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三讲 西塞罗《国家法律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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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罗·斯奇巴尼
再 见
• 一个政府是由其官吏以及那些 指导政府事务的人组成的,并 且国家的不同类型是通过它们 国家的官吏构成来辨认的。
五、理想的政治家 • 政治家的品德
• 理想政治家的标准和条件
• 政治家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政治家品德
• 当一个民族的贵族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改 变时,该民族的特点之转变才会发生。 因此,上层人干坏事对国家特别危险, 因为他们不仅自己沉溺于邪恶勾当,而 且以他们的病毒传染了整个共和国;不 仅因为他们腐败了,而且因为他们还腐 蚀其他人,并以他们的坏榜样而不是他 们的罪孽造成更大危害。
• 国家理论(权力均衡原则) • 自然法理论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响 • 法治思想
• 斯多葛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结合
• 希腊文明联结罗马文明的桥梁 •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欧洲惟一具有代表 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没有哪一个希腊人曾经具有西赛罗的那种 鼓动和传播能力,因为没有哪一个希腊人曾经 能够赋予抽象哲学概念以实践推动力,没有哪 一个希腊人曾经以阅历丰富的生活热情使古希 腊文化的最高理想-人文主义的理想富有生气, 并且把它变成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如同西赛罗 按照罗马人的习惯所做的那样。
(三)混合政体论
• 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 (结合了这三种优良的简单政府形 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因为 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高 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 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 来判断和欲求。
四、理想的国家制度
• 核心:权力均衡原则
• 第一,国家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 • 第二,国家机构的组成
二、制定法理论
•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 真正法律必须是:与自然法相符合 的法律;能够区分正义和非正义之 间界限的法律;对邪恶予以惩罚, 对善良予以保护的法律。 • 一个民族的不正义的法规,不能称 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 个毁灭性的规则而已经接受了它。
第四部分:西赛罗的历史贡献
• D. 法治的目的是反对暴政
• 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 统治人民,并且我们真正可以说, 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 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 我们需要执政官,因为没有他们的 精明和谨慎的管理,一个国家是不 可能存在的。实际上共和政体的全 部性质是由有关的执政官的安排决 定的。
• 我们不仅要告诉执政官有关他们的行政 权限,我们也要教育公民按照他们的义 务范围去服从执政官。因为胜任统治的 人在他过去一定是服从他人而且恭顺地 服从他人统治的人,尔后某时显露头角 而当上统治者。所以,服从者应该希望 在未来当上统治者;而统治者应该记住 人们服从自己只是暂时的。我们必须规 定不仅公民对执政官要服从尽职,而且 执政官同时要热爱和尊敬人民。
(二)政体循环论 • 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 • 从民主制向僭主政府的转变 • 每一种国家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泥 泞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 败形式 。这样一来,国家的统治权就 像一个球,僭主从国王的手中攫取, 贵族或人民又从僭主手中夺走,随后 又有某个寡头派别或某个僭主从他们 手中窃取,因此,没有一种政府形式 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
自然法的特点
• 自然法的是人的正确理性的体现
•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既不能废除,也 不能取消。 • 自然法普遍存在的,统治全世界。任何 时候和任何民族都应遵守。 • 人们只有遵循自然法的要求建立国家, 制定法律,才符合人的本性要求。 • 根据自然法,人人都是平等的。
第三部分:法治理论
• 一、法治的理想(“为了得到自由, 我们才做法律的仆人。”) • A. 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就 应当实行法治 • B. 执政官是法律的产物 • C. 法律无例外原则
二、正义与国家
• 针对当时流行的观点,西赛罗提出:
• 音乐家所说的歌曲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 致,这是任何共和国中永久联盟的最强有 力和最佳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 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 如果没有最严格的正义治理就不可能,否 则的话,我们就必定认为,至此为止我们 所提出的关于共和国的一切论断等于零。
《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三讲 西塞罗《国家法律 篇》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封丽霞教授
《国家篇 法律篇》
【古罗马】西赛罗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封丽霞教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赛罗
(公元前106-前43)
• 国家理论
• 自然法理论 • 法治理论
• 总结与评价:历史贡献
第一部分:国家理论
• 一、国家的起源与定义 • 共和国(commonwealth)是人 民的事业,人民并不是以任何 方式相互联系的任何人的集团, 而是在大家公认的法律及正义 之下集合的一种人群,以谋大 家的共同利益。
•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正确的理性-与 自然法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 变的、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 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 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 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 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 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 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许的,而要完全 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
• 第三,国家官职的设立
国家机构的组成
• 执政官(君主成分) • 元老院(贵族成分) • 人民大会(民主成分) • 一个理想的国家,要通过不同因素之 间的协调而获得和谐。其方法是把上、 中、下三层等级公正且合乎情理地混 合在一起。(理想的政体是奴隶制民 主共和制 )
国家官职的设立
• • • • 保民官 监察官 裁判官 财政官
三、政体理论
• (一)政体的分类 • 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 我们称此人为君主,我们称这样的国 家体制为君主制。(恩爱) • 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 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 贵族意志掌管。(智慧) • 当所有权力都在人民手中,就出现人 民的城邦,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 (自由)
第二部分:自然法理论
• 一、理性、法与正义 • 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 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 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 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 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所以,他们 认定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 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的职能。
二、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国家具有四个特点
• 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民共同体,起源 于人们的协定,是基于人们的共同需要、共 同利益和共同法律认识而订立的协定; •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上帝或其他神; • 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 统治; • 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 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 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 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而明 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 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 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 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是 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不 服从它的人们就是放弃了他的较好的自我, 而由于否定一个人的真正本质,他将因此 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尽管他已经逃脱了 人们称之为处罚的一切其他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