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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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解读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解读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解读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的法规。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解读:
1. 管理对象: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主要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烟火、信号弹等。

2. 许可证要求:对于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3. 安全标准:民爆物品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安全标准,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力、防水、防火、防静电等方面的要求。

4. 储存要求:储存民爆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包括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防水要求,以及储存容器和包装的质量要求等。

5. 运输要求: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运输路线的选择和安全标识等。

6. 销售要求:销售民爆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包括销售渠道的控制、销售对象的审核和登记等。

7. 使用限制:民爆物品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8. 监督和执法:相关部门负责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总体来说,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防止民爆物品的滥用和不安全使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和使用民爆物品,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影响。

下面将从原则、流程、控制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及合法合规。

2. 明确责任原则:各个环节的责任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

3. 制度规范原则:出入库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二、流程1. 出库流程(1) 编制出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出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出库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领取人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出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出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出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发放出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出库申请表中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民爆物品,记录出库数量、领取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出库台账中,确保物品的流向可追溯。

2. 入库流程(1) 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入库物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入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入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入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接收入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接收民爆物品,对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物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入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入库台账中,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性能、规格等相关信息。

三、控制措施1. 出入库许可制度:对于出入库物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出入库许可证明,确保出入库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人员资质要求:对库房管理人员、领取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物品标识:所有出入库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编号和标签,方便管理和追溯。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爆物品储存的安全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爆物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应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抓控的原则。

第四条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应对储存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民爆物品储存是指对爆炸物品、烟火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进行统一、有效储存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民爆物品储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益和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储存环境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选择地势平坦、距离居民区、建筑物等敏感区域一定距离的地方。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气体积聚和吸入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设置防火墙、隔离带等防火设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设置防雷、防爆装置,保障储存物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做好灭火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及时灭火能力。

第十七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实行24小时监控制度,对储存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录像备份。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八条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应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防火、防雷、防爆等功能。

第十九条民爆物品储存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条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应设置标识和警示牌,明确储存物品的类型和危险程度。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进行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旨在确保民爆物品储存的安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1. 储存条件:规定民爆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建筑的结构强度、防火阻隔、通风设备等。

储存场所的面积和容量也可能受到限制。

2. 储存设施:规定储存民爆物品时所需的设施和设备,例如防火柜、防爆设备、监控系统等,并对其使用和维护进行规定。

3. 储存管理人员:规定储存民爆物品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有专业的储存管理人员,负责储存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

4. 储存记录:规定储存民爆物品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建立储存记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储存时间等信息,以便跟踪和监控。

5. 安全检查和评估:规定对储存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进和修复。

6. 应急预案:规定储存民爆物品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处理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

7. 责任追究:规定对储存民爆物品期间发生的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包括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
1. 管理责任: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负有责任,必须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 申请程序: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使用民爆物品的许可证,包括详细的使用计划和安全措施。

3. 专业人员:物探作业单位必须配备经过相关培训和持有合法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来进行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4. 安全措施: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包括使用防爆器材和设备,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5. 储存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必须对民爆物品进行储存管理,包括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同时,在储存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6. 运输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在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运输规定进行,包括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且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7. 废弃物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后,必须进行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8. 监督检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物探作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其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以上就是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物探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民爆物品的储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1. 储存地点合理选择:民爆物品应当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场所选择应远离居民区和火源,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和防火措施。

2. 储存容器标志标识:储存容器应标明物品名称、重量、储存日期等信息,以便于管理和识别。

3. 安全储存方法:民爆物品应按照特定的储存方法,如分区、分类、分层储存等,确保不同种类的物品不会互相干扰、混杂。

4. 防火措施:储存场所应设置防火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自动防火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5. 通风通气:储存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通气条件,防止物品积压引发气体积聚,导致爆炸。

6. 安全排放:对于过期、损坏或不再使用的民爆物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理或销毁,禁止随意丢弃或销售。

7. 定期检查:储存场所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8. 储存人员培训:储存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民爆物品的特性和安全管理措施,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为了确保储存安全,建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1、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由专人(采购员)持购买证、本人身份证和上次购买后逐日消耗登记表到派出所办理准购手续,严禁别人代办。

2、由厂方派专车(符合安全条件)运输,严禁搭乘客和其它物品,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能同车装运。

3、卸装入库时必须清仓盘库,由保管员清点登记入库。

保管员、采购员、运输人员、押运人员、押运员应在入库登记上签字。

4、卸装入库时要设立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5、购进的民爆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应分库存放,严禁混放。

6、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内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7、库区应设立警示标志,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2)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制度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防止滥用爆炸物品造成的伤害而建立的。

购买制度:1. 购买爆炸物品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才能购买爆炸物品。

2. 在购买之前,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目的/用途和其他必要的信息,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购买爆炸物品的数量通常会受到限制,并且可能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才能购买大量爆炸物品。

储存制度:1. 储存爆炸物品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安全。

2.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特定的安全设备中,例如防爆柜或安全库房。

3. 储存地点必须定期接受检查和审查,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4. 储存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储存和处理爆炸物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方法。

5. 爆炸物品的储存时间也会有限制,过期的爆炸物品应该及时处理或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般的概述,具体的购买、储存制度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而有所不同,请在购买和储存爆炸物品时遵守当地法律和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3)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储存制度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般性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储存的一些原则和规定:1. 购买许可:通常,购买爆炸物品需要获得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售的民爆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指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炸药、雷管、火药和烟花爆竹原料等,以及其他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运营民爆物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许可内容包括经营范围、数量、存放地点、安全措施等。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

第七条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库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库房内的民爆物品不受损坏和泄露的影响。

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识要求,对民爆物品的包装、标签进行正确、清晰地标识,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储存、使用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储存民爆物品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储存环境干燥、通风,并避免阳光直射和火源的接触。

(二)依照民爆物品的性质、数量、规格、储存时间等要求,采取适当的储存设施,包括仓库、仓库及配套设施等。

(三)严格控制储存区域的进入,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无法接触存储的民爆物品。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使用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包括使用地点、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并按照方案进行操作。

第四章运输、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民爆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按照运输性质、数量等要求进行正确包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是指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为了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远离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确保安全距离。

2. 储存场所建筑物要求:储存民爆物品的建筑物应具备防爆、防火、防雷、防水等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避雷装置、防水装置等。

3. 储存场所标示:储存场所应设置标明“民爆物品储存区域”的明显标识,确保场所易于辨识。

4. 储存容器要求:民爆物品应储存在防火、防爆的容器中,防止意外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5. 环境监测:应定期进行储存场所的环境监测,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超过安全范围。

6. 人员管理: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配备专业人员,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7. 应急预案: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8. 监控系统: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以便及时监测和处理异常情况。

9. 定期检查: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10. 敏感区域管控: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并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储存民爆物品的安全,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爆炸物、炸药、火药等一类能够产生明显爆炸、燃烧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存储、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管理部门:明确负责民爆物品管理的部门,可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

2. 许可证件:对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等。

3. 存储要求:规定民爆物品的存储要求,包括存放场所的选址、场所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存储容器的要求等。

4. 销售要求:规定民爆物品销售的条件和要求,包括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销售场所的要求、销售记录的保存等。

5. 运输要求:规定民爆物品运输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运输车辆的选择和要求、运输路线的选择和要求、运输时的安全措施等。

6. 使用要求:规定民爆物品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使用场所的要求、使用时的安全措施等。

以上是一般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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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爆物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或“储存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科技保障,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条件第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四)有完善的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储存安全;(六)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域;(二)与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库房保持安全距离;(三)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水设施。

第七条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三)能够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储存岗位责任制;(二)储存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储存场所管理制度;(四)储存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五)储存安全检查制度;(六)储存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储存应急预案。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民爆物品的接收、发放和储存等环节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范例:
1. 来源管理:
- 所有民爆物品必须有明确的来源,禁止接收来路不明的民爆物品。

- 对接收的民爆物品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 接收与发放管理:
- 每次接收或发放民爆物品,必须有书面的接收或发放单据,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 接收时必须检查民爆物品包装是否完好,数量是否与登记一致。

- 严禁私自接收或发放超过规定数量或种类的民爆物品。

3. 储存管理:
- 民爆物品必须按照安全规定分类储存,防止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混合存放。

- 生产、存放、发放和销毁各环节必须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 存放民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非法或危险物品存在。

4. 监管与审计:
- 每个环节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与核实,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 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以上只是一个基本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范例,具体的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同时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是指国家对其使用、贮藏、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作出管制的爆炸性物品。

为确保公共安全,对民爆物品的管理有一系列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许可证要求:从事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活动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或使用民爆物品。

2. 限制使用场所:民爆物品的使用受到场所的限制,一般在城乡结合部、市区范围、人口稠密区等地禁止使用,严禁在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3. 贮藏要求:贮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建有专门的仓库或者库房,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保证物品不易受潮、曝晒和外力损坏。

4. 运输规定: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采取专用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安全规定,不得在普通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

5. 销售管理: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只能在指定的售卖点销售民爆物品,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

6. 安全保护措施:使用民爆物品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佩戴防护装备、设置警示标志等,以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7. 严禁非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非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与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安全,避免由民爆物品导致的事故和伤亡,履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社会责任。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解读(3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解读(3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解读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和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解读:1. 管理机构:民爆物品的管理由公安部门行使监督、执法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对民爆物品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管。

2. 申请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从事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先向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材料,例如经营场所的证明、人员的资质证明等。

3. 安全措施:民爆物品经营者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确保民爆物品在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这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购买必要的安全设备、对员工进行培训等。

4. 销售限制:对某些特殊类型或规格的民爆物品,国家可能会对销售进行限制。

销售商需确保购买者具备购买资格,并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以便追查责任。

同时,销售商也应当对可能存在的滥用民爆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管。

5. 违法罚则:对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般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口头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就是对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一般解读,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公安部门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最新的政策规定和解读。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解读(2)____通过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____年发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记者采访了____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____、____对此高度重视。

____年____月,现行条例施行,对于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禁止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售卖民爆物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信息。

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易擦除。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管理等。

对于重要的文档必须加密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三章使用和储存第十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演示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理解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确保企业民爆物品的安全储存,防备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保障生产设备的完好以及减少环境污染,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内的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以人为本,强调安全意识培养和事故防备措施的订立与实施。

2.制度管理,责任明确。

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对储存安全工作的负责。

3.完善技术措施,提高储存安全水平。

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储存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储存场合安全第四条储存场合选择1.储存场合应无防火、防爆隐患,阔别居民区和火灾隐患区。

2.储存场合的门窗应装有防护设施,保障场合的安全性。

3.储存场合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气体积聚。

第五条储存场合布局1.不同类别的民爆物品应分别储存,防止混放。

2.民爆物品储存应依照规定的距离和隔离要求设置。

3.储存场合应清洁整齐,且易于管理与察看。

第六条防火设施1.储存场合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保证灭火设备状态良好。

2.储存场合应设置灭火器材使用示意图,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防静电措施1.储存场合应设置防静电设施,减少静电引发的潜在不安全。

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着合适的防静电服装。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记录1.储存场合应有认真的储存记录,包含物品名称、数量、批号、储存时间等信息。

2.储存记录应定期进行整理与归档,备查。

第九条物品分类储存1.民爆物品应依照不同类型、性质进行分类储存。

2.相同类型的民爆物品应依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

第十条可燃物品与民爆物品隔离储存1.民爆物品储存场合与可燃物品储存场合应分开设置,严格隔离。

2.储存场合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不安全品。

第十一条储存容器1.储存容器应符合相关规定,质量可靠,防渗漏性能良好。

2.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完好。

第十二条储存标识1.储存场合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不安全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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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

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

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

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

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

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

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

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

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

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

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

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

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

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

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

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

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

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

,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

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

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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