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宁德市交通运输局拟公开选择《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一、项目简介1.项目名称: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2.项目地点:宁德市3.总投资额:约180万元二、代理范围《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制定以及相关手续办理。
三、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
四、参与公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已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
2.从事过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
五、参与公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报名申请书》。
2.提供一份近五年从事过一个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以备现场身份核查。
4.以上材料不齐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六、提交材料时间及地点1.时间: 2020年4月15日9:00时起至2020年4月15日10:00 时止。
2.地点: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四楼综合规划科(蕉城区北大路30号汽车北站旁)七、确定中标单位1.抽取原则:1.1由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抽取资格。
1.2招标人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抽签确定代理机构。
2.若现场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三家,则由招标人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名录库中自行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补足三家,再随机抽取一家为中标候选人。
八、公开选择工作要求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抽签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以及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或逾期不签订代理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暂停在宁德交通行业两年代理业务。
2.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非自身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若因该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的,将暂停在宁德交通行业两年代理业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财库〔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一些单位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一)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是地方分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规范地方分网域名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统一域名制度,使用财政部指定域名建设地方分网。
地方分网采用双域名的,应当确保财政部指定域名可以正常访问,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地方分网。
(三)提升地方分网服务功能。
各地区要做好地方分网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改进栏目设置,完善地方分网信息发布和查询使用功能,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
要建立健全地方分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
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邀请函)
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邀请函)各潜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尽快落实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比选方式确定两家代理机构,邀请潜在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
比选事宜详情如下:一、拟采购项目概况1、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设项目分为A、B、C三个包,其中A包为软件采购及专用设备采购、B包为通用设备采购、C包为系统迁云资源;拟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及预算金额:(具体预算金额以备案表为准或代理协议中明确)。
2、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运维技术服务采购项目为D包,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内容及预算金额:(具体代理协议中明确)。
3、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包含专家评审费等一切费用,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二、比选资格要求1、有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到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到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授权委托书上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复印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在授权委托书上并加盖单位公章)。
3、在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自行声明)。
资格材料不全或无效的,不再进行最终报价。
三、比选公告发布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0年 11 月 4 日 9:00:00至 17:00:00。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州)四、服务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设项目、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运维技术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等招标代理全过程,采购文件需按照中心工作要求完成项目采购工作(具体在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
本项目服务期限:至采购结束。
参加比选单位需明确专人负责。
五、报价方式采用两次报价,即第一次报价为比选文件的书面报价,第二次报价为现场统一提交的最终报价;每一家代理机构代理两个包,即A+C包与B+D 包组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改办《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部署以及省委深改办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构建符合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需求的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推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由我厅组织开展“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项目建设。
该项目已通过省大数据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进入政府采购阶段。
为确保“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合法、高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要求,遴选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特向社会公开邀请合格的代理机构前来报名参与遴选。
一、采购代理项目及标的代理项目: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代理标的:1568.52万元(以财政厅批复为准)二、遴选要求1、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注册备案,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符合《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四条之规定;3、代理机构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失信记录;4、代理机构在海口市内有办公地点,且是海南省内活跃、有持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5、配合采购人完成其它相关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桂财采〔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8〕9号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等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工商注册地在广西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商注册地在外省来广西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和有关要求(一)工商注册地在广西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要求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在广西,并在广西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址:/)上进行名录登记,在“注册”专栏注册账号并填写基本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名录登记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
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
并由总公司提交以下资料:1.机构基本信息。
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等。
信息填报途径: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项目交易系统→用户注册→取得登录帐号和密码→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模块中填写和提交上传相关材料(如,机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2.人员要求。
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深财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一)预算编制及执行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的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将审核下达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付诸实施。
(二)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主体。
需求制定是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采购人是需求制定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或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不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
(三)合同签订及公告主体。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1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四)项目验收及付款主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第6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并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上海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本市的分网,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规范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一)公示的范围采购项目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适用有关公示的规定。
(二)可以不公示的情形采购项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实施但采购失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公示:1.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时已依法公开发布采购公告;2. 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或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3. 无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4. 不改变采购需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库〔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4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鲁财库[2007]4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沪财采[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3]11号)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7月12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对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本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本市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接受本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监管范围)对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代理机构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和代理的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对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为其代理的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本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由其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本区县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苏财购字[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18号各有关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苏州市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机制国家发改委已于今年1月1日发布了第31号主任令,废止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等规范性文件。
因此,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苏州市级政府采购文件中不得再引用上述已废止文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中“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是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预算单位)委托,从事编制采购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等),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评标、谈判或磋商等,以及提供前期咨询、答复质疑、协助合同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指导价转为市场调节价后,由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合理成本与社会公允利润率自主确定。
二、代理收费实行价格公告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增强收费透明度,从事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各社会代理机构应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服务收费上限标准,公告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一。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27•【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九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条例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关于公开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为了规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我院现拟公开遴选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
欢迎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前来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中央空调、电梯、亮化工程、围墙、大门、院内附属地坪工程、双电源供电设备等采购事项)政府采购活动。
二、代理机构服务范围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办理施工、监理招标的备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协助委托人发放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等招标工作。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单位需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且登记备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3.公司所在地、公司注册地址全部在甘肃省内,且在武威市有分支机构或是办事处;4.公司及分支机构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被武威市公管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或限制招标代理行为。
5.具有专业的招标代理业务团队,能够固定3名(至少1人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专职人员负责代理我单位招标代理业务;拟任本项目的业务人员须为代理公司在武威市公管办登记入库的在册人员。
6.投标单位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投标单位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列明有查询结果的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均可。
“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时间以网页显示的查询时间为主,“信用甘肃”网页截图时间以电脑右下角时间为主,以上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内有效,截图未显示查询结果及时间或时间超出所要求的时间范围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现场核查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现场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现场核查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西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市财函〔2024〕401号)要求,拟对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目的及意义本次核查旨在全面了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现状,评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进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由指定到随机择优的机制改革,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核查对象及内容核查对象:所有代理我市(含区县、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检查内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型、成长型)指标内容。
(详见附件2、3)需要说明的是: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备案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实地查看代理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评审场地、档案管理场所及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参加培训及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查阅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失信记录以及被处理处罚的情况;企业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检查是否有效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6•【文号】财库[2014]122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
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
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库〔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权限及新旧资格衔接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省财政厅负责认定。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我省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省、市、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为做好衔接工作,原登记备案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2006年4月27日。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或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从4月28日起资格失效,不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失效,统一收回。
二、资格申报及认定程序(一)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财政部财库〔2006〕13号关于“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执行。
乙级资格认定工作按本通知“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附件1)执行。
(二)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为做好山西省商务厅山西智慧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一期)项目采购工作,保证招标质量,拟公开比选1家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山西智慧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一期)项目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代理范围山西智慧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一期)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
二、代理机构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山西省财政厅备案,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内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单位。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拟配备服务团队人员须具备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或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5.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太原本地。
三、选择标准本次采用比选方式,从团队综合能力、代理业绩、服务团队整体评价、代理文件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报名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四、比选材料要求1.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自有办公场所的提供公司或股东名称的房产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3.专业领域资质复印件;4.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社保缴纳表复印件;5.内控制度及流程复印件;6.企业基本信息、近三年山西政府采购网备案的信息化类采购项目业绩(填报附表);7.“信用中国”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8.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备案资料;9.代理费报价;10.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本项目服务方案、保密承诺等。
注:请严格按照以上清单顺序装订比选材料,所提供资料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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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对我局委托代理采购事项进行公开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范围及主要内容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菏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菏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菏财采〔2017〕9号)文件要求,除自行采购以外的所有采购项目。
主要委托内容: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组织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定标、质疑投诉处理以及提供政府采购前期咨询、专家论证、采购需求发布,协助我局办理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协调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事宜。
二、报名条件要求
1、在菏泽市采购系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菏泽市本地公司或者在菏泽市设置办事机构(分公司),且近三年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出具三年没有不良行为的承诺书及相关证明)。
三、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关证书;
3、公司简介;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5、近三年代理过的业绩证明(提供业绩一览表及委托代理协议);
6、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人员情况(含学历、从事代理工作年限、有关证书等);
7、为我局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人员情况;
8、为我局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方案及委托代理协议;
9、收费标准。
10、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承诺书及根据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选择标准
根据报名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综合实力情况及收费、服务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细则见附件),选择3—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我局可根据采购项目及代理公司情况,在入围代理公司之间自由选择。
凡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良记录的,三年内不再作为我局备选的代理机构。
五、报名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日期:2020年2月3日上午12:00之前。
地点: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请将相关材料密封后送达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人民路1388号)财务审计科,逾期递交材料的,不予接收。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