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4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水体逐年增加,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按照 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和 改善者受益㊁恶化者赔偿 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市纳入国家㊁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用于对市补偿或市赔偿的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水质达标基本补偿资金㊁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资金㊁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㊁劣Ⅴ类水质管控赔偿资金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赔偿)资金等.第四条㊀国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确认的监测数据,省控考核断面㊁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数据采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第五条㊀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情况㊁跨市饮用水水质达标51情况采用年度考核方式,水质同比变化情况㊁水质类别提升情况㊁劣Ⅴ类断面情况采用月度考核方式.生态补偿资金统一实行年度结算.第二章㊀基本补偿第六条㊀对各市考核断面的氢离子浓度指数㊁溶解氧㊁高锰酸盐指数㊁五日生化需氧量㊁氨氮㊁石油类㊁挥发酚㊁汞㊁铅㊁总磷㊁化学需氧量㊁铜㊁锌㊁氟化物㊁硒㊁砷㊁镉㊁六价铬㊁氰化物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㊁硫化物等21项考核指标年平均浓度进行年度考核,全部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即为考核达标,可获得断面达标基本补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P基本补偿=sˑt其中:P基本补偿 市获得的基本补偿资金;s 基本补偿标准(万元).考核断面数为5个及以下的市取1600万元;考核断面数为6-10个(含)的市取1800万元;考核断面数为10个以上的市取2000万元;t 断面达标率.各市达标断面的个数与其考核断面总个数的比值.第三章㊀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第七条㊀对各市的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进行月61度考核.计算单个考核断面氨氮㊁化学需氧量㊁总磷㊁氟化物等4项考核指标同比平均变化情况.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市,获得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市,缴纳赔偿资金.(一)某一断面的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变化情况的核算公式如下:其中:Q 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变化情况;C j j考核指标的考核月浓度(m g/L);M j j考核指标的去年同期月浓度(m g/L).(二)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情况同比改善的市,可获得补偿资金.公式如下:其中:P同比改善 市获得的水质同比改善资金;n 市同比改善的断面数量;Q i i断面的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同比改善的情况;w i i断面的补偿资金标准.i断面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71均变化情况同比改善的取4万元/百分点 月;a i i断面的水质类别调整系数.上一年度该月4项考核指标浓度已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同比改善且仍能维持在Ⅲ类及以上水质的取1 2,其他情形取1 0;b i i断面的数量调整系数.总断面数为5个(含)以下的市取1 0,总断面数为6-10个(含)的市取0 85,总断面数为10个以上的市取0 78;k i i断面的级别系数.国控断面取1 0,国控入海断面取0 8,省控断面取0 6.(三)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情况同比恶化的市,需缴纳赔偿资金.公式如下:其中:P同比恶化 市缴纳的水质同比恶化赔偿资金;m 市同比恶化的断面数量;y i i断面的赔偿资金标准.断面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恶化为3%(含)以下的取5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为3-10%(含)及以下的取5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10%-50%(含)的取8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50%-100%(含)的取13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100%以上的取200万元/断面 月;81a i i断面的水质类别调整系数.上一年度该月4项考核指标浓度已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同比恶化但仍能维持在Ⅲ类及以上水质的取0 8,其他情形取1 0;b i,k i i断面的数量调整系数和级别系数.取值同上.综上,各市所有断面可获得或需缴纳的水质同比变化生态补偿(赔偿)资金核算公式如下:P同比变化补偿(赔偿)=P同比改善-P同比恶化第八条㊀经评判,当上游考核断面恶化影响下游水质时,将上游考核断面所在市因水质恶化缴纳的资金补偿给下游所在市;非因特殊情形造成考核断面断流的,当月所在市一次性缴纳30万元/断面 月的生态赔偿资金.第四章㊀水质类别管控补偿(赔偿)第九条㊀对各市某考核断面按照21项考核指标进行水质类别提升情况月度考核.水质较年度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当月可获得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其中:P水质提升 市获得的水质类别提升资金;n 水质类别提升的断面数量;d i i断面的补偿资金标准.断面水质类别由劣Ⅴ类㊁Ⅴ91类提升到Ⅳ类的取20万元/断面 月;由Ⅳ类提升到Ⅲ类的取30万元/断面 月;由Ⅲ类提升到Ⅱ类的取40万元/断面 月;由Ⅱ类提升到Ⅰ类的取50万元/断面 月.断面提升多个类别的,补偿资金按上述标准叠加计算;k i 断面i的级别系数.取值同上.无监测数据月份或断流月份不纳入该项考核.第十条㊀对各市考核断面水质类别劣于Ⅴ类的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水质月浓度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所在市,缴纳赔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其中:P劣Ⅴ 市缴纳的劣Ⅴ类赔偿资金;n 劣Ⅴ类的断面总数;c i i断面的赔偿资金标准,取100万元/断面 月;k i i断面的级别系数.取值同上.第十一条㊀经评判,确因上游市考核断面影响造成考核断面水质为劣Ⅴ类的市,可免交赔偿资金.第十二条㊀实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出境断面水质管控.上游市水源地出境断面达标时,除按本办法前述相应条款享受补偿资金外,按400万元/断面 年的标准予以补偿资金;上游市出境断面不达标时,除按本办法前述相应条款缴纳赔偿资金外,向下02游所在市按400万元/断面 年的标准赔偿.第十三条㊀各市每年获得的资金总额为全年基本补偿资金㊁同比变化补偿资金㊁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㊁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资金之和减去相应赔偿资金.第五章㊀附㊀则第十四条㊀关于受上游城市考核断面影响及特殊情形的核定办法,以及考核断面㊁跨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单等由省生态环境厅㊁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五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1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鲁政办字〔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1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强化各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
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
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强度,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
优化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8〕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由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开展的磋商活动。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经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指定,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当由先发现的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作部门应当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进行磋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工作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应当书面通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工作部门可以要求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提供下列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除外:(一)行政处罚案卷;(二)刑事案件案卷;(三)各项损失的凭证;(四)勘验笔录;(五)检测、监测报告;(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七)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报告等;(八)涉案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九)其他证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有关市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第七条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
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委(建设局)(不含青岛):为规范和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我省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第三条补偿对象是指山东省内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改善水环境质量做出贡献或利益受损的主体:(一)补偿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二)补偿污染物减排量较大的污染治理项目;(三)补偿因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而实施“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和中水回用的工业企业;(四)补偿因退耕还湿造成耕地(种植谷物或林果等经济作物的湖滨、河滨滩涂)面积减少的农民;(五)新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含附属工程)和垃圾处理厂;(六)支持区域、流域及人工湿地等综合治理项目;(七)支持治污技术先进、有重要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污染治理项目;(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上下游协议补偿。
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所称补偿对象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对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指数”排名制度的通知-鲁环函〔2019〕305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指数”排名制度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指数”排名制度的通知鲁环函〔2019〕305号各市人民政府: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地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打好碧水保卫战,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和《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经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指数”(即水环境质量指数、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排名(详见附件)。
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指数”排名,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探讨后确定采取的一项工作制度。
该制度既延续国家考核导向,准确表征各市水环境绝对质量,又考虑地方实际状况和差距,客观反映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对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贡献。
省级将以其中“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排名为导向建立综合惩戒机制,对排名靠后或连续下降、长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视情采取预警、约谈、专项督察直至追责问责等措施,并同步探索完善与排名情况相关联的资金补偿办法,从正反两个维度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
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必要时可参照省级做法配套相应措施,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附件: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指数”排名制度相关指标定义及结果运用情况说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16日——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鲁价费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1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 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 2元。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 5元。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
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 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3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7日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确保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客观公正。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四条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应当坚持“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并将水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第五条水质监测考核数据采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数据,以县区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季度平均浓度较目标值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市对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对县区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市级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_条例_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
下文是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表水保护第三节地下水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
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7]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6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在临沂打造“两型社会”建设高地新要求,结合《山东省临沂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就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沂蒙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主线,以市场化配置生态环境资源为改革发展方向,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生态环境具有区域性、整体性和上下游关联性特点。
建设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坚持市场化配置生态环境资源原则,坚持货币化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可溯源原则,坚持重机制重长效原则。
(三)工作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主要河流流域、区域大气环境、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湿地等生态环境领域,逐步建立补偿架构科学合理、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规范、补偿配套制度完善、补偿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鲁政办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建立促进环境保护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保护实施主体及受损主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合理调节生态保护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新形势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各项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我省实现污染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2006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仍没有实现年初提出的化学需氧量削减3.5%、二氧化硫削减4.0%的目标。
同时,我省水资源严重匮乏,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水体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目前,省辖淮河流域仍有28.6%的断面未达到国家环保计划目标,南水北调沿线95.8%的断面达不到调水水质要求,小清河流域水质达标率仅为4%,距离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和群众的生产生活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共涉及我省12个市69个县(市、区),是南水北调和“两湖一河”流域中的重点区域,也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地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达标是义务、超标要赔付、改善获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建立区(市)级横向补偿和市、区(市)纵向补偿相结合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断面水质超标,责任辖区缴纳赔付补偿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以下称“跃升”),责任辖区获奖励补偿金。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6〕27号)中明确的94个市控及以上地表水体断面,包括河流断面及湖库断面,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
地表水体断面按控制级别分为国省控断面、市控断面,其中,列入山东省与青岛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地表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断面为国省控断面;其他非国省控地表河流、湖库断面为市控断面。
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国省控断面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每年由市环保局公布纳入年度生态补偿的具体水体断面和水质目标。
纳入生态补偿的水体范围,先在局部重点水体试行,逐步扩展到所有市控及以上重点地表水体。
水质目标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确定。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鲁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总结我省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8〕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因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特指山东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设区的市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设区的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设区的市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商不成的由省政府指定管辖;省政府管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跨设区的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
(三)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
(四)其他经财政、环保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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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㊀总㊀则
第一条㊀为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水体逐年增加,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按照 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和 改善者受益㊁恶化者赔偿 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市纳入国家㊁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用于对市补偿或市赔偿的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水质达标基本补偿资金㊁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资金㊁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㊁劣Ⅴ类水质管控赔偿资金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赔偿)资金等.
第四条㊀国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确认的监测数据,省控考核断面㊁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数据采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
第五条㊀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情况㊁跨市饮用水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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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采用年度考核方式,水质同比变化情况㊁水质类别提升情况㊁劣Ⅴ类断面情况采用月度考核方式.生态补偿资金统一实行
年度结算.
第二章㊀基本补偿
第六条㊀对各市考核断面的氢离子浓度指数㊁溶解氧㊁高锰酸盐指数㊁五日生化需氧量㊁氨氮㊁石油类㊁挥发酚㊁汞㊁铅㊁总磷㊁化学需氧量㊁铜㊁锌㊁氟化物㊁硒㊁砷㊁镉㊁六价铬㊁氰化物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㊁硫化物等21项考核指标年平均浓度进行年度考核,全部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即为考核达标,可获得断面达标基本补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P基本补偿=sˑt
其中:
P基本补偿 市获得的基本补偿资金;
s 基本补偿标准(万元).考核断面数为5个及以下的市取1600万元;考核断面数为6-10个(含)的市取1800万元;考核断面数为10个以上的市取2000万元;
t 断面达标率.各市达标断面的个数与其考核断面总个数的比值.
第三章㊀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
第七条㊀对各市的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进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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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考核.计算单个考核断面氨氮㊁化学需氧量㊁总磷㊁氟化物等4项考核指标同比平均变化情况.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市,获得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市,缴纳赔偿资金.
(一)某一断面的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变化情况的核算公式如下:
其中:
Q 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变化情况;
C j j考核指标的考核月浓度(m g/L);
M j j考核指标的去年同期月浓度(m g/L).
(二)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情况同比改善的市,可获得补偿资金.公式如下:
其中:
P同比改善 市获得的水质同比改善资金;
n 市同比改善的断面数量;
Q i i断面的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同比改善的情况;
w i i断面的补偿资金标准.i断面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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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变化情况同比改善的取4万元/百分点 月;
a i i断面的水质类别调整系数.上一年度该月4项考核指标浓度已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同比改善且仍能维持在Ⅲ类及以上水质的取1 2,其他情形取1 0;
b i i断面的数量调整系数.总断面数为5个(含)以下的市取1 0,总断面数为6-10个(含)的市取0 85,总断面数为10个以上的市取0 78;
k i i断面的级别系数.国控断面取1 0,国控入海断面取0 8,省控断面取0 6.
(三)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情况同比恶化的市,需缴纳赔偿资金.公式如下:
其中:
P同比恶化 市缴纳的水质同比恶化赔偿资金;
m 市同比恶化的断面数量;
y i i断面的赔偿资金标准.断面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恶化为3%(含)以下的取5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为3-10%(含)及以下的取5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10%-50%(含)的取8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50%-100%(含)的取13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100%以上的取200万元/断面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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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 i断面的水质类别调整系数.上一年度该月4项考核指标浓度已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同比恶化但仍能维持在Ⅲ类及以上水质的取0 8,其他情形取1 0;
b i,k i i断面的数量调整系数和级别系数.取值同上.
综上,各市所有断面可获得或需缴纳的水质同比变化生态补偿(赔偿)资金核算公式如下:
P同比变化补偿(赔偿)=P同比改善-P同比恶化
第八条㊀经评判,当上游考核断面恶化影响下游水质时,将上游考核断面所在市因水质恶化缴纳的资金补偿给下游所在市;非因特殊情形造成考核断面断流的,当月所在市一次性缴纳30万元/断面 月的生态赔偿资金.
第四章㊀水质类别管控补偿(赔偿)
第九条㊀对各市某考核断面按照21项考核指标进行水质类别提升情况月度考核.水质较年度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当月可获得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其中:
P水质提升 市获得的水质类别提升资金;
n 水质类别提升的断面数量;
d i i断面的补偿资金标准.断面水质类别由劣Ⅴ类㊁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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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提升到Ⅳ类的取20万元/断面 月;由Ⅳ类提升到Ⅲ类的取30万元/断面 月;由Ⅲ类提升到Ⅱ类的取40万元/断面 月;由Ⅱ类提升到Ⅰ类的取50万元/断面 月.断面提升多个类别的,补偿资金按上述标准叠加计算;
k i 断面i的级别系数.取值同上.
无监测数据月份或断流月份不纳入该项考核.
第十条㊀对各市考核断面水质类别劣于Ⅴ类的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水质月浓度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所在市,缴纳赔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其中:
P劣Ⅴ 市缴纳的劣Ⅴ类赔偿资金;
n 劣Ⅴ类的断面总数;
c i i断面的赔偿资金标准,取100万元/断面 月;
k i i断面的级别系数.取值同上.
第十一条㊀经评判,确因上游市考核断面影响造成考核断面水质为劣Ⅴ类的市,可免交赔偿资金.
第十二条㊀实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出境断面水质管控.上游市水源地出境断面达标时,除按本办法前述相应条款享受补偿资金外,按400万元/断面 年的标准予以补偿资金;上游市出境断面不达标时,除按本办法前述相应条款缴纳赔偿资金外,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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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所在市按400万元/断面 年的标准赔偿.
第十三条㊀各市每年获得的资金总额为全年基本补偿资金㊁同比变化补偿资金㊁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㊁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资金之和减去相应赔偿资金.
第五章㊀附㊀则
第十四条㊀关于受上游城市考核断面影响及特殊情形的核定办法,以及考核断面㊁跨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单等由省生态环境厅㊁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