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和业务监管工作,根据《XX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足,不得以实物、技术或知识产权等投资入股。
第三条小额再贷款公司各出资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以合并的股权进行计算。
第四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
金融业工作经历包括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从业经历,以及各地金融管理部门纳入监管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从业经历。
第五条小额再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应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并指定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在骑缝处加盖发起人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一)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报告。
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小额再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内容包括指定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
(三)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及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四)责任承诺书。
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再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积极服务XX市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开业后3年的财务状况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手段等。
“房抵贷”操作实施细则
南宁市西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准入管理第三章风险组合管理第四章产品政策管理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第六章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贷款回收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并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促进西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小微类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和《小微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国家法律及监管机构法规、监管规定和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的“房抵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房产作抵押,我公司经过审查合格,向房屋所有者承诺发放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的借款主体主要是在当地有稳定职业,经济收入稳定且其名下有房产并愿意用其房产做贷款抵押担保的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全部由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房抵贷”适用于合法经营的项目投资或资金周转,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个人贷款用途方面的相关规定;严禁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条贷款限额。
“房抵贷”对单一客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应充分考虑同区域内其他房产价值、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第六条贷款遵循动态管理、差异管理、流程标准化管理和主动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个人消费、经营贷款的信贷政策及导向。
(二)差异管理原则。
综合区域、行业、担保、客户资信等多个维度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和管理策略,实现授信政策与风险状态相匹配。
(三)流程标准化管理原则。
参照《个人业务操作规程》,将其作为日常业务操作依据,并及时维护更新,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2]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并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各地区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的程序及条件第四条盟市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新设立计划。
自治区金融办研究汇总后,在2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府上报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
第五条盟市监管部门依据自治区批准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择优上报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发起人是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且为非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录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那么〔样本〕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贷治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那么?〔银发[2001]416号〕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风险分类应到达以下目的:〔一〕促进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治理理念;〔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三〕及时发现贷款发放、治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治理中存在的咨询题,提高经营治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贷款损失预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审慎、灵活及动态治理的原那么。
〔一〕风险原那么。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要紧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差不多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那么。
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要紧依据,对各类贷款质量正确分类,真实反映出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原那么。
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那么?和本实施细那么要求,通过对碍事债务人回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不。
介于相邻类不之间的贷款原那么上回进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那么。
贷款原那么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的最高贷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贷款的,在不碍事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治理原那么。
公司贷款多为短期〔不超过1年〕,原那么上1—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此根底上进行贷款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碍事贷款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应按户分析,依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进作为贷款的要紧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
而贷款业务的开展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程和流程才能保证风险可控,服务质量高效。
本文将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贷款申请及审批流程1.借款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记录、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材料,以证明其还款能力和信誉情况。
2.贷款员收到材料后,需要核实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如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
3.如果借款人属于小微企业,公司财务报表和背景资料也需要经过贷款员核实,并做出判断贷款的可行性。
4.在核实借款人信息之后,贷款员将会开始进行风险评估,判断贷款是否合适。
5.如果贷款被批准,合同将由贷款员和借款人签署。
二、利率计算标准1.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向借款人清晰地呈现其贷款利率,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
2.利率应该由公司管理人员制定,并在公司管理层的审批下实施。
3.在利率计算方面,应以借款金额为基础,固定利率为主。
4.需要及时公示利率信息,向借款人呈现其还款方式和具体还款周期。
三、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贷前调查非常关键,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和全面了解,尽可能降低借款风险。
2.贷款后,公司在一定周期内会进行贷后管理,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提供咨询和协助,防止出现逾期还款等问题。
3.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小额贷款公司会采取催收措施,如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对话等方式。
4.如果借款人还是不能按时还款,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借款。
四、保障客户权益1.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不触犯客户隐私权。
2.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向借款人详细呈现贷款明细、利率、还款方式、保证金等信息,确保借款人全程清晰,并签订相关协议。
3.公司应该及时公示客户反馈意见,并积极处理客户各种问题和反馈意见,不断改进贷款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五、防范金融风险1.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纪律和规定,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操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鸿鑫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二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1.客户申请2.贷款业务员受理和调查3.审查部门审查4.贷审会审议审批5.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6.贷款发放7.贷后管理和收回第三条:贷款业务办理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贷款从申请到受理应当天完成,调查(含评估)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审查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审议审批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客户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贷款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贷款业务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认定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自然人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借款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负债证明(原件)4.财产抵(质)押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原件)5.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6.生产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原件,复印件)。
7.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及关联人情况(原件,复印件)二,法人客户及商户借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原件)2.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原件)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与借款相关的业务合同,项目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批文等(原件,复印件)。
5.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6.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7.股东名录,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8.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书(原件,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贷款业务操作人员。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二章贷款审批操作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贷款审批流程,包括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借款需求等。
第六条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采集借款人的社会信用信息,并在审批过程中加以考虑。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当确保操作人员的独立性和审慎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借款人的利益安排。
第八条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审核通过的贷款进行统一编号,记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贷款发放操作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发放操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贷款发放记录。
第十一条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合同,并保留合同签署记录。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出借资金的去向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四章贷款管理操作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提醒、逾期催收、风险识别等。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与借款人沟通,提醒还款到期,并向借款人提供还款方式和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贷款。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贷款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操作行为的合规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贷款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第四章机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 4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管理,保障小额贷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二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应当是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应当由股东各方共同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十六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三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出具的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函;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四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五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六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选址方案.七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自治区金融办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申请人联系人、联系、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一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第二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旗县、盟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二在本盟市内跨旗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5000万元;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三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五最近一年盈利;六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二十四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拟设地、业务范围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支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三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架构、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选址方案.四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五自治区金融办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筹建分支机构申请材料经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营业场所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二向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三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二中间业务;三资产租赁业务;四信用担保业务;五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借款合同中所要求借款人出具的风险保证金不视为存款.风险保证金必须全部存放到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其利息收入归借款人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对风险保证金及利息收入的返还负全责.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三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四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倍.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一依照下表,根据本金或利息分期回款的逾期天数对贷款进行分级:二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计提的最低要求为: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四章机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股权;三变更注册资本;四修改章程;五变更住所;六变更组织形式;七分立,合并;八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盟市金融办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自治区金融办为自治区政府授权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及全区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指导各盟市金融办做好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十一条各盟市金融办作为属地管理机构,是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风险.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要求另行下发.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其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自治区及盟市金融办.第四十六条自治区金融办和盟市金融办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自治区金融办或盟市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三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向银行融入资金比例的;四未按规定提足拨备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融资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的;八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九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第四十九条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对该公司股东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四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六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邮储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合规开展业务。
(二)审慎经营:充分评估风险,遵循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三)以人为本:关注客户需求,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邮储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小额贷款业务政策和操作规程,各分支机构负责落实并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团队,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六条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小额贷款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小额贷款申请。
第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充足的小额贷款业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八条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二)熟悉小额贷款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一定的信贷风险评估和分析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邮储银行对小额贷款业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客户可以向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贷款用途证明;(三)信用评级证明;(四)其他邮储银行要求的资料。
第十二条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包括:(一)审核客户身份信息;(二)审核贷款用途;(三)审核信用评级;(四)审核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十三条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邮储银行应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用途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贷款到期后,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邮储银行应提供便捷的还款渠道,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doc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1 城贷[2009] 6 号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信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贷款业务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贷款。
2、“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协调统一的原则。
3、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原则。
第二章贷款程序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贷款调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审批后的贷款须当日发放。
第六条办理贷款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业务部提出借款申请,业务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贷款业务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审查人审查。
(二)审查。
审查人对业务部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负责各项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责任人第七条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八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职责人对贷款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业务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2011版)
第五章 授信调查
1.调查前准备 (1)征信、申请表、行业常识等 (2)信贷员本人为初级、见习信贷员,或客户经营项目所属行业为 信贷员先前未调查过的行业,应在准备阶段填写《调查准备表》。 2.实地调查 (1)借款人调查 申请人及家庭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信息 贷款用途信息 影像信息 (2)保证人调查 3.调查结果初评 4.撰写调查报告
第四章 咨询受理
再次申请贷款的客户资料 1.管户信贷员更换的,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原件,重新授信。 2.管户未更换,如本次贷款截止日在证件有效期内,且无其 他事项变化的,需由管户将原贷款资料复印存档,并注明 “证件未过期,抽档复印留存”,由经办人员签字。 3.保证人工作未变化的,可沿用原收入证明,复印存档。 相关表簿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受理申请表》;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 主要财产共有人:主要表现为房产办理共有,如有继承房产 的共有、婚前房产的二人共有等情况,财产共有人必须在申 请表上签字。
第五章 授信调查
5.保证人调查 对于稳定收入人群担保的,可非现场调查方式向其工作单 位核实保证人的身份真实性、工作单位和劳务关系的真实 性,验证保证人收入状况的合理性。 对于微小企业主或者有稳定收入的村民的,应对保证人进 行现场调查(包括家庭住址和经营场所),并留下影像信 息,通过查验保证人生意的关键财务数据等方式,评估保 证人担保能力。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保证人基本信息、生产 经营信息(销售额、成本、家庭收支状况、资产负债等) 和影像信息(具体要求同借款人)。
第五章 授信调查
6.交叉验证要求 信贷员应通过第三方(要求至少2个人,包括邻居、村干部、客户的商 业合作伙伴、雇员等)侧面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进一步核实客户提 供的信息。 7.再次申请时可沿用前次调查报告(条件同时满足): (1)距上次现场调查(通过审批)时间在3个月以内; (2)无逾期记录; (3)担保条件未改变; (4)贷款用途与上次一致。 具体操作流程:由信贷员现场确认,拍下生产经营的影像资料,证明 资信状况未发生变化,原调查报告继续有效。 从系统中重新打印调查报告,在表外空白区域填写“经核实确认客户 资信状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由信贷员主、辅调签字确认;小额贷 款营业部主任复核签字后,由其将客户贷款申请表、调查报告提交有 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档案中复印未变化的经营资料后,单独建档。
(财务知识)附录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一)促进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三)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审慎、灵活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贷款质量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出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原则。
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贷款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公司贷款多为短期(不超过1年),原则上1—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贷款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贷款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应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操作行为,保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放款和追踪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贷款市场的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的审查和审批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查借款人资格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匹配,避免过度负债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审批时限,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第九条贷款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贷款的放款和管理第十条贷款发放前,小额贷款公司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方式可以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贷款金额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借款人和贷款公司的约定,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或其他未经贷款公司同意的用途。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到期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提醒借款人还款,并妥善解决借款人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时按量还款,如有还款困难,应及时向贷款公司申请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贷款的风险防范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确保贷款利率和担保措施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相适应。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和参考指标体系,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评估和监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前咨询受理、授信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与回收、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对于公司贷款业务有关事宜,本操作规程未做要求的,参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划分为贷前处理、贷中处理、贷后处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贷前处理包括:宣传与营销、贷前咨询受理、授信调查;贷中处理包括: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后处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预警监测、贷款回收、逾期贷款催收、资产保全、贷款核销等。
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第三章咨询受理第六条客户可以通过业务咨询电话,或者到本公司进行小额贷款业务信息咨询,提交贷款申请.第七条电话咨询受理流程.1、客户拨打咨询电话,受理审查岗接受客户的咨询;2、受理审查岗给客户介绍贷款产品,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需求,判断客户是否满足贷款的基本条件;3、对于满足条件的客户,要在受理信息登记表中详细记录客户的信息,并告诉客户带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到公司填写贷款申请表;4、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同时在受理信息台帐中登记获得的客户信息。
第八条公司现场咨询受理流程。
1、客户进入公司咨询业务,受理审查岗接受咨询;2、受理审查岗给客户介绍贷款产品,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需求,判断客户是否满足贷款的基本条件;3、对于满足条件的客户,要在受理信息登记表中详细记录客户的信息,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对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4、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同时受理信息台帐中登记获得的客户信息.第九条信贷业务人员在进行业务宣传或者是贷款贷后检查时可以接受贷款咨询,要求客户带上证件到公司提交贷款申请.第十条贷款受理阶段客户应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