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客户融资租赁合同(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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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融资租赁合同
(个人客户)
出租人:XX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办公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承租人:XXX
身份证号:
法定住址: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XXX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承租人【XXX 】(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向乙方出租本合同明细表(表 1)中记载的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乙方从甲方处承租租赁
物事宜,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意并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制作本合同叁份作为本合同成立的书证,经当事人双方的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下面签名盖章后,
甲方、乙方、代理人各持一份。
关于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权限的行使及本合同规定的甲方义务的履行,甲方可以让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
(以下称“代理人”)代替其行使上述权限,履行上述义务,也可以让代理人辅助行使上述权限,辅助履行上述义务。上述权限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租金的催收、接受,将租赁物停止使用与回收等。乙方同意由代理人行使基于本合同的甲方的权限,履行基于本合同的甲方的义务。甲方指定【 XXXX 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代理人。甲方有权根据其判断追加或变更其他第三方为代理人,甲方追加或变更代理人在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见所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与各附件。乙方在此声明并承诺其已仔细阅读并保证遵守本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与各附件。
乙方:
甲方:
合同明细表(表1)
租赁物明细表(表2)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
第 1 条(本租赁合同的宗旨)
(1)甲方从合同明细表(以下简称表1)中记载的乙方指定的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人)处购入乙方指定的表1 中记载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乙方保证承租该租赁物。
(2)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 2 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向甲方确认,租赁物的出卖人是根据乙方的独立判断选定的,表 1 及其他相关资料中记载的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数量、技术水平以及服务内容、质量、技术保证以及价格条款、交货期、运输等所有事项,都是乙方与出卖人商议决定的内容。
(2)乙方确认乙方做出上述选择和决定并未依赖甲方的技能,也未受到甲方的任何影响或干涉。乙方对自己的决定和选定负有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与出卖人之间就租赁物的买卖发生争议时,由乙方代替甲方与出卖人进行交涉,并对解决该争议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就甲方因该争议而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包括但并不限于律师费、实际损失、预期收益等)予以赔偿、补偿。
(3)甲方根据本条第1款中记载的乙方的选择和决定,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在买
卖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只限于本合同规定的限度,乙方将补偿甲方在买卖合同中遭受的损失(若有)。
(4)乙方对于买卖合同书中记载的所有条款表示同意并在该合同上签名予以确认。
(5)在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前,不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时,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通过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甲方就本合同的解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就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事宜,代替甲方与出卖人交涉、解决。乙方应当对甲方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者被解除而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包括但并不限于律师费、实际损失、预期收益等)予以赔偿、补偿。另外,甲方根据有关租赁物的买卖合同向出卖人做出支付租赁物货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诺时,乙方应该立即继承甲方的该项承诺,甲方对该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前,本合同无效或者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被解除时,根据买卖合同,甲方应对
出卖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本合同无效时或者被解除之际,自动地转移给乙方。乙方无条件接受该等责任和义务,并且同意赔偿、补偿甲方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所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实际损失、预期收益等)。
第3条(各手续、取得批准等)
(1)与本合同以及租赁物的使用有关的项目,需要经中国政府或者乙方的上级机关批准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取得该项批准。
( 2)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在进行租赁物的引进、设置、使用、保管、转让(若甲方同意)、出售(若
甲方同意)以及废弃等事项时,应自行承担责任与费用进行法律规定的、或者甲方认为必要的登记、更新、检查等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准等。
第 4 条(租赁物的交付)
(1)租赁物从出卖人处搬运到租赁物明细表(以下简称「表 2」)中记载的乙方指定的租赁物交付场所。
(2)乙方应在表 1 中记载的验收期限内自行负责对租赁物进行验收检查。乙方应在验收期限内出具《租
赁物验收证明书》给甲方,《租赁物验收证明书》出具之日为租赁物交付日。如验收期限内乙方没有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给甲方,则视为乙方认可租赁物已经交付并验收合格,验收期限结束日即为交付日。
(3)租赁物的规格、式样、质量、性能等被发现有瑕疵,或者出卖人延迟交付租赁物时,乙方应该立即将该事宜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行承担责任与费用与出卖人解决该事宜。出现该等情况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的义务。
(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租赁物或者延迟验收租赁物时,甲方可自行决定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应据本合同第 2 条(6)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 5 条(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1)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对任何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对甲方提起任何请求。
①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途中的事故、劳动争议、法令等改废、出卖人的原因以及
其他并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的事由,造成租赁物交付延迟,或者不能交付的;
②租赁物的规格、式样、质量、性能、数量以及其他事项中有瑕疵或者隐藏的瑕疵的、或者在租赁物的选择和
决定之际乙方有错误的。
( 2)如发生上述情况,由乙方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包括提起诉讼或仲裁)。乙方由索赔产生的
任何责任、费用或成本由乙方独立承担。索赔与否、索赔进展以及索赔结果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与本合同的正常执行,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义务。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情况下,索赔的结果和费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 6 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期限 : 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2)起租日:指本合同第四条( 2)款所规定的租赁物交付日。
第 7 条(租金、手续费、首付款)
(1)乙方承租租赁物须按照表 1 中记载的日期、金额、支付方式向甲方等额支付租金。每期租金乙方在起租开始后的每月 15 日支付。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应在每期的租金支付日前实际存到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租金自动扣划款账户中,而不是乙方应在这一日存入租金。
(2)租金确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重要参考依据,若本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调,则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上调的同等幅度进行上调;若本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调,如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连续两次逾期未还或累计逾期次数达到四次的,将不享受贷款利率下浮的政策,反之,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下调的同等幅度进行下调。调整时间为每年的 1 月、7 月,如若在调整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幅度超过10%,甲方有权在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调整后的次月进行调整,具体日期由甲方另行通知。
(3)乙方在支付租金时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在租金中扣除、剔除任何费用。
(4)乙方无论是否收到来自甲方的租金支付通知书、发票及其他支付租金的请求通知,均不得免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