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性商品出口规制的困境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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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性商品出口规制的困境及完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我国对外贸易在全球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资源性商品,更是成为国际市场的翘楚。所谓资源性商品,即本身并非直接的资源,但通过加工等手段将变成资源型商品,具体包括稀土、锡、锌、锰、矿物燃料等。多年来,我国稀土金属、锡、锌等出口量位居全球前列。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纵深发展,陆续采取了调整出口关税的一系列措施来收紧资源性商品的出口。然而,这一举措却遭到WTO成员国的反对,引起了多次交易争端,如2012年的中国原材料案、稀土案。在未来,我国在收紧资源性商品出口的同时,如何才能获得WTO的合法地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资源性商品出口的现状、面临的困境等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
一、我国资源性商品出口现状分析
(一)锑、锌金属初加工商品出口大幅增长,稀土金属、稀土化合物出口小幅增长
尽管我国自2004年起,便已加大了对资源性商品出口的宏观调控。然而,很多资源性商品的价值在国际市场中居高不下,且呈现出连年攀升的局势。在丰厚的利润面前,政
策调控似乎作用不大,仍旧难以遏制此类商品出口大幅增长的势头。以2014年为例,在资源性商品中,以未锻造的锑出口增长最甚,同比增长了77.93%,价值同比增长了82.06%。尽管我国自2008-2012年间就先后十二次下调出口退税率,同时并取消了加工贸易。然而,一方面是国际市场巨大的需求量,另一方面是价格上涨的利润空间,都推动着未锻造的锌、未锻造的锑出口迅速增长。仅2014年,未锻造的锌出口数量增长为19.1%,但受国际市场价值下挫,价值同比下降了2.7%。但我国稀土金属与稀土化合物出口数量增幅较小,分别为3.3%和3.2%,但在2014年其价值上涨较大,同比增长了64.4%和41.1%(见表1)。
(二)锡、锰金属初加工商品以及金属矿砂出口大幅下降,非金属矿产品、矿物燃料出口小幅下降
我国自2004年开始,陆续出台取消资源性商品出口退税政策。如2004年,取消焦炭、实木地板等的出口退税;2006年,取消煤炭、天然气、沥青等矿物燃料的出口退税。通常生产这一系列商品的行业存在着过量生产、超额存储的状况,为抢夺市场,低价竞销战略此起彼伏,造成企业利润微薄、生存前景堪忧。再加国家一系列出口退税取消,导致此类企业对相关资料性商品出口回落。以2014年为例,非金属矿产品、矿物燃料、部分木材初加工产品的出口量较上年同期分别回落0.2%、2.8%、1.9%。另外,受国际市场对
金属矿砂、未锻造的锡、未锻造的锰需求量的下滑,导致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最终导致出口量大幅下降,同比分别下降34.9%、42.11%、80.81%(见表2)。
(三)资源性商品出口价格表现各异,有涨有跌
受全球市场内资源性商品求大于供的影响,造成我国大部分资源性商品出口价格持续上升。在2014年,稀土金属、稀土化合物、未锻造的锑的价格更是呈现直线上升趋势。尤其是未锻造的锑同比出口价格指数为158.8(2013年12月价格指数为100)。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矿产品开采存储量过大,以及在前几年大量向国际市场出口等原因,导致短期内呈现供大于求的趋势,出口价格下滑速度过快。如未锻造的锰、未锻造的锌、金属矿砂在2014年的价格指数分别为34.7、73.2、82.6(见表3)。
(四)资源性商品出口贸易的地区分布不均衡
据国际对外贸易的专家统计,我国对国际市场诸多资源性商品的生产、供应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2004-2012年间,未锻造锰、未锻造锡、未锻造锌的生产,我国均位居全球第一,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5.9%、42.5%、29.2%;铝矾土的生产仅次于澳大利亚、巴西,位居全球第三,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0.2%。然而,我国资源性商品出口国别地区集中度过高。据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的相关统计,仅2013年,我国钼及钼制品主要出口于韩国、日本、美国、台湾地区、荷
兰,占比86.12%。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或地区,长期以往,对此类国家的依赖程度高,并不利于资源性商品出口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资源性商品出口规制面临的困境
(一)出口税费措施的适用被极大地限制
我国在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签署了《入世议定书》。在其中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商品的全部税费,除非GATT1994(关税及贸易部协定)有明确规定。事实上,WTO至今也未对资源性商品的贸易做出专门而具体的规定。同时,GATT1994也并未对资源性商品贸易进行特别规制,仍旧将其归属于一般货物贸易调整。按照《世界贸易报告(2013)》统计的数据表明,当前全球资源性商品出口面临收税过多的局面。其出口税已超过一般性产品出口税的2倍;所有被征收出口税的商品中,资源性商品点到三成多。依据我国加入WTO时签署的协定,仅能够对84种商品税收出口关税,并对其最高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20%-40%不等。在2014年3月结案的“中国稀土案”中,裁决机构提出我国并兑现入世时的承诺,对84种外的资源性商品――稀土征收了出口税费,从而判决中方败诉。由此可见,我国在出口税费措施的适用因WTO的相关规定而被极大地限制了。具体主要从务虚个方面对我国出口减税产生了不利影响:其一,征税范围受限,即除84种商品外,一
律不得例外;其二,征收幅度受限,即必须依据规定的课税标准收取;其三,征收程序受限,即尽管在协议中规定了最高关税标准,然而还需与成员国双方协调;其四,即使出于生态保护、维护生命健康等考虑,也不得例外。
(二)出口配额措施的设定须满足更高条件
GATT1994中明确禁止世贸成员国对出口商品实施配额措施,除满足一般例外条款。然而我国为收紧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实施了出口配额规制。由此,关键的问题便是我国采取这一规制措施是否能够满足一般例外条款。GATT1994的一般例外条款极其苛刻,具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规制措施的主观目的是否是出于生态、环保的考虑,是否是为满足可持续发展而采取;其二,规制措施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非歧视原则;其三,规制措施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必须有严格的因果逻辑。三者缺少其中之一,都会被视为违反GATT1994,将受到制裁。例如2012年结案的“中国原材料案”中,裁决机构认为我国实施的例外条款未满足这三条要求,进而中方败诉。且受此影响,在2013年我国不得不相继出台了取消铝土、焦炭等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配额规制。(三)出口规制的管理程序须符合WTO规则
出口规制的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同样是受到成员国关注与审查的重点内容。在解决WTO争端中已成为关键因素,具体而言包括:公开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