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分析(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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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分析(doc 6页)

在我国,风险投资是新生事物,由于各地政府,特别是发达地区政府对风险投资的重视,在探索风险投资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由于我国的经济、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致使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机制仍未形成。

风险投资仍由政府投资为主

从全国风险投资发展较早的几个地区分析,北京地区约有十余家正式注册的风险投资公司,另外还有若干从事风险投资的管理公司、顾问公司和基金。北京风险投资最为发达,民间投资最为活跃,这除了因为中关村地区有30几所高校,50于家国家级研究所,6000多家中小型科技企业之外,北京地区海外风险投资进入较早,整个地区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活跃的创新气氛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和现代金融的结合。

深圳的风险投资起步于1993年。深圳市政府在风险投资方面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并从一开始就明确风险投资要市场化运作,按经济规律办事,政府不干预风险投资的经营。深圳市还走了外向型的道路,1999年,在境外成立了风险投资基金。此外,深圳市对科技风险投资的扶持措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措施包括:(1)对投资机构的资本金逐年增加;(2)70%的资本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

上海也是风险投资非常活跃的地区,其经验主要有三点:(1)政府管理到位。1999年8月,上海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上海市科技创新投资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全市的风险投资工作。由于管理得力,政府主办的投资公司取得明显效果,充分发挥了示范作用,并且带动大型国营企业集团投资的社会化风险投资公司的迅速发展,其注册资金占到浦东总量的70%以上。一些吸纳民间资金的风险投资机构也有所发展;(2)规范的风险投资运作模式。上海创投公司实行风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作为投资公司,与7家管理公司和4家托管银行建立起合作关系。创投公司是资本的所有人,负责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总体运作;管理公司负责为资金寻找项目和撰写可行性报告,目前已有7家管理公司签约,在项目投入时,管理公司还必须匹配5%--10%的资金;托管银行选定了民生银行、建行、上海银行负责资金款和财务监测,同时提供配套的融资服务;(3)1999年底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创办成立,

少把资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少量的投资额中又基本都没有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险、养老等各种基金尚未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也缺少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保障机制。

2.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有待完善

风险投资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目前有数十家风险投资公司,但运作上需要完善。(1)投资方式需要调整。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通常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而我国有相当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则以贷款的方式运作资金;(2)完善评价机制。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虽然风险投资公司仍然可以找到项目,但蕴含的风险很大,限制了搜寻的范围。这些公司如果不在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如果不能逐步转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投资、运行市场化方面来,这批资金将或不能有效地投入高科技,或不能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不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3.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沿用传统国有企业管理模式,还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投资运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造成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人员素质、管理经验都很欠缺,大部分投资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后期跟踪和辅导都跟不上,从而无法与国际上有实力的风险投资机构竞争。

4.被投资方与投资方在投资理念方面存在差异,投资效率较低

很多科研成果产权不清,有的企业责、权、利也不明晰;在企业管理及发展方向上,被投企业与投资方的目标,尤其是在参股方面要求相差较大,观念不统一,大多需要很长的磨合期,造成投资协商无法进行。

5.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风险资本出口不畅

风险投资追求超常规的股权投资收益,这种主动承担风险的投资动机,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通道,这正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的本质特点。目前风险投资的出口有上市、回购、并购、清算等几种方式。这几种方式在法律保障和操作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使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或套现。

国内深、沪两市主板及拟议中的二板都难以及时满足大多数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需求,致使国内许多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纷纷寻求在境外上市,导致大量资本、人才和科技成果等外流,对未来的国内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形成了很大的压力。

6.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保护

由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使风险投资不敢涉足风险较大的中试前期的投资。如果不放开无形资产在工商注册资金中比例的限制,将影响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充分肯定,也将限制风险投资对企业无形资产运作空间。

7.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力量薄弱,缺乏相应的高素质专门人才队伍。中介机构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甚至有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这使得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方面更艰难。

8.法律未给予风险投资充分保护

由于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动作机制,因此国外相关法律对有关风险投资的问题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如美国成立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地方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冲突。虽然《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但从总体上讲,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成体系的滞后效应,仍是政府面临和应解决的现实问题。

政策建议

我国风险投资存在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并且和我们国家的改革进程存在密切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引导,推动要素主体的规范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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