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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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一、增设电梯实施主体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主体。房屋业主或者房屋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推举业主代表)是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协调推进机制
建立由区领导牵头,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区房管、规划资源、建管、市场监管、民政、财政、相关街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指导、审批、监管及社区协商指导等工作。
三、开展前期评估
对居民提出加装电梯意愿的小区,由小区业委会向所属街道提出前期排摸申请,街道委托建筑设计等专业单位,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初步明确该小区加装电梯整体设计要求。评估结果应告知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时告知居民委员会,并抄送区房管、规划资源部门和相关配套管线单位。
开展前期可行性评估、项目方案设计等,需要调阅利用相关
城建档案和地形图、管线图的,由所在街道为承担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或项目方案设计的相关单位开具档案查阅和测绘成果调取的证明文件。
四、业主达成共识
1、申请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意见,经所在楼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并尽可能优化方案,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
3、业主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加装电梯中的利益平衡等事宜。
4、加装电梯房屋幢业主对加装电梯所需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修理及更新改造费用的筹措、分担及委托电梯管理单位等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
5、业主应当依据小区加装电梯整体设计要求,编制加装电梯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电梯选型应当经济合理,同一小区的电梯设备型号、安防系统等优先选择型号一致和匹配的设备,并且应按照规定配置远程监测系统,为运行管理和维保提供便利。
五、操作流程
1、意愿征询结果公告。申请人在完成意愿征询、资金筹措
等工作后,区房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小区范
围内将业主意愿征询结果进行公告。
(申请人需提交:加装电梯申请书,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包括电梯品牌、规格型号、施工单位、工程费用、安装位置、加装电梯及后续使用管理、运行维护、修理与更新改造的资金筹措分摊方案等内容,物业管理区域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证明材料,加装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相关协议,申请人承诺开工前继续做好反对居民工作的书面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签订的电梯委托管理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应采用黄浦区电梯维保合同范本)等。)
2、规划许可。收到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建
筑设计方案后,符合公示要求的设计方案公示图后,5个工作
日内在小区范围公示建筑设计方案,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小
区加装电梯意愿征询结果与规划设计方案可以同时公示)。公示
结果无异议的,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业主意愿征询结果,申请人承诺开工前
继续做好反对居民工作的书面证明,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规
划部分),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
3、房屋安全性论证。加装电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委托组织的房屋安全性专家论证。材料符合论证要求的,论证组织单位7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在论证会后3日内出具专家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完善设计方案。
(申请人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及计算书,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和房屋原始图纸等)
4、开工信息报送或施工许可。申请人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加装电梯项目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合同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安全性论证意见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告知承诺审批的方式当场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许可证上标注“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等区别于一般项目的有关内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办理开工信息报送手续。
(申请人需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合同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安全性论证意见、告知承诺书(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5、电梯安装、使用登记。电梯安装企业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填报安装施工企业资质情况、加装电梯项目的规划许可、开工,电梯安装等信息,接受检验机构对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
(1)电梯安装单位应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告知材料中应当把物业服务企业列为
电梯的使用单位。
(电梯安装单位需提交:电梯安装告知单、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信息报送证明。)
(2)电梯安装施工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并接受安装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单位需提交: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附件A要求的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的有关文件、资料。)(3)电梯监督检验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逐台填写的电梯使用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含有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电梯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等。)
6、竣工验收备案。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向区房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区房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