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大学若干经费管理规定解读
福州大学财务业务办理指南
福州大学财务业务办理指南编写说明随着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事业的全面开展,学校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流程也和以前有了较大不同。
为配合服务高水平大学建设,计财处以财务信息化工作为抓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网上预约报销系统”、“网上薪酬申报系统”、“科研项目结题管理系统”等财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将极大地提高我们服务的质量与管理的水平。
为使学校师生能更便捷地办理各项财务业务,更明确办理各类财务业务的流程与手续,我们编纂了这本《福州大学财务报销指南》,希望能给大家在办理具体财务业务时提供一点帮助。
对于本指南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与不足之处,也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计划财务处二○一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学校高级综合财务管理平台简介 (5)1.1系统简介 (5)1.2网上预约报销系统操作流程 (7)1.3 网上薪酬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8)1.4 网上综合查询系统操作流程 (8)第二章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概述 (8)2.1 相关概念解释 (8)2.2 原始票据的合规性手续审核 (10)2.3 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手续审核 (12)2.4 经费卡及经费审批权限介绍 (14)2.5 报销的其他注意事项 (15)第三章常见报销业务具体介绍 (16)3.1 办公费 (16)3.2 印刷费 (17)3.3 图书购置费 (17)3.4 市内交通费 (18)3.5 论文版面费 (20)3.6 培训费 (21)3.7 业务接待费 (21)3.8 维修费 (22)3.9 借款(暂付款)业务 (24)3.10 邮电通讯费 (26)3.12 委托业务费 (27)3.13 专用材料费 (29)3.14 设备购置费 (30)3.15 学生活动费 (32)3.16 差旅费 (32)第一章学校高级综合财务管理平台简介1.1系统简介福州大学计财处综合信息门户目前包含三个部分,即网上预约报账系统、网上薪酬申报系统和高级财务查询系统。
网上预约报账系统是指师生利用网上预约报销系统,根据业务类型在网上填写财务报账单,在指定窗口享受无条件优先,无须叫号或排队。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6-4-29 13:56:46(2005年9月13日校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福州大学章程
福州大学章程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第三章校党委第四章校长第五章学术机构第一节校学术委员会第二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节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第四节学部委员会第六章民主管理机构第一节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校学生代表大会与研究生代表大会第七章校部机关与公共服务机构第八章学院第九章教职工与学生第一节教职工第二节学生第十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一章外部关系第十二章学校标识第十三章附则序言福州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福建省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
建校以来,福州大学面向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发扬以“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勇于拼搏的奉献精神”为代表的福州大学精神,拓展政产学研合作,加强国际和区域学术交流,以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国家和福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了贡献。
面向未来,福州大学坚定不移走以提升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深入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五大战略”,努力在为国家和区域发展做贡献的过程中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全面建成创业型东南强校,努力成为国内知名高水平大学。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福州大学”,简称“福大”;英文名称为“Fuzhou University”,英文简称“FZU”。
学校网址是。
第二条学校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项,经学校充分讨论,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同意,由举办者依法处理。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榕教高〔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榕教高〔2024〕13号有关市属民办高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9〕117号)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发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23-2024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榕教高〔2022〕15号),经市政府批准,2024年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项目9个,专项资金746万元。
经研究,下达专项资金646万元,并延迟部分项目的资金下达(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与管理1.各项目校要严格按照《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育)》,加强资金及资产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有序、高效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如实如期完成。
2.项目完成时,即编制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含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情况、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情况) ;提交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结项审计报告(对自筹资金、专项资金在内的所有总投进行审计)。
3.市教育局将跟进项目进度,按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组织结项验收。
二、延迟下达项目根据《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育)》,为切实推动高校规范办学,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延迟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2024年度项目“时尚设计虚拟(VR)仿真实训教学空间”的扶持资金下拨,直至学校相关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若本年度财政周期内未完成整改,则取消该年度资金奖补。
附件: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分配方案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4月15日。
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
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实现福州大学建设东南强校的战略目标,加强教学、科研、管理等骨干人才的引进,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七类引进人员:第一类两院院士、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大师(年龄可适当放宽)、“长江学者”、“闽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第二类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杰出学者、可担任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按一级关键岗位评估;第三类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按关键岗位评估;第四类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博士后;第五类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博士(年龄在40岁以下);第六类特殊需要人才,具有特别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第七类双聘教授二、引进人员的待遇1、安家费、购房补贴费、科研启动费(税后)购房补贴分八年等额支付。
引进人员的服务期为八年(见表2.1)。
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带动为原则,根据已有的工作基础,引进人员来校后提出项目申请,给一定比例的预研(科研启动)经费。
在一般情况下,工科取中高线,文科取中低线,理科取中线。
2(1)根据闽人发(2001)136号文件规定,回国高层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可比同类人员高1-2个职务工资档次。
(2)从国内外各地引进的人员及配偶,其工资按福建省人事厅规定办理。
(3)新出站的博士后人员,根据闽人薪[1995]7号文件执行。
经考核符合副教授条件的,可按副高职务标准先发工资。
(4)两院院士、学术大师按特聘教授标准发给校内津贴。
(5)以上二、三类杰出人才,符合特聘教授条件的,经校人才引进工作审核小组批准,可聘为特聘教授,享受特聘教授津贴。
其余者(符合校关键岗位条件)从进校当月起,享受不低于三级关键岗位津贴;直到下一轮关键岗位竞聘为止;其余引进人员,可按学校政策上岗。
(6)引进人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某项建设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向学校申报,经批准进入建设工程的培养对象,可另享受相应的待遇。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省(部)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福建省各厅局等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等.(二)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提供科技咨询、设计、评价以及其它科研事业收入等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四条拨款类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各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报校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福建省科技厅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2017年8月31日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福州大学文件
福州大学文件福大政〔2018〕29号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福能奖教金”和“福化奖学金”管理文件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支持福州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表彰奖励品德高尚、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尤其是立志投身于石油化工事业的师生员工,福建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大学捐资1000万元,设立福州大学“福能奖教金”和“福化奖学金”。
为进一步做好福州大学“福能奖教金”和“福化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定《福州大学“福能奖教金”和“福化奖学金”章程》《福州大学“福能奖教金”实施办法》和《福州大学“福化奖学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
-1-附件:1.《福州大学“福能奖教金”和“福能奖学金”章程》2.《福州大学“福能奖教金”实施办法》3.《福州大学“福化奖学金”实施办法》福州大学2018年3月29日-2-附件1福州大学“福能奖教金”和“福能奖学金”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福州大学“福能奖教金”和“福化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福能奖教金”和“福化奖学金”是福建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福州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表彰奖励品德高尚、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尤其是立志投身于石油化工事业的师生员工而设立的奖励金。
第三条“福能奖教金”和“福化奖学金”由福建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各出500万元),设奖10年,从2017年至2026年。
每年由福建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设立两个奖项:福能奖教金、福化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50万元。
第四条“福能奖教金”和“福化奖学金”的评奖范围:“福能奖教金”适用于福州大学在岗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福化奖学金”适用于福州大学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3-习、非定向)研究生。
福州大学报销指南
经费报销指南一、原始票据的规范性要求目前,报销可使用的原始票据有三种,分别为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以及校内结算单。
最常见的为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版面费、会务费、培训费等等;后勤集团结算的业务如在超市购买商品、水电费、场地使用费等使用的是校内结算单。
(一)票据的印章要求1、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校内结算单:应由校计财处监制并盖有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开票单位名称的不予受理。
(二)票据的内容要求1、无论何种渠道的经费报销,均应提供税务、财政监制或有关行业(如邮政、电信、铁路等)的规范票据方可报销,白条及不规范的票据,审核岗人员可拒绝受理。
☆目前除了铁路部门的票据、公交车车票以及飞机的退票费不属于税务、财政监制的规范票据,其余全部使用规范票据。
2、必须注明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票据单位公章,票据内容必须完整。
☆经济业务内容若为购买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福利商品等较抽象的内容,应附上购买商品的清单。
3、原始票据应保持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刮擦,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否则无效。
4、原始票据如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5、原始票据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报销流程步骤一:整理各种原始凭证,对票据进行分类。
差旅费报销的票据以及市内交通费需按鱼鳞状整齐排列粘贴。
步骤二:填写各类报销单,所有报销单均可在计财处下载专区下载,下载后请不要改变报销单格式,自制的报销单计财处不予受理。
步骤三:审批签字。
发票后请经办人与证明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对报销汇总单上发票张数、报销总金额进行核实后在报销汇总单上签字确认。
☆差旅费报销只需经费负责人与出差本人签字。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21号)的计划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各学院为单位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用账户。
各学院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50%。
第四条项目经费落实到承担项目的学生,并用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指导教师负责监管但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费使用和审批第六条项目组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单”,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人签名,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备案,学院分管领导签名、学院盖章,学院指定相关人员持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购买8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入库手续,并将仪器设备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
第八条报销论文版面费,需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第九条报销图书、复印资料费,除发票外须附清单并加盖书店或复印店的印章,图书发票还须加盖学院资料室印章。
第十条报销交通费和旅差费应填写交通和旅差报销单并须由指导教师、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开支,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严禁从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的报销必须要有正规的发票,出租车费、餐饮费、参观娱乐费不允许报销。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支付的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福州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
(若合作单位未要求预算控制,则由学院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备注:1、预算应明确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费及委托业务费。
2、预算中应明确项目骨干成员,仅在编在岗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可领取奖励与绩效,仅在编在岗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计财处有工资号的长期聘用人员成员可领取业务与条件改善费。
3、预算中的“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可突破三项支出的预算总额。
“固定资产购置费,人员费、劳务费与咨询费,业务与条件改善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预算额度。
4、额度:管理费:校5%、学院5%;奖励与绩效与人员费、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总额不超过60%(其中奖励与绩效部分:技术转让项目(知识产权转化)50%,其它项目30%);业务与条件改善费不超过15%。
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项目组留存,一份与签署完成的技术合同一起提交科技开发部合同科。
福建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
第六条建立培训计划事前审核登记制度。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后施行。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核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除上述费用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海西能力,根据国家、省(部)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第四条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五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大科[2009]38号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发挥最大效益,更好地推进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为建设创业型东南强校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学校成立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简称:科研机构管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人事、学科建设、财务、后勤、实验设备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科技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开发部、人事处、研究生院(筹)、计财处、资产后勤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办、怡山(铜盘)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科研机构均是以福州大学为依托单位立项建设的各类研究机构(以批准文件为准),即:1、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即: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文科基地等;2、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学校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研究院等;3、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第二章科研机构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科研机构申报的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依托单位。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团队。
福州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州大学横向项目合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学校“激励创新,加强联合,突出重点,促进转化,服务社会”的科技工作方针,规范横向项目合作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横向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3〕45号)和《福建省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14〕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横向经费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校一级预决算、二级财务管理,实行分项核算,采用预算管理。
横向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横向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横向经费使用以合同优先为原则,合同有约定或有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大学教职工及各单位(含学院、科研机构、校内机关部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从事横向合作项目活动所获得的经费。
第二章横向项目合同管理第四条横向项目合同是指学校与各有关机构、单位及个人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专业技术培训、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项目)等活动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以及开展与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共建(捐建等)合同(协议)等,所取得的经费收入为横向经费。
第五条横向项目需签订项目合作合同。
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规范的合同文本拟稿并签字,由校科技开发部进行审核后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盖“福州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完成后由科技开发部登记立项,符合条件的由科技开发部统一到技术合同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经费完税后纳入科技开发部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条横向项目合同分为五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共建(捐建)合同(协议)。
第三章横向经费的分配第七条横向经费分配比例及流程(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项目经费(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经费(三)共建(捐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分配,合同未约定的按上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经费类的规定分配。
福州大学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大学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接待经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教学科研、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所有资金渠道发生的公务接待均纳入本细则管理范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除专项经费外,各部门、学院经费用于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接待费预算内安排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接待。
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除明确规定可用于接待外,其余不允许开支接待费。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接待费必须控制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七条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十条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第十二条对外赠送礼品,原则上为学生参与制作、具有明显学校特征的小礼物,价值(成本)控制在100元以内。
第五章财务报销第十三条接待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以及住宿费报销:我校公务接待前,经办人员应当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内转单》的要求一项一单填写(见附件),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领导审批。
在进行接待费报销时,应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我校的邀请函和审批单等相关凭证,未办理审批手续及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接待交通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市内交通租车费1000元以上需转账结算,2000元以上需附协议合同。
第十五条礼品费用报销:学校给予报销学生制作礼品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费、购买工具费用,凭发票报销,该礼品归属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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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大学若干经费管理规定解读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各项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央及省里的文件精神,学校于2014年10月10日印发并执行《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福州大学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福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
现结合学院实际,对上述条例进行详细解读,解读稿详见附件1-3,其中黄底标记为需要重点注意部分。
全文可登陆/zh/show.do?id=15862下载。
以下为各条例变动部分一览:一、差旅费1. 交通工具:调整并细化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2. 差旅补贴:提高伙食补贴及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限额根据城市进行细分,调整会议期间差旅补贴。
3. 住宿费: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所有差旅费用。
4. 自驾车:对私车公用及自驾车出行报销限额进行详细规定。
二、接待费1. 开支范围:明确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对接待地点、宴请费用、陪餐人数、赠礼等制定开支标准。
2. 报销管理:严格执行接待审批程序,对无法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我校邀请函和审批单等相关凭证的,不予报销费用。
三、会议费1. 会议分类:根据会议规模对我校承办的会议进行分类,由分管领导根据会议等级审批以期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与会期。
2. 开支范围:明确会议费开支范围,住宿费、伙食费等会议支出根据会议等级制定综合定额标准。
附件1:《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稿2:《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稿3:《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稿附件1:《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稿一、交通工具1.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2.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二、差旅补贴、住宿费限额1. 差旅补贴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补助费用,包括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补贴。
2. 伙食补贴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青海、新疆、西藏120元)。
3. 市内交通补贴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含自驾车),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贴。
4.出差住宿费限额调高,具体标准及市内交通补贴、伙食补贴标准详见见文后附件1-1、1-2、1-3。
三、会议差旅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含培训),凭会议通知报销会务费、注册费、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不发放会议期间的差旅补贴;若无会务费等开支,可凭食宿自理的证明发放会议期间差旅补贴。
注:会议期间是指会议通知中会议的起止时间。
例如:1月1日出发,1月2日-1月3日开会,1月4日返回。
已交纳会务费,则1月1日和1月4日的差旅补贴正常发放。
四、报销管理1.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私车公用。
特殊情况经经费审批人批准,按照差旅费核定的费用限额凭票报销车辆出行所耗费的油料费、过路桥费、停车费,超出限额部分自理。
注:费用限额是指出发地到目的地长途汽车来回车费。
例如:自驾车从福州到上杭,出差人员3名,福州到上杭长途汽车费用为180元,则费用限额为180*2*3=1080元。
2. 住宿费发票请详细注明住宿天数、房间数以便计算差旅补贴。
3.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所有差旅费用(上杭教学基地差旅为特殊情况不在此列)。
有以下情形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或本人书面说明,给予报销来回交通费,但不报销差旅补贴。
(提醒假期期间)(一)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明确由对方统一安排食宿,凭通知或邀请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到异地参加科技、学术活动或校友活动,由对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书面说明须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方给予报销来回交通费。
附件:1-1:省内差旅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1-2:院士、厅级或正高级职称人员省外差旅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1-3:处级及其他人员省外差旅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附件2:《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稿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赠礼等。
一、住宿费、交通费1. 接待对象必须是以协议、公函或邀请函形式明确对方到校(在校)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由我校负责。
2. 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怡山大厦。
3. 接待标准:会议接待按《福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接待住宿费、交通费标准按照《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日常伙食费1. 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单位:元/人天三、宴请费1. 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或怡山大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2. 接待标准:单位:元/人3. 陪餐人数:(一)接待国内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接待外宾3人以内的,中方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3人至5人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赠礼1.国内对外赠送礼品,原则上为师生参与制作、具有明显学校特征的小礼物,价值(成本)控制在100元以内,由党办、校办、校友会统一管理。
五、报销管理1.接待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以及住宿费报销:公务接待前,经办人员应当按照《福州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内转单》的要求一项一单填写(见附件2-1),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领导审批。
2. 接待交通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市内交通租车费1000元以上需转账结算,2000元以上需附协议合同。
3. 礼品费用报销:学校给予报销师生制作礼品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费、购买工具费用,凭发票报销,该礼品归属学校所有,各学院以内转方式转至党办、校办、校友会相关账户。
4. 若确有特殊需要,公务接待费用超过标准30%及以内、接待地点在校外或者陪餐人数超过标准的,由学院院长、书记共同签批;专项经费则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再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
接待费超过标准30%以上,由分管校领导酌请签批。
附件2-1:福州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内转单附件3:《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稿一、会议分类1. 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办法,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我校会议分类如下:(一)一类会议:我校承办的国家级一级学会、协会会议,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会议,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各部委的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等。
(二)二类会议:我校承办的国家级学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所属机构,国家部委的下属司局,省级学会、协会等的会议。
(三)三类会议:由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大会(如党代会、教代会等);承办、协办的省级党政有关部门的会议;举办、主办、承办、协办的省级学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国家级平台团队会议等。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外,省内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校内各部门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研究生答辩会、省部级平台团队会议等。
二、会议审批1. 一类、二类、三类会议。
主办、承办、协办这三类会议,主办或承办或协办单位应编制会议费预算表(格式见附件3-1),并将预算表报分管学院校领导审批。
2. 四类会议。
举办、主办四类会议,由举办或主办单位编制会议费预算表,根据经费来源和预算,由部门、学院或单位领导审批,预算超过10万元的,由分管学院校领导审批。
三、会议地点1.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或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
会议本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2. 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四、报销管理1. 开支范围: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不含专家咨询费、评审费)。
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 开支限额:(一)一类会议召开前,应向校计财处提交会议支出细化预算,经学院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
(二)二、三、四类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本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如下:单位:元/人天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
3.会议中专家咨询费、评审费须单列,报销时须提供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和本人签字等相关材料,不得代签代领。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厅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本校教职工在校内培训的讲课费按标准50%执行。
附件3-1:福州大学会议费预(决)算表附件1-1省内差旅住宿费、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标准表附件1-2院士、厅级或正高级职称人员省外差旅住宿费、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标准表附件1-3处级及其他人员省外差旅住宿费、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标准表附件2-1福州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内转单级以下:60元/人、餐;工作餐:30元/人、餐。
2.院士可参照省部级标准、教授参照厅级标准。
3.内转单位包含校内食堂、校学术交流中心(怡山大厦)。
附件3-1福州大学会议费预(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