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现状及反思_章若昆(可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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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现状及反思
章若昆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素质训练中心
摘 要:透过“母女版”毕业照以及“禁吻令”等事件,讨论了高校管理法治化这一课题,指出了学校管理行为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的束缚和司法的支配,学生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在做出关系到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决定时,应当要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和谐。
关键词:高校 校规 学生管理 法律
大学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向和谐社会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基地,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创建和谐校园,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价值追求,而学生管理则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创建和谐校园最为重要的因素。
2011年夏,互联网上的一张携带婴儿的“母女版”毕业照吸引了许多人的目光,广州某高校新闻学院2007级女大学生小妍(化名)还没有毕业就成为了“大学生妈妈”,大学毕业、结婚生子同时发生,对于此事,人们给予的大多是理解和宽容,所在高校也是为其一路绿灯放行。
联想起当年的那场“禁吻令”风波,不由地使人感慨万千。“禁吻令”指的是几年前某些高校出台的“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类似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成都某高校则因学生在校园亲吻而开除其学籍,由此还引发了诉讼。“禁吻令”纷争昭示了该种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引起人们对校园法治诸多问题的关注、思考与争议。特别是对校园亲吻行为的处理已涉及学生学籍、学位和毕业等重大权益,如何界定此类行为之法律性质?类似行为该不该“禁”?“禁”的理由和依据何在?高校的法律权限在哪里?等等。
高校是以教育教学任务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为使其积极主动地完成教育任务需要赋予它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即高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做出决定的权利。但这种特殊性并不能成为学校管理置于法制社会之外的理由。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学校管理行为应受法律的束缚和司法的支配,学生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和司法救济。在做出关系到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决定时,应当要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
高校规章制度,即常说的“校规”,是指高等学校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用来明确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及按一定程序办理学校事务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然而,高校擅自出台加强学籍管理的文件和举措,所作的决定超出了国家教委的规定范围,增加了学生的义务,不管合不合法,学校的处分行为都立即生效,而且不违反“空白授权”的法律条款。立法概括性空白授权的缺陷,导致了现实中高校处分权行使的混乱,存在着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
应当说,单纯从权力来源上考虑,在处分权的领域内,高校是法律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处分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到行政法的调整。从终极意义上,问题的关键在于高校处分权行使本身的实质合法性,即高校行使处分权也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所作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当将这种不利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是指高校行使管理权必须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罚过不相当和责过失衡,应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学校在作出法律处分决定时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标准:1、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给纪律处分;2、处分可轻可重的,应选择较轻的纪律处分;3、受处分的人所受的处分必须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动机、目的及一贯表现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处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
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且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予以具体化。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公平公正地享受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国家为公民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来满足公民的这一要求,即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负有积极的义务。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并非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做出的,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法律虽赋予公立学校制定和实施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由于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自无执行之效力。
因此,在涉及影响学生的求知权和工作权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强制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使要对学生不当行为处理,也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权利,这样才能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促进学校的和谐。
时代在不断的前进,新形势下的高校“校规”也悄然发生着改变。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是适应时代需要、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新《规定》的颁布,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向法治化方向迈进。新《规定》废除了一些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以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使高校管理更明确、更规范,实现了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规的承接,学校规章与相关法律的“接轨”。新《规定》明确设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规定学生对退学、违纪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特别规定学校要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不服处分的学生提供救济,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的变化都体现了教育的依法行政趋向。
“依法治国”已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校”也随之成为高校教育管理的指导方针之一。法治是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和谐则是依法管理的内在要求。因此,高校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在观念和方式上也需要相应的转变,这就客观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最终必须走向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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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志明,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治化问题研究 《继续教育研究》 2010,(12)
[5]黄传慧,新《规定》体现法治精神与教育关怀“学生申诉制度”实践中可以多元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副教授解读新《规定》。2005.04.27.
[6]李军,加强高校学生工作的法治化构建 科教文汇(上旬刊),2009,(03)
作者简介:章若昆(1978.3—),女,湖北武汉人,汉族,研究生学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心理学、教师教育。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师范生心理教育能力的测量与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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