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辩护策略
从犯的辩护词
从犯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控从犯的辩护人,今天我来到这里为自己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向法庭表示我的无罪。
虽然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我并不认为自己应该被定罪。
一、关于案件的事实在开始我的辩护之前,我想先简单地概括一下这起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涉嫌参与了一起盗窃案。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案发当晚,我和其他几个人一起前往了被害人家中,并盗走了一些贵重物品。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控方认为我是从犯之一。
二、我的辩护理由虽然以上事实看似不利于我的辩护,但是在此我要强调几点:1. 我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尽管我承认当晚跟随其他人前往了被害人家中,但是在现场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的作用仅仅是帮忙开门,并没有实际操作。
因此,我认为自己并不是一个从犯。
2. 我对盗窃行为并不知情在当晚的行动中,我并不知道其他人的真实意图。
他们只是让我帮忙开门,并没有告诉我他们要进行盗窃行为。
因此,我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参与这起案件。
3. 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罪行除了目击证人和监控录像外,控方并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我的罪行。
而且,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漏洞。
因此,我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罪行。
三、我的辩护策略在这起案件中,作为一个被控从犯,我的辩护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强调自己的无罪尽管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
因此,我强调自己的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断。
2. 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法庭上,我会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例如,我可以引用《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说明自己并不是一个从犯。
3. 提供证人证言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我会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人的证言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例如,我可以找到其他人来证明我的无罪。
四、结语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自己的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断。
虽然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是我并不认为自己应该被定罪。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好!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提出一项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从犯罪名,但我认为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中,检方指控被告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
但是,我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另外,检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本案中的事实应该被认为是不清楚的。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
被告人只是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虽然被告人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遂犯,而不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未遂犯不应该被定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虽然被告人在受
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得到任何财物。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从犯,也不应该被定罪。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大家!。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辩护思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巧妙运用一系列辩护思路,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辩护思路。
一、否认犯罪事实针对控方的指控,律师可以采取否认犯罪事实的辩护思路。
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律师可以找到犯罪事实的漏洞或疑点,并提出合理的解释来否认被告的罪责。
二、质疑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律师还可以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削弱证据的力量。
例如,律师可以调查控方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或者质疑控方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证据串通等问题。
三、辩护事实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即使被告承认了某些事实,律师也可以辩护这些事实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例如,律师可以辩护被告行为是出于合法的自卫或紧急情况下的行动,以减轻被告的罪责。
四、寻找有利证据律师需要积极寻找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这包括调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寻找物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五、控方责任辩护律师可以辩护被告只是在执行他人指令或受他人胁迫下犯罪,试图将责任转嫁给他人。
这需要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他人的指令或胁迫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无辜。
六、辩护人格特质和处境律师可以通过揭示被告的人格特质和特殊处境来辩护。
例如,律师可以辩称被告是一位善良、慈善的人,从未有过犯罪行为,或者被告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
七、法律解释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对法律解释的不同观点来辩护。
例如,律师可以质疑法律的适用性或合宪性,从而辩称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八、感情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感情辩护来打动法官和陪审团,争取对被告的宽大处理。
律师可以揭示被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个人困境等,以引起同情和理解。
以上是刑事辩护中常见的辩护思路,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思路,并通过合理的论证和辩护策略,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策略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中,合理怀疑的原则是一种常用的辩护策略,其通过向法庭提出合理怀疑以减轻被告的罪责或甚至争取无罪的判决。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及其适用情况。
首先,什么是合理怀疑的原则?合理怀疑的原则是指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的,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或证词存在疑点或矛盾之处而产生的怀疑。
辩护律师通过合理怀疑的原则试图质疑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或可信度,从而打击原告的指控,为被告争取合理的结果。
其次,合理怀疑的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合理怀疑的原则适用于各种刑事案件,尤其是仅有间接证据或证人证词作为基础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证据或证词的细致分析,找出其中的矛盾点或漏洞,并提出合理怀疑。
例如,证人证词的相互矛盾、证人的身份可信度、物证的真实性等都是可以被辩护律师用来进行合理怀疑的主要方向。
然而,提出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直接否认原告的指控。
合理怀疑的原则要求辩护律师在提出疑点的同时,提供合理的替代性解释或证据来解释或推翻原告的指控。
这一点对于有效地应对合理怀疑十分重要。
如果只是提出疑点而未能提供替代性的可信解释或证据,合理怀疑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运用合理怀疑的原则?首先,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
他们需要熟悉案件的细节,掌握原告提出的证据或证词。
其次,辩护律师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或证词中找出疑点或矛盾之处,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梳理和笔录。
这样,他们才能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质疑并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关注。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聘请其他证人或鉴定人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提供替代性的解释或证据,有力地反驳原告的指控。
这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调查能力,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找到合适的证人或鉴定人,为案件辩护提供坚实的依据。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合理怀疑的原则并非一切情况下都适用。
法庭辩护策略
法庭辩护策略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运用不同的辩护策略来为被告辩护。
这些策略旨在提供合理和有力的证据,争辩被告的无罪,并保护其权益。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法庭辩护策略。
一、证据反驳策略证据反驳策略是辩护律师经常使用的一种策略。
当起诉方提供相关证据后,辩护律师会试图推翻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通过调查证人证词和物证等,辩护律师可以揭示证据中的不完整、矛盾或虚假的部分。
这种策略可以破坏控方的案件建立,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抱有怀疑态度。
二、证人质疑策略证人质疑策略是一种专门针对控方证人证词的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会试图找出证人证词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并运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引导证人指出自相矛盾的地方。
通过这种方式,辩护律师可以削弱控方的证人在陪审团心中的可信度,从而降低控方对被告的指控。
三、否认犯罪策略否认犯罪策略是被告最常用的策略之一。
在这种接受,当被告确实犯下罪行但存在其他辩解时,辩护律师会试图证明被告没有故意犯罪或能够辩解其不合法行为。
例如,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是在自卫、正当防卫或紧急情况下才采取行动,以此来为被告辩护。
四、精神状况策略精神状况策略是一种辩护律师试图证明被告因精神状况问题而无法理智行为的策略。
通过向法庭呈交专家鉴定和医疗记录等证据,辩护律师可以证明被告在犯罪时处于精神不稳定或有精神问题。
这种策略的目的是降低被告的罪责,或者争取对其进行精神治疗而非刑事处罚。
五、陪审员情感策略陪审员情感策略是辩护律师试图激起陪审团情感的一种策略。
律师使用这种策略来打动陪审团,使他们对被告抱有同情或怜悯之情。
辩护律师会使用讲述被告艰难经历的感人证词,以期望陪审团对被告产生共鸣,减轻被告可能面临的刑罚。
六、法律漏洞策略法律漏洞策略是辩护律师试图找出控方指控中的法律漏洞或逻辑错误。
辩护律师会从法律文件中寻找相关的规定或判例,并将其与控方的指控进行比对。
辩护律师通过加深陪审团对法律细节的理解和认知,进而质疑控方的合法性和证明责任。
盗窃罪辩护词(从犯)
盗窃罪辩护词(从犯)[案号:X]被告:X案件名称: 盗窃罪(从犯)辩护词审理法院:X人民法院恭敬的庭长、恭敬的审判委员会成员、恭敬的检察官、恭敬的辩护人:我作为被告的律师,认真履行职责,代为申辩。
一、案情概述据通报,被告于X年X月X日在X处盗窃X家银行存款X万元人民币并逃逸。
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于X年X月X日被抓获。
经查,被告在该案的犯罪行为系从犯,其不是盗窃犯的主犯,而是在此案中参预了主犯的犯罪活动,并共同完成为了盗窃行为。
被告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其不具备作为故意犯的主观故意,因此应当以从犯的身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证据分析被告的犯罪事实认定存在疑问。
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被告多次否认与此案有关,并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供述存在不少疑点。
同时,被告当时心情焦虑,其供述不能可靠。
,主张从犯的辩护态度。
三、法律合用被告的罪名为盗窃罪,而其在本案中为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匡助或者有其他从犯行为的人。
被告参预了主犯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犯依照其罪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出比故意犯轻一级或者二级的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从犯的犯罪事实有一定过错,其在犯罪中的参预程度较低,应当判处较轻的刑事责任。
四、刑罚建议在被告的认罪态度、犯前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建议法院酌情从轻量刑处罚被告,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
五、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是盗窃行为已经发生,具体情节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2. 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匡助或者有其他从犯行为的人,具体情节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
3. 判处较轻的刑事责任:判决中,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合用较轻的刑罚。
在本案中,被告从犯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过错,但参预度较低,因此应当判处较轻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辩护技巧与策略
律师的辩护技巧与策略在法庭上,律师的辩护技巧和策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需要通过合理的辩护来保护被告的权益,并努力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律师辩护技巧和策略。
一、事实陈述和证据展示律师在辩护中的首要任务是准确陈述和解释事实。
他们需要清楚地向法庭和陪审团呈现案件的有关证据,并通过推理和逻辑引导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
在陈述事实时,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在法庭上运用恰当的语言和技巧,以使陪审团能够理解和信服。
二、证人询问和交叉审问证人询问是律师能否全面呈现案情并获得有利证据的关键。
律师在询问证人时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和观察力,能够迅速调整策略并适应证人的回答。
通过提问,律师可以引导证人提供有利证词,强调关键细节或矛盾之处,并削弱对方的证词。
同时,律师还需要善于运用交叉审问,即对对方律师引用的证人进行质询,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虚假性。
三、辩论和论证辩论是律师向法庭和陪审团阐述自己观点的主要方式。
律师需要通过逻辑推理、引用根据和判断权衡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论证,以使观点更具说服力。
律师在辩论中还需要注意对方观点的合理反驳和质疑,以减弱其论据和论点的说服力。
辩论过程中,律师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论证能力至关重要。
四、言辞措辞和表达技巧律师需要善于运用合适的措辞和表达技巧,以激发法庭和陪审团的兴趣,并使自己的观点更加生动和有力。
通过运用修辞手法、使用比喻和引用相关法律条款等方式,律师可以更好地向听众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案件细节。
同时,律师还需要注重语速、音量和停顿的掌握,以增强表达的效果。
五、案例引用和法律依据在辩护中,律师通常会引用类似的案例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法,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并加以引述和解释。
通过比较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更好地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依据,并增加说服力。
综上所述,律师在辩护中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技巧和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权益并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亲爱的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依法从严的角度,向大家阐述一些关于涉嫌行贿罪从犯的具体事实,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同情。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我的当事人并非主要涉案人,仅仅是辅助犯罪行为中的从犯。
涉嫌行贿罪从犯需要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实施行为,而我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只是被动地协助主要犯罪人实施了不法行为,并未主导或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对于行贿行为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行贿行为是指以财物或其他形式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特定的公职人员提供或者承诺提供财物的行为。
行贿行为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更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利益。
然而,我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并未主动参与行贿行为,仅是被动地执行了主犯的指令。
相信大家都清楚,从犯在涉案中的地位和行为其实是非常被动的。
从犯并无独立的意愿和主导能力,他们只是在主要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本案中,我当事人并非行贿交易的双方,而只是被动地履行了主犯的指令,帮助其实施了行贿行为。
因此,在评判涉嫌行贿罪从犯时,应该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和实施的主客观条件。
此外,对于我当事人的行为可以究竟罪责的一些问题,我们也需要思考并给予正确的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行贿罪的从犯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我当事人并非行贿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也没有参与行贿交易的决策过程,仅是在罪行发生后被动地协助和执行了行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辩证地看待我当事人的行为,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当事人在之前的生活和工作中一直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从未有过犯罪记录。
此次的行为是我的当事人受制于特定环境和压力的结果,与其一贯的品行和道德水准并不一致。
我们相信,只要给予我当事人一个机会改过自新,他将会学到深刻的教训,成为一个守法的、有责任心的公民。
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技巧
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技巧刑辩律师在为被告进行辩护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思路,并运用一系列技巧来进行辩护。
以下是刑辩律师常用的辩护思路及技巧:1.恢复事实真相:刑辩律师首要任务是恢复案件的事实真相。
通过调查取证、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辩论,律师可以从不同角度解读证据,找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而驳斥检察机关的指控,协助被告摆脱指控。
2.事实确认与证据分析:刑辩律师需要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和评判,找出证据的瑕疵和问题,以此质疑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采取合适的自找矛盾、时序出错、证人不准确等策略,冲击检方的证据链,实现证据销毁或者抑制的目的。
3.归责及刑事责任分配: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认真研究,刑辩律师可以对被告的罪责进行正确的量刑依据,提出合理的刑事责任分配。
协助被告获得合理的处罚,减轻刑罚或者为其争取免除刑事责任。
4.证人证词的质证和排除:刑辩律师需要调查并当庭质证与案件有关的证人。
在证人证词中探究矛盾和问题,找出不一致之处,并通过反复追问等方式展现证人的不可靠性、主观意愿或虚假陈述,从而动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5.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刑辩律师需要准确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律规范。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解释法律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指出检方辩解和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或不符合性,以此来进行辩护。
6.侦查程序及取证不规范:刑辩律师可以质疑或者抑制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如非法搜查、拘禁和审讯,采取非法取证等。
通过揭示取证不规范的行为,证明检方提供的证据不可信或者证据链不完整,最终实现被告的无罪。
7.心理战术:刑辩律师可以运用心理战术来达到辩护的目的。
通过观察法官、陪审员和检察官的反应,采取恰当的表情、语调和姿态,从而影响他们的思维和情绪,使他们有利于被告。
8.对比论证:刑辩律师可以与其他类似案件进行对比论证,从详细叙述类似案件的证据、量刑和判决,认为判决过轻或过重,以此来证明检方的指控和请求不合理。
辩护的技巧与策略有些
XX辩护的技巧与策略有些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衡量刑事案件是否依法、准确、公开、公正的关键,也是司法人员刑事案件智能的集中表达。
今天第一就为大家介绍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一起来看一下吧!(一)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根本功。
辩护业务是一种最根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
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
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
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
否那么只能是事倍功半。
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
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
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那么进行简要论述。
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
最后,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
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
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
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
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到达了成功辩护的目的。
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时机,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分的“悔罪”态度。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一、本文概述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认罪认罚制度背景、目的及运行机制的梳理,分析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面临的挑战与困境,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为刑事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健康发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二、认罪认罚制度概述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刑罚,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该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实践运用也日益成熟。
认罪认罚制度主要包括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罚三个方面。
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宽处罚,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纷争。
认罪认罚制度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然而,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避免强迫或诱导;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权益和提高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等。
诈骗案辩护词---认定从犯,大幅度减轻处罚
诈骗案辩护词---认定从犯,⼤幅度减轻处罚辩护词(邱某某涉嫌诈骗案)尊敬的审判长: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接受邱某某之母满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万鹏担任邱某某被控诈骗案的辩护⼈,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邱某某本⼈对全案的介绍和⾃我辩解,现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邱某某犯诈骗罪,辩护⼈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举⽰的证据,现就本案相关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对指控被告⼈邱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邱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具体意见如下:⼀、被告⼈邱某某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邱某某不是本次诈骗的领导者、指挥者,仅仅只是⼀个帮助家⾥进⾏⽇常管理的⼈员,起初并不知所收取的款项为⾮法所得,被告⼈邱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起了⼀个辅助作⽤,并不能对案件的发⽣起着决定性作⽤,所以被告⼈邱某某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2、被告⼈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系坦⽩,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被告⼈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邱某某主观恶性⼩,犯罪⼿段情节轻微,造成的犯罪后果相对较轻,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邱⼀某作为⼤⼤公司的出资者以及总经理,被告⼈邱某某作为邱⼀某的亲属,在邱⼀某不在的时候帮忙看管公司。
在本案中,不管有没有被告⼈邱某某的存在,其诈骗⾏为会照常进⾏。
⽽被告⼈邱某某仅仅只是帮家⾥忙,其主观恶性⼩,造成的犯罪后果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邱某某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邱某某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就连⾏政处分也未受到过,此次事件纯属误⼊歧途。
本想帮助家⾥挣⼀点钱,却没想到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5、被告⼈邱某某基本没有违法所得且当庭表⽰愿意主动退款。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权xx的辩护⼈,我结合卷宗证据和刚才的庭审调查谈四点辩护意见。
⼀、被告⼈权成⽇⾃愿认罪从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卷宗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权xx不仅⾃愿认罪,⽽且对⾃⼰的犯罪⾏为追悔莫及。
当天在港⼝被控制时,就如实交代了⾃⼰的犯罪⾏为。
在侦查阶段被告⼈⼀共有九次供述和⼀个亲笔供词,其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完全⼀致,从来没有反复,这是他认罪的具体表现。
他不仅⾃⼰认罪,⽽且在侦破全案和抓捕其他罪犯上也起到了积极作⽤。
从缉毒⽀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材料看,权xx是7⽉24⽇到案,⾦xx和⾦xx是8⽉3⽇到案,到8⽉7号本案五名被告全部到案。
在权成⽇供述之前,卷宗⾥没有其他任何⼈提供犯罪线索的材料,这就说明本案的侦破线索主要是被告⼈权xx提供的。
使⼀个涉毒上千克,有五名犯罪嫌疑⼈的跨省贩毒⼤案,侦查部门仅⽤15天时间就顺利破侦,与权xx如实供述,积极提供线索是分不开的。
虽然,侦查机关没有认定权xx有⽴功情节,但我在阅卷时注意到,权xx 在第⼆次供述时就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的⼿机号码,每⼈最少是两个号码,⾦*哲⾃⼰就有五个,这些⽆疑是抓捕罪犯的最有利线索,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权成⽇具有“以⾃⾸论”的量刑情节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构成“以⾃⾸论”的条件有两个。
⼀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本案权成⽇符合上述“以⾃⾸论”规定。
从⼤连市缉毒⽀队出具的案件来源看,卷宗第4页“该⼈形迹可疑,民警遂对其盘查,该⼈以为事情败露,⽴刻驾车逃离”。
这“形迹可疑和以为事情败露”的措辞说明,此时,⽆论是⼤连港公安局还是⼤连市缉毒⽀队均未掌握⼆⼈的贩毒罪⾏,在⼤连港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缉毒⽀队以后,在被告⼈⾦*浩逃跑的情况下,当天的第⼀次讯问笔录权xx就交代了全部犯罪经过。
这在缉毒⽀队的案件来源⾥也有记载:卷宗同上“另据犯罪嫌疑⼈权xx交代,该⼈和犯罪嫌疑⼈⾦*浩曾于2008年7⽉初,从其上线宋-哲⼿中赊了⼤约600克冰毒到青岛去卖,得此情况,我⽀队⽴即将两案并案侦查”。
从犯盗窃罪自首免除处罚的辩护词
从犯盗窃罪⾃⾸免除处罚的辩护词众所周知,盗窃固然可恨,但有些⼈往往是受到别⼈的唆使,强迫等因素⾛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法律中,当这种⾮主犯的犯罪嫌疑⼈想要减轻罪⾏时,该如何帮助其辩护呢?针对从犯盗窃罪辩护词?接下来,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从犯盗窃罪⾃⾸免除处罚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在征得其本⼈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构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因为被告⼈在外多年,基于内⼼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较⼩,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前科,社会危害性不⼤。
1、被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任何暴⼒⼿段及恐吓、威胁等⾔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的供述及受害⼈的陈述,可证明被告⼈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其所犯的罪⾏,真诚悔过,表⽰要痛改前⾮,这说明被告⼈已有改恶从善的决⼼。
3、被告⼈*****表现⼀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前科,被告⼈⽂化程度低,法律知识⽋缺,对犯罪⾏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也深刻认识到了⾃⼰⾏为的严重性,表⽰要痛改前⾮,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
另外,被告⼈*****也未给被害⼈造成实际损害,被告⼈的⾏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的策略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到底什么是辩护?辩护是个什么样子?今天我来说一说。
如果让我给辩护下一个定义,辩护就是律师通过对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争取达到为被告人洗清罪名或者减轻罪责的目标。
辩护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就是律师以被告人无罪释放为目标的辩护策略。
结合中国国情,更多的律师会退而求其次,改为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为目标的辩护。
由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往往会不再起诉,如此一来,被告人由于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理论上也是无罪的。
罪轻辩护就是律师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为目标的辩护策略。
又是由于中国国情,实践中大量的无罪辩护最终都演变成了罪轻辩护,律师们虽然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但是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于是就继续退而求其再次,争取被告人定罪免刑、管制、缓刑、或者“实报实销”(指刑期与羁押期限相同,判决之日就释放。
)二、无罪辩护又分为绝对的无罪辩护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绝对的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是真正无罪,实践中也分为三种,一是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实施的,实施犯罪的另有他人,例如呼格吉勒图案,实施杀人行为的是赵志红,呼格吉勒图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当然不犯罪。
二是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等。
三是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两个情况,(1)行为本身合法或者违法性轻微,例如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案,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其缓刑。
此后该案引起最高法关注,并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
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改判王力军无罪。
(2)行为本身不合法,但是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合法,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还有战争中双方交战的杀伤行为等,都是无罪的。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可能是有罪的,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法院就会判决被告人无罪。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控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的被告人辩护律师,现就本案进行辩护: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并不明朗。
并没有能够充分证实
被告人与主犯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犯罪协议,而且被控的犯罪行为也
不应当具有主犯的程度和性质。
因此,被告人不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从
犯责任。
其次,就被告人的确切行为负有犯罪责任也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加以
评断。
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存在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以及其是否协
助主犯实施犯罪并不明确,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无罪推定原则
加以处理。
最后,作为辩护律师,我坚信法律判决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如果不能
凭借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从犯行为,那么被告人就不应当被定罪。
在
本案中,存在若干证据不足或者犯罪行为未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况。
因此,
我建议法官判定被告人无罪。
谢谢法官!。
盗窃犯罪辩护词(从犯)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王**本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本人作为其涉嫌盗窃犯罪的一审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本人积极查阅了全部卷宗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
现根据法律以及犯罪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其存在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一、王**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起共同盗窃犯罪其中两起,公诉人已认定陈**入室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王**在外放风;共同偷盗面包车一事,庭审过程中查明,王**在距离偷窃现场100米外放风,陈** 打开车门,发动面包车,开车接走被告人王**。
虽2018年8月28被告人与陈**共同入室盗窃,但以上三起盗窃犯罪,被告人仅起到放风的作用,且该三起盗窃价值占总共盗窃价值的绝对比重。
故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行20%以下。
三、王**有退赃情节。
王**家属能够及时积极退回赃款,及时挽回受害人财产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主动退赃行为等情况可以对其减少基准行30%以下。
四、面包车已及时找回,被害人未遭受损失。
共同盗窃面包车一事。
陈**及王**将车辆丢弃在白璧镇一加油站附近。
被害人已找到车辆,被害人遭受损失,故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王**当庭认罪,且悔罪态度良好。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年月日。
对从犯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The opposite of success is not failure, but never act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从犯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对从犯的辩护词内容是有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基本案情、从犯的犯罪事实、从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等,法律上对从犯的判决是可以进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对从犯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刑事辩护词从犯方面怎么写?
刑事辩护词从犯方面怎么写?刑事辩护词主要阐述当事人是刑事犯罪从犯的事实并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刑事犯罪中,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代理律师在辩护词中主要从犯罪情节、地位及认罪悔罪态度方面入手,给被告人争取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
▲一、从犯刑事辩护词怎么写?▲从犯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王某的委托,并经王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被告人王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纵观本案,在这次打仗事件中,被告人一方共有七个人参与,分别是沙某、沙某某、大波、许某某、廖超、于某某和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既非本次伤害事件的组织者,也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只是手持匕首追了一个学生,没有实际伤到任何人,同其余六个同案犯比较,作用是最小的,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虽然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在上一个案件中因调解得到了充分的赔偿,所有被告人的赔偿义务已经依法免除,被告人为表达对当初自己错误行为的忏悔,为表达对受害人歉意,愿意尽最大努力继续赔偿受害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被告人马某某属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自己年幼无知、交友不慎、江湖义气太重,在律师会见中,我已经深刻感受到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们也可以体会到。
从犯的辩护意见
从犯的辩护意见
从犯的辩护意见是刑事辩护工作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从犯指的是在一起犯罪行为中,犯罪意图和主要犯罪行为由别人完成,而自己只起到了一定辅助作用或者知情并未阻止的角色。
在如何进行从犯的辩护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辩护律师应该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了解被告人的具体情况。
对于从犯来说,律师应该特别关注从犯的作用和作为原因。
只有明确了自己在案件中的角色,才能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第二步:明确证据,查找犯罪主体的责任。
一个人成为从犯是因为他的行为与犯罪事实有关。
辩护律师需要查找案件中所有的证据,挖掘犯罪主体的责任,以此为依据为从犯进行辩护。
第三步:运用法律进行辩护。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对于从犯的行为,是不会被认定为主要犯罪行为中的同等罪行。
辩护律师通过查找灰色地带,运用本国法律,为被告人进行从犯的辩护。
第四步:帮助被告人做出赔偿。
从犯在案件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他的行为往往与主犯人的协助或者是未阻止关系密切。
被告人可以谈判帮助在法律范围内的赔偿,通过赔偿尽量减少处罚。
总之,从犯辩护在律师工作中属于较为特殊的情况,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以及从犯的行为,明确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辩护,并帮助被告人尽可能地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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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系多名行为人共同作案,因形成犯罪智力与行为上的互补结构,相比单个主体犯罪,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样态。
在当前贯彻责任个别主义的司法原则下,刑事实务中如何区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罚当其罪,具有重要的刑辩意义。
尤其从犯辩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量轻重,因而成为刑辩律师在共同犯罪中实现罪轻辩护的主要路径。
笔者现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归纳十大从犯辩护策略,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策略一:应遵循同一案件认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主从犯应限定于同一案件而非不同案件之间进行区分。
当然,这里的“同一案件”应包括事实上属于同一起共同犯罪但因各种原因分开处理的案件。
换言之,同一案件应是指同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即“同一”是指事实判断上的同一,而非诉讼处理上的同一。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亦指出,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
显然,《纪要》的上述内容明确了主从犯同一案件认定原则。
策略二:分工与作用结合认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根据该规定,认定从犯采取的标准是“作用标准”。
与我国《刑法》直接采用“作用标准”区分主从犯的做法不同,国外刑事立法多采用“分工标准”区分主从犯。
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表面上看,两种分类方法似乎完全不同,互不交集,但实际上,分工本身是明确作用大小的关键,而作用的判断更是分工标准最终拟实现的目的,二者互为依托。
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主从犯的界定采用“作用标准”,但司法实践通常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地位来判断作用大小。
如首要分子,因其地位系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因此司法实践几乎无一例外的认为,首要分子是主犯;相反,因帮助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因此帮助犯只能认定为从犯。
需要说明的是,主从犯的认定需要借助分工情况判断,但分工本身属于事实问题,而主从犯的区分则属于评价问题,因此,分工本身不能等同于作用,作用的判断需要以分工为依据,但也同时需要综合全案,进一步评价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之不同。
因此,唯有贯彻分工与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方可实现从犯的正确辩护。
策略三:从犯意提起的角度加以判断
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历来主张造意者为首。
早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即有“共犯罪分首从”条之规定:“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
”这一标准直至今天仍然得到沿用。
例如,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当然,造意者为首,并不意味着非造意者就一律是从犯,但非造意者这一标准至少成为从犯认定的标准之一。
策略四:从参与共谋的程度加以判断
是否参与共谋以及参与的程度,通常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违法意识的强弱。
参与共谋者,对所共谋行为的性质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对行为拟造成的危害结果意欲更强。
所以,刑事实务中,参与了共谋的行为人通常以策划者加以认定,而从犯则通常以不参与共谋或者策划为条件。
策略五:从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程度判断
对犯罪过程加以控制者,通常被冠之以组织者或指挥者。
组织、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通常也是起意者,但亦有例外。
根据我国《刑法》第
97条、第26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是主犯。
因此,行为人没有从事组织、指挥行为的,可以做从犯辩护。
策略六: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主动性进行判断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参与犯罪,则通常会因参与的主动性而被认定为主犯。
相反,如果是在他人的邀约下或者命令下被动参与犯罪,且所从事的行为多为接受安排所致,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策略七: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的实行行为者进行判断
实行行为者,是指实现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之人。
如抢劫案中当场实施暴力并劫取财物之人;盗窃案中实施秘密窃取财物之人。
在我国,没有实行行为便无从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实行行为者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核心地位,主要的实行行为人也因此通常被认定为主犯。
相反,行为人如果只是次要的实行犯或者帮助犯,则只能认定为从犯。
策略八:从行为人是不是出资者或者资金的主要筹集者加以判断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也是共谋者、组织者或者主要实行犯。
因此,在经济类、财产类、贩卖类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
没有参与出资的行为人则一般被认定为从犯。
策略九: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获利者分析
共同犯罪中,获利多者说明其系共同犯罪的主要受益者。
在出资不明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情况、组织策划情况的场合,获利多者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
相反,获利很少、分赃较少的一方就可以考虑从犯认定。
策略十:综合全案考量,行为人所实施的其他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是否起到关键作用
由于司法实践中,部分共同犯罪案件的分工情况较为复杂,难以明确区分教唆行为、组织、策划或指挥行为、主要实行行为等。
对于这样的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在整个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
如果其行为较为重要,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否则为从犯。
例如,在诈骗类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联系资金转移的渠道,如果综合全案,该行为对于诈骗罪的实施或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否则应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