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本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本煤矿职业病是指由于矿井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人身体的长期接触和累积作用,导致工人患上的一类职业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职业病的发生,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
以下是一份范本,详细阐述了煤矿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的流程。
一、诊断和鉴定流程1. 症状调查与初步诊断- 工人应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医务人员根据体检结果进行初步评估。
- 医务人员与工人进行症状调查,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史。
2. 详细检查与进一步诊断- 工人经初步诊断后,医务人员安排详细的检查,如肺功能检查、尘肺尘矽沉积量检测等。
- 医务人员根据详细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
3. 鉴定程序- 对初步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人进行职业病鉴定程序,包括职业病鉴定申请、资料审查、鉴定委员会评审和鉴定结论的出具。
二、治疗康复流程1. 医疗治疗-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治疗,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呼吸道清洁护理等。
- 医务人员定期复查工人的病情,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2. 康复治疗- 对康复阶段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包括锻炼疗法、康复辅助器具使用、职业康复指导等。
- 康复治疗师根据康复计划,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促进身体的功能恢复。
3. 病情监测与随访-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定期的病情监测,包括体检、肺功能检测、尘肺尘矽沉积量检测等。
- 医务人员定期对职业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和康复效果。
4. 健康教育与职业病防护指导-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包括合理饮食、科学锻炼等。
- 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指导,包括正确佩戴防护用具、工作时注意防护等。
5. 职业病复查和评估- 对治疗和康复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复查,评估治疗效果和康复效果。
- 医务人员根据复查和评估结果,对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方案进行调整。
本制度范本是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医务人员、康复治疗师和工人等多方合作,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员工,并掩盖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流程。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职业病:指在工作过程中被有害因素引起的、直接与工作活动有关的疾病。
2.诊断:指依据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3.鉴定:指依据相关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过程。
4.报告:指将诊断和鉴定结果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的行为。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四条诊断要求1.员工如显现与工作活动有关的身体不适症状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上报。
2.所在部门应依照职业病诊断要求,将员工布置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检查和诊断1.指定医疗机构应依据员工的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2.诊断结果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将诊断结果告知员工和所在部门。
第六条检查费用1.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企业承当。
2.员工应依照企业制度的规定,供应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程序第七条鉴定要求1.经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或相关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的情况时,应及时提交鉴定申请。
2.鉴定申请应由所在部门负责,并附上相关证明料子。
第八条鉴定机构1.鉴定机构应为符合法规要求的专业机构,经企业和有关部门认可。
2.鉴定机构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结果1.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证据和技术标准,判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并出具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员工告知,并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鉴定费用1.鉴定申请费用由企业承当。
2.如鉴定结果认定为职业病,相关治疗费用由企业依照规定支出。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程序第十一条上报要求1.鉴定机构应及时将职业病鉴定结果报告给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
2.所在部门应依据鉴定结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1.工人接触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有职业病病因接触史的2.工人疑似职业病首先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进行初步诊断,确诊后报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
3.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将确诊病例报所属地县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本级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治疗工作。
4.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的基本诊断方法1.临床诊断: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进行体格检查,询问工作史、生活史和疾病史,排除其他疾病,初步确定职业病的可能性。
2.辅助检查:根据职业病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辅助检查方法,如血常规、肺功能检查、尿常规、肝肾功能、X线胸片等。
3.职业病诊断:根据临床症状和相关检查结果,结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判断是否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的治疗原则1.及早治疗:一旦发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诊断治疗,不延误病情。
2.综合治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等。
3.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持续治疗:职业病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第五条职业病的康复管理1.职业病患者治愈后,需要进行康复管理,以预防病情复发和加强劳动能力恢复。
2.康复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
3.康复管理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并配合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的休假和工资待遇1.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根据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或者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病假。
2.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原则是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流程,保障员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病诊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1. 公司应指定或委托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2. 诊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四、职业病诊断程序1. 员工健康检查: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疑似职业病报告:员工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3. 初步诊断:公司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员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初步诊断。
4. 确诊:经初步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应进行进一步的确诊。
五、职业病报告1. 公司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报告后24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对于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公司应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定期更新。
六、职业病防治1. 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2. 对于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员工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的危害、预防、诊断和治疗等。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定期对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
第二条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
人。
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六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第八条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第九条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
第十一条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概述随着工业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职业病诊断制度2.职业病鉴定制度3.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是为了确认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包括检查职业病的病史、临床表现、体征等,对有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给出诊断意见并将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建立,既确保了职工的健康,又保障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职业病诊断制度可以帮助企业监测职业病患病率,及时发现职业病,降低职业病医疗费用和国家注重的企业社会责任。
职业病鉴定制度职业病鉴定制度是为了确定职业病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判定职工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以及确定职业病病人的就业能力和赔偿标准等,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鉴定是在职业病诊断的基础上,通过对职工职业暴露史、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和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的鉴定结论。
职业病鉴定结果对职工的赔偿标准和就业安排等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鉴定结果也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参考,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
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是为了确保职业病的预警与预防工作而建立的制度。
当企业发现或者怀疑职工患有职业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并保障职工的健康。
同时,职业病报告制度还能为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健康状况和企业的生产效率。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才能保证职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地诊断、鉴定劳动者的职业病病因和病程,并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四条劳动者经医院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应及时向医院提供职业史、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等相关材料,协助医院进行病因分析和诊断。
第五条医院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史、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等相关材料,结合临床症状、体征,进行职业病诊断。
诊断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同时将诊断结果记录在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诊或转院复诊,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医院复诊或转院复诊时,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病因,并重新评估诊断结果。
复诊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同时将复诊结果记录在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中。
第八条劳动者如果对复诊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上级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相关部门申请再次诊断。
第九条上级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相关部门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重新评估诊断结果,并发出最终诊断报告。
最终诊断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将最终诊断报告记录在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中。
第十条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并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部门收到劳动者的职业病鉴定申请后,应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史、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等相关材料,结合临床症状、体征,进行职业病鉴定。
鉴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将鉴定结果记录在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中。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
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其工作人员的职业病患者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职业病患者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为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报告对象:包括所有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的工作人员。
2. 报告方式: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将职业病患者情况报告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患者的个人信息、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工作场所和岗位情况等。
4. 报告时限:患者确诊为职业病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相关部门。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及时掌握职业病患者的情况,有利于制定和调整职业病防治政策。
2. 为职业病的防控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预防。
3. 促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工健康保护意识。
总之,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是保障职工健康的重要制度,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促进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改善。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范本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范本一、引言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职业病患者报告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健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规范职业病患者报告工作。
本制度旨在确保职业病患者报告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为企业的健康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职业病患者报告的目的1. 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
通过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健康问题,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进行诊断和鉴定。
2. 防止职业病的扩散和恶化。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有助于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扩散和传播,及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职业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3. 促进企业健康管理水平的提高。
通过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能够了解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原因,为企业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健康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职业病患者报告的内容1. 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工龄、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2. 病情描述:详细描述患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以及病情的发展过程,以便医务人员进行准确的诊断和鉴定。
3. 职业史:详细记录患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暴露于有害因素的情况等,以确定是否与职业活动有关。
4. 医疗记录:记录患者的就诊记录、医疗诊断和治疗情况,以及医院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以供鉴定和评估。
5. 其他附件:包括与患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照片、实物等,以供鉴定和评估。
四、职业病患者报告的流程1. 发现病情:任何单位员工发现或怀疑有职业病病例时,应立即向医务室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病情描述。
2. 医务室报告:医务室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病情进行初步判断,如确认为职业病病例,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报告转交企业安全环保部门。
3. 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环保部门收到医务室的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病情描述和相关证明材料。
4. 鉴定和评估: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专家对职业病患者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程度和认定结果,并编制相关报告。
职业病诊断规章制度
职业病诊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预防和诊断工作,维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单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包括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记录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职工职业病的诊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水平,保障职工的健康。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职工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职业病诊断的条件和标准、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方法、职业病诊断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符合诊断规范和标准,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遵循临床医学和职业病学的规范,采取综合分析、综合诊断的方法,结合实际情况,确保诊断结果公正客观。
第八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鉴定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健康。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职工,提供咨询与治疗建议,做好病情知情和防治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更新职业病的诊断记录和报告,并加强对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职工的安全健康水平。
第二章职工职业病诊断的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职工职业病诊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一)具备临床医学或职业病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较高的职业病防治、诊断经验和能力;(三)遵守职业病诊断的规范和标准,认真履行职业病的诊断程序和方法;(四)保证诊断结果的客观、科学、公正性,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职工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具有职工工作的职业接触史和暴露史;(二)具有相关的职业病致病因素的暴露史;(三)符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诊断依据;(四)具有相关的职业病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选择具备职业病诊断条件和标准的医护人员进行职业病的诊…(此处省略部分内容,如需全文请在后台咨询)Assistant to write a job disease diagnosis and regulation system with no less than 6000 words.。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作方式的改变,职业病的发病率逐年升高,给职工健康和企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在职业病治理过程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是指通过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等方式,确定患者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诊断主要依据职工的接触史、工作环境、生产过程等因素。
职业病诊断需要对职业病的基本症状、发病机理、检测方法、预防措施等知识有所了解,并且需要凭借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进行判断。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是指通过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检查、病史询问等方式,鉴定其职业病与职业因素的因果关系。
职业病鉴定需要对职业病的症状、诊断、预防措施等知识有所了解,并且需要凭借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进行判断。
职业病鉴定通常是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的。
职业病报告职业病报告是指对已确诊的职业病进行统计和报告的过程。
职业病报告的目的是及时了解职业病在人群中的分布情况和发生趋势,为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报告的数据需真实可靠,体现职业病的症状、诊断、预防措施等信息,通常会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和推进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包括诊断、鉴定、报告的途径、程序和标准等。
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指导企业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并承担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的职责。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中,需要明确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常态化管理,做好职业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明确职业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职业病鉴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职业病鉴定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企业则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管理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结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对保障职工健康和推进职业病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机构内部实施的制度,以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为目的,通过规范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给员工健康带来的危害。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告责任和义务:明确组织机构内相关人员的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员工、工作单位及医疗机构等。
2. 报告程序:规定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报告的方式、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的内容等。
3. 诊断和鉴定要求:规定对报告的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进行诊断和鉴定的要求,包括必要的检查和检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等。
4. 控制措施:根据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类型和程度,规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个体防护和集体防护等。
5. 保密要求:明确有关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信息要保密,并规定相关责任和处罚。
6.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该制度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如定期检查报告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等。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可提升组织机构对职业病的关注和管理水平,促进员工职业健康,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和对员工的伤害风险。
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制度一、引言职业病是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长期被接触特定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为了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许多企业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制度进行介绍。
二、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的内容和形式1.内容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受检者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工龄等。
•检查时间与地点: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诊断: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得出诊断。
•诊断依据:说明诊断的依据,包括病史、体检、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
•处理意见:根据病情和工作环境安排治疗和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置意见。
•保密协议:保护受检者的个人隐私,避免对其个人权益造成侵害。
2.形式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的形式一般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
纸质版需要加盖医院和单位的公章,电子版需要进行数字签名和加密。
另外,建议企业在纸质版和电子版中都添加二维码,方便相关方面查询受检者的职业病诊断报告。
三、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的管理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受检者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2.保持诊断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3.加强报告的电子化管理和共享。
为了遵循以上原则,企业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安全保存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存职业病诊断报告的制度。
在纸质版保存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突出重要性,加强管理。
在电子版保存方面,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准确保存并保护信息安全。
2. 审核和备案企业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报告审核和备案制度,对每个诊断报告进行审核和备案。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诊断报告真实、准确。
备案人员应保存报告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存档。
3. 信息共享企业可以采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职业病诊断报告的共享。
信息共享平台应具备信息共享和传递的安全性能,确保信息传递不被泄漏,保证受检者的隐私不被侵犯。
四、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的应用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除了为企业提供员工职业健康状况的参考,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1.作为企业职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2.作为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3.作为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的数据来源。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切实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6.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二)职业病鉴定1.申请人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9名单数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
专家名单一式两份。
一份用信封封存,由申请人在封口处签名后存档,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留作鉴定办公室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
2.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保证每次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
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工作岗位而导致的一类疾病,是劳动者健康和职业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各国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下面是一份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确保受到职业病损害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和合理赔偿,同时帮助企事业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制度内容(一)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程序:1. 必要的检查与诊断: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工作史,医疗机构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工作,包括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同时,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职业暴露史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职业病。
2. 鉴定委员会成立:在职业病疑点较多或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应成立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3. 鉴定结果公告: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并依法公告。
鉴定结果应明确职业病的病因和程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等相关事项。
(二)职业病报告制度:1. 报告义务: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诊或疑似职业病病例。
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报告,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职业病报告应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诊断结果、工作岗位和职业暴露史等信息,以及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3. 报告时限:职业病病例的报告应在诊断结果确定后的一定时限内进行,具体时限根据职业病的性质和相关规定确定。
(三)制度执行和监督:1. 相关部门的责任:卫生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卫生部门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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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
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九)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十)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十一)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二、鉴定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
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三)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接受当事人申请;
2、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3、管理鉴定档案;
4、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5、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四)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3、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六)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
织鉴定。
(八)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
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4、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1、鉴定专家的情况;
2、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鉴定专家的意见;
5、表决的情况;
6、鉴定结论;
7、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8、鉴定专家签名;
9、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
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三、报告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日常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要建立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的制度。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报告单位)、煤矿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
(四)职业病报告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为准。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和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属于报告范围:
1、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2、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3、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
动者;
4、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七)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部门,应当在10分钟内向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在30分钟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的还应向所再地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八)公司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职业病报告人员应相对稳定,经培训后上岗,建立本单位职业病报告工作守则。
(九)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完整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报告人签名、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