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纪律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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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纪律处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注册的律师协会会员。
第三条处分原则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违规行为分类
会员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重大违规行为。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
(一)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未按照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
2. 未按照规定参加律师继续教育的;
3. 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披露律师费用等情况的。
(二)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分:
1.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2. 暂停会员权利一段时间;
3. 其他必要的处分措施。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
(一)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律师职业声誉的;
2. 未按照规定办理案件,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3. 拒绝履行律师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二)对一般违规行为的处分:
1. 给予公开谴责;
2. 暂停会员资格一段时间;
3. 扣缴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
4. 其他必要的处分措施。
第七条重大违规行为
(一)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故意泄露客户隐私,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
2. 接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
3. 参与犯罪活动的。
(二)对重大违规行为的处分:
1. 取消会员资格;
2. 向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
3.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必要的处分措施。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八条投诉与举报
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投诉与举报,由律师协会设立的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调查。
第九条调查与核实
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投诉与举报进行调查与核实。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评估。
第十条处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律师协会应当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被处分会员的基本情况、违规行为、处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处分执行
律师协会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会员,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申诉程序
被处分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律师协会设立的最高处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江苏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