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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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变化内容

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变化内容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不计免赔率险
不计免赔率险
不计免赔率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指定修理厂险
盗抢险 不计免赔率险
主险和附加险的对应关系变化
险别 附加险
可投保不计免赔率险的附加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0三 示范条款内容变化 • 车辆损失险
示范条款主要变动 车损险责任免除变化 ➢ 删除“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以体现代位追偿。 ➢ 删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 删除“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 在保险人需要对损失进行重新核定,但无法进行的,现行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示范条款约定“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 ➢ 将“发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改为“发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 验或检验不合格”。 ➢ 增加“本身质量缺陷” “核反应核辐射”导致车辆损失的责任免除。
0三 示范条款内容变化 • 车辆损失险
主要变化点: 删除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及完善代位追偿约定
删除“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 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 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的约定,即删除 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 责任的内容。
修改原因
保护消费者权益 适应社会发展
不论是否有责,车辆损失均 可以在车损险项下全额赔偿。
0三 示范条款内容变化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二是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

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车险的保障更加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三是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提升车险服务水平。

《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理解车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我国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文件,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下面将逐条解读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并说明其作用和意义。

首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什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最基本保险条款,它涵盖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间、投保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商业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自燃、爆炸、碰撞等意外情况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对不同损失或责任承担的赔偿限额进行规定,确保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第三,免赔额。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共同约定的免赔额,即在一定情况下被保险人需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第四,保险期间。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在这一年内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责任和赔偿。

第五,投保范围。

机动车商业保险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行驶,保障了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安全出行。

第三,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保险市场有何意义?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于保险市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相关责任和赔偿限额,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是规范市场秩序。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020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

2020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

2020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核定时限及特约条款4.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5.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正文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旨在帮助保险行业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以便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本文将对 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盗抢险:保险车辆因盗抢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条款的核定时限及特约条款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如果情形复杂,保险人应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此外,保险条款还包含了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和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等。

三、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主险,以及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等附加险。

四、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辆,但具体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事项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赔偿。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版)教学内容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版)教学内容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条款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销售地,或从销售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车辆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三)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是一种交通保险,主要保障汽车提车运输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车辆损毁、交通事故等,提供赔偿服务。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提供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各不相同。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示范条款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示范条款内容1、保险期间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是指车辆由交通部门指定的起点地址开始提车的时间,至车辆运达交通部门指定的终点地址的时间。

其中提车时间为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运达时间为保险期间的终止时间。

2、保险责任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发生人员伤亡并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保险金额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车主根据自身需求和车辆价值进行选择。

保险金额越高,保费相应越高,反之亦然。

4、赔偿规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赔偿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司需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损失和伤害的证据,如车辆维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应按照公正价格计算,以确保赔偿金额科学合理。

(3)如果车主选择了优惠条款,那么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损失赔偿应根据优惠条款的约定进行。

二、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购买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时,车主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保险前,车主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和保险责任,以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对赔偿产生影响。

2、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公司时,车主应该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知名保险公司,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服务。

3、了解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车主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车主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和车辆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并充分考虑到保费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4、注意保险附加条款保险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针对保险合同中未能涵盖的风险所制定的特殊条款,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也需要重视。

车险知识测试题

车险知识测试题

车险知识测试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的是()A、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C、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D、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农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对于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描述不正确的是()A、扩大责保险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8条责任免除事项;B、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C、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D、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

3.下列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险的是()A、机动车损失保险;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C、机动车不计免赔率保险;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4.下列不属于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主险的是()A、机动车损失保险;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C、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5.下列附加险中,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附加险的是()A、玻璃单独破碎险;B、自燃损失险;C、新增加设备损失险;D车上货物责任险。

6.下列附加险中,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附加险的是()A、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B、不计免赔率险;C、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D、指定修理厂险。

7.下列车辆不可以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是()A.家庭自用汽车;B、事业团体用车;C、企业非营业用车;D、营业客车8.下列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A、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B、车上货物责任险;C、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D、指定修理厂险。

9.下列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A、车上货物责任险;B、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C、不计免赔率险;D、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单程提车保险

单程提车保险

单程提车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条款。

第二条本示范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示范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本示范条款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第七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下列保险责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自然灾害:洪水、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等自然灾害;2. 交通事故:碰撞、倾覆、坠落等交通事故;3. 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抢夺;4. 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伤害;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盗窃、抢劫、抢夺;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全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20车险改革内容

2020车险改革内容

四、丰富产品体系 全面规范车险产品增值服务,提升人身伤害保 障水平,为车险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修订 过程
条款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成立工作组
集思广益
确保合规
持续完善
2019年9月-10月,由银 保监会和行业协会牵头 成立条款修订工作组, 封闭工作。 各成员以行业大局为重, 签署保密协议,严明工 作纪律,全身心投入到 车险示范条款的修订工 作当中。

主要修订内容
02
优化条款结构,提升消费者的体验
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体系: (一)主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二)附加险: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4、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主要修订内容
03
以一切险保障车损,大幅扩展承保责任

主要修订内容
01
优化条款体系,丰富产品供给
机动车综合
单程提车保险
行业示范条款
特种车综合 摩托车、拖拉机
驾乘人员意外险
新能源车险 (暂缓)
车电一体条款 车电分离条款
创新产品
里程保险(UBI)
鼓励开发差异化、专 业化、特色化的商车
产品

主要修订内容
02
优化条款结构,提升消费者的体验
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例: 1. 主险从4个简化成3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将
02
产品监管要求
指导文件
2020年2月21日,银保监会办公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 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对车险产品的 监管机制、报备流程,报送材料等方面做了 要求部署。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1]]单程提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1]]单程提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1]]单程提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03.20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3.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4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财产险监管部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现予印发,供各公司参考使用。

中保协联系人:陈古铭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3月20日。

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变化内容

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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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和附加险的对应关系变化
险别 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 附 加 险 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 非营业用车)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不计免赔率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车损险
机动车产品体系(含挂车) 三者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盗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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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示范条款体系变化
合并保险条款, 体现风险差异。 现行商业车险条款(2009版) 改革后商业车险条款(2014版) 1.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B条款(平安条款)
3.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பைடு நூலகம்保险示范条款
1.A条款(人保条款)
3.C条款(太平洋条款) 4.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保险金额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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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示范条款内容变化 • 保险金额
示范条款与现行条款车损险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对比
内容 不足额投保 示范条款 无 2009版条款 可以,比例赔付
新车购置价
不含车辆购置税
含车辆购置税
1、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
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 赔偿处理 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 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但均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2、按照实际价值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以不超过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 失,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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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变更: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修订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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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坏;(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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