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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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上海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商外经[2010]72号文)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期间经营情况良好,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劳务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从第四年开始,市商务委每年将核定备用金的10%返还给该企业,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金额的50%”的规定,我委将对符合该项规定的企业实行返还10%的备用金工作。

请你单位填写好“返还备用金申请函”后,于11月31日之前报送给我委外经处,以便统一办理备用金的返还手续。逾期未报送“申请函”的单位,一律留待下一批(2015年)一起办理。

特此通知。

报送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705室

上海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邮编:200125

联系人:苏国祥

联系电话:021-- 23110778

(请在信封上注明“返还备用金申请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6日

返还备用金申请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我单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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