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三讲 西塞罗《国家法律篇》的主要内容
《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西塞罗论法律:西塞罗是古罗马最杰出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家之一。他 的《论法律》是一部伟大的法律哲学著作。
第一部分:引言
西塞罗的背景介绍
西塞罗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的古罗马时期, 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和演说家。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论法律》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西塞罗倡导古典主义法律思 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和国家法的 关系
西塞罗探讨自然法和国家法 之间的关系,质疑国家法的 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解析法律的意义和价 值,阐述法律对社会的积极 影响。
第四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实践意义
1
法律的实践应用
西塞罗强调法律应该贴近实际,指导社会行为和解决争议。
西塞罗对法治思想的阐述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和指导。
结论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的总结
通过对西塞罗论法律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和积极影响。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2
法律的实效性
西塞罗关注法律的实效性,提出法律应该能够实际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
3
法律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西塞罗探讨法律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律对秩序维护的贡献。
第五部分:西塞罗论法律在现代社会的 意义
民主法制和司法制度建设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民主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具 有重要启示。
法治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应用
第二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主要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篇法律篇
2013级民商法专业尹力《国家篇·法律篇》读书心得《国家篇·法律篇》给与我完全不同于《理想国》的感受,在读《理想国》时,完全畅游在苏格拉底的想象之中,而这本书更加务实,完全以现实存在作为例子。
也许是因为本书的作者西塞罗本身是一位实践性的政治家,他的所有言论都希望‘对人民有用”。
一,内容总结《国家篇·法律篇》分为两部分,分别谈论国家政体和法律。
国家篇分为六卷,有些篇幅已经遗失。
在第一卷中,西塞罗论证了三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并对比了他们各自的长处和短处。
第二卷中,论述了罗马政体的历史形成。
第三卷中,主要论述了正义是否为建立政府的必要条件。
后三卷大部分都已经遗失,但西阿庇的梦境被完整的保留了下来,梦境告诉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灵魂而非身体的各种欲望,“通过对于灵魂之外界沉思而使灵魂自身尽可能的脱离躯体”。
法律篇也遗失了大部分,只留下三篇,结构非常清晰。
第一卷论述了正义来自于大自然,法律是正义的代名词,所以人类遵守法律是源于自然地馈赠,而非对惩罚的畏惧。
第二卷讲述了西塞罗心目中宗教法的条文。
第三卷则论述了与国家官员有关的法律,并引起了例如是否需要护民官这样问题的讨论。
二,启示1.政治方面。
西塞罗主张三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者结合才是最好的政体,这比苏格拉底的理想国家更加务实,他认识到一个完美的君主也会被现实生活中各种坏习惯腐蚀,因此其也有破产的可能。
但是,关于三者如何结合以及哪些地方用什么政体,西塞罗并没有详细列举,这也是值得现代人探索的论题。
2.教育方面。
西塞罗紧紧追随着柏拉图,把哲学学习视为通向智慧的道路之一。
但同时,西塞罗认为,献身于维护国家这一事业之中,将纸面上的智慧变为现实的智慧,是更令人向往的,正如西塞罗所说“尽管那种专心研究最崇高技艺的安静生活看来更为快乐,政治家的生活却肯定更值得称赞和更容易出名。
”这充分体现出罗马人的务实精神。
对于我来说,这个论述对于我职业的选择也有指导意义。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一、古罗马概说(为什么古代宗教作用这么大)1、罗马帝国:2、罗马法概貌:3、罗马政制的构成:二、罗马法制结构1、渊源1)制定法a)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候平民会议制定的也被列入其中(一般叫“平民会议决议”)。
最著名的lex是《十二铜表法》。
b)元老院决议:曾一度被认为具有lex的效力,但后来被皇帝敕令“吞并”。
C)皇帝敕令:“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
敕令分为三种:其一是告示,大体相当于由皇帝颁布的法典法;其二是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其三是具体案件中的批复。
12)执法官告示(执法官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和完善。
3)法学家的解释:古罗马的法学家是“精通法的政治家”,与帝国权力中心联系紧密。
主要形式有发表咨询意见、解答、评论等。
2、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国法:关于自然法(ius),在古罗马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认识,一种认为自然法“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盖尤斯);一种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乌尔比安)”2;还有一种则认为自然法作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是根植于自然的”(西塞罗)3。
所谓“国法”(civil law),即人定法(lex)。
2)市民法与万民法也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市民法即单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其二则认为市民法即人定法,而万民法即自然法(西塞罗、盖尤斯)。
3)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的划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前者涉及国家活动(当然包括祭祀)或公共活动;后者则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典型的如债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国王(Justinian)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进行法规清理→529年4月,《法典》颁行,但534年被废止→530年,任命当时的司法部长Tribonianus编辑一部能够保持古典法学精华同时能为当时法律条文提供说明的《学说汇纂》(Digesta,其中涉及当时39位大法学家的著作,乌尔比安著作篇幅达三分之一,保罗超过六分之一)→533年12月16日公布并于14日后生效→与此同时,命令Theophilus和Dorotheus编纂一部官方法学教材,即《法学阶梯》(Instutiones),于533年12月颁行→534年11月16日,颁行第二部《法典》,包含大约5000项敕令→后人把这四部法律合称为Corpus Iuris1参见尼古拉斯,第19页。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2013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第二学期法学经典作业提示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2013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第二学期《法学经典著作选读》作业答案要点提示第一专题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1.亚里士多德对城邦起源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城邦不是家庭和村坊的扩大,家庭和村坊则是城邦演化发展中的过程,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3页中段)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起源于家庭,若干家庭组合为村坊,若干村坊进一步组合为城邦。
因此,城邦是人类最完备、最高的组织形式。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3页下段)2.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目的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象人一样要具备善。
为了说明城邦的善,首先要了解个人的善。
城邦是为了达到一种最高最广的善业。
主要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即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
灵魂的善是最高的善。
他们最终是为了保证德性的完美。
城邦的善在于它能保证公民过上幸福生活。
城邦的每一个成员都能享有适量的财富,强健的体魄和高尚的道德,保证公民过上幸福的生活。
为此,城邦必须具有一些品德、德行。
其最高表现是正义,由正义引申出法律。
城邦秩序是建立在由正义指导的法律的基础之上的。
(详见《教学大纲》第49页下部或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3页末至第34页上段)3.亚里士多德关于私有制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城邦应有合适的财产管理制度。
他认为,政治团体或城邦在财产上的组合方式有三种:或者归公,或者不归公,或者部分归公。
城邦对财产的管属和应用也有三种制度:一是土地区划为丘母。
各归私有,收获物则送储公仓而共同食用;二是土地完全归公有并共同耕耘,而收获物则分配给个人,由各家自己食用;三是土地和收获都归公有。
亚里士多德是通过阐明公有制的缺陷来论证私有制的必要性的。
一是财产公有的缺陷:他认为,财产公有常引起重大纠纷。
多劳少得者会埋怨少劳多得者。
人们无法做慷慨行为,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
《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三讲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的主要
二、正义与国家
• 针对当时流行的观点,西赛罗提出:
• 音乐家所说的歌曲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致, 这是任何共和国中永久联盟的最强有力和最 佳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种一致是 永远不会出现的。 • 如果没有最严格的正义治理就不可能,否则 的话,我们就必定认为,至此为止我们所提 出的关于共和国的一切论断等于零。
•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既不能废除,也不能 取消。
• 自然法普遍存在的,统治全世界。任何时候 和任何民族都应遵守。
• 人们只有遵循自然法的要求建立国家,制定 法律,才符合人的本性要求。 • 根据自然法,人、法治的理想
•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做法律的仆人。”) • 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就应当实行法治 • 执政官是法律的产物 • 法律无例外原则 • 法治的目的是反对暴政
(二)政体循环论
• 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 • 从民主制向僭主政府的转变 • 每一种国家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泥泞的道 路,会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 。 • 国家的统治权就像一个球,僭主从国王的手 中攫取,贵族或人民又从僭主手中夺走,随 后又有某个寡头派别或某个僭主从他们手中 窃取 • 没有一种政府形式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
西赛罗
古罗马 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 法学家
(公元前106-前43)
• 国家理论
• 自然法理论 • 法治理论
• 总结与评价:历史贡献
第一部分:国家理论
• 一、国家的起源与定义
• 共和国(commonwealth)是人民的事业 • 人民并不是以任何方式相互联系的任何人的 集团,而是在大家公认的法律及正义之下集 合的一种人群,以谋大家的共同利益。
第二部分:自然法理论
• 一、理性、法与正义 • 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 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 自然之中。 •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 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 法。所以,他们认定法就是理智,支配 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 的职能。
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一讲柏拉图《理想国》的主要内容(二)思考题和作业题:3、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是什么关系?答: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人们内在的东西,他在阐述自己的正义观时没有直接说什么是正义,而是区分了正义的两种形式: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
城邦正义只能在完整的城邦中才能显现,所以,首先必须构建完整的城邦。
城邦构建经历了三个阶段:生产者阶段、辅助者阶段、统治者阶段。
这三个阶段并不具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是一种逻辑上的把握。
相对于这三个阶段,有三个等级和三种生活,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生活;生产者对应经济生活;辅助者对应军事生活;统治者对应哲学生活。
城邦完整构建后,便可以在城邦中发现四种品质: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
智慧和勇敢分别是统治者和辅助者的品质,节制不但是生产者的品质,而且还是统治者和辅助者的品质。
当拥有智慧的统治者进行统治,辅助者对其进行辅助,生产者安于被统治并专心从事生产时,国家就实现了正义。
因此,城邦正义是一种专业化的分工。
相对应于城邦的三个部分,人的灵魂也有三个组成部分:理性、激情和欲望。
而且,在灵魂中存在与城邦中同样的四种品质:智慧、勇敢、节制、正义。
智慧和勇敢分别是理性和激情的特点,节制是三个部分的共同特点。
当理性在灵魂中处于统治地位,激情辅助理性,欲望服从理性的统治时,个人也就实现了正义。
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个人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城邦才是统一的;如果作为个体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么城邦就是分裂的。
第二讲亚历士多德《政治学》的主要内容(二)思考题和作业题:2、为什么中产阶级执政的共和政体是实际可行的最好的政体?答:亚里士多德关于共和政体的主张是在分析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这两种极端的政体形式后得出的,他认为这两种政体都是偏颇而有失正义的,而凡是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比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要素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的。
共和制就是这样的政体。
所谓“混合”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不同社会集团的力量及其正义原则的混合,通过这种混合使得城邦各阶级的要求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使他们的正义原则在城邦政治生活中都能有所体现,最终达到各阶级力量平衡,减少政治冲突和动荡的目的;二是不同权力机构间政治原则的混合,这意味着不能把全部的权力集中到一个单独的机构手中。
《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改革措施
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 方面的改革,逐步完善法 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法律改革尝试在 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罗马法 的发展和完善,对后世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
05
CATALOGUE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后世法学的影响
对罗马法的影响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罗马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理论强调自然法和理性 ,为罗马法注入了哲学思想和道德原则,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 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 。
西塞罗认为,法律与国家密不 可分,法律是国家的灵魂,国 家是法律的载体。
03
CATALOGUE
西塞罗的法律理念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法律的本质
西塞罗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理性, 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准则。
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自由和 权利得到保障。
《西塞罗论法律》ppt课 件
CATALOGUE
目 录
• 西塞罗简介 •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 西塞罗的法律理念 • 西塞罗的法律实践 •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01
CATALOGUE
西塞罗简介
生平简介
01
出生于公元前106年, 是罗马政治家、演说家 和哲学家。
02
曾任罗马执政官,是古 罗马政治和法律思想的 重要代表人物。
重视法律的人文关怀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认为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这对现代法治建 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
THANKS
感谢观看
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是衡量一 切事物的标准。
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 永恒性,认为法律不应受制于个
西塞罗法律思想说课讲解
西塞罗法律思想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 11 月 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演说家,是古典共和思想的代表,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共和和政体循环论。
西塞罗的共和思想寓于国家观之中,“共和国是最好的国家”诠释了他的共和理想。
国家的伦理秩序是人人平等,但理想的共和国却是自然法下的人人平等与阶级平等的协调物。
共和国基于正义原则,它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产。
共和国的长治久安需要法律和共和制的保障,只有法律维护正义、共和制维持稳定,共和国才能长治久安。
关键词:西塞罗、共和国、正义、人民、法律一、共和国的伦理秩序:自然法下的“人人平等”共和国是理想的国家形式。
国家是一个人与人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的集合体。
西塞罗从自然法“人人平等”的伦理原则出发,指出国家存续的基础在于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
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高于任何民族的法律,是永恒的、理性的原则,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都是根据自然法而制定的。
“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宇宙。
”1西塞罗所言的这种法律即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包括以下三个要点:1、正义出是于自然的。
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不能为正义的来源,否则就会导致各种不正义之事发生;2、自然是区分事物善恶的标准。
西塞罗认为,人类有一种“共有的智力”,这种“共有的智力”可以使人类感受到正义与非正义、善法与恶法以及光荣与耻辱等;3、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
西塞罗设想的共和国是一个人人平等的国家。
他从人类共有的理性、灵魂和思想推论出“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
他从大自然赋予人类与神相似的特性出发,阐述人与人没有类的不同,人与人之间乃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理由如下:首先,人类具有不同于动物的理性。
与神共有理性也就是表明人与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正确的理性就是法,因而,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
其次,人具有独特的灵魂。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在我们和神之间有一种血缘关系。
自然法与和谐社会
西塞罗的《法律篇》现存有三卷[3],其结构安排大致是这样的:第一卷是关于法律、正义和善的通论,相当于文章的总论部分,第二卷中,西塞罗在简要回溯了第一卷中关于法律的观点之后,论述了他的理想国家中的宗教法,第三卷则重点阐述了关于国家治理的法律,提及了国家的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第二、三卷可以看作是文章的分论部分。
现在人们最为重视的是第一卷,在这一卷中,西塞罗阐释了他关于自然法、正义、理性、善等这些基本范畴的界定和意义,而这些基本范畴也可以说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体系中的关键词,因此如果能比较清楚地说明这几者之间的关系,也许就比较清楚地表达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理性与法律一般而言,人们认为西塞罗深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思想的影响,[4]这一学派推崇理性主义,认为智者的生活必须和自然理性相契合。
在西塞罗那里,理性构成了法律的基础和本源,他对法律的一个基本的界定是“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
”[5](law is the highestreason , rooted in nature , which commands things that must be done and prohibits the opposite . When this same reason is secured and established in the human mind , it is law . [6])法律是源于自然的理性,在西塞罗看来,这种理性其实是超越了人类的理性,它首先是自然中本来就具有的,是自然的、是神的理性,因而“(最高的法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7]。
那么自然的理性是什么,西塞罗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认为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来源,在这样的法律中,人的理性又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我们知道任何的哲学思考都会有一个不可再探究的前设,这个前设构成了其后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西塞罗的前设是整个大自然所呈现出的井然有序、美丽丰富,而自然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秩序和面貌,他认为应当不得不承认在人类之外存在着某种超凡的、治理着自然中的一切的力量,“只是由于不朽的众神之威力,或者是由于他们的性质、理性、力量、思想、意志,或任何其他可能使我的意思更为清楚的术语,整个大自然才得以治理?”[8]因而说自然是当然具有理性的,这是西塞罗法律思考的前提和起点。
5 西塞罗《国家篇》
第四卷 第五卷 第六卷
第四卷 论公民的社会分类;保持道德的高标准;青年人的身体与精神 训练;戏剧、抒情诗和音乐的影响 第五卷 论理想政治家的资格条件和职能 第六卷 西庇阿之梦(ref:柏拉图《理想国》第十卷) 16、(老西庇阿)西庇阿,请在这里模仿你的祖父;模仿我,你的父 亲;请爱正义和义务,这两者严格地说都源于父母和亲属,但首先来 源于祖国。这样的生活就是通往上天之路……我们的帝国……只占了 地球表面上的一个点…… 24、 (老西庇阿)继续努力吧,同时要清楚,会死去的并不是你,而 仅仅是你的躯体,灵魂才是真正的自我…… 26、那些自身运动的东西就是永恒的,谁能否认这就是灵魂的性 质?……由于灵魂是唯一自动的力量,它就当然没有始点且是永生的。 所以,在种种最佳追求中使用它!而最佳的任务便是保卫你的祖国的 任务……
贺拉斯(Quintus Horatius Flaccus,前65—前8),见《歌集》,前 3卷发表于公元前23年,第三卷第一至六首又称罗马颂歌,赞扬奥古 斯都和在他统治下罗马的复兴,风格典雅、庄重。《歌集》第四卷 发表于公元前13年,共15首诗,内容上对奥古斯都的颂扬更多。 《世纪之歌》是公元前17年受奥古斯都之托为世纪庆典作的颂歌, 祈祝罗马昌盛,赞扬奥古斯都统治。 奥维德(Publius Ovidius Naso, 公元前48-17),见《变形记》第十五 卷,公元1年《爱的艺术》, 《变形记》公元7年完成,公元8年被 放逐,10年不得归,郁郁而死。
柏拉图的政体划分
柏拉图把国家分成五种:第一种就是“理想国” (aristocracy或王制 kingship),此外四种是斯巴达和克里 特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暴君政体(僭主)。他认 为这五种国家制度是依次产生的。当“理想国”蜕化之后, 就产生出斯巴达和克里特政体,而这一政体继续蜕化,就 出现了寡头政体,最后直到出现暴君政体。这时国家蜕化 到了不能再坏的程度 。
国家篇 法律篇
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读书小记人物背景简介西塞罗,全名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生于公元前106年,是古罗马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演说家、教育家和哲学家。
西塞罗出身于古罗马一个普通的奴隶主骑士家庭,先做过律师,后进入政界,并成为了罗马的执政官。
他一身著述颇多,主要的代表作有《论演说家》、《论责任》、《论神性》、《论国家》和《论法律》。
因为西塞罗著述、执政时期正处于罗马从共和制向帝制转型的历史阶段,关于国家治理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我要介绍的即是他的两部有关治理国家的著作《论国家》和《论法律》即《国家篇法律篇》。
主要内容本书通篇采用对话的形式探讨了有关国家、宗教、正义、法律方面的问题,西塞罗假借西庇阿之口阐述了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在《国家篇》中讨论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的形式问题,二是正义问题。
西塞罗认为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共出现了三种国家形式:第一种是由一个人统治的君主制,第二种是由少数精英执政的贵族统治,第三种是民众政府。
其中,在君主制的国家中,君主的个人品质和智慧对国家的治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绝对统治很容易蜕变成为个人为所欲为的僭主政治,因此他需要有高尚的品德并对自己的权力有节制;在贵族统治的政府中,国家权力由民众推选的少数贵族精英所掌握,虽然这种统治能汇集更多人的智慧,遏制僭主政治,但是却将大多数的民众诉求排除在外;在民众政府中,民众有最大限度的自由来管理国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但是因为没有区分等级,实际上也不平等。
因此,三种国家形式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很难区分孰优孰劣,而最理想的国家形式则是三种政体的混合,即西塞罗所推崇的共和政体,也就是他在文中所说的“宪制”。
他认为这是一种“温和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因为这样一种“宪制”“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其次它具有稳定性”,因而能照顾到多数人的利益并不易被推翻,因此是最理想的国家形式。
关于正义,西塞罗认为不同的国家对正义的标准定义都不同,“不仅所有的不同民族有差异,而且在一个城市中也有万千变化”。
国家篇法律篇
2013级民商法专业尹力《国家篇·法律篇》读书心得《国家篇·法律篇》给与我完全不同于《理想国》的感受,在读《理想国》时,完全畅游在苏格拉底的想象之中,而这本书更加务实,完全以现实存在作为例子。
也许是因为本书的作者西塞罗本身是一位实践性的政治家,他的所有言论都希望‘对人民有用”。
一,内容总结《国家篇·法律篇》分为两部分,分别谈论国家政体和法律。
国家篇分为六卷,有些篇幅已经遗失。
在第一卷中,西塞罗论证了三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并对比了他们各自的长处和短处。
第二卷中,论述了罗马政体的历史形成。
第三卷中,主要论述了正义是否为建立政府的必要条件。
后三卷大部分都已经遗失,但西阿庇的梦境被完整的保留了下来,梦境告诉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灵魂而非身体的各种欲望,“通过对于灵魂之外界沉思而使灵魂自身尽可能的脱离躯体”。
法律篇也遗失了大部分,只留下三篇,结构非常清晰。
第一卷论述了正义来自于大自然,法律是正义的代名词,所以人类遵守法律是源于自然地馈赠,而非对惩罚的畏惧。
第二卷讲述了西塞罗心目中宗教法的条文。
第三卷则论述了与国家官员有关的法律,并引起了例如是否需要护民官这样问题的讨论。
二,启示1.政治方面。
西塞罗主张三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者结合才是最好的政体,这比苏格拉底的理想国家更加务实,他认识到一个完美的君主也会被现实生活中各种坏习惯腐蚀,因此其也有破产的可能。
但是,关于三者如何结合以及哪些地方用什么政体,西塞罗并没有详细列举,这也是值得现代人探索的论题。
2.教育方面。
西塞罗紧紧追随着柏拉图,把哲学学习视为通向智慧的道路之一。
但同时,西塞罗认为,献身于维护国家这一事业之中,将纸面上的智慧变为现实的智慧,是更令人向往的,正如西塞罗所说“尽管那种专心研究最崇高技艺的安静生活看来更为快乐,政治家的生活却肯定更值得称赞和更容易出名。
”这充分体现出罗马人的务实精神。
对于我来说,这个论述对于我职业的选择也有指导意义。
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读书报告
《国家篇法律篇》读书报告《国家篇法律篇》【古罗马】西塞罗著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8月版一、作者生平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他出身于骑士家庭,年轻时致力于研究希腊哲学,有攻读法律担任律师。
公元前75年任西西里的审判官,于公元前63年当选为罗马的执政官。
在此期间,他因镇压凯提琳的反叛而威信大增,被元老院授予非常权力,并获得祖国之父的称号。
公元前43年,西塞罗因批评安东尼的专横无道被安东尼杀害。
西塞罗不仅是一位非常著名的政治家,而且是一位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
在学术上,他继承和发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它主要的贡献一是用对话的形式将古希腊哲学传到罗马,二是把古希腊的斯多噶派的理论介绍到罗马,并影响了罗马的法学家。
西塞罗在古罗马时代的影响在中世纪时代渐渐衰落,但在文艺复兴时被重新振兴。
彼特拉克在14世纪重新发现了西塞罗的书信,由此开始了文艺复兴学者对西塞罗的重新研究。
《国家篇法律篇》是西塞罗晚年的著作,在《国家篇》,西塞罗就国家、政体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在《法律篇》他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探讨了自然、法、正义的关系,探讨了在国家中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以及官吏的管理,他的自然法理论也构成了国家观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二、读书报告【国家篇】1、国家是什么西塞罗关于国家的定义不同于柏拉图“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
交换产品正式我们合作建立城邦的本来目的”,他认为“国家(commonwealth)是一个民族的财产。
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的一群人,不管一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争议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
”(P35)由此可观,西塞罗的国家理论中带有社会契约的萌芽。
2、政体的分类政权在国家稳定中占有主导地位,“每一个国家,如果要长期存在,都一定要由某些审议性的机构来治理”。
《国家篇 法律篇(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读书笔记模板
这本书作为经典,很早就加入了我的书架,但实际上我主要是在线下读王焕生老师翻译的版本。而“事业” 一说在我看来更为全面。 《国家篇》《法律篇》虽然是两本不同的小册子,但逻辑高度统一。
作者介绍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罗马共和国晚期的哲学家、政治家、 律师、作家、雄辩家。他曾担任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又因其演说和文学作品,被广泛地认为是古罗马最好的演 说家和最好的散文作家之一。西塞罗深远地影响了欧洲的哲学和政治学说,并且至今仍是罗马历史的研究对象。 其著有《论国家》等著作。
国家篇 法律篇(汉译世界学术名 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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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思想史
西塞罗译者国家源自学术政治法律 英译本
名著
世界
导言
法律
残篇
手稿
渊源
学术
内容摘要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国家篇》和《法律篇》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 题的另一个证据。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 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 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 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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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论法律》PPT课件
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
员。”
•
道出了官员与法律的关系。西塞罗认为,“官员的职责在于治
理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
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
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①西塞罗还认为,整个国家管理靠
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这样国家的法律才能与政体相适应
塞罗曾担任罗马国家的最高官执政官,在这民主派与保守派之站
中站在保守派一边,极力维护罗马贵族共和制。因此,他对官员
的理解一定比其他没有从政哲学家或法学家谈论这一问题更具有
深度。
• 西塞罗就保民官和执政官的矛盾、高级官员
(贵族们)的榜样作用、表决的方式、会议主持 、死刑法案的提出和对贪污受贿的除罚作了重要 阐述
。西塞罗所在的时期是古罗马后期共和国时期,早期的共和国由
两个任职一年的执政官管理,元老院是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
此后罗马政治经历一个民主化过程,后来让平民也参与国家大事
设立了保民官一职。正如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说的,“这个
民主化过程原本会使罗马最终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民主民族国
家。”可惜,这种可能性被后来一系列的海外站争所消除。而西
• 有勇气的人,心中必然充满信念。——(【古罗 马】西塞罗)
• 没有诚实,哪来尊严。——(【古罗马】西塞罗)
• 如果一个人能对着天上的事物沉思,那么在他面 对人间的事物时,他的所说所想就会更加高 尚。——(【古罗马】西塞罗 )
• 困难越大,荣耀也越大。——(【古罗马】西塞 罗)
• 给青年人最好的忠告是让他们谦逊谨慎,孝敬父 母,爱戴亲友。--(【古罗马】西塞罗)
• 在高级官员的榜样作用问题上,西塞罗断言 :如果我们能坚持这一点(高级官员成为其他等 级的榜样),我们便可能坚持一切。他认为,如 果贵族们的贪欲和恶行通常会感染整个国家,那 么他们的节制同样会使整个国家得到医治和改善 。问题的严重行在于不只是贵族们犯法作恶,尽 管这本身便是很不幸的事,而且更在于他们有许 多模仿者。在这一点上,他不同意柏拉图关于“ 音乐曲调发生变化时,国家体制也会发生变化” 的论断,他认为,“当贵族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变 化时,国家风俗也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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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具有四个特点
• 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民共同体,起源 于人们的协定,是基于人们的共同需要、共 同利益和共同法律认识而订立的协定; •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上帝或其他神; • 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 统治; • 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 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二、制定法理论
•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 真正法律必须是:与自然法相符合 的法律;能够区分正义和非正义之 间界限的法律;对邪恶予以惩罚, 对善良予以保护的法律。 • 一个民族的不正义的法规,不能称 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 个毁灭性的规则而已经接受了它。
第四部分:西赛罗的历史贡献
(三)混合政体论
• 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 (结合了这三种优良的简单政府形 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因为 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高 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 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 来判断和欲求。
四、理想的国家制度
• 核心:权力均衡原则
• 第一,国家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 • 第二,国家机构的组成
二、正义与国家
• 针对当时流行的观点,西赛罗提出:
• 音乐家所说的歌曲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 致,这是任何共和国中永久联盟的最强有 力和最佳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 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 如果没有最严格的正义治理就不可能,否 则的话,我们就必定认为,至此为止我们 所提出的关于共和国的一切论断等于零。
(二)政体循环论 • 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 • 从民主制向僭主政府的转变 • 每一种国家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泥 泞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 败形式 。这样一来,国家的统治权就 像一个球,僭主从国王的手中攫取, 贵族或人民又从僭主手中夺走,随后 又有某个寡头派别或某个僭主从他们 手中窃取,因此,没有一种政府形式 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
• 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 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而明 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 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 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 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是 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不 服从它的人们就是放弃了他的较好的自我, 而由于否定一个人的真正本质,他将因此 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尽管他已经逃脱了 人们称之为处罚的一切其他后果。
自然法的特点
• 自然法的是人的正确理性的体现
•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既不能废除,也 不能取消。 • 自然法普遍存在的,统治全世界。任何 时候和任何民族都应遵守。 • 人们只有遵循自然法的要求建立国家, 制定法律,才符合人的本性要求。 • 根据自然法,人人都是平等的。
第三部分:法治理论
• 一、法治的理想(“为了得到自由, 我们才做法律的仆人。”) • A. 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就 应当实行法治 • B. 执政官是法律的产物 • C. 法律无例外原则
第二部分:自然法理论
• 一、理性、法与正义 • 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 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 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 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 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所以,他们 认定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 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的职能。
二、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 一个政府是由其官吏以及那些 指导政府事务的人组成的,并 且国家的不同类型是通过它们 国家的官吏构成来辨认的。
五、理想的政治家 • 政治家的品德
• 理想政治家的标准和条件
• 政治家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政治家品德
• 当一个民族的贵族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改 变时,该民族的特点之转变才会发生。 因此,上层人干坏事对国家特别危险, 因为他们不仅自己沉溺于邪恶勾当,而 且以他们的病毒传染了整个共和国;不 仅因为他们腐败了,而且因为他们还腐 蚀其他人,并以他们的坏榜样而不是他 们的罪孽造成更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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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罗·斯奇巴尼
再 见
三、政体理论
• (一)政体的分类 • 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 我们称此人为君主,我们称这样的国 家体制为君主制。(恩爱) • 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 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 贵族意志掌管。(智慧) • 当所有权力都在人民手中,就出现人 民的城邦,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 (自由)
• 第三,国家官职的设立
国家机构的组成
• 执政官(君主成分) • 元老院(贵族成分) • 人民大会(民主成分) • 一个理想的国家,要通过不同因素之 间的协调而获得和谐。其方法是把上、 中、下三层等级公正且合乎情理地混 合在一起。(理想的政体是奴隶制民 主共和制 )
国家官职的设立
• • • • 保民官 监察官 裁判官 财政官
•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正确的理性-与 自然法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 变的、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 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 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 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 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 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 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许的,而要完全 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
《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三讲 西塞罗《国家法律 篇》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封丽霞教授
《国家篇 法律篇》
【古罗马】西赛罗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封丽霞教授
西赛罗
(公元前106-前43)
• 国家理论
• 自然法理论 • 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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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与评价:历史贡献
第一部分:国家理论
• 一、国家的起源与定义 • 共和国(commonwealth)是人 民的事业,人民并不是以任何 方式相互联系的任何人的集团, 而是在大家公认的法律及正义 之下集合的一种人群,以谋大 家的共同利益。
• D. 法治的目的是反对暴政
• 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 统治人民,并且我们真正可以说, 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 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 我们需要执政官,因为没有他们的 精明和谨慎的管理,一个国家是不 可能存在的。实际上共和政体的全 部性质是由有关的执政官的安排决 定的。
• 我们不仅要告诉执政官有关他们的行政 权限,我们也要教育公民按照他们的义 务范围去服从执政官。因为胜任统治的 人在他过去一定是服从他人而且恭顺地 服从他人统治的人,尔后某时显露头角 而当上统治者。所以,服从者应该希望 在未来当上统治者;而统治者应该记住 人们服从自己只是暂时的。我们必须规 定不仅公民对执政官要服从尽职,而且 执政官同时要热爱和尊敬人民。
• 国家理论(权力均衡原则) • 自然法理论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响 • 法治思想
• 斯多葛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结合
• 希腊文明联结罗马文明的桥梁 •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欧洲惟一具有代表 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没有哪一个希腊人曾经具有西赛罗的那种 鼓动和传播能力,因为没有哪一个希腊人曾经 能够赋予抽象哲学概念以实践推动力,没有哪 一个希腊人曾经以阅历丰富的生活热情使古希 腊文化的最高理想-人文主义的理想富有生气, 并且把它变成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如同西赛罗 按照罗马人的习惯所做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