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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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

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

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在商业和法律领域,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各种不可控的因素导致合同双方协议中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情势变更可能会对原本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产生影响,因此,了解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几个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概念。

案例一:疫情导致航空公司航班取消疫情爆发对全球航空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许多航空公司不得不取消原定的航班,以保护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以依据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原本合同中关于航班的条款。

例如,航空公司可以选择提供退款、更改航班日期或提供航班凭证等替代方案,以应对因疫情而发生的情势变更。

案例二: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延期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可能会对工程项目的进行造成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请求情势变更的支持,以延期工程的完成时间,并且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或索赔。

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法律规定,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情势变更的原则将会适用,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

案例三:经济衰退导致租金降低经济衰退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租金成为了企业的重要成本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租赁合同可能需要根据经济情势的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商业租户可以要求降低租金,以应对经济下滑的情况。

情势变更的支持将允许租赁双方根据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确保双方的利益。

案例四:战争或政治变动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战争、政治变动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情势变更的支持,以便根据新的情况对合同进行调整。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两个国家之间爆发了战争,那么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的原则将会适用,合同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条款,以适应新的情况。

案例五:劳动力不足导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力不足可能会导致企业难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招聘足够的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请求情势变更的支持,以便灵活调整劳动合同的条款,例如增加工资、改变工作时间或增加福利待遇等。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在商业活动中,情势变更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情况。

当合同订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时就需要考虑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困难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此时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况。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采购数量、交付时间和价格
等内容。

然而,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化等,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同时价格也发生了一定的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

首先,采购方需要对情势变更的原因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明,确保情势变更是
客观存在的,而非虚构的。

其次,采购方和供应商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就合同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交付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势变更。

最后,双方应当及时书面确认调整后的合同内容,并按照新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使得合同的履行更加合理和公平。

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合同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内容的调整,从而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纠纷和损失。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商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在面
对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保障自身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精神,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实现合同的双赢。

情事变更法律后果承担(3篇)

情事变更法律后果承担(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约定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引发情势变更问题。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旨在探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二、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1. 不可预见性不可预见性是情势变更的核心特征。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

这种不可预见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些变化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些变化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发生的。

2. 非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化,不是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市场变化、经营决策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非商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2)政策调整;(3)法律法规变动;(4)不可抗力等。

3. 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情势变更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实现成本过高。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标的物灭失;(2)合同标的物价格大幅波动;(3)合同标的物无法生产或者无法采购;(4)合同标的物质量严重下降等。

4. 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化,使得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其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承受过高的损失;(2)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无法获得预期的利益;(3)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情势变更典型案例范文

情势变更典型案例范文

情势变更典型案例范文在一个不算太大却充满烟火气的小城里,住着咱们故事的主人公老张。

老张呢,是个普普通通的小商人,在街边开了个小杂货店,卖些日用百货。

老张一直租着一间店面,这店面的位置那是相当不错,就在一个居民小区的门口,人流量大,来来往往的人总会顺道进他的店里买点东西。

老张和房东老李签订的租赁合同一签就是五年,租金每年两万块,这价格在当时也算合理,老张心里盘算着,就这么踏踏实实地干下去,小日子肯定会越过越红火。

可是啊,这世事难料。

就在老张租了店面的第三年,小区门口突然要修地铁了。

这地铁一修可不得了,原本热热闹闹的街道被围挡围了个严严实实,店面门口的路也变得坑坑洼洼,到处是施工的噪音和灰尘。

老张的小杂货店一下子就变得冷冷清清,别说新顾客了,就连老顾客都绕道走了。

老张每个月的收入那是直线下降,以前每个月还能赚个几千块,现在连房租都快付不起了。

他愁得头发都白了好几根,心里想:“这可咋整啊?”这时候,他就想到了自己的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他还得给老李交两年的房租,每年两万块,这对现在的他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老张觉得,这情况和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完全不一样了。

以前这里是个好地段,现在因为修地铁变成了一个“大工地”,这就是典型的情势变更啊。

于是,老张就鼓起勇气去找老李商量。

老张见到老李,苦着脸把自己的情况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老李啊,你看看现在这情况,修地铁把我这生意都快搞黄了。

我不是不想交房租,是实在交不起了啊。

这就跟咱们当初签合同的时候不一样了,这属于情势变更,你看能不能把房租降一降呢?”老张一听就急了,他觉得老李太不近人情了。

但是他也知道,光着急也没用,得拿出点法律依据来。

于是,老张就去咨询了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听了老张的情况后,告诉他,根据法律规定,像这种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就属于情势变更。

如果老张能够证明他的生意受到了地铁施工极大的影响,他是有权利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情势变更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情势变更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情势变更篇一:《我眼中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与情势变更》嗨,大家好!今天我想和你们聊聊一件特别有趣又很重要的事儿,就是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还有情势变更。

你们可能一听这个名字就觉得很复杂,哎呀,我一开始也是这么想的呢!我先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是个小商人。

他和别人签了个合同,是关于供应一批货物的。

叔叔按照合同的要求,准备好了所有的货物,就等着对方来取货给钱了。

可是啊,突然发生了一件谁都没想到的事儿。

一场大火把叔叔存放货物的仓库给烧了一大半,好多货物都损坏了。

叔叔当时就懵了,这可怎么办呢?按照合同,他得按时交货啊。

这时候就涉及到这个情势变更了。

那什么是情势变更呢?简单说呀,就像是你在玩一个游戏,游戏规则一开始都定好了。

可是玩着玩着,突然发生了一件特别大的事儿,就像天上突然掉下来一个大陨石,把游戏场地都给砸坏了一部分。

这个时候,原来的游戏规则可能就不太合适了,得根据这个新的情况来调整一下。

在合同里也是这样,像叔叔遇到的火灾这种意外情况,就改变了当初签合同时候的那种状况。

这时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就像一个大救星一样。

我听爸爸说,这个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情势变更有很详细的规定呢。

要是没有这些规定,像叔叔这样的人可就惨了。

叔叔就去找了律师咨询。

律师就给他解释说,按照这个解释啊,如果发生了像火灾这样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且这个事情让合同变得如果继续按照原来的样子履行就特别不公平,那这个合同就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的规定来调整。

比如说,可以延长交货时间啊,或者重新商量货物的价格之类的。

我还有个同学,他的爸爸是做建筑工程的。

他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本来和甲方签了合同,按照一定的价格来建房子。

可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建筑材料的价格突然涨得特别厉害。

就像坐火箭一样,蹭蹭地往上涨。

同学的爸爸算了算,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继续建房子,那他不仅赚不到钱,还得赔好多呢。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在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过和对方当事人协商后,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变更。

以下是一个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

在某城市,小明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小明购买小李的产品,并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货款应该在每月的15日前支付,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小明在第一个月的15日无法如期支付货款。

小明向小李解释了情况,并提出了情势变更的建议,希望将货款的支付日期延后到下个月的5日。

小李经过考虑后同意了小明的请求。

双方达成了新的支付日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作为补充。

根据新的协议约定,小明需要在下个月的5日前支付货款。

这个案例中,小明因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货款,主动与小李进行了协商,提出了情势变更的请求,并最终与小李达成了新的协议。

这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要求。

情势变更原则的出发点是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理利益出发,使得合同的履行更加灵活适应实际情况。

在本案例中,小明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支付货款,但他积极主动地与小李进行了沟通,表明了自己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小李在考虑了小明的请求后,同意了情势变更,并重新与小明达成了新的协议。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和协商。

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

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达成新的协议,以实现合同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合同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应该主动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合同履行的问题,并达成新的协议。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理权益,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矿业案例分析之十四】申升: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更该如何处理?

【矿业案例分析之十四】申升: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更该如何处理?

【矿业案例分析之十四】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更该如何处理?申升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案情】2006年,某县政府决定拍卖出让A湖某县水域四个采区的采砂权。

某县A湖采砂管理办公室(简称“采砂办”)制作并在某投资网站上登载了《某县砂石开发招商引资推介书(A 湖采砂开发项目)》。

2006年4月17日,某省水利厅作出某水政法字[2006]24号批复,原则同意2006年A湖某县部分水域河道采砂开采权拍卖方案,明确拍卖可采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控制采砂船为38条,年控制开采总量为2320万吨;全年禁采四个月以上。

后,甲公司在采砂办委托举行的竞拍中获胜。

2006年5月10日,采砂办与甲公司正式签订了《A湖某县四采区采砂权出让合同》(简称《采砂权出让合同》)。

双方约定了合同的期限、采砂船数量、年控制采量、拍卖成交金额及其他权利义务等。

自2006年7月,某省持续高温干旱天气,降雨偏少,A湖水位急剧下降,出现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罕见的低水位。

2006年8月18日,因A湖水位过低造成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甲公司被迫停止采砂。

另,采砂办是某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某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砂办,负责采砂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由某县财政安排。

2007年8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采砂办签订的《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办、县政府依照合同约定补足135天采期并提供全部税费发票;如采砂办、县政府不能补足采期,则应退还甲公司多支付的拍卖成交款4727万元(含税费)。

一审庭审中,甲公司撤回了补足135天采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县政府、采砂办退还甲公司采砂权出让价款1079.54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对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履行的困难或不可能,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应用。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年内每月向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国际原材料市场的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公司供货。

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无法继续按照合同履行采购义务。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公司可以向供应商提出合同变更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调整采购价格,以适应原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动。

双方也可以协商调整采购数量,避免因价格上涨导致的过大经济压力。

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还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情势变更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有效方式。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可以使双方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避免因合同履行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它为当事人在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时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合同调整方式,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为合同当事人在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时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合同调整方式。

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方法,以便在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合同调整,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2. 变更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3. 合同的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1. 变更合同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变更后的合同应当能够实现原合同的目的。

(2)变更后的合同应当公平合理。

(3)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解除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违背公序良俗。

3. 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价格为每吨1000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供应商无法按原约定价格供应原材料。

公司认为,原材料价格上涨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请求变更合同价格。

法院判决,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格为每吨1200元。

2. 案例二:某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设备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设备出口关税大幅提高,导致公司无法按原约定价格出口设备。

公司认为,关税提高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生论文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生论文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

本文以“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法;公平;效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合同的基础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本文将以“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约定进行了装修。

然而,在租赁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乙发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将被征收,房屋可能被拆除。

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甲则认为,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但未明确情势变更的情形,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分析(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能克服的。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抗力性。

这是指情势变更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关键条件,即由于情势变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

当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

当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3. 合同继续履行。

在特定情况下,尽管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变得困难,但仍然可以继续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探讨

情势变更原则探讨

情势变更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因不可抗力 或意外事件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或 履行成本过高, 可以免除违约责

适用条件:合同 订立时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 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117条
免责范围:因情 势变更导致的合 同无法履行或履 行成本过高,可 以免除违约责任
结果
协商变更方 案:与合同 相对方协商 变更方案, 达成一致意

履行变更手 续:签订变 更协议,完 成变更手续, 确保变更合
法有效
实施变更: 按照变更方 案实施变更, 确保合同履 行符合变更
后的要求
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明确情势变更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判断情势变更是否发生,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确定情势变更的时间点,以便于确定责任承担 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避免滥用和误用
变更条件:不可抗 力或情势变更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或履 行显失公平
变更方式:双方协 商一致,或法院判 决变更
变更后果:合同内 容、履行方式、期 限等发生变化,可 能涉及违约责任、 赔偿等问题
合同解除的可能性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免除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 指在合同订立后, 因不可归责于双 方当事人的原因, 导致合同基础发 生重大变化,致 使合同履行显失 公平,当事人可 以请求变更或解
除合同。
添加标题
情势变更原则的 目的是保护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
添加标题
情势变更原则的 适用条件包括: 合同订立后,合 同基础发生重大 变化;合同履行 显失公平;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案件(3篇)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活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了家庭生活的重任。

在此期间,王某与李某的沟通逐渐减少,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6年,王某因工作调动回到本地,但此时李某已与一位男士相识并产生了感情。

2017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发生不可逆转的破裂,是否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

同时,法院是否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变化,判决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中,李某表示,由于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缺乏沟通,感情已经破裂。

同时,李某与王某的感情确已发生不可逆转的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 王某则认为,虽然双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感情裂痕,但仍有和好的可能。

王某表示愿意努力改善与李某的关系,争取家庭和睦。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确实已发生不可逆转的破裂。

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恶化。

此外,李某与他人的感情纠葛,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感情裂痕。

2. 关于情事变更原则,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并未达到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程度。

因此,法院未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3.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情事变更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充分考虑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未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3篇)

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合同法领域,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动,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又称不可抗力、情势重大变更等,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难以预见的;2. 不可抗力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3. 重大性: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基础条件产生重大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

二、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1. 合同成立后发生情势变更;2.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3.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4. 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基础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实际情况。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以避免因情势变更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赔偿损失:因情势变更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免除因情势变更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市区的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房屋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城市规划调整,该房屋所在区域被划为商业用地,导致房屋价值大幅上涨。

情势变更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情势变更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又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所能克服的客观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对合同的法律后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无法预见。

若合同订立时已存在该变更,则不属于情势变更。

2. 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导致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当事人无法克服该变更,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履行合同。

3. 非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因自然力量或社会原因导致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客观性:情势变更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不能是当事人主观臆断。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已交付的财物,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

3. 继续履行:若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无实质性影响,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 预期利益丧失:若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丧失预期利益。

丧失预期利益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

5. 不可抗力免责: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并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但需注意,不可抗力免责仅限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将显失公平的情况。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甲发现某乙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总价款调整为80万元。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某乙提供的货物价格大幅上涨。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作者: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岳建鹏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要点,结合法院相关案例,做简要介绍,以实务供参考。

【定义】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i]。

其实质是依照诚实信用的要求,突破契约严守原则,使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相适应,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实质的公平。

【立法规定】我国立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立几经反复,最终确立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情势变更原则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

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或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2.正确理解和慎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

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给彼此依存并密切关联的不同经济领域或者行业之间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但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中的利益损失一般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

因此,在个案中,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和甄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民法案例分析(情势变更)

民法案例分析(情势变更)

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势变更)一、案由广州市A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西B羽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案情介绍广州市A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西B羽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号)。

2013年4月1日,以A公司为甲方,以B 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羽绒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按期为甲方供应90%白鸭绒10000公斤,单价370元,货款金额3700000元,从4月15日开始交货;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开始组织备货,2013年4月至10月30日期间按甲方要求(甲方需提前7日通知)分若干批次送货;付款方式为在备货期间,甲方支付700000元保证金给乙方,甲方指定成衣加工厂向乙方提货,结算方式为以单批货物60天内结算;甲方指定加工厂按该合同要求提完所订之货且按合同约定要求付清全部货款后,乙方应如数退还甲方保证金;乙方收到保证金后不履行合同,应按保证金的2倍赔偿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保证金700000元支付给B公司。

2013年4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函告》,内容为鉴于目前我国发生的禽流感病毒H7N9,水禽交易市场受到严重影响,鸭毛收购无货可供,故而贵公司于我们订购的羽绒合同不能履行,只得终止。

同日,B公司将保证金70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给A公司。

2013年4月12日,A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根据我委托方与你司(供应方)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羽绒购销合同》,你司应在合同约定期间向我委托方提供合格成品羽绒,我委托方向你司支付人民币70万元保证金,你司在收到保证金后不履行合同的,应按保证金的2倍赔偿我委托方。

合同生效后,我委托方依照约定向你司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你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我委托方发出《函告》,称合同不能履行需终止,并于2013年4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了我委托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但未依照《羽绒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2倍保证金即人民币140万元的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典型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典型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典型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典型案例:
案例概述:
甲、乙双方于2020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一年后,由于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房屋租金大幅上涨。

甲方向乙方提出涨租要求,要求将月租金提高到万元,否则解除合同。

乙方不同意涨租,甲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租金上涨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首先,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其次,该变化是由于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所致,非因当事人过错;最后,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因此,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或者重新协商租金。

案例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对乙方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本案中,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提出的涨租要求不合理,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如果法院认定情势变更成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后果(3篇)

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 情势变更须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

3.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4. 情势变更须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5. 情势变更须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当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理分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情况。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履行不能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但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 合同解除或变更后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后,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理分担因解除或变更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条款适用,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某乙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某乙的生产成本增加。

某乙因此向某甲提出协商变更合同价格,但某甲拒绝。

情势变更法律救济案例(3篇)

情势变更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XX市人民政府案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基本事实:2008年,XX市人民政府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XX市人民政府将一块土地出让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出让面积共计10000平方米,总出让价格为2亿元人民币。

合同还约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签订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开始进行土地开发工作。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出台,导致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房价大幅下跌。

在此背景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严重影响,公司资金链出现紧张。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价格,降低土地成本。

XX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经研究决定,同意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但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XX市人民政府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变更,降低土地出让价格。

二、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XX市人民政府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更,即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房价下跌,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使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严重影响,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购房合同的情势变更

购房合同的情势变更

购房合同的情势变更在现代社会,购房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购房合同作为双方达成共识的书面文件,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漫长的购房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导致原本签订的合同内容需要进行变更。

这种变更,我们称之为购房合同的情势变更。

一、情势变更的含义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需要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的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终止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此外,《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变化情况: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政策调整等。

3. 影响合同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 无法预见:变化情况是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5. 不可归责于双方:情势变更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四、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1. 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情势变更情况。

2. 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变更后的情况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3.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购房合同情势变更的实际案例案例一:某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 5000 元。

合同签订后,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房价出现大幅上涨。

购房者认为,合同继续履行会使其遭受重大损失,于是向开发商提出情势变更的请求。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将房价调整为每平方米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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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按语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并正确予以运用,在合同显失公平时运用好该制度,解除或变更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要掌握的基本技巧。

如果对该制度理解不深运用不好,笼统地认为情势有所变更就可解除合同,就可能导致诉累。

本案就是情势变更较为典型的一例,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把握好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不得不另行提起诉讼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案件简介2016年5月17日,原告山东滨州广和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棉业)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滨州中纺银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银泰),请求法院:1.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场租赁使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750000.00 元(截止2016年6月底);3.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货场维修费用15814558.98 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2003 年11月25 日,原告广和棉业与被告中纺银泰签订《货场租赁使用合同》。

双方约定,原告将面积42993.55 平方米的货场及附属设施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20 年,自2003 年11月1日起至2023 年11月 1 日止,租赁费每月25000 元。

租赁期间,租赁场地设施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场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长期拖欠租赁费,且不当使用租赁设施,造成货场严重毁损,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随着土地使用税的提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原告将货场租赁给被告使用,一方面是为了方便被告经营,另一方面是增加收入,以租赁费作为解决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保障。

现在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8 元,每年需缴纳税费达343948.40 元,但合同约定的租赁费为每年300000 元,土地使用税已超出租赁费四万多元。

被告中纺银泰辩称,1、原告广和棉业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原告收取租金,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取得收益。

对于原告来讲,合同的目的是收取租金,至于背后动机和目的与租赁无关。

其次,原告广和棉业作为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法定义务人,应该预见到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此系商业风险。

原告以收取的租金不足以缴纳土地使用税为由而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2013 年7 月17 日,中纺棉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棉花)与广和棉业签订的《中纺棉花收购广和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双方确认的收购支付流程》第二条第2 项约定,广和棉业清退滨州华鲁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棉业)对土地、房屋以及对中纺银泰的土地及房产的占用,并将相关土地、房屋交由中纺银泰。

即中纺银泰取得涉案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中纺银泰有正当理由不再向广和棉业支付租金。

2016 年4 月13 日,中纺棉花与广和棉业通过仲裁解除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中纺银泰及时行使抵销权,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不再欠广和棉业的租金。

故,广和棉业以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2、广和棉业声称中纺银泰破坏租赁货场,与事实不符。

13年来,中方银泰正当使用货场,并未损害货场路面。

即使路面有毁损,也是运输车辆碾压,系货场的正当使用,并非故意损坏。

而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便路面损坏,应由广和棉业而非中纺银泰维修。

根据合同约定,中纺银泰仅对租赁设施承担维修义务。

焦点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本案合同是否应因土地使用税升高的情势变更而解除;2、被告是否拖欠租赁费及应支付违约金;3、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场地的维修费用。

办案思路及历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首先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进行论证,认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13 年,系有效合同。

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双方应该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其次,我们就租赁费支付的事实进行核实,得知因原告拖欠被告借款,被告已行使抵销权,且至案件诉讼时,被告并不拖欠租赁款,所以原告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理由。

再次,我们就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进行了研究,查阅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判例(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孚化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鲁民一终字第477 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 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如果法院认定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应按照上述规定上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准核。

而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477 号判决意见来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使用税的上升不属于情势变更。

我们的研究结论是土地使用税的提升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不应因此解除合同合同,即便认定情势变更,也应维护合同履行,最多也只是变更租赁价格。

最后,我们认为,租赁的场地尚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所损害,原告要求支付场地的维修费用不能成立。

办案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正常能力范围内能预测到和估计到的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

比如市场价格波动、物价的波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消费者价值观的变化等。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赖以生存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产生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案中,土地使用税已由合同成立时的2元/川提高到12元/川,标准提高了500%,合同约定的租金已不足以支付土地使用税,原先可以获取的利益为负数,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

判断本案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关键是税赋的变化是否为原告能够预见或可以预见。

税赋调整是国家根据客观经济情况,发挥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属于政策范畴。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税种,其调整由国家依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进行。

经查,滨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自1990 年至2014 年经过6 次调整,自0.5元/川调整至12元加。

自2002年至2014年进行了3次调整,涉案土地使用税税额由2元/川调整到12元/ m2( 2002 年2 元/ m2> 2004 年4 元/ m2> 2007 年8 元/讥2014年12元/m2),无论调整的频度还是调整的幅度均超出了原告可以或能够预见的范围。

因此,该政策调整不属于商业风险。

但是,构成情势变更并不意味着必须解除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1 )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实现利益均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

( 2)解除合同。

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可以径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

上述两个效力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

按照合同严守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则该合同必须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原告可选择变更合同的救济方式,但在本院释明后,其仍坚持解除合同。

对此,本院认为,合同履行的基础尚存在,变更合同更有利于公平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倘若判令合同解除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亦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之初,就确立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层报程序,目的不仅仅在于统一裁判尺度,更在于防止司法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和交易的正常秩序。

故对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租赁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80 万元,该债务原告尚未全部履行。

关于债务履行,原告承诺自2004 年其逐年以股本红利偿还借款,自2007 年起以货场租赁费全额用于偿还借款。

根据该约定,被告中纺银泰可以停止支付租金,以应付租金抵销其对广和棉业的债权。

截止2016 年6 月份,租金冲抵债务后,原告仍欠被告借款105 万元。

由此,原告所主张被告欠付租金的事实不成立,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亦不成立。

关于原告主张的货场路面修复费用的问题。

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如货场地面确有损坏,也只会对被告使用货场获取收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此项请求原告可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履行完毕或被解除的情形下主张。

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滨州广和棉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最终一审判决生效。

原告又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合同提高租金。

办案随想本案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但是一审法院还是认定了土地使用税的提高系情势变更,并赋予了原告另行起诉的权利,让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提高土地租赁费用。

该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反映出原告未能审时度势,在法院释明变更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解除合同,结果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造成诉讼费用和时间的浪费;从另一方面看,对情势变更理解发生歧义,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未能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动情形有所预见或提前约定而导致,所以,签订合同时对可能影响合同重要条款的情形作提前安排或约定,才可能避免出现一些波动因素而影响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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