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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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摘要]文章指出学生管理要想步入法治化轨道,必须积极探求有效途径:更新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法治化管理程序;完善信息反馈、执法监督系统;建立维权机构,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途径
[作者简介]李志兵(1972- ),男,江苏盐城人,南京晓庄学院宣传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学生管理。

(江苏南京211171)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9-0047-02
高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机构,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重要任务,其各项工作都应顺应法治化社会的总体要求。

作为各项工作的基础环节和首要环节,学生管理工作同样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用法治的思想、原则和方法,按照程序实施法治化管理。

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问题,只有在法治化理念的指导下,这项工作的开展也才能顺利有效地进行。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特点
1.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有所变化。

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权限包括:学籍管理权限、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权限、奖励和处分权
限。

随着大学生就业由计划分配向自主择业转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人生规划教育也成为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2.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性质发生改变。

以前,我国高等学校的运行经费基本都来自国家拨款,高等教育者的管理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高等学校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

现在,高等学校实行并轨招生,教育逐步市场化,学生自费上学,毕业后自主择业。

学校收取相关费用,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各种服务。

这些都意味着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在以前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时,增加了一种契约关系,这是种民事法律关系,这表示学校除具有刑事法律职能外,还具有民事法律职能。

3.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在高等教育改革之前,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模式单一,强调国家、集体整体利益,对个人价值和利益重视不够,学生基本处于从属地位,权利意识较为弱化。

随着“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法律课程在高校的广泛开设,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得越来越多,自我意识在不断觉醒,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维权的呼声越来越大,他们已经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途径
适应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必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内进行,逐步走上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变“人治”为“法治”。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多措并举,从各方面入手,寻找法治化的途径。

1.更新理念,增强法治意识。

新形势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发生变化,学校与学生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主体,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应当是为了学生的成长成才。

一方面,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要摒弃行政领导式的管理模式,树立服务社会与服务学生并重的办学理念,建立服务型的管理模式。

要将以生为本作为唯一的工作理念,增强为学生服务的意识。

另一方面,学生工作者也要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

学生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权益观,要经常性地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法律修养,学会熟练地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切实尊重大学生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更新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也包含了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

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高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给学生开设一定课时的法律基础课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进行宣传,指导学生进行实践,积极参与民主和法治管理,形成基本的法律理念,在学习生活中,学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处理问题。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校的前提条件,要实现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必须先要有健全的法制。

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那么法治化就只能是空谈。

国务院、教育部多年前就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教育法规对规范教育行为、规范学生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这些教育法规宣告性条款多,操作性差,其后也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

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统一的高校内部管理的大学法。

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是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进立法的产物,立法的总体价值导向着眼于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体合法利益的保障有所忽略。

各高等院校应当结合自身学校特点,制定学校管理章程,再在章程的规定下,制定包括学生工作在内的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

目前,各高校或多或少都已制定了各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但作为学校的“根本大法”——章程还不完善,甚至缺少。

高校应综合考虑本校的办学特色、管理模式、培养方案、专业设置、学生来源等具体情况,遵循“合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利和人性原则”“实体和程序相并重原则”,制定符合实际的学生公寓、考勤、学籍、学位申请、评奖评优、考风考纪、就业创业等方方面面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要符合管理规律和学生权益,可行性强,便于操作,还应富于人文关怀,体现人道精神。

新生入校后,要通过多种途径,在第一时间让学生知晓,让规章制度成为学生行为的准则,成为学校施行各种管理的唯一依据。

3.严格法治化管理程序。

法治化管理程序是指按照既定规则所要求的顺序、方式和手段来做出决定或从事行为的内容。

严格的程
序是民主和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执法权威,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是增强学生管理的透明度,保证严肃性、关键性的关键所在。

严格的程序,首先指高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

高校各项学生管理制度的产生都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反复论证研讨,经民主程序,举行听证,认真听取包括学生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经教代会、学代会审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的程序还指执法的程序。

学生工作的开展要依法进行,具体步骤要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展开。

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要求高校处分学生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前,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做出处分后,将处分送达学生本人,甚至学生的监护人。

4.完善信息反馈、执法监督系统。

孟德斯鸠曾说:“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高校在开展学生工作的过程中是否滥用了职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事,处理结果是否被学生认可,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及时掌握校内外各方面的反响,倾听各方面的声音,调整、修正、改进学生工作方法。

这就需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完善权力监督、制约系统。

如可以在校内设立校长信箱,接待日,解答学生疑问,倾听学生意见,及时纠正基层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学工处、保卫处、招就处、团委等相应的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向学代会通报工作,接受学代会咨询;
二级学院通过学干、团干、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动态,虚心接受学生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批评。

在校外,关注社会传媒对学校的报道、评述,乐于接受社会的监督。

5.建立维权机构,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高校要善于倾听,虚心接受监督,一旦发现管理者有越权、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给学生以权利救济的渠道。

《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5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法律、规章都赋予了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作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申诉、复议制度,使学生有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也使管理者有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

为使权利救济落到实处,高校应当设立学生维权机构,畅通维权渠道。

高校可以建立专门的维权组织和机构,成立独立的申诉审查部门,设立法律咨询室,设立维权信箱,建设大学生维权网站,聘请专门的法律老师为学生搭建维权平台。

可以成立学生权益代表大会,作为学生维权的法定组织,代表学生向学校提出维权诉求。

维权机构是学生行使权利的代表,应包括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维护正当的法定权利、使用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提供简捷且成本低廉的维权服务。

高校应提高对学生维权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学生维权机构人财物的投入力度,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应本着治本的
态度来处置维权诉求,对学生投诉的事项,从根本查起,从源头改起。

高校本身要勇于查找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取信于学生。

三、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中应注意的事项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涉及面广,需要一个过程。

要使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还需注意以下三点:
1.学生工作法治化需要常抓不懈。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体系还在逐步的健全和完善之中,长久以来存在的“人治”的传统,时有发生的学生侵权行为,种种现状和问题决定了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不是一蹴而就可以实现的,不是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事情,需要进行长期的实践和探索,需要根据学校的特点,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来实施,需要一个渐变过程,需要常抓不懈,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措施使之常态化。

2.学生工作法治化是个系统工程。

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单靠某个部门、某几个人员是无法实现的,需要从职能部门到院系,从管理者到学生,各个层面的通力合作。

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单纯仰仗完备的法制也是不够的,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的学生管理法治化系统,此系统应包括法治的主体系统(民主系统)、思想观念系统、教育系统、法制系统、辅助系统、信息反馈、监督系统等。

3.学校规章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

高等学校拥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可以根据具体校情制定内部规则,即校规。

校纪校规是落实教育法规关于学生权利的重要途径;按照法律对高校管理的
要求,制定校纪校规必须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即校纪校规的制定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校纪校规的地位应当低于法律规章。

四、结语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法治社会中的任何集体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法治文化、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为教化育人的高等学府,应当成为法治化社会建设的排头兵,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学生管理,都必须步入法治化的轨道,遵循法治精神,把法作为行使管理职能的最高权威,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也以此影响、教育学生,主导性培育和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把他们塑造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现代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黄文娟.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2]季海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廖腾琼.关于法治高校有关问题的思考[j].高教论坛,2012(3).
[4]吴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涉讼问题探讨[j].人力资源管理,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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