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的特征、功能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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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定义和特点

信托的定义和特点
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者,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受 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信托与相似制度比较
代理
行纪
代理是一种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 被代理人仍然保留财产权,而代理人 只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与信托相比,代理关系中的财产权 并未发生转移。
须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监管要求及措施介绍
市场准入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度,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公司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业务范围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必 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未经批 准的业务。
风险管理
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 方面,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VS
灵活性与长期性
慈善信托具有灵活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可 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公益需求进行调整 和变更。例如,某慈善组织设立了一个长 期慈善信托,用于支持环保事业和可持续 发展项目,通过灵活的信托安排实现了对 公益事业的持续支持。
06
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核心内容解读
01 02
信托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信托法中都有 明确规定。
03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其管理和处分必

信托有哪些突出特点及优势

信托有哪些突出特点及优势

信托有哪些突出特点及优势一、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

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三、有限责任。

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

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

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

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精编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精编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一、商事信托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发展概况(一)商事信托概述商事信托是一个所指相当广泛的概念,其与美国的"Business Trust"并不相同。

在美国,"Business 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

美国商事信托(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M·B·T)。

而本文所说的商业信托,则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概括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质、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信托法律制度属于英国的本土设计,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Uses),最初只用于家庭财产的跨代移转,目的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与负担。

因此在起源上,如英国着名学者Bernard Rudden所指出的那样,信托的本质只是一种“赠与”(gift),其以时间为主要构成因素,并受制于一定的管理制度,[1]产业革命以后,英国的资本实现了极大增长,为了给这些资本寻找出路,商业信托便适时产生了。

因此,在十九世纪初时,英国工商界兴起了海外投资热,商事信托制度就是资本所有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当时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而将资本移交给律师并委托其代为投资;对投资所生的利润,除有关的手续费由律师从中扣除之外,其余部分全部由他们获取。

这也是商业信托的最早形式。

由于律师兼营信托业务有许多不便,为了方便商人在海外投资并维护其利益,英国政府财政部于1863年成立了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从此英国便出现了专营商业信托的行业,商业信托也借此得到极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制度。

[2]商事信托自从独立战争之后引入美国,由于在政策上一直受到保护,其在美国的发展反而比其母国英国更为成熟。

第四节商事信托概述

第四节商事信托概述

(三)特殊目的信托
资产证券化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资产证券化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它是指创 始机构(即委托人 通过签订信托合同, 即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合同 始机构 即委托人 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分割其因信托设定 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使其得以转让给大量的投资者。 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使其得以转让给大量的投资者。除 商事信托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之外, 商事信托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之外,资产证券化还能够 降低信用成本,而特殊目的信托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 降低信用成本,而特殊目的信托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 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成立的信托关系。 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成立的信托关系。创始机构就居于委 托人的地位,与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缔结信托契约将特定金 托人的地位, 融资产设定信托与受托机构, 融资产设定信托与受托机构,使特定金融资产转变成为受 益权, 益权,受托人依据信托的本旨将证明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 财产收益权的共有持分权加以分割发行表彰受益权的受益 证券,然后通过证券承销商出卖给投资人。 证券,然后通过证券承销商出卖给投资人。基于信托的破 产隔离机制, 产隔离机制,特殊目的信托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非 常广泛。 常广泛。
盈利性特征 富于组织结构性 二、基本 特征 投资方式相当广泛 信托财产呈现规模化、流 通性的特点
(一)盈利性特征
盈利性是商事信托与普通信托最重要的区别,也是商事信托最基本的特 盈利性是商事信托与普通信托最重要的区别,也是商事信托最基本的特 是商事信托与普通信托最重要的区别 商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赠与或者财产转让, 征。商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赠与或者财产转让,而是积极运用信 托财产以获取盈利。商事信托的盈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托财产以获取盈利。商事信托的盈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 由于普通信托大多都是他益信托, 由于普通信托大多都是他益信托,委托人通常不是唯一的或主要的受益 所以通常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三方关系; 人,所以通常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三方关系;商事信托属 于自益信托,委托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立信托或参与信托,委托人与受 于自益信托,委托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立信托或参与信托, 益人是同一人,所以只存在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双方关系。( 。(2) 益人是同一人,所以只存在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双方关系。( )普通信托 大多数是无偿设立的。这种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大多数是无偿设立的。这种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委托人无偿 的将信托收益权授予受益人;其二, 的将信托收益权授予受益人;其二,委托人通过赠与的形式将信托财产 转移给受托人以设立信托。而在商事信托中, 转移给受托人以设立信托。而在商事信托中,委托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 立或参与信托,不存在无偿授予他人利益的情形。 立或参与信托,不存在无偿授予他人利益的情形。

《信托知识培训》课件

《信托知识培训》课件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是信托业务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 ,主要表现在市场价格波动上。例如,当信 托公司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时,如 果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信托公司可能会
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
要点一
总结词
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而导致的 风险。
2023
PART 03
信托的功能与作用
REPORTING
财富管理与传承
信托作为专业的财富管理工具,可以 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财富规划,保 障家族财富的长期增值与传承。
信托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企业年 金信托等方式,实现财富的长期保值 增值,规避市场风险和家族纠纷。
融资与投资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 投资产品和融资服务。
在现代社会,信托已经成为全 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法律和金 融工具。
信托的基本要素
受托人
管理信托财产的人,通常是由 委托人在遗嘱或协议中指定的 人。
信托财产
被转移给受托人管理的财产, 包括现金、房地产、证券等。
委托人
设立信托的人,也称为“立遗 嘱人”或“发起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根据信托协议获得实 际利益的人,通常是由委托人 在遗嘱或协议中指定的人。

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基于商业法律关系而设立的信托,例如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 托等。
商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商业利益,例如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等。
商事信托通常由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并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 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例如慈善基金、教 育REPORTING

信托的一般特征

信托的一般特征

信托的一般特征
1. 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信托是一种依法成立、由委托人将财产或权益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一种信任关系。

2. 信托财产的专属性: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财产的特殊财产,受托人必须将其分开管理,不得与自己的财产混为一体。

3. 信托的设立和管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法》等。

4. 信托是符合一定目的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如财产管理、财产保值增值、资产传承等。

5. 信托具有明确的受益人:信托一般有受益人,受益人有权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如收益、分红、遗产等。

6. 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信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成立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7. 信托财产的分配和处置需要事先约定:信托财产的分配和处置一般需要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必须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分配和处置。

8. 信托的解除和终止:信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解除或终止,解除或终止后,信托财产将按照约定归还给委托人或其他受益人。

总的来说,信托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

浅析信托的功能及优势

浅析信托的功能及优势

浅析信托的功能及优势一.信托的含义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财产为中心、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在运作上极富灵活性且深具社会及经济优化功能。

现代信托已由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成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公益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制度安排,以其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独特功能,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目前,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现代金融支柱产业之一的信托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

信托公司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为投资人、为融资人搭建一条崭新的渠道,撑起一片属于信托的天空。

近10年来,信托业的发展不仅在金融、法律、财富管理、公益慈善等实践领域闪耀着光芒,它也在不断地改变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随着信托业的建立,不仅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也沟通和协调了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保证了资金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信托的功能及优势(一)信托的功能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行业中的一个年轻的成员,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出现之日起,每年以惊人的速度成长。

作为专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差别于其它金融机构的经营优势。

重视发挥和运用好信托功能,将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其主要功能从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社会层面上可以归为以下几点:1.信托的经济价值是信托作为新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发挥,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需要,其主要功能主要有:第一.信托具有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功能。

一直以来,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筹措资金除了财政安排外,大都是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公债和政府债券等方式来解决。

信托作为一种聚集社会资金的投融资工具,能够实现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和运作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信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目前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信托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有助于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遗产规划和风险分散。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解析,包括其定义、特点和功能。

一、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和约定,以受托人身份保管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财富管理、投资、资产运营等活动。

在信托业务中,商业银行以其专业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通过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和运营委托人的资金和财产。

二、信托业务的特点1. 信任关系:信托业务建立在委托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基础上,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和运营资产。

2. 法律合规性:信托业务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和监管,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相关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和合法性。

3. 高度专业化: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中需具备专业的财富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能力,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4. 资产多样化: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包括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

三、信托业务的功能1. 资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2. 遗产规划:信托业务可用于个人和家族的遗产规划,通过设立信托来管理和分配遗产,实现财富传承。

3. 风险分散:信托业务可通过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将投资风险分散,提高委托人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能力。

4. 融资工具:商业银行从信托业务中获得的信托资金,可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融资工具和筹资渠道。

四、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信托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信托业务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信托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商业银行需不断创新和提高专业素质,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总之,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信托的知识(答问解说版)

信托的知识(答问解说版)

信托的知识1.信托的起源:答:信托起源于英国。

2.信托的发展:答:发展在美国,在日本得到创新。

3.信托是什么:答: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4.信托的种类:答:按资金来源方式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信托按合作主体分为:银信合作,证信合作(阳光私募,结构化信托)等。

按资金投向方式分为: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各类基建保障房等),工商企业管理类,地产类(商业、住宅),股权质押、股权投资(PE 管理类),艺术收藏品,矿产等。

5.信托的特点:答:①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6.信托的优势:答:收益高,兑付风险低7.信托的劣势:答:政策变动风险8.信托的风险管理:答:目前国家政策具有兑付规定,收益人的款项兑付有刚性保障。

9.信托公司是如何保护委托人的:答:如果项目发生问题,委托人的款项会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10.信托公司的背景:答:央企控股27家,地方政府27家,民营有6家11.信托的职责:答: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12.信托公司的优势:答:具有银监会的支持和融资能力强。

信托产品的收益率高。

13.信托公司的劣势:答:信托产品资金门槛较高。

14.银行的优势:答:拥有国家优势,资金量大,业务面广。

15.银行的劣势:答:理财产品多为银行转手销售,收益率低。

16.活期存款的利息:答:一年期3%,三年期4.25%,五年期4.75%17.银行理财是怎么来的:答:先有银行大额购买,然后转卖给客户。

18.银行理财的收益:答:银行通过转卖从中赚取利差。

19.什么是证券:答: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

它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

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期权等。

信托法12.14

信托法12.14

房地产资金信托法律与政策
(一)房地产资金信托的概念

所谓房地产信托,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动产信托,二是 房地产资金信托。

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使其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 和处分的行为。

房地产信托主要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即由受托机构依法设立房地 产投资信托,向特定人私募或向不特定人公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 托受益凭证,以获取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项目, 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收益。
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是信托区别
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委托人将财产设立 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 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 处分,但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 有。
组合运用信托
****信托
6.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根据信托成立和产生的原因,信托可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 信托。设定信托是指由信托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或 者遗嘱)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信托机构承担的信托业 务大多是此类信托;法定信托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 产生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存在于某些关于财产的特别法 之中,其在各国信托中的比例很小。
二、信托的分类和功能

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的广泛性,人 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 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 所变化、调整。
(一)信托的分类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信托公司投资战略与定位

信托公司投资战略与定位

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摘要:信托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并不宽松,在功能、制度和人才方面处于一定的劣势。

信托公司应进一步细分信托市场,立足优势领域,发展专属性业务,积极参与证券行业信托业务的竞争,加大市场开拓和机制创新力度,不断提高竞争力。

随着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以及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行将结束,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将彻底告别业务范围不明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中介机构。

《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界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

但面对充分竞争的信托市场,要获得市场认可,信托投资公司应合理定位,扬长避短,采取全新的业务发展战略。

一、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竞争环境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四大类:一是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二是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三是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四是自有资金的投资、担保等业务。

分析四类业务,由于受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以及缺乏结算职能,加之商业银行已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信托投资公司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很大局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企业和个人倾斜、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信托市场主要是商事信托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我国信托市场的基础,目前和今后信托机构间的竞争也主要集中于此。

在资金信托市场,由于业务范围的固定性与市场的非专属性,信托公司面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激烈竞争。

第三章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第三章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三)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者进行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1.当事人不同 2.成立的条件不同 3.财产的性质不同(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对财产 的控制不同) 4.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掌握的权限不同 5.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不同 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二)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多边信用关系;双边信 用关系 2.基本职能不同——财务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 3.业务范围不同——业务范围广泛;范围较小(吸收 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 4.融资方式不同——直接金融;间接金融 5.承担的风险不同——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银行承 担 6.收益分配不同——受托人获取协议规定手续费;银 行获取存贷利差 7.意旨/行为主体不同——委托人是意旨主体;银行 是意旨主体
(三)按照受托人对财产处理方式不同分类 1.担保信托
• 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 的而设立的信托。
2.管理信托
• 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 而设立的信托。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3.处理信托
• 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 务。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信托与托管的区别
• 托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 的合同,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 从托管的本质来看,托管理念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来 源于信托理念,托管是信托的发展和延伸。 • 虽然托管与信托存在一些相同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但是信托与托管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这种区别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受托对象不同。 – 2、受托的主体不同。 – 3、受托方式不同。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分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分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划分是信托类型的基本划分。

需要反复重申的是,信托类型的划分是多个维度的,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是一个维度的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是另外一个维度的划分,坚持把信托法上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按一个维度划分,是注定得不出结论的。

1 赠与型 V 交易型民事信托,是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在家庭或亲属内部进行的财产无偿转移的工具。

而商事信托则是一个商事交易的工具。

民事信托基本上是他益信托,虽然有时委托人也会成为多个受益人之一;而商事信托基本上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虽然商事信托多个委托人=受益人的现实会隐藏这一点。

有时,商事信托也会采取先设立自益信托然后出售信托受益权的方式。

由于信托从产生上基本上是民事信托(家事信托),所以早期的信托功能主要是财产转移,早期的信托法属于财产转让法(law of conveyance)的一部分。

而商事信托在现代社会开始普及,其主要的功能是财产管理。

从财产转移到财产管理被认为是信托功能的一大转型。

现代的家族信托虽然在最终实现财产转移的目的,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一定的财产管理功能。

需要澄清的是,家族信托本质上是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并不妨碍它附带有使家族成员或者亲属以外的人受益的目的。

2 受益权的个性化 v 同质化民事信托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各有不同。

有的受益权的内容是取得现金,有的是取得古董字画等动产,有的是取得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的是取得股权,有的可能是分红或者存款利息,有的可能只取得房屋的居住权,有的受益权甚至是或有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是不是一种既成的民事权利都成问题。

民事信托的受益权是有个性的。

因此,概括性地讨论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是不恰当的。

在商事信托中,如果存在多个受益人,其受益权基本上是同质的,特别是在受益权证券化的时候更是如此。

例如,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财产已经基金化,每个受益人享有的只是份额化的权利,受益人之间的受益权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区别。

信托的特征包括哪些

信托的特征包括哪些

信托的特征包括哪些信托是⼀种社会⾏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为应牢固地建⽴在三⽅当事⼈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那么信托的特征包括哪些?请跟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信托的特征包括哪些委托⼈对受托⼈寄以重⼤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所有,⽽受托⼈⼜应对受益⼈负担忠贞⽆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的利益尽其职责。

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不被其他两⽅当事⼈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

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法理上受托⼈义务的双重性信托是以财产为中⼼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对其他两⽅当事⼈承担双重义务。

他对委托⼈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承担提供⾦钱给付义务。

这是在适法的信托⽂件中定了的。

委托⼈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的⽬的,是让受托⼈为受益⼈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承诺的⽬的服务。

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提供必要的劳务。

受托⼈在另⼀⽅⾯应为受益⼈提供信托⽂件规定的收益(⾦钱)。

这也是受托⼈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

受托⼈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个特性。

⼆、受托⼈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信托过程中,受托⼈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

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配权,其所有⼈为⾃⼰的利益⽽享有。

信托关系中受托⼈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的利益⽽享有⽽是为受益⼈之利益所享有。

受托⼊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

信托⽬的如何,应以信托⽂件的规定为准,这种⽂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三、信托是当事⼈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的,所使⽤之法律⼿段信托委托⼈为达到⼀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的,以⼀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的利益转移给受托⼈。

由受托⼈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的;但当事⼈本来的⽬的并不在发⽣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间所要求的真正⽬的。

信托详解

信托详解

信托一,信托的起源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埃及,古埃及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转让给子女亲属。

到了古罗马时代,信托遗赠已成为古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

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形成的。

11世纪的英国,臣民笃信宗教,人们在死前大多将土地捐赠教会,教会与统治土地和臣民的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

为了保护领主的利益,13世纪初,英国亨利三世下令制定颁布了《没收法》,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的,要得到领主的许可,否则予以没收,以此来禁止人民向教会捐赠土地。

为了逃避《没收法》的限制,人们参照古罗马信托遗赠的方式创造出“尤斯制”,即臣民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教会以外的第三者,先把土地赠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土地的目的则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第三者为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收益由教会享受。

尤斯制的产生和推广,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这种方式也叫“信托” 。

信托制度出现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信托业较发达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和日本。

1886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市成立了最早的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公共信托公司”。

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基本上都以赢利为目的,这样,受托人就从原来的单纯提供无偿服务发展为办理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信托业务。

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具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信托的发展是以股份公司的发展为基础的,主要是以各种有价证券为对象的信托;美国信托一开始就以法人受托为主。

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

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

日本信托业务主要是金钱的信托,其他财产形式的信托也以融资为目的。

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课件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课件

信托监管
监管机构
监管内容
信托的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CBRC)及其分支机构。
主要包括对信托公司的准入与退出、业务 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监管手段
监管目标
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以及要求信 托公司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等。
保障信托业务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 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
目的
满足个人或家庭在财产管理、 继承和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示例
个人理财、遗产规划、家族信 托等。
商事信托
定义
商事信托是指以商业事 务为对象的信托,通常 涉及投资、融资和风险
管理。
特点
以商业事务为服务对象 ,通常涉及投资、融资
和风险管理。
目的
满足企业在投资、融资 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
求。
示例
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 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
06
未来信托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信托
互联网信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 信托业务,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
优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 托公司开始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提供 线上咨询、申购、赎回等服务,满足投
资者对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需求。
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金融服 务的普及和深化,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
风险防范与控制
完善风控体系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完 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
提高资本充足率
信托公司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 潜在的金融风险。
加强项目审查
在项目选择上要更加审慎,对项目的还款来 源、担保措施等进行全面评估。
加强合规意识
信托从业人员应加强合规意识,确保业务操 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首先,商事信托制度是指个人、企业或组织将其资产或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处置或使用,以实现特定目的的一种信托制度。

商事信托制度的核心是信任双方之间的受托与委托关系,受托人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保证对委托人财产的正确处理,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运用。

商事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

古代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常常将财产交由第三方管理和监督。

这种受托管理的模式逐渐演变为商事信托制度的雏形。

然而,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商事信托制度经历了重要的变革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商事信托制度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事信托制度的法律保障逐渐完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商事信托制度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然而,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深入和信托业务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商事信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例如,美国的《全国银行法》和英国的《信托法》等法律规定了商事信托的具体要求和受托人的义务。

其次,商事信托制度的监管与规范逐渐加强。

商事信托制度的稳定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机制。

随着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复杂性增加,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商事信托业务的监管与规范,包括对信托公司的资质要求、风险管理和合规审查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以确保商事信托制度的正常运行和风险控制。

再次,商事信托制度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宽。

传统上,商事信托制度主要应用于财产的遗嘱、传承和慈善事业等领域。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商事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包括股权信托、财产管理信托、项目融资信托等。

商事信托制度的应用不仅能为委托人提供财产安全和高效管理的保障,也为受托人带来了更多的商机和回报。

最后,商事信托制度的技术创新与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事信托制度也逐渐与技术创新相结合。

传统的商事信托制度往往涉及大量的文件和手续,手续繁琐、耗时费力。

现代商事信托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如电子合同、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了信托业务的在线化、数字化,提高了办理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信托概念定义和特征

信托概念定义和特征

• 信托旳成立流程
项目接洽 尽职调查
产品设计
财务分析、 法律提议
内部风险 审查
市场发行
银行审查发 行
项目后续监 控
银行资金监 管
信托产品旳优势
信托旳产品优势
8%-12%
信托旳产品优势
信托旳产品优势
• 信托旳独特优越性
• 1.全部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 产旳全部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 所产生旳利益。
民币,且能提供有关财产证明旳自然人; • (三)个人收入在近来三年内每年收入超出20万元人民币
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近来三年内每年收入超出30万元 人民币,且能提供有关收入证明旳自然人。
集合信托旳受益人和委托人必须是同一 种人吗?
• 我国《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方法》第 五条要求:“参加信托计划旳委托人为惟一受益 人。”即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同一人。《信托 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要 求:“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能够向其他旳 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旳信托单位。信托企业应 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旳有关手续。”
任何人都能够成为信托计划旳投资者吗?
• 《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管理方法》中要求旳合格投资者。 • 首先,合格投资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旳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旳其他组织。 • 其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一)投资一种信托计划旳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旳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旳其他组织; •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出100万元人
原因
变相旳存贷业务过多
贷款投放
助长固定资产投资
成果 拟定业务范围 业务清理,明确资金起源。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杨长汉1什么是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俗地说,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出于对他人或组织(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赖,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或处分。

他人在管理、处分该财产时,要根据财产所有人的意思,同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所得收益,由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所有人指定的其他人享有。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

信托有哪些特征?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

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

五、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2.什么是什么是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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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的特征、功能及发展作者:柏钦涛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发布日期:2013-02-01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人将其财产交由信托机构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为信托受益人(即信托人或其指定的信托受益人)获取收益或者实现特定目的的商事活动。

信托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信托营业资质,通过受理信托业务获取信托报酬的独立企业法人。

商事信托肇端于中世纪的英国,在美国发展成熟,被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广泛借鉴。

我国于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而今商事信托在中国大陆蓬勃发展,已然成为中国金融行业的支柱之一。

商事信托受到各国法律的广泛承认和借鉴,说明其具备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商事信托的制度价值不能单从可为投资者获取收益,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这些功能中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因为这些功能通过委托代理、订立契约、设立企业等方式都可以实现。

理解商事信托的价值,必须要从与其他替代性资产管理机制的比较入手。

信托是法律的造物,商事信托更是如此,但是对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则需要从经济价值和社会功能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商事信托的特征商事信托在各国的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各国法律对信托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即"海牙信托公约")将信托界定为信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目的将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而产生的效力及于信托人生前或身后的法律关系。

《欧盟信托法院的基本原则》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信托法也基本予以沿用。

通过前述定义和商事信托的实践运用,可以看到商事信托具备以下特征:(一)风险隔离风险隔离是信托财产的核心属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信托财产与信托人其他财产的隔离。

即一旦将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便具有了与信托人其他财产相互隔离的地位。

如果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后出现亏损,也仅以信托财产本身承担责任,不会追及信托人的其他财产。

其次,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的隔离。

即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相隔离。

其他信托财产在投资中出现亏损,与本信托财产无关。

最后,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固有财产的隔离。

即信托财产出现亏损,不追及信托机构固有财产,信托机构固有财产出现亏损,其名下管理的信托财产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信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机构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但具体运用和管理方式则由信托机构决定,而且信托人不得随意撤销信托。

在信托登记制度完备的条件下,信托期间信托人并不是信托财产的登记所有人。

只要设定了信托,即便不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信托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

信托机构对于第三人而言,享有对信托财产进行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在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即要求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并向其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三)信托财产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一方面,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是以份额化的信托单位存在的。

信托财产的份额化使得在集合信托(即多个信托人将财产共同交付给信托机构设立信托)中可以区分不同信托单位的收益率,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不同投资者的信托财产在同一投资项目中的不同时点以不同方式退出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典型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受益权的转让。

这样就通过引入分散的社会资金转移了银行风险,实现了信贷资产的流动化,而且受益权本身还可以分拆组合,继续转让。

(四)信托财产的准法人运作在商事信托中,信托财产获得了一种相对独立的准法人地位。

信托合同是这个准法人的章程,信托受益人大会相当于股东大会,信托财产相当于企业财产,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相当于股东的股权,信托经理相当于企业管理者,信托机构可以代表信托财产行使签署合同、参与表决、追索债权、提起诉讼等各项权能。

信托机构负责收取信托财产的收益,计算和支付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和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然后将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所获得的信托收益类似于公司股东的股息红利等。

在受托人不能尽职管理而侵害了信托财产的情形下,信托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权要求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恢复原状,这跟公司股东的撤销权也很近似。

二、商事信托与其他资产管理机制的对比分析商事信托作为一种资产管理机制,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独特价值只有在与其他替代性机制的对比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体现。

(一)商事信托与委托代理从表面来看,信托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与委托代理并无实质差别,尤其是在资金信托这种信托财产无需专门登记即可转移的信托中。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信托就是一种委托。

而且隐名委托行为与信托行为看起来并无差别。

但是当信托行为有了信托法的支撑,信托法律关系表现出了与委托关系不同的法律特性,商事信托机制也拥有了不同于委托代理的特殊价值。

1.信托是不可撤销的委托。

委托模式下,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委托往往适用于短期的某项事务的处理,而不适合于重大资产的委托管理和长期投资行为。

信托可以设定较长的信托期限,而且信托人不可随意撤销信托。

这为商事信托中的信托机构发挥其资产管理才能提供了空间。

信托机制为资金或其他财产在某一项目或领域中的长期运用提供了可能,有助于实现社会闲余资金与信托机构专业管理才能的充分结合。

2.信托是更为彻底和方便的委托。

物权登记制度的创设是为了在交易发达的市场中让交易各方方便的确认财产的归属,也是对财产所有权人和交易方的保护,但是物权登记制度的严密和机械化也带来了许多交易上的不便。

比如房屋委托管理后,包括出租在内的任何重大处分行为,都需要由登记的所有权人亲自出面,一纸委托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信托模式则可以克服这一问题。

3.信托是风险隔离的委托。

委托模式下,委托财产既不能与委托人本人的财产相隔离,也不能与代理人的财产相隔离。

这意味着,一旦委托投资行为亏损,则委托人仍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本人因债务被强制执行,则可能会累及委托人的财产。

信托通过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降低了投资风险,有利于鼓励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有利于受托人发挥其资产管理才能。

(二)商事信托与契约任何交易行为都可以通过一系列契约来实现。

契约的核心功能就是增进交易各方的预期,约束彼此的行为,用提前设定的交易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降低交易成本。

商事信托的成立和运行是由一系列交易契约构筑的。

商事信托机制相对于契约模式,最根本的特性在于法律赋予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这是交易主体单纯通过双方协议无法实现的。

在此基础上,商事信托还存在如下优点:1.商事信托用信赖降低了交易成本。

不可否认,如果把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考虑进来,无论是否通过信托机制进行投资,信托财产所参与的交易数量都不减少。

但是对信托人来说,他只要跟一个可信的受托人签订一份信托合同即可不再参与后期事务的处理;对同一投资项目的全体信托人来说,所有信托人本都需要跟一系列交易对手谈判、签订合同,在信托模式下,信托机构统一代理了所有信托人的谈判,大大降低了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

信托人对信托机构的信赖来自于信托法律的保障、信托机构的行业声誉以及信托机构固有财产对其管理行为的潜在担保。

2.商事信托有利于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能力的发挥。

契约模式下,信托人只能通过详细的合同条款来约束其所委托的代理人的投资行为,以保障自身利益和财产安全,但是这样就限制了财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的发挥。

信托模式下,信托人基于对信托机构专业能力的认可,将资产交由其管理以获取收益,信托人不能随意干涉信托机构的具体投资行为。

信托机构不是信托人指令的简单执行者,而是需要发挥专业能力进行投资的机构。

3.信托避免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信托人与信托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人,这为财产拥有者利用信托机制实现各类特定目的提供了可能,家族信托和公益信托最为典型。

在信托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设定信托的情况下,的确可以认为信托合同本身是一个第三方受益合同。

美国学者兰贝恩甚至提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信托交易的功能与现代第三方受益合同没有区别。

信托就是合同"。

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在传统合同理论和物权理论框架下接纳信托制度,将信托作为一种第三方受益合同来处理。

这种变通肯定是有积极价值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

在信托模式下,信托受益人被赋予了对受托人的请求权及要求法院强制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的权利,这是第三人受益合同所难以实现的。

更一步的问题是,信托还可以允许信托受益人是数量巨大、不特定且不断变化的第三方,典型的就是公益信托。

此外,兰贝恩的理论是单纯从信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的。

信托作为一种资产管理机制,它并不等同于信托合同本身,它包括了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财产清算等一系列活动。

信托合同仅仅意味着信托的设立,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后续管理和收益的分配都需要信托法律的规范,以及专门机构的监督约束,这都需要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专门规定。

4.信托可以实现信托人意志的永续性。

信托可以附有一定期限,也可以是永续存在的,即信托可以及于信托人去世之后。

合同模式下,合同一般附有一定期限,而且如果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合同权利由当事人继承人继受,继受人有权对合同权利进行变更和处分。

而在信托模式下,信托人的意志落实到信托合同上之后,即便信托人死亡或者终止,信托机构都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信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限制受益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权利。

即便信托人死亡或者终止,信托仍可以继续存在。

即便信托机构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法院或者其他法定机构仍可指定其他有资格的信托机构继续管理信托财产。

在公益信托中,法院或者专门设立的信托监察人将对受托人义务的履行起到督促作用,保证信托人意志的执行。

借助于信托,信托人的意愿获得了超越于个体生命而存在的能力。

在信托发达的国家,信托能够成为遗产处分和发展公益的重要手段,正是根源于此。

(三)商事信托与企业相对于委托代理模式和契约模式,商事信托和有限责任企业都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即信托财产和企业财产都独立于信托人(或股东)的其他财产。

信托机制与通过设立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式有一定的可替代性。

英国公司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就是充分利用信托原理实现了财产的破产隔离,甚至在公司法施行后,许多重要的经营主体至今仍选择以信托形式存在。

按照科斯的理论,可以将企业理解为一套契约的集成,企业通过雇主与雇员间的长期合约及雇主在经营过程中的指令权力降低了纯粹市场交易下的交易成本。

商事信托也是一套契约,而且设立信托后,财产的最终流向一般也是企业。

但是,商事信托相对于企业仍具备以下特殊优越性:1.商事信托是一种快速、灵活的资金运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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