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旨在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第三条企业年金计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企业年金计划第四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为员工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员工与企业共同缴费。
第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比例、投资收益率、待遇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第三章计划管理机构第六条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机构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员工代表、专家等组成,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第四章参与人员范围第八条本企业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均可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具体条件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年金费用,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筹集由员工和企业共同承担,缴纳比例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章计划运营与监管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计划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中止与变更第十四条企业年金计划可因企业经济情况、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进行中止或变更。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中止或变更应经过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前告知参与计划的员工。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发布时间:[2004-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六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与趋势4.1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变迁历程企业年金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2000年底《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颁布到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为界,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阶段。
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到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颁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之前的时间里,中国没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和运营增值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规定。
两个《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才有明确的规范。
4.1.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从1991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这个阶段企业年金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企业年金的探索阶段。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文件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 号文件),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5年12月劳动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464 号文件),提出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和经办机构等,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文件)再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3【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个人理财》项目八习题(附答案)

《个人理财》项目八习题(附答案)一、单选题1、选择养老保险产品时,首先关注的是()功能。
A.融资B.保障C.保值D.增值2.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共享的模式,实际上也是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养老保险的模式的是()。
A.投保资助养老保险模式B.国家统筹保险养老模式C.现收现付式D.强制储蓄养老保险模式3、退休养老规划除了考虑预期寿命、退休年龄之外,还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退休养老规划的使用工具、( )、( )、客户现有退休养老资产等。
A.工资上涨率;通货膨胀率B.工资上涨率;投资收益率C.投资收益率;通货膨胀率D.投资收益率;工资上涨率4、社会养老保险具有( ),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A.社会性B.强制性C.风险性D.收益性5、对于客户筹备退休养老费用,较适合的理财工具有()。
A.倒按揭B.黄金期货C.债券型基金D.商业养老保险6、退休保障生活的第一道“防线”应当是()。
A.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B.企业年金收入C.商业性养老保险的保险收入D.个人储蓄的退休养老金7、退休养老规划是一个衡量()与远期消费之间关系的规划过程。
A.远期积累B.即期积累C.远期收入D.即期收入8、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
A.使老年人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前的高品质生活B.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C.保障老年人在发生疾病时,可以有最基本的医疗条件D.可以积攒一部分养老金留给女儿9、下列属于个人行为的是()A. 基本养老保险B.企业年金C.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D.以上均不对10、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务目标是()。
A. 子女教育B.通过投资使资产增值C.退休后享受自立、尊严、高品质的生活D.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11、下列哪一个不是养老理财考虑的因素()A. 家庭结构B.退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C.子女的收入D.退休年龄12、退休养老规划应具有(),以确保能根据环境的变动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增加其适应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满足企业员工的退休保障需求,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企业年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企业年金的基本情况1. 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社会福利,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时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障金。
2. 企业年金的构成包括企业的基本缴费和个人的自愿缴费。
3. 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和员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
4. 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为每月的工资总额的5%。
5.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企业年金的参与条件1.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且已连续工作满一年。
2.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企业年金的缴费办法1. 企业年金的缴费应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占比60%,个人缴费占比40%。
2. 企业应按照每月的工资总额的5%计算并扣除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金额,然后由企业代扣员工的个人年金缴费金额。
五、企业年金的福利待遇1.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企业年金的缴费所得。
2. 企业年金福利的发放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和个人缴费金额进行计算。
3. 企业年金福利的发放期限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直至其去世。
六、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1.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企业年金的投资和运作等事宜。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员工代表。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七、企业年金的监督和评估1. 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应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
2. 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应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注重风险管理,采取多样化的投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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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标 签】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发文日期】2004-01-06
【实施时间】2004-0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 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3。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