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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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2021年版)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2021年版)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归因诊断,即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目的是为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有关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是指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的质量控制,职业病诊断中涉及临床疾病诊断的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在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求,明确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组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质量控制评估,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保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相关工作经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开展质量控制评估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的组成成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和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检验、法律和质量管理等专业人员,并按照职业病诊断项目进行分组。

第二章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安全标准规范整理2021.2.24

安全标准规范整理2021.2.24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道环路境交噪通声安污全染法防(治2法01(8年20修18正年本修)正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本)
12 主席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13 主席令第9号 14 主席令第23号 15 主席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修中正华本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26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令第44号
28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9 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30 31 32 33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机械防盗锁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安全防范监控变速球型摄像机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系统 第2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信信息息安安全全技技术术 文电件子加文密档产安品全安管全理技产术品要安求全技术要 求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公公安安交交通通集集成成指指挥挥平平台台通通信信协协议议 第第12部部分分 总交则通信 号控制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令国第家7安7号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行危规险定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
令第45号
正本)
50 安监总政法[2011]81号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51 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职业病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某些有害物质或者工作方式、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的疾病,因其具有在特定职业中发生的特点,所以被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对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生产生活能力具有严重威胁,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都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中国,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管理办法,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中国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8月发布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防治救治、职业病危害特别防护、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下面,我们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监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原因进行定期、长期的监测和检验。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定点、定向进行职业卫生监测。

具体包括对工作场所的空气中、物质中、工作负荷等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布并告知职工。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以及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是指通过临床检测、劳动史和职业病原因监测等手段,对职工患上的疑似职业病进行确定性的鉴定和诊断。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在诊断鉴定过程中,应当依据职工劳动史和职业病的病因学特点,进行多学科的综合诊断;同时,对于职业病这一确定性疾病,除了符合医学特征,还需证明与特殊作业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鉴定诊断结果应经过专业机构审核,确保其科学严谨。

三、职业病防治救治职业病防治救治是指对职工患上职业病后的疾病进行治疗和康复,并对已出现的职业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妥善的诊疗、康复和生活上的帮助;同时,依据不同类型的职业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有效降低职工患病风险。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4]1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4]1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4]1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3【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控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省医学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公平、公正和合法,切实保障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

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省医学会(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反映。

【总页数】8页(P18-25)【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3【相关文献】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1〕5号)2.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港澳办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规许[2021]4号)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卫规[2021]8号)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卫规[2021]7号)5.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2]4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线上答题题库

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线上答题题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正式实施。

A.2001年12月1日B.2002年5月1日C.2002年1月1日D.2002年10月1日答案:B2.《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 )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A.安全生产B.劳动保护C.预防、控制D.预防减少答案:C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工作B.职业C.学习D.服务4.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 ( )为主,防治结合。

A.健康B.安全C.预防D.防护答案:C5.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是:“分类管理、( )治理”。

A.彻底B.综合C.分期D.政府答案:B6.《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

A.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B.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C.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D.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答案:C7.用人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C.投资者D.劳动者答案:A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 )的原则。

A.隔离B.分开C.单独布置D.加强防护答案:B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同时报批B.同时规划C.同时设计D.同时申请答案:C10.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A.规章制度B.责任制C.管理机构D.管理制度答案:B11.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

A.新产品B.新方法C.新材料D.新能源答案:C1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

4、目前全国有9000多部法规。它是国家立
2021/1/12法的重要补充。
5
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的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 定的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规章仅仅适用本地区执行,但 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 刑事责任
2021/1/1·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38
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
❖ 正确估计职业病危害形势 ❖ 充分估计执法任务的艰巨性
- 思想到位:读懂职业病防治法 - 组织到位:执法队伍建设、专业队伍建设 - 制度到位: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标准体系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1/1/12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2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 立法意图
-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15
目前已经有初稿并已征求过意见的 管理办法规范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作业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管理规范》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2021/1/12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30
•【字号】闽卫职健〔2021〕78号
•【施行日期】2021.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
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职健〔2021〕78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各职业病诊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6号令)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2021〕1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管工作,现将《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30日。

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鄂卫办通〔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委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精神,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6号)规定的试点事项改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改革措施通知如下:一、调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资质管理要求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程序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之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资质管理要求按以下原则执行:(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二)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

其中,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相关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还应满足原申请甲级资质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要求。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不再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申请。

2022继续教育练习——预防医学

2022继续教育练习——预防医学

2022继续教育练习——预防医学医德医风的具体体现为()答案:医德规范和行业纪律具体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答案:以上均是1998年《新科学家》杂志调查发现,医生和教授在民众中的信任度为()答案:80%科研不端行为的不同表述包括()答案:以上均是以下痴呆的危险因素中哪个是不可控的危险因素?答案:年龄属于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答案:权利、义务民法典第1224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答案:或者制定糖尿病患者营养治疗方案不需要特别考虑的是:答案:充分考虑饮水量医德荣誉感:答案:反映医务人员对医德行为社会价值的自我感受《临床医师公约》的制订者是:答案:28位两院院士要做好医生,首先要()答案:热爱医学科学家的角色是()答案:纯粹的人、做正确的事科学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的计划、实施或报告时发生的()行为答案:以上均是重金属中毒后,尿样检测主要反应的是()毒物接触答案:远期由于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要求医疗机构“举证倒置”,这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答案:急救护理文书的质量与是否和如何“告知病人坏消息”这一困惑直接相关的是:答案:对病人保密的要求老年期痴呆最常见的类型是哪种?答案:阿尔茨海默病下列关于监测儿童健康工作,不正确的是()答案:入园体检,需要是正规的三甲医院,体检项目按照要求填写齐全,体检单位盖章作为一个医生,在沟通中要:答案:以上均是2003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答案:14天2009年《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进行分诊答案:疾病危险程度对于案例分析方法的应用,描述错误的是()答案:可以证明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有()答案:以上均是正确的医德良心观认为:答案:医德良心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外科救治中护患沟通的技巧不包括()答案:关注患者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答案:医务人员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即以合理方式将患者的病情、应当采取的医疗措施告知患者(或者近亲属)并作说明,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紧张为()答案:头脑、身体和情绪处于焦虑和不安的状态表型组常用技术有()答案:以上答案都是《民法典》于()起施行答案:2021年1月1日麻醉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大部分与下列哪项有关答案:人为操作临终关怀的原则包括()答案:以上均是巴尔的摩案件持续长达()答案:10年饮食营养治疗中的伦理道德要求包括()答案:保证饮食营养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创造良好的进餐环境和条件、尽量满足患者的饮食习惯和营养要求民法典中病历资料范围中删除了答案:医疗费用()属于民事责任\n答案:返还财产\n以下哪个级别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分级:答案:四级人文素质的追求是()答案:为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答案:以上均是宏基因组文库的构建包括()答案:以上都是非语言沟通方式不是下列哪种病人的主要沟通方式()答案:产妇下面关于我国痴呆流行状况的描述哪个是不正确?答案:男性高于女性做好临终病人家属关怀照护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哪些方面()答案:以上均是科研诚信监管主体以()为主导答案:国家/政府2021版《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第二条删除了()等领域答案:口腔、护理、计划生育()为行政责任答案:暂扣许可证件选择合适的组学需要考虑的是()答案:以上答案都是麻醉过程中出现的事件需要谁举证答案:麻醉医生下列医生对癌症病人告知策略中不正确的是:答案:为了不让病人丧失信心,可以采用善意的谎言下列关于医德良心的描述中错误的是()答案:医德良心在行为后具有社会评价作用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是:答案:医德义务在重金属中毒的治疗中,下列哪项不是特异解毒剂()答案:维生素E质谱仪器由样品导入系统、()、质量分析器、检测器、数据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答案:离子源下列表述错误的是:病历书写应当答案:主观关于主要执业机构职能描述错误的是()答案: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劳动者年满()周岁并且没到退休年龄,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答案:16科研诚信问题由部门机构上升至国家高度要求层面是在()答案:2021版下列哪项不属于临床研究中的观察性研究()答案:现场试验手术治疗的伦理道德要求包括()答案:术前准备的伦理道德要求、手术中的伦理道德要求、术后的伦理道德要求、手术治疗的特殊问题的伦理道德要求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在国际合作活动结束后()内共同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答案:6个月关于患者的义务,描述不正确的是()答案:遵守医院制度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在第八条规定:如果是重大事故,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答案:同级人民政府17世纪科学家的范本包括()答案:以上均是()是全球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最常见的营养缺乏性疾病,发病率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别在50%和10%左右答案:缺铁性贫血下列哪些患者对治疗措施有自主选择权:答案:意识清醒的成年人医生体格检查时正确的做法是()答案:在检查异性、畸形病人时态度要庄重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答案:明确“不知生,焉知死?”这句话出自()答案:《论语》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应该()答案:进行引注,还要对所使用文字加引号抑郁症是当今世界最常见的精神障碍,具有哪些特点答案:以上都是引发护理风险的因素主要来自于()答案:以上都是老年糖尿病患者健康教育的特点不包括:答案:基础性外科救治中的护患沟通技巧不包括()答案:注意外在美《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在()\n答案:第四编老年糖尿病患者运动方案制定前要评估和特别注意的主要内容不包括:答案:运动前、中、后的心理状况()是公认的金标准答案:诊断试验研究《规则》监管对象是()答案:科研诚信案件随机对照试验的主要应用领域是()答案:干预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答案:15下面关于痴呆患者照料原则的描述哪个是不恰当的?答案:及时纠正患者的错误临床研究方案类别包括()答案:观察法科研诚信案件的处理,错误的是()答案:警告关于安宁疗护法律与人文,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有()答案:以上均是下列哪项不属协作能力()答案:在变化的形势中,仍然能把握方向,有计划地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常见色谱方法有()答案:以上答案都是巴尔的摩案调查最后结果证明()没有造假答案:特里萨·凯莉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13版)4-6岁儿童每日膳食铁推荐摄入量为()mg答案:10黄禹锡案违反了()答案:《生命伦理法》宿主菌株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答案:以上都是下列不属于辅助检查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是()答案:全面系统、认真细致关于医务人员的同情感,错误的是()答案:他比责任感具有较大的稳定性老年糖尿病的主要类型是:答案:2型糖尿病幼儿园对幼儿做定期体检,多久测量一次身高和体重和查视力和牙齿()答案:半年《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5号令第三条规定:()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答案:县级药品器械缺陷致害责任不包括()答案:对消毒剂过敏痴呆的早期症状是哪个?答案:记忆力下降( )是指一种社会团体,在特定职业精神态度的指引下,采取理性的方法(论证或逻辑化、实证或定性与定量化),推动人类关于自然、社会和自身知识不断进步的过程及其结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新修订的《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从方便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控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措施,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要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专家,采取劳动者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办法》解读释义工作,普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维权意识。

要动员有关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1年1月4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最新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最新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最新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清单1、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88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3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7〕105号)(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352号)(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6号)(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619号)(10)《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9〕2号修订)(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21〕4号)(1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2021〕5号)(1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21〕6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7〕90号)(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48号)(16)《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建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49号)(1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20)《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20〕17号) (2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2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2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安监总局等十部门〔2015〕5号)(2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25)《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2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28)《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2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30)《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3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3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34)《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7〕196号)(35)《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苏安监〔2011〕152号) (36)《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1〕5号)(37)《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苏安监规〔2017〕4号) (39)《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40)《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要点>的通知》(苏安监〔2017〕105号)2 规范、标准(1)《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WS/T 751-2015)(3)《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1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1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1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16)《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2008)(1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1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19)《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2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2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 部分:1Hz~100kHz 电场和磁场》(GBZ/T189.3-2018)(2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2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 229.1-2010) (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 (2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2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GBZ/T300.22-2017) (2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 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GBZ/T 300.48—2017) (3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4 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GBZ/T 300.84—2017) (3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7 部分:锰及其化合物》(GBZ-T 300.17—2017) (3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 160.33—2004)(3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GBZ/T 160.37—2004)(3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29—2004) (35)《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9 部分:乙醇胺》(GBZ/T 300.139—2017) (3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 日起施行。 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 第23号文 大部分被覆盖,留下规范职业健康体 检机构的部分内容,卫生部门将修订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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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四)技术规范与标准
2021/5/21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2.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1)化学因素 GBZ2.1-2007; 2)物料因素 GBZ2.2-2007; 3.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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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 生部[2006]第49号令(原2002第49号令)作废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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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续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 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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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实施日期】2021.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1年1月4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三)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诊断项目范围,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职业病诊断资格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章诊断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

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记录;(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拟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在拟停止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告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档案。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作出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告,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告知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三十三条未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鉴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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