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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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林业生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天然林保护(或生态补助)工程、荒漠化防治、防护林体系建设等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森林调查设计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及资源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营林专业适用于从事林木育种、种苗、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业区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园林绿化专业适用于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园林植物选育及栽培、园林植物生态学、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森林资源利用专业适用于从事林产工业、木材加工、木材采运、林业机械维护及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森林资源保护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健康维护、森林服务功能保护及提高、湿地生态恢复及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林业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

(二)熟悉使用与林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四)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生产实践中的一般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

(二)组织实施林业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所撰写的总结、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等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被采纳。

(三)参与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四)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所承担的部分工作任务。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专业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和研究设计工作。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中的子项目,或对林业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完成的项目获得市(地)级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3、研究的成果被列为推广项目,或被专业主管部门采纳,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审计,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要参加撰写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程2项;

5、县级林业项目规划的主要起草人,其建议被采纳并组织实施;

6、主持完成县级森林调查和资源调查2项,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主持完成县级林业建设总体规划、指导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取得重大成绩;

8、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林业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掌握与林业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实践经验,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主持、制订并完成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管理办法等,被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二)主持完成市(地)级项目的课题,或主持完成的市(地)级重点研究项目,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

(三)在市(地)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中担任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编过省(部)级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法规和管理办法。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六)在省级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课题研究中担任项目或课题主持人,工作被专家认可。

(七)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技术配合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能力。

(八)能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作。

(九)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优秀成果奖、推广奖、星火奖)1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获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3、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或新成果的推广2项;或其研究成果被市(地)列为推广项目,或被市(地)级专业主管部门决策采纳;

4、主要参与撰写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或省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2项;

5、作为市(地)级项目规划的主要起草人,其建议被采纳并组织实施;

6、主持完成县级森林调查和资源调查等4项,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优秀,主持、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受到省级主管部门表彰;

7、主持完成市(地)级林业建设总体规划、指导林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取得突出成绩;

8、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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