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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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城市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一体,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和安置工作为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营造优美居住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广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保障农转非居民入住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基本利益,明确以下政策:1、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条件的农转非居民,凡入住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给予在原多层公寓安置指标基础上增加10%面积指标。

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按成本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11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政策的农转非居民,可按综合价购买该增加面积的110%面积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2、凡2010年之前,对农转非居民以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购买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应给予一定额度的价格优惠,使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价格与多层住宅价格接近或基本持平。

具体优惠额度由各区政府拟定并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3、凡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原则上按照多层住宅标准向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浙土资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3号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市、瑞安市、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秀洲区、平湖市、海盐县、桐乡市、诸暨市、东阳市、江山市、开化县、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及落实开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和国家东部公园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萧山区等24个县(市、区)推广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87号)和《关于在开化县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扩面改革试点单位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包括:富阳市、瑞安市、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秀洲区、平湖市、海盐县、桐乡市、诸暨市、东阳市、江山市、临海市、开化县等12个县(市、区)。

二、关于实施时间自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三、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扩面改革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

富阳市出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新政策破解农民建房难题等15则

富阳市出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新政策破解农民建房难题等15则

富阳市淳安县出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新政策 破解农民建房难题首次召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听证论证评审会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以前面积是按人头来算的,一人40平方米,这样一来,有的农村建房40平方米,有的80平方米,有的120平方米,在村居规划时变得很乱。

”同时,批少建多超占面积情况滋生。

三是审批发证在乡镇(街道),申请上报后限时答复。

为破解“建房难”问题,日前,富阳市出台了《意见》提出,申请建房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关于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试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村级组织要及时予以答复,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审符合条件的,组织集体讨论。

在过去,有的申请打上批单位、顺序、房屋面积都给予重新定义。

一是乡镇去没回音,农户在家只能干着急。

《意见》指出,规(街道)自行统筹建房用地指标,实行“限额管划行政许可和建设用地行政许可职能下放,由各乡镇理”。

《意见》提出,要对农村村民建房加强计划管(街道)审批发证。

这也就是说,农村私人建房,不理。

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经市政府统筹安再像以往那样需要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可直接由乡排,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至乡镇(街道)。

这其镇(街道)一条龙服务到底。

“这样一来,减少了审中,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批环节,大大节约了时间,同时对乡镇(街道)也是新增的建设用地、卫星遥感发现占用耕地比例、以及一种考验。

”乡镇(街道)对农户建房进行政审批和村庄数字地籍调查相挂钩。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重点保发证,这是一种职能下放,它将促使乡镇(街道)有障集中建房和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建效规划农居建设用地。

为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房用地在20平方米以下的)需求。

对于限制性面积标间,《意见》还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的受理、公准以上的行政村将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示、上报、踏勘、审核、决定、送达、放样等主要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指标自求平衡;对于限制事环节的工作时限作出了规定。

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浙政函〔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19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的请示》(杭政〔2015〕6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杭州市富阳区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到2020年,杭州市富阳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5613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507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4840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原则同意到2020年杭州市富阳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26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200公顷以内。

原则同意杭州市富阳区中心城区(包括富春街道、东洲街道、春江街道和鹿山街道)规划范围为280.12平方公里,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46.01平方公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439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672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

到2020年,杭州市富阳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3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6.6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杭政办[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2]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制改革操作程序,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实现形式,确保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集体和股东(原社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要求做到: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产权主体明晰,股权量化合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

二、规范股份制改革的操作步骤和方法(一)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为保证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撤村建居单位应建立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原村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和部分社员代表组成,具体履行自筹建之日至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结束期间的一切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工作部署、政策拟订、机构筹建等职责。

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报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

工作小组要通过召开党员会、组长会、社员代表会或社员大会等会议,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撤村建居的文件及股份制改革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

1、统一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需要的认识。

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有利于我市从大都市发展的高度,统筹城市和周边地区的规划布局、功能设置、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变革,加快我市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向城市周边地区延伸,使城市的管理和服务覆盖到城郊结合部;有利于带动城郊结合部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城郊农村与大都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体化。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富政办〔2007〕37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1—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土地开发整理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拓展用地空间,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也是改善农村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垦造耕地项目、农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垦造耕地项目即土地开发项目,分杭州市以上代垦项目和用于本市占补平衡的本市项目;农地整理项目即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包括宅基地整理项目、废弃矿山等其他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开发、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富阳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立项、初验和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管理以及验收后土地的有效利用。

富阳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必须符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现状地类必须与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相衔接。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

垦造耕地项目区坡度小于25度,项目面积应在20亩以上,单块面积在5亩以上。

农地整理项目平原地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山区半山区连片面积50亩以上,单个项目总面积不少于375亩(25公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1日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我市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市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稳步推进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富20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富20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富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富20号建议的答复张立春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几点建议》(富20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富阳区政府会办,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全市一盘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建议杭州自1998年起,就开始启动了主城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在10余年的改造过程中,逐渐形成“大项目带动”、“政府主导、政府做地”等具杭州特色的城中村改造之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6年6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杭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计划通过五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区246个城中村改造。

至十三五末,将主城区打造成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新型城市社区,城中村居民获得感明显提升。

2017年上半年,根据全省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治理推进会议提出的“应在2至3年内提前完成现有城中村改造征迁任务”的要求,市城改办立足“提速”、“扩面”要求,将工作延伸至全市域范围,也就是把富阳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统筹纳入全市“一盘棋”,并明确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目标为:2018年底前完成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三区四县(市)城中村改造征迁工作。

二、关于一切以民生为重的建议一是因村施策。

本轮城中村改造没有采取完全的推倒重来,也并非大拆大建,而是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地段、不同历史文化背景进行量身制订,该拆的拆,该保留的保留。

在改造前,我们对每个城中村进行严谨科学的论证,针对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和改造需要,按照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拆整结合等三种改造方式分类实施。

二是共商共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依法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稳定、为民、发展、创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统一操作标准,进一步依法规范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打造“阳光征迁”品牌,为推进城市化战略和构建“和谐杭州”营造良好氛围。

二、工作措施(一)继续推动工作重心下移。

全面落实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管委会)征地、拆迁主体作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积极推行区、乡镇(街道)、建设单位和村(社区)四位一体的组织模式。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其中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由各区(管委会)明确1至3家机构全面负责,该机构主要从事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工作,整合行政资源,统筹安排拆迁时序,集中力量推进拆迁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征地拆迁工作的中坚作用,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征迁力量,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宣传、动员、搬迁等各项实施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浙土资办[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在贯彻落实《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总结各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一、关于宗地划分和编号1、宗地划分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一个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所有权人的土地(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相应扣除其面积。

2、对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等,以所有权界线为单位划分宗地。

3、对几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土地,应单独划宗,按共用宗地处理;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之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划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管理(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与建筑风貌特色。

三、区、县(市)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区、县(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区、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1日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长效管控和综合治理,推动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在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搭建,并逾期拒不履行违法建筑处置决定的情形。

二、促拆措施(一)对违法建筑及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房管部门及不动产产权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交易确认及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的新设、转移和变更登记。

(二)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证照或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对附有违法建筑并拒不拆除整改到位的房屋,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新的业扩报装及变更服务。

(四)对违法建筑及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城管执法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涉违不动产信息告知金融部门。

三、职责分工(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本区域违建促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违建促拆工作的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杭政办函[2005]211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及时处理各类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分权限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应下放给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各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权、责成实施强制拆迁权委托给各区政府。

被拆迁人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各区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被拆迁人超过集体土地房屋争议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各区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由此引起的各类应诉工作由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负责。

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下放相关权限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

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责成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组织行政强拆,应当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

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启用“集体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专用章”交各区保管和使用。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严格把好各类拆迁案件的行政强制拆迁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违法拆迁和野蛮拆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2日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交换、作价出资(入股)和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以及可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其余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三、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转让,适用本办法:(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转移的;(二)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清算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三)因处分抵押财产或抵债资产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到集团成员单位以外其他主体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金政办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金政办发〔2005〕51号)婺城、金东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撤村建居后土地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

做好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城市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

二、建立组织。

为了加强对市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副市长王建平任组长,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农业局、民政局、统计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成员,负责市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协调。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明确政策。

市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浙土资发〔2005〕44号文件执行。

撤村建居剩余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对合法使用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用地,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或换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并可依据土地使用者申请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1、除住宅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手续的,根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出让面积进行地价评估,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其中属原村集体工业等企业用地,经原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制,在处理好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可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关于转发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清理与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清理与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春建乡委员会文件春委〔2007〕92号关于转发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清理与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为正确处置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村的集体资产,确保调整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平稳融合,现将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清理与处置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春建乡委员会春建乡人民政府2007年12月13日中共富阳市委办公室文件富委办〔2007〕16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清理与处置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单位:为正确处置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村的集体资产,确保调整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平稳融合,奠定新村可持续发展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 298号)和《中共富阳市委、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富委[2007]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集体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村级集体资产清理和处置是行政村规模调整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村级集体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简单、麻痹思想,做到思想高度重视、认识高度统一、方法稳妥有效、措施合理合法,确保全市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二、正确把握村级集体资产清理和处置的原则村级集体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因村制宜、讲究方法、尊重民意、促进发展”的要求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富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富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富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市建设局二○○七年六月十二日)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富阳市域范围内除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以外的行政村。

二、农房建设原则(一)农户建房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

有旧房的必须实行拆旧建新,即在新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

宅基地面积(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按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人口资格计算标准(一)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计算,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劳教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三)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

四、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各乡镇、街道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须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二)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区域。

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四)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杭政函[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及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五县(市)及试验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试点,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管理新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明晰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充分发挥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缓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建设用地矛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范围本意见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

凡在五县(市)及试验区确定的试点范围内,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且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的,均可依法进行流转,主要包括乡(镇)、村办集体企业用地和空闲的公益事业用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用地,已依法农转用并建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设施的种植业、养殖业用地,以及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江4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江4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江4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江4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胡秀华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加留用地指标的建议》(江4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我市留用地政策,对主城区撤村建居村,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比例核发留用地指标,并以村为单位建立留用地指标卡,实行“银行存折卡式”管理。

经查,范家村和闸弄口村属于第一批撤村建居村。

截止目前,范家村已按项目核发留用地指标1945平方米(2.917亩),闸弄口村已按项目核发留用地指标3253平方米(4.879亩)。

二、意见建议1、为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享受留用地政策,2014年我市出台了15亩保底政策。

目前,范家村已根据政策规定一次性补足至15亩,闸弄口村按一次性补足至15亩政策还可申请6747平方米(10.121亩)留用地指标,我局将积极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若个别村级留用地项目建设遇到指标不足的情况,按照现有村级留用地政策,可采取指标调剂或与其他村合作开发等方式,以满足留用地项目建设需要。

2、根据市规划局编制的《杭州市10%留用地专项规划(江干区篇)》和市政府《关于三里亭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杭府纪要[2017]22号)精神,闸弄口村留用地布点已基本落实,范家村在三里亭南区的原留用地布点,由江干区政府负责,采用货币安置形式或在本区块外解决。

下步,我局将会同市规划局、江干区政府进一步统筹优化范家村和闸弄口村留用地的落实方案,主动服务,积极对接,加快留用地项目的审批工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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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2008‟130 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
土地权属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办法
为了加快撤村建居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的意见》(浙土资发…2003‟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撤村建居实施过程中,应对原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逐宗进行土地清理,调查核实土地利用现状,确认土地四至、界址及面积。

二、经依法批准撤村建居,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已合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2.须按现行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实施;
3.须按照建设征收土地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报批,除提供建设征地方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拟定的撤村建居方案;
2.村民会议通过(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要求通过)撤村建居的决议(与会人员须签字盖章);
3.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同意撤村建居报告;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富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撤村建居的请示;
5. 富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撤村建居的批复文件;
6. 富阳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原村村民己经全部农转
居户籍证明书;
7.拟征收村的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村级土地权属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土地的权属现状确认书;
8.富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要求征收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土地的请示;
9.杭州人民政府拟同意征收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土地的审核意见。

四、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农用地己征收为国有的,在建设用地时还必须按法定权限与程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

五、对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在未实施开发前,可继续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不得抛荒和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建设用地时还必须按法定权限与程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

并对土地耕种者应参照届时征收土地的地上农作物补偿标准落实补偿后,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被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被征收耕地的一定比例申请安排开发性安置建设项目(商品房除外)用地,并报经富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性安置建设项目的
用地,应根据土地用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供地方式。

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开发建设。

具体办法参照富阳市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撤村建居后,原村居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必须结合“城中村”改造,参照城市居民的居住标准,根据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多层公寓小区。

不准批地建造单体住宅房屋。

具体办法参照富阳市政府关于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实施办法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对合法使用的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宅、村办企业及公益设施用地),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

未办理征收手续的,不予办理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如原登记内容不准确或登记后发生变化的,或者虽未登记但实际用地与批准内容不符的,须凭有关合法批准文件或经依法处理后,方可按土地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和发证。

九、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在国家未实施
城市建设开发前,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继续使用。

因城市建设开发需要使用土地时,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按照届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地上农
作物按照届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农作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地上建筑物等仍按照届时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十、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宅、企业及公益设施用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凭原村集体出具的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证明材料,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

十一、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换发或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

具体的办理手续及政策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十二、撤村建居居民原则上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不超过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标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三、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对未经批准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给予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

十四、因原土地使用人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凭继承协议和公证书可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登记。

但以分家析产的名义由非原使用人申请登记的不予办理。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和换发证:
1.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
2.经依法审批异地新建,原房应拆未拆的;
3.临时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且尚未处理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4.未经依法批准,部分或全部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5.超过宅基地使用标准的部分;
6.不符合城市、村镇规划的房屋;
7.法律法规限制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六、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撤村建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统筹掌握,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严禁私分和移作他用。

十七、撤村建居工作中,办理登记证、换证,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十八、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十九、原《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试行办法》(富政函…2005‟5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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