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规定修订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五章标准仓单注销
第六章争议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6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白糖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白糖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制糖年度、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投资者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白糖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交割仓库预报。
《白糖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制糖年度、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入库数量较大的投资者,应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有关货物的证明。
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白糖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20元/吨向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交割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十五天(公历日),其它时间和其它地区交割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均为四十天(公历日)。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计算机系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
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白糖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每次交货的白糖为一个交收批,每批白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
第十七条白糖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接收白糖。
第十八条入库白糖质量、重量、标签、包装(包装袋和包装计量)必须符合《所标》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重量、标签、包装及产品合格证的检验由投资者和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重量检验可采用过磅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在入库过程中发现有污染、霉变、潮包、流包、真结块、异味及标签、包装不符合《所标》规定的白糖,交割仓库必须拒收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应于白糖入库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货物到达后,交割仓库应与投资者保持联系。检验样品可由投资者和交割仓库共同扦取,双方共同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投资者也可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交割仓库配合并监督抽样,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仓库配合扦样费)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白糖的质量检验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制糖企业生产的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享受国家级质量
“免检”的白糖,在国家规定的“名牌产品”称号和“免检”有效期内,由交割仓库书面申请,经交易所确认后,其产品实行免检入库交割。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的重量、标签、包装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除前款规定之外的白糖质量检验由质检机构负责。入库检验项目按《所标》规定的交收检验项目进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每批白糖样品自质检机构收到的次日起,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交割仓库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必须在第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检验结果一式三份,一份交割仓库留存,一份交易所留存,一份质检机构留存。其中两份由质检机构寄送仓库。如有必要可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交割仓库或投资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缴有关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入库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由复检机构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六条复检仅限于复检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复检只对质检机构保留的样品进行,不再重新扦样。
第二十七条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入库检验合格的白糖,交割仓库应自投资者确认(默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并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和应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结果原件一份。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