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11033)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最新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皿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 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n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n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 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 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实用标准及要求(新颖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XX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XX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XX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022年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原则及规定一、学分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旳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旳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旳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发布旳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发布旳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发布旳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发布旳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避免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旳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刊登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旳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旳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原则(一)I类学分计算措施1、参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与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与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与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措施: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旳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旳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筹划,经本科室领导批准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旳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旳有关四新旳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旳学分原则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最新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知识和技能的迅速发展和更新,终身学习已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继续教育是一种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技能的重要方式,也是一个人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继续教育,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继续教育政策,提供不同类型和水平的学习机会,并通过计分办法实现对继续教育学习的认证和评价。
一、继续教育学分要求:1、继续教育学分是一种表示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所获得的学习成果和人才素质的量化认证,以学分制度为基础。
学分是继续教育活动的核心评价指标,它直接反映了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果。
通常,继续教育学分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规则计算,标志着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所完成的某项任务,对个人生涯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
2、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和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课时、学时、学分、学分点、学分小时等为基础的计分方式,依据学习时间来计算学分。
另一类是以不同类型的证书、学位、资格等为基础的计分方式,依据完成的课程内容来计算学分。
3、在美国,高等教育机构通常采用学分计算体系: 一般本科课程为一学分相当于15小时的学习时间,因此,每门课程都会有相应的学分,学生完成该课程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
不同领域的继续教育项目可以根据项目难度和培训时长设置不同的学分,一般为1学分/12学时、1学分/15学时、1学分/30学时等。
学院或证书课程的时间长短不同,取得的学分也相应不同。
二、继续教育学分计分办法:1、学员出席学习班的要求:学员应按照要求及时到达教室,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缺勤学员不能获得学分。
2、学员所学内容的计算: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要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和考核,包括听课笔记、作业、小组讨论、课堂测验、期末考试等,同时,学员应按规定时限完成课程的研修报告和总结。
3、继续教育项目的课时和学分计算:在继续教育项目中,根据项目的难度与时长,确定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方式,例如每学时、每课时、每学分、每学分点、每学分小时等。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及要求--(二)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会评审,由广西区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实用标准及要求(新颖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最新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U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 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U类学分两类。
(一)1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n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n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n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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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工程。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工程。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
〔1〕X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X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工程。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X区卫生厅公布的工程。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工程。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工程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方案,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2X 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1〕国外刊物10-8学分〔2〕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3〕省级刊物5-3学分〔4〕地〔市〕级刊物4-2学分〔5〕内部刊物2-1学分
4、科研工程:
已批准立项的科研工程,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1〕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学分
〔2〕省、部级课题8 7 6 5 4学分
〔3〕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5、科研成果:
〔1〕国家级成果奖第1-第7完成人〔余类推〕
一等奖25-18〔最低10分〕
二等奖20-15〔最低8分〕
三等奖18-10〔最低6分〕
〔2〕省〔部〕级成果奖第1-第5完成人〔余类推〕
一等奖15-10〔最低6分〕
二等奖10-6〔最低5分〕
三等奖8-4〔最低3分〕
〔3〕厅级成果奖第1-第5完成人〔余类推〕
一等奖10-6〔最低5分〕
二等奖8-5〔最低4分〕
三等奖6-3〔最低2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汇报、国内专题调研汇报,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汇报、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商量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商量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学术会议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会议类别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8-6
全国会议6-4
行政区级会议5-3
省级会议4-2
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按上述标准给分,书面展出和摘要等的作者,记总分2学分,仅列标题者记总分1学分。
Ⅱ类学分由单位主管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核。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工程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工程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未确定学分的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按每15个学时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个学分,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四、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I类学分算5分,Ⅱ类学分算20分〕。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工程主办单位授予相应工程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现
代远程教育仍按此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站点需紧密配合。
〔二〕X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含:工程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
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根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X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方法》〔桂卫继字[1996]2号〕同时废止。
八、本方法由X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