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2014)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及完善其它统
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及完善其它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期全面开展2014年度境外投资项目统计年报工作,根据《统计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填写统计年报是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特定要求,未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一票否决,不予支持。
请各企业及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年报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因2014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修改和调整,除完成2014年度对外投资统计年报外,请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完善其它统计数据。
一、年报上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5年6月22日前上报相关年报数据,未按时上报的企业将不予补报。
企业因未上报年报导致无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自行负责。
二、其它统计数据填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上报完善其它统计数据。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2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2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2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商务部对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的要求,结合财政部、商务部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企业汇总上报2012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事宜通知如下:一、汇总上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3、已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4、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2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汇总上报的要求1、请相关企业填写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表(表1),汇总2012年度相关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包括ITO、BPO和KPO),并填写收汇凭证汇总表(表2),按时间顺序提供每个离岸合同复印件和对应的收汇凭证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注:(1)离岸外包合同包括:原始合同或协议、框架合同或协议、需求定单等,如已取得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则可以登记证书为准。
(2)ITO业务只需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BPO和KPO业务的合同复印件不需要全部复印,但复印件内容至少包括:A、合同首页,B、能够反映符合ITO\BPO\KPO业务内容、金额、客户国别,C、双方签字盖章页。
主要业务内容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或在旁边用中文译注,以便于审核。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带动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整体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探索经验,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0月17日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为推动上海传统服务贸易领域提升能级,积极培育新兴服务贸易业态,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要求,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各部门将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中按年度认定并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品牌企业,进而带动上海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指导目录》进行解释和定期调整。
一、运输服务贸易促进目标: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的优势,不断拓展运输服务贸易领域,扩大贸易规模,打造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模式先进、海外网络健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运输服务贸易企业。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沪商促进〔2021〕338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引进外资正文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促进〔2021〕33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1年12月17日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标准和对象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的使用与管理,稳住本市外资基本盘,进一步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细则所称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吸引外资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资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商服贸[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企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服贸〔2012〕143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服务外包示范区: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加快上海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上海服务外包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制定《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上海市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促进上海服务外包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增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认定原则上海市优先支持承接高端,主营离岸,国际认证级别高的服务外包企业,或著名服务外包跨国公司总部及发包企业,兼顾各专业领域。
第三条认定机构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由市商务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认定或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四条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沪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
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三)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http://,进行服务外包企业注册登记和合同登记。
二、认定指标(一)从业人数(二)人员构成(三)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四)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及占比(五)人均服务外包收入(六)税收贡献(七)服务外包收入增长速度(八)通过认证情况(九)获得资质和荣誉情况(十)业务类别综合上述指标进行评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召开2014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中央及地方)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召开2014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中央及地方)政策宣讲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召开2014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中央及地方)政策宣讲会的通知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及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上海市商务委将举办“2015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政策培训会”。
现将培训会议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劳务企业专场2015年8月31日(周一)上午09:30◆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专场2015年8月31日(周一)下午13:30二、培训地点上海市东大名路666号上海建工大厦G层报告厅(附近交通:公交921、37、135、地铁12号线国际客运中心站)三、培训范围各对外投资企业相关负责人、资金申报具体操作人员四、培训内容2015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以及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地方)补贴政策宣讲。
请各企业在8月28日下班前将参加回执传真至以下联系方式。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劳务企业:联系人:刘剑秋电话:62185770、传真:62177244◆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联系人:孙璐、王真电话:60325182、60325183 传真:60325184附件:参会回执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经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市商务委关于做好上海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并做好本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开拓资金承办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发挥开拓资金政策效用。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原件的核查力度,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跟踪检查,保证申报项目真实、合规,并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支持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典型案例等)。
市开拓资金承办部应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开拓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二、符合要求的本市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可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中小企业申请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联系(详见附件)。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为企业代办资金申报工作,请广大中小企业勿轻信代办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商委(经委、经贸委、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本市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对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条件规定,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资格条件要加强指导和管理。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除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内资企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获得审批部门的批准证书后,在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为保障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经委、市工商局会同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研究制定《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依法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二、关于加强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17条至第22条规定,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特许经营当事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照《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指导并要求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建立档案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关于加强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特许经营的备案作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督促检查特许人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业行业协会、商业企业集团:今年,市商务工作会议确定的全市商品销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预期目标分别为10%和8%。
为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坚持把促进和扩大消费工作放上重要位置,真抓实干,持续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扩大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今年消费品市场形势严峻,外需不足和内需疲软并存,消费价格涨幅扩大,经济下行压力增大。
受公款和集团消费收紧,住房、医疗、教育等消费分流,出境消费增加和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等综合因素影响,居民的商品和服务消费意愿减弱,扩大消费面临较大困难和压力。
尤其是电子商务成为新的增长点,既有积极正面影响,也对传统商业销售增长带来较大消极影响。
今年1-2月,全市商品销售总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分别增长9.5%和6.9%,距离全年增幅目标尚有一定差距,亟需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迎头赶上。
二、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内需拉动经济的主引擎作用,把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培育消费热点。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着力依靠和发挥广大商业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激发市场营销的活力。
着力搞好“搭建平台、营造氛围、宣传推广、协调服务”工作,加大督促指导、协调服务的力度,组织推动落实促进和扩大消费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全市商品销售总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预期目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本市对外投资合作持续发展, 2014年度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已经开始申报。
根据《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15年1月27日2014年上海市外经贸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申报指南一、支持对象(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从事对外投资合作资格的批准文件;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4、在本规定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29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的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3、申请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案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6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资金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项目库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第四条(支持方向)(一)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
包括: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产业转移促进中心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地方)申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地方)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沪商外经[2014]5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4.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地方)申报指南》的通知(沪商外经[2014]547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本市对外投资合作持续发展,申报2014年度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地方),根据《上海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地方)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3日2014年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地方)申报指南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本市对外投资合作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订2014年本市对外投资合作地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一、支持领域及范围2014年外经专项资金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容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给予支持。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合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援助项目以及非盈利性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项目。
(一)对外投资合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外投资合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北美(美国、加拿大);欧洲(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东盟(印尼、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柬埔寨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俄罗斯、土耳其);南美(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国家的国别投资指南;2、开展对重点领域如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研究,调研以上领域的投资机会、投资方式,并提出投资建议等;3、举办对外投资合作基础知识、基本政策宣讲会等初级知识培训,年度计划培训2000余人次;举办企业中级管理层培训,对跨国投资并购和大型对外承包工程的商务、财务、税务、法务等相关知识和操作实务进行培训,年度计划培训1000余人次;举办企业高级管理层培训,对技术、品牌、渠道等跨国并购和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战略、公司治理、国际通行规则等进行培训,年度计划培训480余人次;4、编制上海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分析对外投资合作存在的问题、判断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趋势,并提出工作建议;5、编制企业境外风险防范安全手册,编制境外工作人员自我防范指南;6、举办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专题安全风险防范培训,包括全球安全形势分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境外场所安全管理、卫生。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沪商外经[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经〔2013〕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第620号令)的精神和《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务部商合函〔2012〕644号)的要求,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26日《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和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市商务委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推进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9号,见附件一),现就做好2008年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范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三)鼓励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四)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习基地(五)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在上海发展(六)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时间范围上述内容的申请项应发生在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请于2009年11月10日至11月17日之间将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提供光盘)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服务外包示范区提出申请(各区县报送地址见附件二)。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服务外包示范区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提供光盘)于2009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之间报送至市商务委外资促进处(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05室,联系人:章正起、余敏电话:52881504、52881379 )四、申请资金支持单位需提交材料(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的基础材料:1、上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目录清单(附件三-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3、企业就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4、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5、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帐号;6、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培训机构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批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201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批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批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服务外包示范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发展思路,加快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快速发展,增强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商招商〔2008〕25号)和《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通知》(沪商服贸〔2010〕856号),经审定,第三批通过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共45家。
具体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霍尼韦尔综合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亿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三旗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咕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花旗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科缔纳网络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艾意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盛立亚(中国)光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维音数码(上海)有限公司埃思本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鼎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高沃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西马克带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柯内卢软件有限公司奥浦顿(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高柏(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润东科若华医药研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毅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会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满能软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尚瑞薪才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音墙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吟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恩梯梯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唯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药典医药标准物质研发(上海)有限公司日立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安讯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薪得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希达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伯乐(上海)生命科学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维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计斯软件有限公司上海立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葡萄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译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盟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复旦软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11年9月16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3年对外直接投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3年对外
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6
【实施日期】2014.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
知
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期全面开展2013年境外投资项目统计年报工作,根据《统计法》规定,填写统计年报是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特定要求,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请各企业及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年报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一、年报上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4年6月13日(周五)前上报相关年报数据,未按时上报的企业将不予补报。
企业因未上报年报导致无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自行负责。
二、关于上报方式
上报方式一(推荐使用):通过CA电子钥匙插入电脑USB接口后直接登陆“。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电子商务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名单
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及上海市相关实施细则,经企业申报、资格审查,并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名单附后)已被确认选定为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企业。
请通过评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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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方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部长楼继伟2014年7月18日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数量和外派劳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择优指定一家或多家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作为备用金缴存银行。
第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到指定银行办理备用金缴存和取款手续。
第二章备用金的缴存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第七条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
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与指定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
第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附件2〕,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12.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我部起草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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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上海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商外经[2010]72号文)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期间经营情况良好,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劳务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从第四年开始,市商务委每年将核定备用金的10%返还给该企业,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金额的50%”的规定,我委将对符合该项规定的企业实行返还10%的备用金工作。
请你单位填写好“返还备用金申请函”后,于11月31日之前报送给我委外经处,以便统一办理备用金的返还手续。
逾期未报送“申请函”的单位,一律留待下一批(2015年)一起办理。
特此通知。
报送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705室
上海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邮编:200125
联系人:苏国祥
联系电话:021-- 23110778
(请在信封上注明“返还备用金申请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6日
返还备用金申请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我单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