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履行僵局 情势变更
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合同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民法典》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
本文将对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一种制度。
三、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所致。
4. 情势变更具有严重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1. 变更合同内容: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势。
2. 解除合同: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以避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五、情势变更的举证责任在情势变更纠纷中,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情势变更的存在、不可预见性、不可克服性、不可归责性以及严重性。
六、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七、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1. 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订立时的市场状况;(2)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3)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4)当事人是否有过错;(5)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等。
合同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不能情势变更合同履行不能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缔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或控制的特殊情况的发生,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本文将就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势变更问题进行探讨。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与作用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使得当事人无法履行原合同。
这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改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不能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旨在保护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缓解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法律纠纷。
二、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情势变更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
2. 技术水平变更:由于新技术的出现或旧技术的淘汰,使得合同履行方式发生变化。
3. 市场供求状况变更:市场供求的变化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例如原本供不应求突然变为供过于求。
4. 法律法规变更:法律法规的修改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例如税收政策变更等。
三、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影响情势变更会对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包括:1. 合同解除:当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 合同修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以适应新的情势变更,使得双方利益平衡。
3. 赔偿责任:如果情势变更是由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等。
四、应对情势变更的原则针对情势变更,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协商解决情势变更问题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利益平衡。
2. 诚信原则:当事人在面对情势变更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主动与对方协商,以解决问题。
3. 合理原则:处理情势变更应着眼于双方合同的具体情况,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确保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简析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简析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规定: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从理论上说,若构成情事变更,则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免责。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规定: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怎么确定情势变更呢?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
使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示公平。
具体而言: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
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删除“非不可抗力造成的”。
意味着将不可抗也纳入情势变更规则之“情势”的范围,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艰难,可适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这样可以弥补《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规则)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可以减免责任的规定之不足。
2.删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划清了《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与《民法典》第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界限。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情势变更并不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但会使实现合同目的的实际难度超出理性人的想象,并且会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其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是具体的、完整的裁判规范,并非授权条款,法官只有认定权而无裁量权,而情势变更则是一个授权条款,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由法官在法庭解决。
3.“情势”的范围。
合同的“情势”指的是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
所谓“基础条件”,就是理性人(一个富有经验的诚信商人)在订立合同的那种客观条件下,一定会签订合同。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完成。
另外,若是由于特殊事件或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和市场变化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得到完善。
首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概念,以防止主观意愿的干扰。
应按照法律的界定,将不可抗力限定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应规定情势变更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的。
法院应参考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市场状况,进行合同调整或解除的判决。
最后,应设立合同变更基金或保险机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由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法预测和克服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可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情势变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法对情势变更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或恶意推诿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交易。
因此,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交易,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及合同履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及合同履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1、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
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
关于情势的类型。
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总体上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的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实质上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类型有很多,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合同法 情势变更
合同法情势变更
在商业世界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情势往往会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根据合同法来处理情势变更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合同签订后,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来进行合同的修订或者解除。
这就是合同法对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情势变更的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该首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合同法对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应该谨慎处理情势变更的问题,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纠纷。
同时,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合理约定相关条款,以便在情势变更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
总之,合同法对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合理约定相关条款,并且在情势变更发生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因为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纠纷。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合同法情势变更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从而影响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抗力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4. 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5. 情势变更具有持续性:情势变更具有持续影响,不是暂时性的。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满足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的情况。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违约责任免除: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性、不可归责性。
2. 情势变更是否具有重大性、持续性。
3.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4.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理。
5. 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程度。
法学专业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答辩记录
法学专业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答辩记录哎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情势变更原则。
听着有点复杂对吧?但是放宽心,咱们就简单聊聊,保证你听了之后能轻松懂,甚至还会点头说“原来是这样啊!”情势变更原则,这名字听着就很高大上对不对?其实就是法律上讲的一种原则,意思是: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生了你完全没法预料到的重大变化,导致履行合同变得异常困难,甚至是不能完成了,那么你就可以申请修改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当时签了也行,结果突然来了个“天降横财”或者“意外灾难”,这合同的执行就变得不那么“美好了”。
你说,谁能预测到未来呢?就像你今天签了一个合同,明天突然碰上了大规模的疫情,生意一下子停摆,根本不可能按原定计划履行,这就属于“情势变更”了。
你不能说这时候“合同是合同,我一定得履行”。
不行,咱们得看现实,得看这些变化是不是你根本就不可能预料到的,或者即使预料到了,变化大得连你自己都觉得不现实,根本不能继续下去。
你不能因为天气不好,雨下得太大,就硬着头皮去赶路,是吧?不过,这个原则虽然看起来有点“为难”合同一方,但它也不是说随便什么事情都能拿来当借口。
比如你签了个合同结果自己犯了个错,然后去找个“情势变更”的理由逃避责任,那可就不行。
你可别想着“今天没开车,明天一看,车坏了,没得跑,咋办?”这种理由肯定是不能用的。
换句话说,情势变更的前提是你自己没办法控制的外部环境改变了,而不是你自己闹的“乌龙”。
再说,咱们中国古话说得好,“一纸合同,何其牢靠”。
合同一旦签署,双方都得按约定履行。
然而,现实生活中可不全是按照计划来,有时候天有不测风云。
就拿咱们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来说,假如你和别人约好去参加一个活动,结果临时下大雨,或者突如其来的事情让你根本腾不出时间,那你是不是就可以说:“哎呀,真是不巧,这真不是我能预料到的,咱们换个时间吧。
”这是生活中的“情势变更”了吧?只是大家没那么复杂地去操作法律条文。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又是怎样的呢?实际上,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重大且不可抗拒的变化。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概述1. 情势变更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这是情势变更制度设立的基础。
(2)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公平。
3. 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1)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实际情况。
(2)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以避免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不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1. 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1)当事人无法预见:在判断情势变更是否发生时,应考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
(2)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应排除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应考虑情势变更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
(4)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公平,应考虑情势变更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合同法 履行僵局 情势变更
民事类] 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复制链接]高行玮,张浩:$ a% M# ?+ C% s5 a内容提要:合同长期履行僵局,是指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也不要求解除合同,直至时过境迁后,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不论是支持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支持解除合同,都可能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此时应当分别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
- Q$ Y9 P; G' K【案情】% N A r; t6 e! X# c- u原告(反诉被告)杜小宝。
被告(反诉原告)杜月娣。
7 w# \4 A+ _# c9 U3 t1 n/ q3 ~2 {/ p- g L9 c( j; E" H) ~* Z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原先关系较为和睦。
上海市曲阳路650号1808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
原告早年在外地工作,2002年初返回上海后,被告提供系争房屋给原告居住。
不久,原告提出购买系争房屋,原、被告双方遂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27万元购买系争房屋,但未就交易细节作其他任何约定。
2002年3月16日,原告支付了房款1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
此后,系争房屋由原告与家人实际居住至今,但剩余房款12万元始终未支付,双方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上海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被告从2006年起提出对房屋重新议价,双方在数年中多次协商价位,但均未达成一致。
到2013年,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 `6 v! {; w* v: s0 t6 m0 z- n1 `! _原告杜小宝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约定以27万元买卖系争房屋,原告已先支付15万元并搬入房屋居住。
此后原告在2002年9月筹足剩余房款,主动向被告要求付清房款,但被告始终推诿,不愿接受,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上海房价不断上涨,双方几经协商,都未达成一致。
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又称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等,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履行。
我国《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履行。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2. 不可预见因素:如市场价格变动、汇率变动、政策调整等。
3.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第三人原因、意外事件等。
三、情势变更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四、情势变更适用范围1. 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合同的订立:在合同订立后,如遇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合同的终止:在合同终止过程中,如遇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情势变更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就情势变更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请求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
合同法第26条对情势变更的规定
合同法第26条对情势变更的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情势变更概述a. 定义与适用范围①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② 本协议适用于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成本显著增加的情况。
b. 情势变更的认定①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认定情势变更的发生,并就情势变更的性质、程度和影响进行协商。
② 若双方对情势变更的认定存在争议,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决。
c. 情势变更的处理① 若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② 若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成本显著增加,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或履行方式。
第二条情势变更的协商与通知a. 协商① 甲方和乙方应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及时就情势变更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协商。
② 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积极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b. 通知① 甲方和乙方应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对方。
② 通知应包括情势变更的性质、程度、影响以及双方协商的情况。
第三条保密条款a. 保密义务① 甲方和乙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②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b. 保密信息①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财务信息等。
合同法情势变更
合同法情势变更
甲方(变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情势变更,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特订立本合同法情势变更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 情势变更的确认
双方确认,由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 情势变更的内容
2.1 双方同意对原合同第____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双方同意对原合同第____条进行补充,补充的内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情势变更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未涉及的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4. 其他
4.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理由引起的合同履行条件发生了变化。
情势变更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法律上有一些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出现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是因为某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法的原因,导致了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等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势变化。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势变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的解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请求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并采取合理措施来应对。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订立时充分考虑到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导致在情势变更发生后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价格和交货时间。
但由于某种不可抗力的原因,供应商无法按照原定的时间交货。
此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与供应商协商重新确定交货时间,以适应新的情况。
而如果供应商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情势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遇到情势变更时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同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2024年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2024年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____年施工合同中,涉及到“情势变更”的问题是指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所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或不可能完成的情况。
情势变更是一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订立时未预见到的原因所导致的合同条款需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并探讨如何解决情势变更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实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情势变化当事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不能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____年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问题应当参照该法律条款进行解决。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在____年施工合同中,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订立时未预见到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施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情势变化当事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则不能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情势变更是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这里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使得合同不能实施或者困难实施的情况。
2. 情势变更是由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订立时未预见到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合同订立时未预见到的原因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没有能够预见到的情况。
3. 情势变更当事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情况不能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在____年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以上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权利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在____年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如变更合同条款、调整工期、增加费用等。
情势变更的法条
情势变更的法条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发生改变的情况。
对于情势变更,我国《合同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条:第一、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实现,视一方或双方约定情况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
在这里,所谓的不可抗力,指的是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因此,当发生这些不可抗力因素的时候,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或永久中止。
第二、履行方式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合同法》第159条)。
履行方式的变更可以涉及到多个方面,比如物品运输的方式、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等。
第三、价金比例变更在买卖合同中,如果资金紧张或产生其它原因,导致实际支付金额与约定金额出现比例差异,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价金比例,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合同法》第161条)。
这个法条主要是针对买卖合同中的价金比例变化,如果不遵循比例变更规定,将造成一方的利益受损。
第四、责任转移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一方需要通过另一个方获得权利或者避免义务,则应当得到另一个方的同意,否则,该方不负责任(《合同法》第122条)。
这个法条主要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责任转移和补救问题的情况,需要另一方的认可才能有效。
总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是很常见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变更问题,将会严重损害合同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因此,当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并尽可能地减少双方的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处理当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处理时,很多人会感到困惑。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但有时候情况会发生改变,导致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这时候,处理情势变更就成为一项关键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合同变更的原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修改,也可能是突发事件导致的不可抗力。
常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价格变动-生产工艺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突发疫情或自然灾害-法律法规调整处理情势变更的方式协商一致当双方发现合同需要调整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
双方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释,以适应新的情势变化。
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沟通畅通,尊重彼此的权益,最终达成共识。
公证确认如果合同变更涉及重大利益或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双方可以选择向公证处进行确认。
公证可以使合同变更更具合法性和公信力,防止后续出现纠纷。
仲裁调解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调解的方式解决。
仲裁会对纠纷进行公正、中立的调解,最终作出裁决,以维护双方利益。
应对情势变更的建议在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时,双方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及时沟通,保持透明-尊重合同精神,互相信任-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合规-着眼大局,维护整体利益-如实记录,留下证据-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处理是合同管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双方需要在变更中保持沟通和理解,以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处理情势变更需要谨慎、周到,要遵循合同精神,尊重契约精神,最终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理情势变更是常态,关键在于双方都要保持理性、稳定,以合同的履行和维护为目标,最终实现合同的平稳达成和有效执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处理至关重要,双方应以合同精神为准绳,以协商、公证或仲裁等方式应对变更,维护双方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合同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僵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履行变得极为困难,从而产生合同解除或者变更的争议。
在我国,合同僵局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合同僵局的概念、成因、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僵局的概念合同僵局,又称合同僵化,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履行变得极为困难,使得双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但又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从而陷入一种法律上的困境。
三、合同僵局的成因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变得极为困难,甚至无法履行。
2. 交易环境变化:交易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
3.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进而引发合同僵局。
4. 当事人恶意:当事人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进而引发合同僵局。
四、合同僵局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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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类] 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复制链接]高行玮,张浩:$ a% M# ?+ C% s5 a内容提要:合同长期履行僵局,是指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也不要求解除合同,直至时过境迁后,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不论是支持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支持解除合同,都可能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此时应当分别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
- Q$ Y9 P; G' K【案情】% N A r; t6 e! X# c- u原告(反诉被告)杜小宝。
被告(反诉原告)杜月娣。
7 w# \4 A+ _# c9 U3 t1 n/ q3 ~2 {/ p- g L9 c( j; E" H) ~* Z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原先关系较为和睦。
上海市曲阳路650号1808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
原告早年在外地工作,2002年初返回上海后,被告提供系争房屋给原告居住。
不久,原告提出购买系争房屋,原、被告双方遂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27万元购买系争房屋,但未就交易细节作其他任何约定。
2002年3月16日,原告支付了房款1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
此后,系争房屋由原告与家人实际居住至今,但剩余房款12万元始终未支付,双方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上海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被告从2006年起提出对房屋重新议价,双方在数年中多次协商价位,但均未达成一致。
到2013年,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 `6 v! {; w* v: s0 t6 m0 z- n1 `! _原告杜小宝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约定以27万元买卖系争房屋,原告已先支付15万元并搬入房屋居住。
此后原告在2002年9月筹足剩余房款,主动向被告要求付清房款,但被告始终推诿,不愿接受,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上海房价不断上涨,双方几经协商,都未达成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系故意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配合原告将系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原告愿意付清剩余房款12万元,再加算利息。
: M' q/ m, A6 H x4 n; z0 G1 M% e* y" M2 ^4 E1 c: s. F被告杜月娣辩称,原告始终未支付12万元余款,违约在先,不存在被告拒收的情况。
2002年口头约定的房价并不是一个最终确定的合同,上海房价上涨后,双方一直在协商一个合理的房价。
现如果原告能支付一个合理的房价,则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 s/ m; g) f/ I# D, v+ G" w8 S7 ~被告杜月娣反诉称,原告始终未支付12万元余款,已构成违约。
且目前房价相比2002年升值巨大,如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
请求法院解除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
后经过法院释明,被告将诉请变更为请求变更合同内容,要求原告参考当前房屋市场价支付剩余房款83万元。
/ Y% h6 y( l2 i0 t4 P8 S原告杜小宝对反诉辩称,2002年到2004年,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接受剩余房款并办理过户,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
原告坚持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最多再加上利息等适当的补偿。
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
) z/ b! @( x+ J, w$ |; R3 X& G8 A ( w C, e7 f: y: j+ u本案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要求支付剩余房款而被告拒收,被告也无法证明其曾经催讨剩余房款而原告拒付。
经查,系争房屋在2013年的市场价已达到160万元以上。
2 B) c9 Z% S( `【审判】8 `) T7 g6 ~7 R- u/ G3 U6 O: o6 W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本应按约履行。
但原告仅支付了部分房款15万元,尚有12万元余款未支付;被告也仅交付了房屋,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明确了支付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和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确定系其中一方违约在先。
在过去十年时间中,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始终未能完全履行,同时也并未解除,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尽早解决纠纷,却始终僵持直至本案诉讼。
在此期间,市场房价持续上涨,与2002年相比已发生了的巨大变化,显然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口头缔约之时所能预料。
如果继续按照2002年约定的房价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
而双方显然都已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多次对重新约定房价进行磋商。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有权要求对房价进行调整。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系争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原告已付房款的比例、以及原定房价中的亲情因素,可酌情确定原告还应支付的房款余款为53万元。
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在依法调整房价后继续履行。
被告应在原告支付房款的同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法负担。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杜小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杜月娣购房余款53万元;二、被告杜月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杜小宝办理过户手续,将上海市曲阳路650号1808室房屋登记到原告杜小宝名下。
7 q+ D8 w6 V! I( R! \ e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评析】一、陷入长期“履行僵局”的合同- y& l. Y0 U9 r3 O: k, g% g' r% X' o$ w在某些情况下,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可能因种种原因,陷入到一种长期“履行僵局”的状态,即双方均怠于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也不催告对方履行,更不主张解除合同,仿佛合同的履行已经被双方遗忘一般,任由时间白驹过隙般流逝而不采取任何行动。
通常而言,这种状态较多出现在民间交易中,双方存在一定人身关系,且所定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甚完备。
归纳而言,陷入长期履行僵局的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v: L) q+ a6 i, X& \' Z% f1、合同双方存在对等履行,但未明确约定履行时间和先后顺序。
这种情况往往是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或因存在人身关系而轻信合同必然顺利履行所导致的。
由于不存在履行时间和先后顺序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期待对方先表达履行的诚意,从而使得合同履行被长期拖延,陷入僵局。
且由于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从法律上无法判定是哪一方违约在先。
2、合同双方均怠于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当事人既不主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不通过催告履行等方式行使己方的权利,也不以通知解约等方式寻求从合同关系中解脱。
双方之间始终存在合同的拘束力,却都保持着不予理睬的态度,长期陷于僵持。
- o6 k( ~0 x6 t8 Z; h8 d5 R; I( W& a* _* F& w9 p3、一方起诉时距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已经过较长时间。
通常短则三四年,长则可达十年以上。
这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使其顾忌人情面子等问题而迟迟不愿诉诸法院。
由于时间已经间隔过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极可能发生转变,各种客观情况的变化也可能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
9 P3 z6 y. w' ]3 [" g/ T1 l2 v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02年就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却除房价外未约定任何履约的细节。
此后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双方都未能彻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且除了在数年后因房价上涨曾协商过变更房价但未达成一致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过行动。
由于彼此间的亲情关系,双方在这十年当中始终未寻求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到2013年原告最终下定决心起诉时,该房屋买卖合同已名副其实地陷入到长期履行僵局之中,整个房地产市场也已然沧海桑田。
! K# B3 u: U+ u" ?% {% C4 v3 v( ]# M8 S3 n& y( z: e' s' [二、以情势变更规则化解合同长期履行僵局! v8 u9 h+ ^1 ?' o* [. b* z* P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要件:1、须有情势之变更,即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发生巨大变化,如战争、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重大政策调整等。
2、情势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至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
3、情势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料而且有不得预料之性质。
“不得预料之性质”需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行业一般的注意义务等标准判断。
4、情势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5、须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显失公平。
4 e9 @; L) X6 Y7 _4 `& T2 l; D/ z1 i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之情势不可预见或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该情势往往具有遽变性、突发性和宏观性。
仅仅是长久时间的经过,通常并不能构成情势变更,因为合同成立时所基于的客观基础,都必然是处于一个伴随长期经济趋势而变化的态势,这种长期经济趋势,应是一般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能够预见及预料到的。
然而,在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情况下,合同延拓的情况已远远超出当事人的预料。
在长时间的僵局期间,客观情况的变化也许是缓慢、平稳而持续的,无法被视为遽然剧烈,但相比合同缔约时的情况,却可能已经构成了当初难以想象的天翻地覆的剧烈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且造成僵局的双方对此都存在过错,无法仅归咎于其中一方。
此时,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陷入长期履行僵局的合同进行处理。
就本案情况而言,双方在2002年口头缔约时,无法预料合同的履行会一直拖延到10年之后的2013年。
在此期间,上海的房价持续不断的上涨,到诉讼时,系争房屋的房价已上涨了5倍不止。
就算是以10年的涨幅来看,也超出了大多数人在2002年时的预期。
且即使房价上涨本身是能够预期的,合同履行会面临如此局面也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想范围,且该局面并非单方面故意或重大过失促成的。
由于合同长期履行僵局是互负对等履行义务双方共同不作为的结果,无法仅让其中一方为此承担责任。
如果继续履行,将导致利益的明显失衡。
故在本案中有必要适用情势变更规则,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以实现公平。
6 O6 Y: H$ y2 L% r5 O& W( ?4 x) D2 O9 R u* p- N' T/ B( q7 C情势变更规则的法律效果,可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