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利用和管护探讨
Std o te u y n h Utiain i t an Mane a c o te l o z d itn n e f h Su pe e t r Cut ae L n Du i L n Ex li t n n p lm n ay lv t d a d i r ng a d pot i a d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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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耕地项 目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与广东省共 同推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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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出台 , 广东 省 土地 开发整 理补 充耕 地 项 目利用 低 效 园地 、 山坡 地开 发补 充耕地工作 就此全 面展 开 。 12 开 发补 充耕地 现 状 .
Ke wo d L n e p ot t n n c n o ia in; S p lme tr c l v td a d; U i z t n n ma a e n ; P e e t y rs a d x li i a d o s l t ao d o u p e na y ut ae ln i t i i a d la o n g me t rsn
Ab ta t T r u h i v s g t g t e c re t s u t n a d c u e o t e s p lme tr c l v td ln d rn l n s r c h o g n e t ai h u rn i ai n a s f h u p e na y u t ae a d i n t o i uig a d e p ott n a d o s l ain i u n d n r vn e ca s i d t e g n r l meh d o a d u i z t n a d ma a e n n x l i i n c n o i t n G a g o g P o i c , ls i e e ea t o s f ln t ai n n g me t a d ao d o f h h o a ay e h e it g p o lms n lz d t e x s n r b e .On t i a i, t e in f a c f sr n t e h e e o me t a d u i z t n o a d r s u c i h s ss h s i c n e o te gh n te d v lp n n t i i f ln e o r e b g i la o wa d s u s d s ic s e .Co n e me s r s a e o s san be e eo me t t tg wee r p s d o t n t e t e u i z t n n u tr a u e b s d n u ti a l d v lp n sr e y a r p o o e t s e gh n h t iai a d r l o ma a e n f s p lme t r ut ae a d n g me t o u p e na c l v td ln . y i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快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保护耕地红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零散,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耕作,也不利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全省和我市统一部署,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二、加强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工作合力(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共同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改造是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重要部分,各有关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的职责分工如下: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核和验收;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对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补充耕地的指标台账,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完成项目的信息备案;市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检,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备案信息,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指导和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市城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监管我市补助资金,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参与项目验收;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牵头解决项目涉及的征(转)地问题,确保顺利进场施工,市规划国土部门予以政策指导和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申请等工作。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耕地补充管理,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
第三条耕地补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实行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三)优先考虑耕地质量,提高补充耕地的生产力;(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补充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补充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耕地补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与补充第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先实施耕地补充。
第六条耕地补充的方式包括:(一)开垦未利用土地;(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补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占用耕地。
第三章耕地补充标准与质量要求第八条补充的耕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土壤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二)灌溉条件良好,具备一定的抗旱能力;(三)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四)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耕地补充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补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补充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耕地补充或者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1.总体要求开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旱涝保收为标准,田块平整,排灌顺畅,道路通达,开发出的地块符合农业耕种的要求。
2.土壤质量2.1土层厚度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40cm,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
2.2表土层有机质含量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旱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
2.3土壤酸碱度表土层PH值在5.0~8.0之间。
2.4土壤质地表土层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土。
3.工程质量3.1土地平整3.1.1田块布置平原地区田块布置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的需要,田块形状规整,边与边尽量平行;丘陵地区田块布置需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梯田长边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3.1.2平整程度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5㎝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在l:500以内采用淋灌、喷灌或滴灌的田块对田面坡度要求可适当降低。
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6°以下(不含6°)的坡地不需要修筑梯田,坡度6~25°的需修筑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3.2灌溉与排水3.2.1灌溉水源项目区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干旱缺水地方修建山塘、蓄水池、陂头或抽水站,配套完善的引水渠。
3.2.2 排灌标准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排涝达到10年一遇标准;地下水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2.3排灌设施排灌渠道满足项目区灌溉和排水要求,各类沟渠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坡度适宜,便于排灌。
桥、涵、闸、放水口等配套设施齐全。
3.3田间道路3.3.1道路布局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小型农业机具通行、运输、作业的需要;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
田间道路分为田间道和生产道两级,连片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可不设置田间道。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严格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总则5 建设目标6 建设条件6.1 基础条件6.2 建设区域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 一般规定7.2 土地平整工程7.3 灌溉与排水工程7.4 田间道路工程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7.6 其他工程8 建设程序8.1 建设计划8.2 基础调查8.3 实施方案8.4 项目实施8.5 基本农田划定8.6 后期管护9 公众参与10 土地权属调整1 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12 绩效评价附录分类型区简述附录A 一级类型区附录B 二级类型区(模式)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江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0]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要高度重视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工作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是实现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抢抓国家给予我省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特殊政策,加大开发力度,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先补后占提供资源保障。
二、要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且邻近有水源的区域,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列入开发补充耕地范围。
要按照《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的标准,加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问题。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江门市级验收一律不予通过:一是开发地块坡度超过25度的;二是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质量低下,达不到省标准的;三是土壤质量不能满足耕地种植要求的;四是竣工验收资料文、图、表与实地不一致或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
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广东省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广东省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开垦耕地工作。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
凡开垦耕地的必须在土地开垦区内进行。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第六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惠府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惠府办〔200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市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同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精心组织并尽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确保完成2009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共同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互相协调,尽职尽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做好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区的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2009年年度计划要在3月底前报省、市国土资源及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市财政资金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有计划地从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安排市级项目,并列入年度计划。
各县、区负责实施的市财政资金项目,所获得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市级占80%,县、区级占20%分配。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2009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已到位的马上组织实施。
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开展补充耕地工作。
四、做好利用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各项工作(一)社会资金是指企业、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3月20日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发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
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也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测绘单位。
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等相关技术规程,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清府办[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08〕73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与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和耕地储备指标管理,根据国家补充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土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条项目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勘察测绘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及附属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202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全省各级田长,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2023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地积极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实现耕地网格化管理、保护责任全覆盖,建立省、市、县、镇、村和网格“5+1”田长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为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各项制度要求,现将《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
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广东省第一总田长:黄坤明广东省总田长:王伟中2024年7月4日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巡查检查内容第三章巡查检查组织方式第四章问题发现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评价内容第三章综合评价实施第四章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田长制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田长制,明确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副总田长以及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田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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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
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
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应及时上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每年11月底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一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九条项目必须从经批准的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取。
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
其中,项目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项目资金来源于地级
以上市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批。
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前期审核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当前期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当前期审核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筹集方式等;
(二)项目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或专项规划图(局部图);
(三)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和项目地类表; (五)地形图(1:10000);
(六)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七)涉及河滩地的,应附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核对项目开发整理前的图斑,并对项目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进行审核,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