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
细则
文号: [88]司发计字第009号颁布日期:
1988-01-11 执行日期:1988-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的几个问题通知如
下:
一、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一)着装范围
1、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地
市局的劳改处(科)、劳教处(科)机关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
2、司法系统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
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
1、劳改、劳教干警院校的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
2、劳改、劳教单位驾驶囚车、警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编门卫、传达人员。
(三)劳改、劳教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
1、劳改、劳教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
属工厂(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劳改犯人或劳教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
工作人员;
2、离退休干警;
3、以工代干的人员;
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四)严格警服管理
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违者要追究批准的责任;
2、警服是司法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执法的标志,除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需要着警服外,其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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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06•【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1994年10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评授警衔后,各地在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对干警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干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和佩带警衔、警用标志,有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形象。
为严格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加强警用标志的管理,适应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素质的一种体现。
严格警容风纪,是落实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重要内容。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务使全体干警养成仪表端庄、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
二、各地要在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17号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公安部最近下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干警自觉地按《准则》、《办法》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立即对本系统、本单位干警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对那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周、着警服不规范、警用标准管理混乱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在年内要抓出成效,使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有明显改观。
四、要认真搞好训练。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一、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司法部2月14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根据规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高度重视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从双六条禁令下发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各地要坚决查处。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
(记者王宇)坚持从严治警提高队伍素质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就制定实施“六条禁令”答记者问司法部2月14日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记者就此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
问:制定和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执纪专项活动,特别是去年,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普遍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在个别警察身上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制度
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维护司法局警察队伍形象,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司法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与警察队伍的职责性质相适应,体现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同时保障司法局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依法、科学、规范、民主。
保证司法局警察对法律和职业的忠诚,秉公执法,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
第二章警服的选用和管理第四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用,颜色、款式、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进行登记和领取手续,未经登记和领取的警服不得佩戴使用。
第六条司法局警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警服进行检验和更换,损坏、脏污、不符合要求的警服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司法局警察使用警服期间应当妥善保存,保持整洁干净,不得私自加工、改装。
经检验效验不合格的警服应退还补换。
第八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应当个人使用,不得借用、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章警服的着装和佩戴第九条司法局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服,不得私自改变着装方式及佩戴位置。
第十条司法局警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警帽、警服、组织标志、警衔、警号等装备,不得私自擅取。
第十一条司法局警察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佩戴警横指、武器配备并遵守警服佩戴的统一规定。
第四章警服的保养和更新第十二条司法局警察警服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报废或者翻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按照规定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司法局警察发现警服有损坏、缺陷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更换。
第五章警服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司法局负责警服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范围。
第十六条司法局警察应当遵守警服管理制度和规定,如有违反者,按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司法局警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警服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司发通[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59号2005年7月20日)各省、启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现将《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务用品是指警衔标志、警号、警官证等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证件。
第三条司法部警务管理机构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号编码、警官证、警衔标志的监制、管理等工作。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是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主管机构,负责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计划编制、申报、发放、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警号、胸徽的制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装备部门负责,警号的编码、发放、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警务用品配发范围: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含见习警察)。
警察院校在校生配发学员标志和学员警号。
非人民警察不得配发警务用品。
第五条警务用品配发标准:硬、软式警衔标志每人各2付,套式警衔标志每人1付,警号一人一号(金属制2个、丝织制2个),警官证一个。
第六条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警衔命令文件核发警衔标志。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警务管理机构发放警衔标志时必须进行登记。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抽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3.18•【文号】司办通[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司办通[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经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一、总则(一)为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的意见》,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
(二)训练的目标任务:通过培训和练兵,进一步增强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切实提高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监狱劳教工作各项法律政策,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训练的原则: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相结合,在岗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全面学习监狱劳教业务知识与重点掌握本岗位基本技能相结合的原则。
(四)训练的方式方法:省(区、市)司法厅(局)开展培训练兵活动可以采取省级培训和分散培训、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课堂培训和实战训练相结合等方法开展。
各地要根据本《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把握重点,抓紧培训师资力量,切实提高培训练兵活动实效。
同时可以厅、局或监、所为单位,组织汇报演练、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检验培训练兵成果。
(五)训练的组织领导:司法部成立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
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
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1. 介绍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是为了维护警察形象,确保警察在履行职责时给人们留下良好的印象。
遵守这些规范有助于警察建立和维护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2. 警察着装规范2.1 制服要整洁干净,保持良好的修整。
穿戴要合身,不得随意改动。
2.2 制服颜色一致,不得混搭其他颜色的服饰。
2.3 穿戴配件要符合规定,如帽徽、肩章、胸章等。
2.4 制服应与警察的职务相匹配,不得携带个人物品或戴非警察标志的饰品。
3. 警察仪表规范3.1 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包括整洁的发型、干净的面容和修剪整齐的指甲。
3.2 保持礼貌和友好的态度,积极与民众沟通。
3.3 语言文明,表达清晰,使用专业术语和行话时要适度。
3.4 保持体态端正,站立和行走时保持优雅的姿态。
3.5 举止得体,不吸烟、不嚼口香糖等不符合警察形象的行为。
3.6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道路交通法律。
4. 行为规范4.1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行为准则。
4.2 严禁滥用职权,对待每一位市民都应公平、公正、公开。
4.3 警察应时刻保持警觉,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4 尊重民众的人权和尊严,不得恶意对待或辱骂市民。
5. 总结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是维护警察形象,树立警察权威和信誉的重要方面。
遵守这些规范不仅有助于提升警察的职业形象,也能增加警察与社会大众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因此,每位警察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维护公务形象。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可能因地区和组织而有所差异。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第一篇:《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处分规定》学习感言《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一、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
忠诚不仅是要忠于党、国家和人民,更是要忠于法律、忠于职业、忠于岗位。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违法违纪的惩处,这就要求司法干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坚决不做违反规定、纪律的事。
二、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
政法干警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政法干警的执法工作直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相联系,如果违法违纪就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这是《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违法违纪徙为处分的原因。
三、公正是政法工作是生命线。
“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目的。
对于政法干警来说,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能因人因事就改变执法标准,更不能做《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违悖公平正义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政法干警必须筑牢思想防线,严实法纪红线,监守道德底线。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就是对违反法纪利用政权为自己谋私利的处罚。
政法干警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决杜绝利用政权谋取私利。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表明国家对政法干警的法纪要求,表现国家对政法系统规范化要求。
我们要以自己的行为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做违法违纪行为。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管理,规范罪犯着装,维护监狱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着装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罪犯。
罪犯在监狱内的着装应遵循本制度规定,保持整洁、得体,不得有碍监狱管理秩序。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三条罪犯在监狱内穿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穿着整齐、干净,不得穿戴破旧、破损、异味衣物;(二)穿着尺寸适宜,不得过大或过小;(三)穿着颜色、款式简洁,不得穿戴过于花哨、暴露的衣物;(四)穿着符合季节,冬季保暖,夏季透气凉爽;(五)佩戴监狱规定的身份标识,如囚号牌、臂章等。
第四条罪犯在监狱内禁止穿着以下衣物:(一)皮衣、皮裤、皮鞋等皮制品;(二)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等休闲服饰;(三)带有金属配件、装饰品的衣物;(四)其他有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衣物。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五条监狱应设立专门的着装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着装的采购、分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狱应定期检查罪犯的着装情况,确保罪犯遵守着装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着装规定的罪犯,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监狱应定期对罪犯进行着装培训,提高罪犯的着装意识,培养良好的着装习惯。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罪犯违反着装管理制度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二)写出检讨书,深刻认识错误;(三)限制 privileges,如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等;(四)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着装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罪犯,监狱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狱所有。
通过以上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到监狱对罪犯着装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监狱秩序,确保罪犯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罪犯改造。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应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着装管理制度,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国函[1987]9号
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国函〔1987〕9号)司法部:你部(86)司发办字第276号《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劳改、劳教工作干警着装问题(一)劳改、劳教系统担负管教任务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可继续着装。
(二)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直属劳改煤矿建设指挥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劳改劳教局(处、科)等领导机关从事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劳改、劳教单位囚车、警备车专职司机,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着公用警服。
(三)劳改劳教干部、警察院校的在编干教人员和学生、学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区别对待: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便于到劳改、劳教场所实习,可配发冬、夏警服各一套;从劳改劳教单位在编干警中招收的学员,学制在一年以上的可配发冬、夏警服各一套(原来有警服的不发);在编干警如带领学生或学员到劳改、劳教场所实习需临时穿警服的,可着公用警服。
(四)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科级以上在编干警,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再发毛料警服,一律发棉涤警服。
二、关于专职律师和涉外公证人员制装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6〕29号文件规定,专职律师和涉外公证人员不属统一着装范围。
但为衣着整齐,考虑到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经正式任命的专职律师和涉外公证人员,可制作冬、夏制服各一套,并配有明显标志,供工作时穿用。
这些人员一律不得穿着警服。
制服式样不求统一,面料质量要适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四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来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的13个部门
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的13个部门
国务院规定13个部门及人员统一着装,它们是:
1.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2.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3.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4.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5.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6.国税和地税系统征税工作人员;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管、检查的工作人员;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9.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10.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11.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12.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口岸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13.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执法服装管理规章制度
执法服装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提高全警队形象,切实提高执法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人员着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关于执法人员服装的相关规定,服从领导安排,保持整洁干净。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穿着统一的执法服装上岗执勤,不得私自更换服装,不得使用损坏变形的服装。
第四条执法服装的领用方式为集中统一领用,不得私自购买或调换。
第五条执法服装为单位统一配发,保管人员应落实到位,确保每人每件服装物品的完好性。
第六条执法服装的佩戴应符合规范,不得随意增减配饰,不得私自修改。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注意保持服装整洁,一经污染应及时清洗,并保证熨烫整齐。
第八条执法服装因工作需要而损坏、破损或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补赔。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参加各类活动时,应根据活动性质着装,不得穿着执法服装参与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存好执法服装,不得在社会活动中穿着执法服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纪律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严守纪律,提高自身素质和形象,为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贡献。
以上为执法服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望各执法人员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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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如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制式服装。
新录取或调入人民警察必要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要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其她关于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要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普通着执勤服。
其她场合普通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如下警衔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她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典礼或者外事活动时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她不适当戴警帽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普通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要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她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标志。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合。
不得在禁止吸烟公共场合吸烟。
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在任何状况下禁止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要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警官证。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
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解决。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季节换装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
(五)其她不适当或者不需要着装。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背本规定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解决:
(一)情节轻微,当场进行批评教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背警容风纪告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背警容风纪告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关于规定进行严肃解决。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教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
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比重要根据之一。
要及时通报检查状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她按规定评估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