、按需设岗原则。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结合学校现有教职工数量,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按岗聘任,按岗定责,按责考核。

2、双向选择原则。

聘任遵循学校和教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学校可以聘任或不聘任,教职工可以应聘或拒聘。

3、优化组合原则。

坚持合理组合、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效益,岗位竞聘要有利于学校教学循环制的实施。

4、阳光操作原则。

南墅中心中学教师岗位聘任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规范操作,实施方案经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务、岗位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结果,对申报岗位人员择优聘任。

5、统筹兼顾原则。

既任用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又重视培养使用青年教师,同时维护老年教师的权益。

6、循序渐进原则。

按照莱西市市人事局《意见》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妥做好人事改革工作,为岗位竞聘工作深度实施积累经验。

二、岗位设置与聘任实行全出竞进,逐级竞争,按岗聘任,任职时间自被聘任之日起计,聘期三年。

校级干部由教委实施聘任管理,中层干部由学校、校长聘任管理,级部主任由校长聘任管理,班主任、语数英学科教师经双向选择由级部主任实施聘任管理,技能科专职教师由教务处聘任,教导处管理,工勤岗位经双向选择由总务处实施聘任管理,教研组长由教务处实施聘任管理。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为省级规范化学校、省部级重点学校;"B"类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他省属学校;"c"类为市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包括: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3.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鲁人社发〔2012〕5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1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2〕1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和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2年12月10日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幼儿园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切实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1]8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以下简称评聘分开)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小学教师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中小学教师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不受聘,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但可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人才交流、参加学术和技术等活动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用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推进评聘分开。

具体办法如下:(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中小学教师职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小学的关键岗位设置少量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

各单位以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数为基数,在各职务系列确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1、高级中学⑴省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32%,中级职务控制在45%。

⑵市级规范化学校中学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7%,中级职务控制在42%。

⑶县级规范化学校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2%,中级职务控制在42%。

济宁市任城区济东中学关于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

济宁市任城区济东中学关于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

济宁市任城区济东中学关于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任城区人社局,任城区教体局: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济任政办发【2013】14号)精神和区教体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当否,请批示。

附:一、现有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二、拟设置岗位数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情况及主、辅系列岗位名称济宁市任城区济东中学2013年06月29日附:一、现有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一)机构编制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济任政办发【2008】28号),我单位为区直全额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济宁市任城区教育体育局。

根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济任政办发…2013‟14号)我单位定编130人,其中教师118人,职工6人,其他因素核编6人。

(二)现有在编现有在编人员127人,其中教师112人,档案管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1人,工勤技能人员14人。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1、经政府组织部门批准,我单位配备管理干部职数:副处级0人,正科级0人,副科级0人,科员0人,办事员0人。

2、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共计113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4 人,已聘任23 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5 人,已聘任53 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7人,已聘任27 人;未定等级7人。

其中主系列具有副高级资格24人,中级资格54人,初级资格27人,未定等级7人。

辅助系列具有副高级资格0人,中级资格1人,初级资格0人。

在专业技术岗位中,属管理人员兼职的有0人,其中六级职员有0人,七级职员有0人,八级职员有0人。

3、工勤岗位现聘工勤技能人员14人,其中高级工0 人,中级工10人,初级工4人,普通工0人。

二、拟设置岗位数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情况及主、辅系列岗位名称1、拟设置管理岗位0个,占岗位总量的0%,六级职员0个,七级职员0个,八级职员0个,九级职员0个,十级职员0个。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01-25 20:08:24)转载▼分类:杂谈标签:教育鲁人社发〔2012〕5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1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2〕1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和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2年12月10日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中小学教师岗位。

中学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小学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九篇】

小学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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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学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九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小学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编办、人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鲁教师发〔20__〕1号),山东省教育厅、编办、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__〕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鲁发﹝20__﹞44号)以及《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中小学县管校聘改革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滕教体发﹝20__﹞2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结合我校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均衡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一)教师竞聘上岗人员范围:蒋庄矿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蒋庄矿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在我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3-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20%。

农村教师已经在城区学校交流2年以上的(含2年)原则上不能再交流到城区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要求继续交流到城区工作的,不再享受农村岗位津贴。

中小学教职工配置标准教案.doc

中小学教职工配置标准教案.doc

中小学教职工配置标准
1.教职工与学生比:
初中:县镇 1:16 农村 1:18
小学:县镇 1:21 农村 1:23
2.原则上,小学每6-8个班配备音乐、美术老师各1名,1-2年级每6-8个班、3-6年级每5-6个班配备体育老师1名;18个班及以上配备1名专职实验管理员,千人以上小学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3-6年级每4-6个班配备信息技术老师1名。

初中每12个班配备音乐、美术老师各1名,每5-6个班配备体育老师1名。

每个实验室配备1名专职实验管理员,8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适当减少人员。

千人以上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每4-6个班配备信息技术老师1名。

教辅人轴和工勤人员小学不超过9%,初中不超过15%。

3.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我们需要提前开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

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1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编办、人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鲁教师发〔20xx〕1号),山东省教育厅、编办、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xx〕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鲁发﹝20xx﹞44号)以及《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中小学县管校聘改革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滕教体发﹝20xx﹞2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结合我校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均衡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一)教师竞聘上岗人员范围:蒋庄矿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蒋庄矿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在我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3-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20%。

农村教师已经在城区学校交流2年以上的(含2年)原则上不能再交流到城区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要求继续交流到城区工作的,不再享受农村岗位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中小学教师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1.健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每3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总量。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2.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年级学生数达到标准班额数的,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4号)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核定编制;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数的,小学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2.4名、初中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3.7名教职工的标准核定编制。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有寄宿学生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以及育龄女教师较多的中小学,可按不超过教职工总量5%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汇总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汇总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汇总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23〕14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晋教师函〔2023〕31号)等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常态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推进大同市2023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县域内以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学区、盟区),实行教师在片区(学区、盟区)内学校间交流。

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

校级领导一般在县域内交流。

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的交流为主;乡镇范围内以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教学点交流为主。

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范围。

1、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下,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校长(含其他校级领导),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为应交流对象。

校长的交流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教师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总数的10%以上,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县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以及中高级教师要达到应交流对象总数的20%以上。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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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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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 —
88%,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2%。

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岗位。

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前,正高级教师岗位暂按评审通过的实有人数设置;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人岗合一,首次聘用时,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

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不再聘用。

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

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1%提高到2.5-3%,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也适当提高,重点向农村、偏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鼓励和引导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到空缺岗位的小学任教。

中小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设置正高级岗位,其最高等级应低于高级教师岗位最高等级,其中,中学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高级教师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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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中小学的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中小学岗位设置要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中小学,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中小学,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学校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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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幼儿园的各类岗位设置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岗位设置核准部门具体确定。

其中,中、高级教师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可按不高于小学的下限执行。

本指导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2007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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