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及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关税税率和优惠政策
四、税率及运用(一)进口关税税率1. 种类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立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立税率。
至2010年,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为9. 8%.(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左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协泄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左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迫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左税率:适用协左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文本】专题材料: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暂定税率部分举例2. 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1)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疑、长度、容量、而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讣征关税的方法。
(2)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汁征关税的方法。
(3)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巻讣征关税的方法。
(二)出口关税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讣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铢、磷、氟钮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線锭、锌锭、綁锭。
其中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左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真正征收岀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科税率也较低,其中6种商品的关税税率为10%及以下。
(三)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海关管理
2. CERTIFICATE NO. DATE OF ISSUE VALID UP TO
SPECIAL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FOR LDC AFRICA
已实施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 《亚太贸易协定》 港、澳 CEPA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 ECFA 中国-智利自贸区 中国-秘鲁自贸区 中-哥自贸区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
中国-冰岛 中国-瑞士
对LDCs特惠协定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法律框架
目的是判定产品是否来源于特定国家或地区,
从而享有相应的特殊优惠措施。
微小成分:≤8%或10%。 直运规则:经第三方转运或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单证要求。 原产地证明
海关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案例:特惠制项下证书问题
1.对特惠产品单证审核:“两章一单”,即: 发证机构的签字、印章和出口地海关的印章, 货物从非洲到我国境内的联运提单。 2.中转货物无需提交“未再加工证明”。 3.原产地证书的格式。 4.有效期:180天
• 海关在对货物进出口动态 进行监控分析的基础上, 可以对存在管理风险的大 宗、敏感商品进行专项核 查。
• 海关可以在随机核查和专项 核查的基础上,把核查对象 从原产地单证和货物延伸到 进出口商及其管理账册,以 便对货物原产地的相关情况 进行更为全面的核查。
• 跨境核查又称核查访问,是 指进口方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按照与出口方原产地主 管机构商定的方式,派员到 出口方(甚至是企业),陪 同出口方原产地主管机构, 对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情况进 行实地核实。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作者:容静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4期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和进行原产地管理需要原产地规则。
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就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在当今世界,一项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经历数个国家和地区是非常平常的事情,而这项产品的原产地不能既是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又是那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原产地制度,使原产地的判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从适用的范畴看,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
我国现行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于2004年9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是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制定的统一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原产地领域与国际进一步接轨。
《条例》共27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和确定原产地的特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申报和预确定、出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与核查、保密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在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标准的认定是核心要素。
根据《条例》,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
其中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公式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防止伪造、变造、买卖、盗用、涂改原产地证等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顺利通关结汇的案件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报关员资格考试第四章课后练习题及答案.doc
2012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第四章课后练习题及答案2012年报关员考试复习第四章练习题第一节单选题:1、我国某出口加工企业从香港购进台湾产的薄形尼龙布一批,加工成女式服装后,经批准运往区外内销,该批服装向海关申报出区时,其原产地应申报为( )。
A、香港B、台湾C、中国D、国别不详标准答案:c2、用于所获得或生产产品中的原产于东盟成员方的成分不少于该货物FOB价的( ),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A、40%B、30%C、50%D、60%标准答案:a3、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
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标准答案:d4、直属海关将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 )内,作出原产地的预确定决定。
A、60天B、90天C、150天D、180天标准答案:c5、关于暂定税率适用的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同时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B.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C.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D.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标准答案:d解析:对于出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6、原产地规则关系到对进口货物实施不同的税率,下列表述中不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规定的是( )A、货物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4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有了改变B、货物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C、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D、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以上标准答案:b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货物进口或出口时,一般情况下海关按照何时实施的税率计征关税( )。
A.办理海关手续之日B.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C.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D.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税款之日标准答案:c8、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之一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原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比例:A.≥30%B.≥40%C.≥55%D.≥60%标准答案:a9、境内某公司从香港购进孟加拉国产的某商品一批,设该商品的最惠国税率为10%,普通税率为30%,亚太协定税率为9.5%,香港CEPA项下税率为0,该商品进口时适用的税率是:A.10%B.30%C.9.5%D.0标准答案:c解析:该货物的产地是孟加拉国,孟加拉国是签订了《亚太协定》的成员国,适用亚太协定税率。
原产地证优惠政策解读
原产地证优惠政策解读原产地证书的全称是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
它是作为进口国海关确定税率待遇的依据,企业凭原产地证书可享受优惠关税,从而减少企业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相互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将越来越多,为了服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外贸出口,帮助企业加强对区域性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互惠原产地证书的认识与应用,有效利用优惠政策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特此现将有关原产地优惠政策解读如下:一、关税与商品的原产地关税构成进出口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市场价格和经营成果,与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因此,对关税的了解和对各类优惠关税的有效利用,直接影响到商品进出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从关税的征收待遇和征税的方法等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同一个国家的海关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同样货物可能征收不同的关税税率,因此决定关税高低的因素主要是货物的原产国。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涉及多个国家参与制作并已成为当今世界生产的潮流,这一方面使国际贸易商品的国籍更加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又使准确认定商品的国籍变得更为重要。
因为一旦确定了商品国籍,就直接确定了其依照进口国的贸易政策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
二、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也就是货物的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法律证明文件,是商品国籍身份证明。
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优惠性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和开启国际市场的“金钥匙”。
是根据相关国家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出口受惠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北京地区签发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分两种,一是单方面給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二是互惠性质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卢旺达•【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2004.07.12•【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基加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方去文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合作部夏尔·穆里甘德部长阁下:我荣幸地告知阁下,为促进贵国经济发展并加强我们两国的经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政府决定对于出口至中国的原产于贵国的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有关产品清单见附件Ⅰ),所列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将自2005年1月1日起降至零。
有关原产地规则(见附件Ⅱ)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见附件Ⅲ)已由中国海关总署制订完成,请贵国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实施后,所列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数量增加,对中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中国政府有权中止所设产品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并与贵国政府协商以寻求共同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此函连同其附件Ⅰ、Ⅱ、Ⅲ与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国政府与贵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戚德恩(签字)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于基加利卢方来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戚德恩阁下大使先生阁下:我荣幸地收到阁下2004年7月12日关于“对原产于卢旺达的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来函,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我荣幸地告知阁下卢旺达政府同意阁下来函的内容,因此阁下的来函和本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从本函签字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长夏尔·穆里甘德(签字、盖章)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于基加利附件Ⅰ、Ⅱ、Ⅲ: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2004年7月20日)的附件Ⅰ、Ⅱ、Ⅲ(略)。
论中国《海关法》中的原地产规则
丝路视野【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原产地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然后分析了中国《海关法》中关于原产地的认定标准依据和规则,并对规则的分类、内容、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通关;制度;原产地;规则论中国《海关法》中的原地产规则李 雯(四川农业大学都江堰分校外语学院,四川 都江堰 611830)在国际贸易中,原地产是指货物生产的地点,即货物的“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地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货物原地产的定义是: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尽管经典贸易理论告诉人们,自由贸易能使参加贸易的各国获得最大的贸易利益,然而,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史上,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从来就没有平息过,贸易保护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每个国家总是从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制定贸易政策。
尤其自20世纪20年代后期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各国贸易状况恶化,为转嫁危机,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的国家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根据进口货物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出口国不同的待遇。
在实行差别关税待遇的国家,货物的原产地就成为决定是否享受何种关税待遇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配额、贸易制裁、卫生检疫措施、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的国家中,只有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其贸易措施才能发挥真正的效能。
因此,作为既定历史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贸易中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认定货物的原产地主要出于执行国别之间差别税率和不同贸易措施的需要。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复式税则,对原产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产品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实施不同的贸易管制措施(例如实施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条款等货物管制的措施),因此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将决定该产品使用哪种关税税率。
同时,各国出于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海关要对各进口国(地区)的商品贸易进口量进行统计,也必须对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加以确定,因此,只有正确认定国际贸易商品的原产地,才能保证差别关税和其他贸易措施针对正确的对象国别实施。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1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所列受惠国名单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受惠国采掘的矿产品;(二)在该受惠国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三)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其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七)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201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基础阶段模拟题第五章第三节
201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基础阶段模拟题第五章第三节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好学教育报关员频道特别为考生搜集整理各地考试信息,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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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香港B、台湾C、中国D、国别不详标准答案:c2、用于所获得或生产产品中的原产于东盟成员方的成分不少于该货物FOB价的(),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A、40%B、30%C、50%D、60%标准答案:a3、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标准答案:d4、直属海关将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内,作出原产地的预确定决定。
A、60天B、90天C、150天D、180天标准答案:c5、关于暂定税率适用的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同时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B.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C.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D.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标准答案:d解析:对于出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6、原产地规则关系到对进口货物实施不同的税率,下列表述中不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规定的是()A、货物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4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有了改变B、货物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C、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D、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以上标准答案:b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货物进口或出口时,一般情况下海关按照何时实施的税率计征关税()。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各章内容概览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
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 认定规则。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 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 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 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 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 位”的标准。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 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 产成分累积规则。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 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 “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 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 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本章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 内容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 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 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其整体保护水平较《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
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
本章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列出了鼓励 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要求缔约方 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 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 合作;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 关措施方向,并设立了监管政策空间。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 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
第六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本章加强了缔约方对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履行,并 认可缔约方就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谅解。同 时,推动缔约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 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 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等方面的信息交流 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3.18•【文号】国务院令[1992]第96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公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令[1992]第9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修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1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2013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为有效执行免关税待遇措施第二步实施方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6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92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办法》第十一条由“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修改为“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二、增加“货物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在计算货物的增值百分比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协调制度》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价格应当予以计算。
”的规定,作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签发,并由该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正本以及第二副本。
”修改为“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签发,并由该国海关加盖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正本以及第二副本。
”。
四、对《办法》第十九条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项由“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修改为“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出口后5日内签发”。
关税减免
从外国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税的一种待遇
01 法定减免
03 临时减免 05 备案与审批
目录
02 特定减免 04 适用货物 06 税率运用
关税减免是对从外国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税的一种待遇。根据我国 《海关法》规定,我国关税减免权属 于中央,各地海关一般按海关法和税则规定以及中央的指示等执行。根据《海关法》,享受关税减免的主要有: (1)进出口关税征收额在人民币一元以下,免征关税。(2)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失的,可以酌情减免进 口关税。(3)进、出口广告品和专作化验用的进口货样,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价购和免费赠送给国外的货样,免 征关税。(4)暂时进出口的展览品和货样,免征关税。(5)专为制造特种外销商品的主要进口原料,可以减免关税。 (6)非贸易性自用物品的关税在人民币150元以下的,可由海关关长酌情减免。(7)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 进口用品和样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备案与审批
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批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 向主管海关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海关需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
减免税备案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之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 材料:
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
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法律依据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是规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法律文件,而优惠原产地规则均为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协定,其国内法体现为海关规章。
适用情况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如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间适用的即属于此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内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原产地标准方面都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但这两种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
关于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的一般性要求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这一标准的表述方式均为分类列举,大的类别一般都包括植物(或者农产品)及其制品、动物及其制品、矿物、水产品或者海产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废旧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但每一类均存在细微差别,这些细微差别背后的经济利益可能是巨大的。
比如在特定国领海以外获得的鱼产品,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是“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以及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前述物品获得的产品。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则会更多一些,如主体方面,一般会限制为在成员国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在地理范围方面,一般会要求为成员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以及成员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等等,如果成员国是沿海国家,渔业发达,这一方面的要求会更为细致。
关于非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
我国实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按照《原产地条例》规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且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受惠国:(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受惠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在该受惠国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实质性改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
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受惠国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四)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五)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以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境外水域得到的鱼类、甲壳类动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五)项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七)在该受惠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以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采的境外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八)在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并且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最新】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
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P278。
) (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 (6个国家签定: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111628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CEPA 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中巴自贸协定》 ※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 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贸协定》 ※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参见教材288,熟悉)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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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I(Annex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受惠国之间关于给予自受惠国进口货物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以下简称换文),在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时,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规则中,“受惠国”是指与中国签有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的国家或地区。
“材料”应包括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产品部分或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物。
“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中国关境口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适用区域范围内的口岸,即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口岸。
第三条中国直接从受惠国进口的属于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清单中的产品,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其原产地为该产品获得的国家。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其原产地为完成其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第四条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指:(一)在该受惠国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二)在该受惠国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三)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该受惠国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七)在该受惠国注册或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第五条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目的的,即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在确定产品是否完全获得时,不予考虑:(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第六条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中“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标准,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
(一)按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非受惠国原产的材料在该受惠国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受惠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应当视为进行了实质性改变。
(二)按照“从价百分比”标准,在受惠国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40%,应当视为进行了实质性改变。
其计算公式如下: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 -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40%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上述“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第七条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企业以规避本规则条款为目的的生产或定价措施,不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当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
第九条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一)随所装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二)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第十条申报进口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直接运输规则:(一)货物直接从受惠国运输至中国关境口岸;(二)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时,除可进行装卸和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不得进入该第三国(地区)进行贸易或消费。
(三)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向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1.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或者国际联运始发的第三国(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2.出口国发证机构签发的并由出口国海关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3.来自出口受惠国的货物原始商业发票;4.进口国海关认为必要的能证明符合本条第(二)项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国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并由出口国海关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明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受惠国应指定专门的官方机构作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并将所指定的机构及其任何变更及时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十二条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应将其名称和地址及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和签章式样经由中国驻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直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备案。
上述印章和签章式样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十三条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向中国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本国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证书》。
第十四条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80天。
原产地证书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格式见附件;原产地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和三份复写本组成:正本—米黄色(“潘东”(Pantone,下同)颜色代码:727c)第二副本—浅绿色(“潘东”颜色代码:622c)第三副本—浅绿色(“潘东”颜色代码:622c)第四副本—浅绿色(“潘东”颜色代码:622c)第十五条在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出口时,出口国海关在确认单货相符后,在其原产地证书上签署并加盖海关印章;货物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进口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经出口国海关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进口地海关验凭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准予进口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第十六条在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人应向进口地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第二副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为必要时核查之用,第三副本应由出口国签发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第十七条在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机构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提出核查要求,该受惠国海关或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收到核查要求后的90天内予以答复。
如果进口国海关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答复,则该货物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必要时,经受惠国同意,中国海关可以派员进行实地访问。
第十八条双方应对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交流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作其他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规则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定期审议。
如有调整,在新规定实施前的60天以“换文”方式通告相关国家。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年月日起施行。
The English V ersion is for Reference OnlyRules of Origin and related procedur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Goods Eligible for the Special Preferential TariffRule 1In accordance with the Official Letter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xchange Letters”) exchanged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a”) and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on the Goods exportedfrom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under the Special Preferential Tariff Program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SPT Program”), these rules and procedures shall be applied in determiningthe origin of the goods claimed for SPT Program.Rule 2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ules,“Beneficiary country” means the country or region with which China has completed the Exchange of Letters under the SPT Program.“Materials” shall include ingredients, parts, components, subassembly and/or goods that are physically incorporated into another good or are subject to a process in the production of another good."Production" means methods of obtaining goods including growing, mining, harvesting, raising, breeding, extracting, gathering, collecting, capturing, fishing, trapping, hunting, manufacturing, producing, processing or assembling of a good.“Port s of entry in China” refer s to a port where “Customs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s applicable, i.e. excluding those located in Hong Kong,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nd Taiwan area.Rule 3The origin of goods, under the product list of SPT Program, imported directly to China from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criteria:(a) Products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shall be regarded as being originated in that country;(b) Products not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shall be regarded as originating provided that the last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has been performed in that country.Rule 4Within the meaning of Rule 3(a), the term “products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refers to:(a) mineral products mined or extracted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b) plants or plant products harvested or collected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c) live animals born and raised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d) products obtained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from live animal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c) of this Rule;(e) products obtained from hunting or fishing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f) fish and other marine products obtained by fishing conducted in the territorial seas byvessels holding a licens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or flying the national flag of that country;(g) products obtained from the processing of products set out in paragraph (f) of this Rule aboard vessels holding a licens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or flying the national flag of that country;(h) used articles collected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which are produced from consumption in that country and fit only for the recovery of raw materials;(i) waste and scrap which are produced from processing or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and fit only for the recovery of raw materials;(j) products obtained through processing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of products set out in paragraphs (a) to (i) of this Rule.Rule 5 Operations or processes undertaken individually or in combination with each other for the purposes listed below shall be regarded as minimal and will not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goods are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a)operations or processes for transportation or storage of goods;(b) operations or processes to facilitate packaging and shipping of goods;(c) operations or processes such as packaging or presenting for distribution and sale of goods.Rule 6 The criterion for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under Rule 3 (b) of the rules shall be “change of tariff classification”or “ad valorem percentage".(a) The criterion of “change of tariff classification” means that the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used in the production of a good undergo four-digit tariff heading changes under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after certain operations or processes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Moreover, no production, processing or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resulting in a change in four-digit tariff heading will be carried out outside the beneficiary country;(b) The criterion of “ad valorem percentage” means that the added value of a good resulting from the manufacturing or processing of the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is no less than 40%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good so produced or obtained. The formula is as follows: FOB value - Value of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FOB valueThe calculation of the above “ad valorem percentage”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and t he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Ru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Rule 7 Simple diluting, mixing, packaging, bottling, drying, assembling, sorting or decorating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any production or pricing practices undertaken by the commercial operator with the intent to circumvent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rules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Rule 8In determining the origin of the goods, the origin of energy, factory premises, equipment, machines and tools for production of the goods, or the materials not constituting the physical composition or the component parts of the goods shall not be taken into account.Rule 9 The following factors shall not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determining origin:(a) Package, packaging materials and repository presented for customs declaration and classified with the goods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ariff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 Parts, spare parts, tools and explanatory materials presented for customs declaration and classified with the goods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ariff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ule 10 Goods claimed eligible for the SPT Program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direct consignment rule:(a) Goods are transported directly from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to ports of entry in China; or(b) Goods whose transport involves transit through a third country or region have not entered into trade or consumption in the third country or region, and the goods have not undergone any operation in the third country or region other than unloading and reloading or any operation required to keep them in good condition, provided that the transit is justified for geographical reasons or by consideration related exclusively to transportation.(c) Whereas the imported goods are transported through the territory of a third country or region,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ustoms:(i) Bill of Lading issued in the exporting beneficiary country; or Bill of Lading issued in thethird country or region upon depar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ii)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designated authorities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bearing the approval stamp of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iii) The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 issued in the exporting beneficiary country in respect of the goods; and(iv) any other supporting documents, considered necessary by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 to prove that Rule 10(b) is satisfied.Rule 11The beneficiary country shall designate official authorities to issue certificate of origin. The certifying authorities and any change of them shall be informed to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 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 timely manner.Rule 12The certifying authorities of the certificates of origin should provide their names, addresses and specimens of signatures and the official stamps on the certificates of origin to the General Admin 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rough the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Counselor’s Office of Embassy of China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for record purpose. Any change to the specimens of signatures and the official stamps used on the c ertificates of origin shall be informed immediately to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ule 13Prior to the exportation of goods applying for SPT Program, the exporter or the manufacturer shall apply to the design ated certifying authorities of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f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Special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Granted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ule 14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ertifying authorities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all be valid for 180 days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printed in A4 size paper and be made in English (whose layout key is attached as Appendix 1).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all comprise one original and three carbon copies of the following colors:Original - Beige (Pantone color code: 727c)Duplicate - Light Green (Pantone color code: 622c)Triplicate - Light Green (Pantone color code: 622c)Quadruplicate - Light Green (Pantone color code: 622c)Rule 15 At the exportation of goods entitled to SPT program,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shall endorse and stamp on the certificates of origin to prove that the goods declared for exportation correspond to what is stated under the certificates. When lodging an import declaration, the importer shall, on his own initiative, submit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endorsed by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to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at the ports of entry in China where the customs clearance is to be accomplished by stating expressly that the goods so declared are entitled to the SPT program. Only when the validity of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other documents are authenticated on the basis of the verification by the customs authority at the ports of entry in China, shall the imported goods be granted with the special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Rule 16 While lodging customs declaration for the goods eligible for SPT Program, the importer shall submit the original copy, together with the duplicate, to the customs authority at the port of entry in China. The duplicate shall be retained by the China customs for verification if necessary. The triplicate shall be retained by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for record. The quadruplicate shall be retained by the exporter.Rule 17 Whereas the suspicion arises as to the 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of the content of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 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its authorized office shall initiate a request for verification through the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Counselor’s Office of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r the certifying authorities of the beneficiary country shall collaborate by responding to China Customs within 90 days after such a request is received. Should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importing country fail to receive the response within the 90 days, the special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shall not be granted to the goods concerned. If it is deemed necessary and subject to the consent of the country concerned, the working staff of China Customs may conduct on-site visits to that country.Rule 18Both sides undertake to maintain the confidentiality of information exchanged for the purpose of verification on the origin of goods imported. In the absence of consent from the applicant of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uch information shall not be disclosed or used for other purposes, unless it is required by judicial proceedings.Rule 19 The rules are subject to the periodic review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f there is any modification on the rules, it will be notified to the relevant country in the form of “Exchange Letters” 60 days in advance.Rule 20 the General Administr 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responsible for interpreting the rules and related procedures.Rule 21 The rules shall come into effect on .Instruction for filling in the form1. The main conditions for admission to preference are that good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hall fall within a description of goods eligible for preference under the Special Preferential Tariff Program; and(b)shall comply with the origin criteria specified in the Rules of Origin.2.If the goods qualify under the origin criteria as stipulated in Rule 4 or Rule 6, the exporter shall indicate in Box 15 of the form.3. A declaration on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shall be performed by the exporter of the goods and submitted in duplicate to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of country of exportation, which will, if satisfied, certify the original copy of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return it to the exporter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importer in China.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will keep the duplicate duly completed and signed by the exporters.4. Any unused space in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should be struck through in such a manner as to make any later addition impossible. Any alternation shall be endorsed by certifying authority. The description of goods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good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 examining them at port of importation.By order of the Pres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