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纪律处分规则

合集下载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生效时,被处分的会员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由现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执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于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XXX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XXX第九次会议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月8日第九届XXX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另行处分,但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为“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XXX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江苏律师协会成员违法活动的处理规程

江苏律师协会成员违法活动的处理规程

江苏律师协会成员违法活动的处理规程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律师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从事的违法活动处理。

二、违法活动类型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提供虚假证据,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2.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3. 妨碍司法公正,影响案件正常审理;4. 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权谋私;5. 恶意诽谤、侮辱他人,损害他人名誉;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江苏律师协会接到关于会员违法活动的举报或投诉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3.1 初步核实- 江苏律师协会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 初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资料、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了解情况。

3.2 正式调查- 如初步核实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江苏律师协会应当自决定正式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

- 调查组由协会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 调查组应向被调查会员说明调查的事由、依据、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说明材料和相关证据。

3.3 听证程序- 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取被调查会员陈述、申辩,并接受提供的证据。

- 听证记录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3.4 处理决定-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江苏律师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处理决定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并书面通知被调查会员。

3.5 执行与监督- 被调查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议。

- 江苏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处理决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纪律处分对违法活动的会员,江苏律师协会可以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 训诫;2. 通报批评;3. 暂停会员资格;4. 取消会员资格;5. 其他纪律处分。

五、法律责任江苏律师协会在处理会员违法活动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本文旨在规范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的行为,并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以下是具体规定:1. 违规行为范围:涉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2. 违规行为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违规行为:- 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如诋毁他人声誉、泄露客户隐私等;- 执业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如未经授权代理、滥用职权等;- 法律法规方面的违规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擅自变更合同等。

3. 纪律处分的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纪律处分可以分为轻处分、中处分和重处分三种。

- 轻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改正;- 中处分:包括暂停执业、降低职务等,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惩戒,限制其执业和晋升;- 重处分:包括终止会员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最高级别的处分,终止其律师资格。

4. 处分程序:- 接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律师协会将会展开调查,并通知涉事律师进行陈述申辩;- 调查结果将由律师协会进行评议,并根据纪律处分规则进行决策;- 律师协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律师,并公示处分结果。

5. 处分决定的申诉:- 被处分律师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收到处分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 律师协会将重新评估申诉内容,并作出最终决定,其决定为最终结果。

6. 处分结果的公示:- 律师协会将会对处分结果进行公示,以提醒其他会员注意违规行为的后果;- 公示内容将包括被处分律师的姓名、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处分的种类等。

7. 法律保障:- 处分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护被处分律师的合法权益;- 被处分律师如对处分决定不满,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的基本内容。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协会将严格执行该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公正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规则,以维护律师职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2. 违规行为定义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是指在履行律师职责和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3. 违规行为处罚原则- 处罚应公正、公平、适度,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 处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合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违规行为处罚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将设立专门的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 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搜集相关证据。

- 在调查结束后,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江苏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函:对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会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改正。

- 罚款:对有一定违规行为情节的会员可以处以经济罚款,并要求其改正。

- 暂停执业: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会员可以暂停其执业资格一段时间,并要求其进行法律教育和整改。

- 吊销执业资格:对重大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会员可以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6. 违规行为的申诉与复议会员对江苏律师协会的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7.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的违规行为处罚。

如有需要,江苏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一、背景江苏律师协会作为专业律师组织,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制定了《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

二、目的该处罚规定的目的是明确会员不当行为的定义,规范处理程序,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不当行为的定义根据《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以下行为被视为会员的不当行为:1. 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伪造、篡改律师执业证书或其他律师资格证明的行为;3. 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委托或收取过高费用的行为;4. 泄露客户隐私或律师业务秘密的行为;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参与非法活动的行为;6. 接受他人财物或利益以影响律师职责履行的行为;7. 虚假宣传或误导公众的行为;8. 涉嫌犯罪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处罚程序根据处罚规定,对于会员的不当行为,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罚:1. 接到举报或发现不当行为的情况后,律师协会将进行初步调查;2. 初步调查确认存在不当行为的,将组成处罚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3. 处罚委员会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综合评估;4. 处罚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终止会籍等;5.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申诉,律师协会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五、处罚公示根据处罚规定,律师协会将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以维护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示内容包括被处罚会员的姓名、处罚决定的类型和原因等。

六、总结《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的出台,为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该规定将依法依规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律师职业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关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

关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

关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以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2. 违反规定行为的定义违反规定行为是指江苏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违反规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准则;-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3.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程序3.1 报告和调查任何人对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的违反规定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江苏律师协会将对每一份举报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3.2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江苏律师协会将依法依规对违反规定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公正、公开、及时,并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

3.3 处理措施根据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江苏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之一或多个:-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警告违反规定行为的律师,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罚款: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律师处以经济处罚;- 暂停执业:暂时限制违反规定行为的律师的执业权利;- 取消会员资格:终止违反规定行为的律师的会员资格;- 移交司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违反规定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申诉程序违反规定行为的律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江苏律师协会提出申诉。

江苏律师协会将按照相关程序对申诉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决。

4. 处置规则的公示和宣传江苏律师协会应当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向会员公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宣传,以形成警示和震慑效果。

5. 结论本文档规定了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通过严格的处置程序和相应的处理措施,旨在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 注意: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应根据江苏律师协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关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

关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

关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关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以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任何违反规定行为将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理。

2. 违反规定行为的种类在律师职业活动中,江苏律师协会会员可能涉及以下违反规定行为:1. 职业道德失范,包括但不限于诽谤、虚假宣传、泄露客户机密等行为;2. 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等;3. 违反江苏律师协会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其他职业、参与不当竞争等行为;4. 损害当事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约定、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3. 处置规则3.1 纪律处分对于轻微的违反规定行为,江苏律师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批评教育:口头或书面批评提醒;2. 书面警告:向会员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改正错误行为;3. 限制执业范围:暂时限制会员的执业范围,特定时间内禁止其从事某些类别的法律事务;4.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处以经济罚款。

3.2 撤销会员资格对于严重的违反规定行为,江苏律师协会将考虑撤销会员的资格,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撤销会员资格:终止该会员的会员身份,不再享有律师协会提供的权益和服务;2. 公告通报:将该会员的违规行为公告于江苏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上,提醒公众注意该会员的不良记录;3. 向司法机关报案:将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申诉与复核任何受到处罚的会员均有权向江苏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并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核。

江苏律师协会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诉与复核的处理,确保公正、透明。

5. 结论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能力和监管力度,确保律师秉持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江苏律师协会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处置,并确保处置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八)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行为。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程序第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处分程序分为:(一)受理;(二)立案;(三)调查;(四)听证;(五)作出处分决定;(六)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章处分决定的作出第七条律师协会收到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律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被投诉人。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对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

第十条律师协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在调查结束后,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被投诉人。

第四章处分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被投诉人应当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对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分决定得到落实。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江苏省律师协会。

以上是《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的全文。

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保障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1. 背景江苏律师协会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规范和声誉,制定了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该规则旨在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保证处罚的公正和透明。

2. 处罚原则- 公正和公平:处罚决定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会员。

- 依法依规:处罚决定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

- 事实和证据:处罚决定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

- 适度和合理:处罚决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3. 处罚程序3.1 接收投诉任何人都可以向江苏律师协会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

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包含详细的事实和证据。

3.2 调查和证据收集江苏律师协会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证据。

调查可能包括对投诉人、被投诉会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和调取相关文件等。

3.3 违规认定基于调查和收集的证据,江苏律师协会将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判断。

3.4 处罚决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江苏律师协会将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

3.5 申诉程序被处罚的会员有权向江苏律师协会提起申诉。

江苏律师协会将按照相关程序对申诉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决定。

4. 处罚公示江苏律师协会将对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处罚会员的姓名、处罚措施和处罚事由等。

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网站公告、通知书发送等形式。

5. 处罚执行被处罚的会员必须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会员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江苏律师协会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

6. 处罚结果记录江苏律师协会将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等。

记录将作为评定会员资格和执业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7. 处罚监督和评估江苏律师协会将建立处罚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效果进行评估。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规定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规定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规定程序一、总则江苏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致力于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律师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处分种类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包括: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三、处分程序1. 举报与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律师会员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协会举报。

协会设立专门纪律审查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2. 调查取证对初步审查认为需进一步查处的,协会将指派专人或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有权要求被调查会员说明情况,查阅、复制其相关资料,并要求提供证人证言。

3. 听证程序在调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协会可以组织听证,听取被调查会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听证笔录将作为处分决定的依据之一。

4. 处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协会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会员姓名、违规行为、处分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5. 处分执行处分决定作出后,协会应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分会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6. 申诉程序被处分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申请复核。

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其他规定1. 协会应将会员违规行为及其处分情况记入档案,并根据需要向相关行政机关报告。

2. 协会工作人员在处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本规定由江苏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ntent}。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处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处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处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协会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律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内注册的律师协会会员。

二、违规行为第三条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违反规定:1.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律师行业形象;2. 未经当事人同意,泄露当事人隐私;3. 利用律师身份进行不正当竞争;4. 接受委托后,不尽职尽责,懈怠或者滥用律师权利;5. 拒绝履行律师协会职责,不参加律师协会活动;6. 其他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第四条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律师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 通报批评;2. 暂停会员资格;3. 取消会员资格;4. 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律师协会将进行调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律师协会设立专门的纪律委员会,负责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处理程序第七条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到投诉或举报后,纪律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2. 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纪律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3. 调查结束后,纪律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4. 律师协会对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5. 将处理结果通知被处理的会员。

五、申诉程序第八条会员对律师协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复审。

第九条律师协会设立复审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申诉进行审查。

第十条复审程序按照以下进行:1. 复审委员会收到会员的申诉后,进行初步审查;2. 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复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3. 调查结束后,复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复审意见;4. 律师协会对复审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5. 将最终决定通知申诉的会员。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规定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规定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规定程序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程序,以维护律师行业的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护公众利益。

2. 违规行为定义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丧失律师资格的行为;- 擅自接触或泄露客户机密信息;- 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等。

3. 处分程序3.1 报告与调查- 当发现江苏律师协会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时,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举报;- 律师协会将对举报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事实;-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足够证据,将进一步展开调查。

3.2 调查结果与听证- 调查结果包括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 律师协会将组织听证会,听取被举报会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律师协会将综合调查结果和听证会情况进行评估。

3.3 处分决定- 律师协会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情况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律师资格等措施;- 处分决定将经过协会内部程序审批后生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4 上诉机制- 被处分的会员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的15天内向律师协会提出上诉;- 律师协会将组织独立的上诉审理委员会对上诉进行审理;- 上诉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上诉理由和相关证据,重新评估处分决定。

3.5 处分执行- 处分决定生效后,律师协会将监督处分的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包括处分会员是否按照决定履行义务,如未履行将追加相应处分。

4. 监督与公示- 律师协会将加强对会员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对于重大处分决定,律师协会将公示相关信息,保证信息透明度和公正性。

5. 结论本文档明确了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规定程序,通过严格的调查和处分流程,维护了律师行业的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护了公众利益。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章行为审理程序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章行为审理程序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章行为审理程序规则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则旨在明确江苏省律师协会对会员违章行为的审理程序,保障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章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审理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审理违章行为。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既要对违章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也要注重对会员的教育和引导。

第二章审理机构与程序第四条审理机构江苏省律师协会设立会员违章行为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审理会员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审理委员会组成(一)审理委员会由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产生。

(二)审理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三)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成为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其所在地方律师协会会员违章行为的审理案件。

第六条审理程序(一)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违章行为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受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审理。

(三)审理过程中,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违章行为的处理第七条处理措施(一)对于轻微违章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对于较严重的违章行为,给予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管理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管理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管理程序一、背景江苏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形象,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会员违规行为管理程序。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的行为,加强对会员违规行为的管理,保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利益。

三、程序概述1. 违规行为的发现:任何人都可以向江苏律师协会举报会员的违规行为。

2. 举报受理:江苏律师协会应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事项。

3. 调查核实:江苏律师协会应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举报的事实准确可信。

4. 违规行为认定:经调查核实后,江苏律师协会应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5. 处理决定通知:江苏律师协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会员,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利。

6. 申诉受理:对于不服江苏律师协会处理决定的会员,可以提起申诉,江苏律师协会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申诉事项。

7. 申诉处理:江苏律师协会应对会员的申诉进行审理,并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8. 处理结果通知:江苏律师协会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相关会员,并告知其享有再申诉权利。

四、处理措施对于会员的违规行为,江苏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会员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2. 记过: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会员记过处分,限期整改,并在律师协会内部予以公示。

3. 暂停会籍: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暂停会员的会籍,禁止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权益和待遇。

4. 终止会籍: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终止会员的会籍,取消其律师资格,并在律师协会内部予以公示。

五、程序保障为确保会员违规行为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江苏律师协会应遵守以下程序保障措施:1. 严格保护举报人和申诉人的隐私权,不泄露其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2. 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听取被举报会员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行为规定的处理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行为规定的处理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行为规定的处理程序引言本文档旨在概述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行为规定的处理程序。

作为江苏律师协会会员,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行为规定,同时也应该知晓违反行为规定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处理程序。

违反行为规定的定义违反行为规定是指江苏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律师职业过程中,违反了协会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处理程序1. 立案调查:一旦有会员违反行为规定的举报或发现,律师协会将会立即展开调查。

2. 调查结果通知:调查结束后,律师协会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投诉的会员,并告知其违反的具体行为规定和相关证据。

3. 申辩机会:被投诉的会员有权在指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辩,陈述其观点和辩解。

4. 纪律委员会审议:律师协会的纪律委员会将会对调查结果和会员的申辩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 处理决定通知: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律师协会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并告知其所受到的处分措施。

6. 申诉机会:被处理的会员有权在指定时间内向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寻求复议。

处分措施根据违反行为规定的严重程度和情况的不同,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或多个:-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会员遵守行为规定。

- 罚款:要求会员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作为惩罚和警示。

- 暂停执业:暂停会员的律师执业权一段时间,期间会员将无法从事律师工作。

- 取消会员资格:终止会员的律师协会会员资格,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律师工作。

结论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行为规定的处理程序是一个严肃而重要的过程。

作为律师协会的会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独立性,遵守行为规定,并且在面对违反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应秉持简单策略,避免法律复杂性,并且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通过理解和遵守处理程序,我们将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道德标准。

---(800字以上)。

江苏律师协会成员违法活动的处理规程

江苏律师协会成员违法活动的处理规程

江苏律师协会成员违法活动的处理规程1. 目的该处理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江苏律师协会成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保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公正。

2. 定义- 违法活动:指江苏律师协会成员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 成员:指江苏律师协会的注册会员,包括律师和法律事务所的合伙人。

3. 违法活动的处理程序3.1 报告违法活动任何人有权向江苏律师协会举报成员的违法活动。

举报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详细描述违法事实,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材料。

3.2 调查与审理江苏律师协会将组织对举报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应公正、独立,遵守法律程序,并确保保密性。

3.3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江苏律师协会将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警告: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成员,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严重的成员,可以根据违法程度给予相应罚款,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 暂停执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成员,可以暂停其律师执业资格,直至其改正错误。

- 注销执业:对于情节严重、不可挽回的违法行为的成员,可以永久注销其律师执业资格。

3.4 申诉被处理的成员可以向江苏律师协会提出申诉,申诉应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江苏律师协会将根据申诉内容重新审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原处理结果。

4. 法律保护江苏律师协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被处理的成员享有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利,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5. 生效日期本处理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相关规定。

---以上为《江苏律师协会成员违法活动的处理规程》的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纪律处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注册的律师协会会员。

第三条处分原则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违规行为分类
会员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重大违规行为。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
(一)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未按照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
2. 未按照规定参加律师继续教育的;
3. 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披露律师费用等情况的。

(二)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分:
1.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2. 暂停会员权利一段时间;
3. 其他必要的处分措施。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
(一)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律师职业声誉的;
2. 未按照规定办理案件,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3. 拒绝履行律师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对一般违规行为的处分:
1. 给予公开谴责;
2. 暂停会员资格一段时间;
3. 扣缴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
4. 其他必要的处分措施。

第七条重大违规行为
(一)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故意泄露客户隐私,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
2. 接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
3. 参与犯罪活动的。

(二)对重大违规行为的处分:
1. 取消会员资格;
2. 向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
3.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必要的处分措施。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八条投诉与举报
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投诉与举报,由律师协会设立的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调查。

第九条调查与核实
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投诉与举报进行调查与核实。

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评估。

第十条处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律师协会应当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被处分会员的基本情况、违规行为、处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处分执行
律师协会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会员,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申诉程序
被处分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律师协会设立的最高处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江苏省律师协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