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黄宗羲法的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黄宗羲法的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武晔【摘要】黄宗羲作为生活于明清之际天崩地解时代的思想家,其政治思想始终与自身的政治实践和时代背景相关联,尤其对于“法”的思想探讨更是体现出近代民主法治的意味.黄宗羲认为有别于私天下的三代以下之法,三代之法是符合公天下的立法本意的,这样的法具有宽松而不繁密的特点,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黄宗羲又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论断,认为法治先于人治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弥补德治和人治的不足,同时不放松对于执政者和执法者的德才要求.黄宗羲对于法治优先性的强调以及对于德治优点的兼顾对当今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期刊名称】《林区教学》【年(卷),期】2019(000)001【总页数】3页(P1-3)【关键词】黄宗羲法的思想;法制建设;立法为公;法治从简【作者】武晔【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40-02在《明夷待访录》的《原法》篇中,黄宗羲对法的本意的阐释主要是从社会运行和治国理政的规则展开的,君主和臣子的职能需要通过“法”的形式来表现,因此法的内涵不仅仅是传统政治思想当中的法律、法令,而具有了更为普遍的范围。
一、三代之法与三代以下之法黄宗羲首先比较了三代之法与三代以下之法。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1]原初社会人们的生存状态是人各自私自利,君主为了协调民众利益而产生,为了供养天下之民,君主按户分田给民众让他们耕种;为了让百姓穿暖,君主授田给他们让百姓栽桑种麻;为了教育民众,君主建立学校;为了防止淫乱的发生,设立男女娶嫁之礼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君主征收赋税并以此供给军队。
可以说,三代之法的产生是君主为了民众的需要并最大程度实现百姓个体利益而制定的治理规则的总称,是完全以天下公利为目的而不掺杂一丝一毫个人私欲的对社会公共产业的建设。
从“私君”到“公君”黄宗羲《原君》思想研究
从“私君”到“公君”:黄宗羲《原君》思想研究苟宁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中国哲学专业,四川成都610071摘 要:《原君》是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的开篇之作,过去一般认为黄宗羲的思想要么具有超越性,要么重蹈孟子覆辙。
但本文认为应当存在第三种可能性即黄宗羲在不超越时代背景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种否定一家一姓担任君主却保留君主制度本身的这样一种折衷的政治构想。
对此本文从黄宗羲原文入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政治思想著作。
历来对其的解读多样。
梁启超认为,《待访录》是“人类文化的高贵产品”,是对封建君主制的大胆反抗①。
萧公权则认为,《待访录》虽然反对君主制但是未能超越君主制度的框架,仍然是孟子思想的延续,并没有更大的突破②。
这两种观点都有其道理所在,但笔者认为,还存在第三种可能性。
由于时代限制,黄宗羲的确不可能提出一种近代化政治体制,但是又因为他处在明末清初一个天崩地解、一个顾炎武所谓“亡天下”的境况下,因此他的理论亦不可能是对孟子君主制下的民本原则的简单继承。
黄宗羲对于一家一姓的君主制带来的灾难深恶痛绝,因此提出一种“公君”制度,即保留君主头衔,却使君主制度不再属于一家一姓。
这就使得黄宗羲的思想既没有脱离他所处的时代范畴,而又的确超越了孟子,旗帜鲜明的反对过去一家一姓担任君主,却又保留了君主制度本身,使得君主成为“公君”,即所谓人人皆可以为尧舜。
《原君》篇大量陈述了这个观点。
一、君主制的起源与嬗变《原君》是《待访录》的首篇。
“原君”意为君主的本质或最初的君主。
黄宗羲开篇就点名了君主的起源与君主设立最初的目的。
人类诞生之初,并不存在君主。
随着生产资料不断累积,社会公共事务增多。
急需提升效率。
黄宗羲认为,国家概念刚刚诞生时,大部分人比较自私,这是生存的本能,而有人站出来,展现反天性的无私,这种无私领导下的整体比自私的个体具备了更大的生存机会。
因此最早站出来无私奉献的人成为了“原君”。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启蒙思想家。
基于当时中国的具体条件,在这批启蒙思想家中,与法律思想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而以黄宗羲最为突出。
黄宗羲(1610-1695) ,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
其父黄遵素是“东林党”的重要人物,后被宦官杀害。
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
他的著作很多,不下数十种,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明夷待访录》不但是他,也是当时所有启蒙思想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学术界曾将其与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同类著作相提并论。
但《明夷待访录》成书于1662年(一说1663年),比孟德斯鸠的《法意》(《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民约论》(《社会契约论》1762年)要早几十年或上百年,比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更要早得多,比洛克的《政府论》(1690年)也早二十多年。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
他的法律思想是当时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表现。
(一)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祸根就是专制君主。
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这里指的不是君主个人的好坏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在他看来,“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并没有君主。
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
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
他认为唐、虞、三代(夏、商、周)的君主就是这样。
黄宗羲肯定三代以上的君主,正是为了否定三代以下的君主。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是兴公利、除公害,反而“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
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摘要】《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黄宗羲关于政治理想和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在这部书中,黄宗羲对于三千年专制政治思想作了大胆的反抗,并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法律构想。
【关键词】明夷待访录;法律思想黄宗羲“初锢之为党人,继指之为游侠,终厕之于儒林。
”他在作为东林名士的父亲被魏忠贤阉党所害之后思报父仇。
在明亡后,他追随鲁王反抗清廷统治多年,并在此过程中写下《明夷待访录》。
在停止反抗清廷后,他就隐居著述,清廷几欲召证,他力辞不往。
他的《明夷待访录》与他的亡国之痛是分不开的,在亲历明的灭亡后,他或者已经感到君“视天下为莫大产业”的政治权利系统只能带来天下的不安定,然而他一生的著作和活动,仍不能脱儒家和儒学的范围。
《明夷待访录》开卷是《原君》篇,黄宗羲从社会的起源说起。
在他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然而“后之为君者不然。
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
”“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诸子孙,受享无穷。
”在这样的权力系统下为了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其法律也只能是“一家之法”。
“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
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
”君视天下为巨大的产业,他是要为自己也为子孙保有这份产业,由此看来,君已经站在了民的对立面上。
“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也。
”“君”的所作所为是导致社会不安定以致王朝覆灭的主要原因,所以黄宗羲在其这本书的开首就提出了改造这种封建体制下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黄宗羲看来,封建的君权是应当受到抑制的。
在《原臣》篇里,黄宗羲所谓的“臣道”,已经不再是只忠于君主一人而置天下人民生计于不顾的”臣道”。
他认为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力所能治,君应当分治天下之权与臣共治。
即“岂知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耶?”臣者不应当是君的“仆妾”,只为一家一姓的兴亡;天下也不是君橐中的私有物。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原文翻译注释与鉴赏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原文翻译注释与鉴赏明夷待访录·原法黄宗羲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而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
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
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
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浅论黄宗羲的《原法》篇思想
从百姓的实际利益 出发 ,树立天下之法 :同时尖锐地指 出,君权专制下的一家之法是祸害天下的非法 之法 。在他看来 ,法是治 国的根基 ,有 治法而后有治人 。但他 的这些论述都只是法的 内容 ,对于法治 的客观化形式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 关键词 ;黄宗羲 ;原法;法治 中图分类号 :DF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 (0 60 —0 60 0 8392 0 )6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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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第 6 9 期
Vo 9 No6 l1 ,
温
州 大
学
学 报
20 0 6年 1 2月
收 稿 日期 :2 0 —61 0 60 —6
作者简介:陈圣彬(9 1) 18 .,男 ,广 东兴 宁人 ,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 向:明清宗羲的 原法 篇思想
婚姻之礼 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
3 1
《 原法》是黄宗羲 《 明夷待访录》中的第三篇文章。黄宗羲 (6019 ) 字太冲 ,号南雷, 11-65 , 别号梨洲,浙江余姚人。他的政治思想代表作 《 明夷待访录》以深刻批判封建君主专制、提倡民 本思想而著称。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共写 了二十一篇文章 ( 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其 中的 《 原君》 原臣》 原法 》等篇代表了黄宗羲对传统政治制度的反思,现在看来也还有相当的思 、《 、《 想力度,可谓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中的奇作。不过,以前的众多研究都是以 《 明夷待访录》全书为 文本 ,论述虽然全面,却也有失之宽泛的地方 。本文试图只就 《 原法》篇来作剖析 ,加深对黄宗 羲法律思想的了解 。 在这篇文章里 ,黄宗羲推究了封建国家的立法之道。总的来看,他所讲的那种理想之法是一 种宽泛的治国之道,与我们今天所讲 的在于规范社会行为 的现代法相去甚远 。《 原法》全文仅有 八百来字 ,大概可 以分为以下的三层意思:
黄宗羲法律思想简介
经济法思想
有学者用公式表示如下 唐建中▪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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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历▪王安石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明嘉靖▪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明天启▪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 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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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思想
结论
3
“是故明乎为君之职分,则唐、虞之世, 人人能让,许由、务光非绝尘也;不明 乎为君之职分,则市井之间,人人可欲, 许由、务光所以旷后世而不闻也。然君 之职分难明,以俄顷淫乐不易无穷之悲, 虽愚者亦明之矣。”
政治法思想
君权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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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君臣共治】 “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
王夫之法律思想
天下士,非一乡之士 人伦师,亦百世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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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情治罪】 “原情定罪,而罪有差等,饰法明伦,而法有轻重,委之鬼 诛,则神所弗佑,待之人祸,则众难方兴。”
6
【法贵责上】
“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 “严之于上官”,对特权者绳之以法 法贵责上,法贵责亲
谢谢
经济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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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恢复井田制
春秋以前的土地制度,这 种制度把土地划分为方田 ,每块方田阡陌纵横,分 为九块,外围的八块分别 由八户耕种,收货归己, 中间一块为公田,有八户 共同耕种,收货归封邑贵 族所有。春秋战国时,井 田制已经遭到破坏,秦孝 公任用商鞅改革,废井田 、开阡陌,正式废除井田 制度,随着秦统一中国, 井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不 复存在。
黄宗羲的思想主张影响
黄宗羲的思想主张影响
黄宗羲的思想主张有⼒的批判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提出经世致⽤等思想,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批判了重农抑商思想。
主张从理学的教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追求社会的变⾰,在当时具有⾮常明显的进步意义。
黄宗羲的主要思想主张
黄宗羲激烈反对君主专制制度。
进⼀步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
他指出,专制帝王的袭法,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统治⽽制定的,因⽽是⾮法的。
黄宗羲认为,在法治的原则下,可以不废除君主。
但“天下不能⼀⼈⽽治”。
同时黄宗羲还驳斥了轻视⼯商业的传统思想,指出⼯商业和农业⼀样,“盖皆本也”。
他认为有关国计民⽣的⼯商业应该受到保护。
黄宗羲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和他所提出的⼯商皆本的思想,反映了⼯商业发展后市民的⼀些政治要求,带有初期的民主思想的⾊彩,在当时是进步的。
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摘要】黄宗羲是明末清初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他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了一个系统批判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论,对明代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批判,他倡导民主、民治、法治。
强调从政治法律制度上解决社会治安乱的问题。
本文从介绍黄宗羲的生平入手,主要对其在《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进行论述。
【关键词】黄宗羲法律思想民主法治一、黄宗羲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
明清之际的文化巨人,我国早期伟大的启蒙主义思想家,17 世纪具有先进法律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
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
他一生的著作很多,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其中《明夷待访录》是其最具代表性的著作。
在《明夷待访录》中他总结了明朝灭亡的教训并对封建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体现出一定民主思想,也体现出他进步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一)民主君客思想。
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原因就是君主专制。
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黄宗羲认为,“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即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并没有君主。
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
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了“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
由此可以看出,君主的产生也是要保障人们私人的权利,君主原来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压迫者。
黄宗羲明确指出君主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一人与天下之人的利益一致,这是天下大公。
黄宗羲认为君主与人民的关系应是客与主的关系,君主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君主的首要任务是为人民服务。
他否定三代以后的君主,批判自秦王朝以来两千多年的专制君主。
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变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君权神授”为“君权民授”,超越传统儒家重民、爱民、为民请命的民本思想,逐渐向民主、民治、民主监督的方向发展。
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摘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对于“君”、“一家之法”进行最为猛烈抨击的,典型代表人物当属黄宗羲,批判的同时,他对于未来社会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构想。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仍然没有脱离“士大夫”立场,而是固守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
因此,其构想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关键词】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法律思想一、《明夷待访录》所体现的法律思想《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其法律思想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为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二为对大同社会下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1.对于“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
在清王朝覆灭之前,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父权制家长式的统治,也既是“家天下”。
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是维护帝王统治的合法性。
这种法律和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往往会导致帝王本人的权力极度膨胀,并使其滥用手中的各种权力,而葬送自己的“家业”,遂被另一姓氏王朝所代替的可悲结局。
黄宗羲经历了明、清两个王朝的交替,在总结明王朝及以前历代王朝覆灭原因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即是说“君”为天下之大害,“君”所立之法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在黄宗羲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而后世之“君”却拿天下服务自己,立“一家之法”,导致生灵涂炭,祸害天下,而且与此同时,也往往葬送了自己的王朝。
所以说,“君”为天下之大害,“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没有对“君”作出分类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他那里,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为“后世之君”,也即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君”。
黄宗羲的哲学和社会思想
醇疵互见。于是为之分源别派,使其宗旨历 然。‛(《明儒学案· 自序》) 明代理学:‚有明学术,白沙开其端,至姚 江而始大明。‛ 王守仁:‚其学凡有三变而始得其门。‛
4、提倡创见。
‚学问之道,以各人自用得着者为真,凡倚 门傍户、依样葫芦者,非流俗之士,则经生 之业也。此编所列,有一偏之见,有相反之 论,学者于其不同处,正宜着眼理会,所谓 一本而万殊也,以水济水,岂是学问?”(《明 儒学案· 发凡》)
2、把握宗旨。
‚大凡学有宗旨,是其人之得力处,亦是学 者之入门处。天下之义理无穷,苟非定以一、 二字,如何约之使其在我?故讲学而无宗旨, 即有嘉言,是无头绪之乱丝也。学者而不能 得其人之宗旨,即读其书,亦犹张骞初至大 夏,不能得月氏要领也。‛(《明儒学案》)
3、理清学脉。
‚羲为《明儒学案》上下,诸先生深浅各得,
黄宗羲的哲学 和社会思想
成书于公元1663年,‚明夷‛是《周易》中
的一卦,下离上坤,其爻辞有曰:‚明夷于 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 主人有言。‛ 《明夷待访录》共21篇。有《原君》、《原 臣》、《原法》、《置相》、《学校》、 《取士上》、《取士下》、《建都》、《方 镇》、《田制一》、《田制二》、《田制 三》、《兵制一》、《兵制二》、《兵制 三》、《财计一》、《财计二》、《财计 三》、《胥吏》、《奄宦上》、《奄宦下》。
其次,计口授田,工商皆本。 ‚丈量天下田土‛ 然后,‚以实在田土均 之‛,‚每户授田五十亩‛(《田制》) “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工固圣 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 也。‛(《财计》)。为促进工商业的发展, 黄宗羲还主张改革币制,整顿市场,调整物 价,扩大贸易,以造成‚封域之内,常有千 万财用流转无穷。‛(《财计》)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思想探析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思想探析作者:耿敏来源:《牡丹》2018年第29期黄宗羲一生著述颇丰,所涉遍及经史子集、九流百家,而其政治思想主要体现在《明夷待访录》一书中。
该书写于清初康熙元年(1662年)、次年完成,是黄宗羲晚年蛰居于故处而作,其中的很多观点包括对于君主地位的讨论在后世都引起了很大反响。
晚清时,梁启超、谭嗣同等人将此书作为反对君主专制的著作加以广泛宣扬、推介。
更有甚者认为,《明夷待访录》一书是表达近代民主思想的启蒙作品。
本文对该书的政治思想进行评析,认为《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为反思明朝灭亡教训而著作,以孟子的“民本”思想为出发点,没有跳出儒家的思想框架,并非传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一《明夷待访录》的核心在于对君主地位的反思。
这一点,黄宗羲一开始即在《原君》篇中阐述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主张。
黄宗羲对比了三代以前和秦汉以后的政治权力,秦汉之后出现的诸多问题和乱象,都是因为君主背离了自己的职责。
他认为三代以前的君主不谋一己之私利,以天下人的利害为考虑的出发点,“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
而秦汉以后的君主和三代以前完全不同,将天下视为自己的私产,考虑的全都是个人的利害得失。
在黄宗羲看来,秦汉以后君主“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态度,使君主成为了为害天下者。
君主的本职在于以天下为本位、而君主为附庸,服务于天下,即“天下为主,君为客”。
这是全书的核心观点,作者也以此为出发点阐明了对君臣关系、法律制度、宰相设置以及学校制度等方面的认识。
“天下为主,君为客”颠覆了君主专制政体中以君王为绝对中心的传统,被视为大胆的创论。
梁启超等人在倡导民权共和学说时,将《明夷待访录》中《原君》《原法》等章节钞印数万本,并秘密散发,在晚清的思想变革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然而,后人评价前人的思想观点,最需要注意的是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思考问题,而非以后世所处的位置去揣度前人。
略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略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作者:许红领段茂霖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伟大启蒙思想家。
他抨击和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制,提倡限制君主权力,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提出了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民主色彩的改革方案。
研究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限制君权;人民主权;法律;思想黄宗羲,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人。
字太冲,一字德冰,号南雷,别号梨洲老人、梨洲山人、蓝水渔人、鱼澄洞主、双瀑院长、古藏室史臣等,学者称梨洲先生。
是明末清初著名的经学家、史学家、思想家、地理学家、天文历算学家、教育家。
黄宗羲思想深邃,学识丰富,著作等身,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
黄宗羲一生著述颇多,主要有《明夷待访录》、《明儒学案》、《南雷文定》等。
《明夷待访录》是明清时期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为杰出的代表作。
该书首先从思想上总结了明朝灭亡的教训,以前所未有的笔调发出了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强烈批判;接着又从政、经、法等方面提出了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民主色彩的改革方案,与以往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著述有着鲜明的不同之处,被学者称为十七世纪的中国版民权宣言。
黄宗羲经历了明王朝灭亡、明末农民起义失败、清王朝在血腥镇压南方人民抗清斗争之后重新确立君主专制等政治大变动。
这使他不仅对明清两个政权的更替而且对整个中国历史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明末清初,具备近代资本主义萌芽特征的商品经济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猛烈地冲击着封建的腐朽生产关系,促进封建经济的蜕变,也促进了新的观念和新的理论的产生。
先贤们通过对传统的思想文化进行反思和总结,批判和否定落后的封建政治理论和法治制度,形成了一种反封建的激进思想,这种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近代意义的民主法律启蒙色彩。
黄宗羲受此影响,也提出了一些进步的法律主张。
一、批判君主专制制度,提倡限制君权在《明夷待访录》的《原君》一篇中,黄宗羲对君主专制的极端不合理性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了大胆的揭露和鞭挞。
黄宗羲《原法》阅读答案及译文翻译
黄宗羲《原法》阅读答案及译文翻译原法【清】黄宗羲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①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②,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
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
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③,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
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
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
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富天下者也。
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④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
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
从《原君》《原臣》透视黄宗羲的民主思想
从《原君》《原臣》透视黄宗羲的民主思想子夜飞蛾所谓“民主”,并非《史记》中所记载的“人民之主”,而是“人民当家做主”,同“君主”相对。
同理,“君主制”和“民主制”也是两种相对立的政体,各自有各自的利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过不同的作用。
我国古代长期奉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封建社会初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达到顶峰的君主专制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思想家对之进行了猛烈抨击。
在他的《原君》《原臣》两篇文章中,通过讲述为君为臣之道对自己的思想主张作了具体阐发。
通过对这两篇文章的品读和评析,我们可清楚的透视出“天下为主,君为客”具体的思想内涵。
一、批判君主专制哲学上说,“存在即合理”,君主专制制度既然存在,一定有它合理的方面,因此传播进步思想要先否认原有事物存在的合理性,为新思想的正确性奠定理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新思想的快速传播。
黄宗羲在这一点上做的可是相当出色,在这两篇文章中他先是古今对比,然后激烈批判,最后阐明事理,一针见血的对当时社会现状进行了深刻剖析,从而彻底否定了君主专制制度。
在黄宗羲看来,上古之君主“以天下为主,君为客”是民主的具体表现,这也体现了他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托古改制。
而“后世为人君者不然”,表明和古代背道而驰,他们“以君为主,天下为客”。
古今君民客主倒置,对为臣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他们认为“臣为君而设者”,在四方之劳扰,民生之憔悴之时还认为是“纤芥之疾”。
为君者认为自己是天下之主,于是“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以奉我一人之Yin乐”,导致为臣者同样轻视人民,“视天下人民为人君囊中之私物”,当社会动荡危及君权之时才去治理人民。
让这样的君臣来治理国家,社会能不动乱吗?君主以天下为产业,定会殃及人民,因此古之君主受到人民爱戴,“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而今之帝王,则人民“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
人治与法治——关于《明夷待访录》中部分内容的衍生思考
人治与法治——关于《明夷待访录》中部分内容的衍生思考【摘要】在《明夷待访录》的《原君》、《原法》篇中,黄宗羲阐述三代后的君主尽享私利,甚至以法律形式维护私利,据此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要求限制君权,保护合法私利。
这与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不谋而合,笔者在对二者进行差异对比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论证一下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限制君权;合法私利;君主立宪制三代以降,君主“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益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并且更“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以汉高祖刘邦为例,“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
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封建君主将天下视为自家产业,可见一斑。
在专制制度下,政治权力成了专制者的私有权利,所有对公共利益的强调都是为了专制者个人利益服务的。
君主借助于法律维持秩序,而且无一例外地将法律看成是统治权力公共性的体现,以此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黄宗羲明确指出:”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其判断的基本标准是三代以上的法是“天下之法”,而三代以下的法为“一家之法”。
他说:“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一家之法最大的弊端在于“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由此可见,三代以下的法律制度都是为统治者自身利益而制定实施的,没有丝毫为天下百姓考虑的因素。
一家之法颠倒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社会关系原则,而将法律看成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即所谓“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这种将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利益放在绝对首要的地位而完全置民众的利益于不顾,必然导致民众对君主统治的强烈不满。
思享刘小平:黄宗羲的“法”理论及其内在转向
思享刘⼩平:黄宗羲的“法”理论及其内在转向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作者简介# 刘⼩平吉林⼤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教授、博⼠⽣导师,法学博⼠。
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中、外⽂期刊发表论⽂三⼗余篇,代表译作有《被实现的民主——渐进性备选⽅案》等。
主要研究⽅向为西⽅法哲学、法治理论、权利理论与⼈权法学等。
#摘要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篇的论述中,提供了⼀种极具体系性的法理论,可以归结为三个重要命题。
其中命题⼀在儒家经典的“天下治乱” 问题和“法”之间建⽴了根本性关联,构成了儒家思想的⼀个重⼤内在转向。
命题⼆关于“天下之法”和“⼀家之法”的对⽐,涉及到后世法理学经典的“法的性质”问题;命题三“有治法⽽后有治⼈” 逆转了儒家传统观点,不是“治法”依赖于“治⼈”,⽽是“治⼈”依赖于“治法”。
这三个命题的结合,不仅重述了⼀种儒家法律理论,更是⾛向了⼀种儒家版本的法治理论,具备了现代法治概念的基本特征。
黄宗羲的法理论建⽴在儒家的思想底座上,基于“天下利害”这⼀儒家“致善主义”的⽬标,深刻地论述了“德治”因素的重要作⽤及其不充分性,指出要真正实现儒家的政治理想,就必然要依靠“法治”,充分表明了法治不⼀定只是⼀种外在移植的观念,⽽可以是中国⾃⾝思想⽂化内在逻辑的必然结果。
⼀、导⾔:黄宗羲为何重要?基于其“法”理论的分析与重构黄宗羲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为明末清初三⼤思想家。
⽽三家之中,⼜因“其着眼于政治上最⾼原理之发挥”,尤为近世所推崇。
《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最为有关政治思想之名著”,梁启超曾把它与卢梭的“民约论”相提并论。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东⽅出版社1996年版在对黄宗羲思想的解读中,历来有着“两张⾯孔”:⼀张⾯孔是保守的黄宗羲。
它强调黄宗羲与儒家传统的密切关系,甚⾄认为黄宗羲尽管较之先前的儒家思想有所发展,但仍是提倡道德、圣贤治世的儒家旧观点。
萧公权就认为,“《待访录》之最⾼原理出于《孟⼦》之贵民与《礼运》之天下为公。
明夷待访录文言文翻译
《明夷待访录》者,吾友黄宗羲所著也。
宗羲,字太冲,号南雷,浙江余姚人也。
此书成于崇祯十七年(1644年),乃宗羲在明末清初之际,对时局变迁之感慨与思考,故曰“明夷待访”。
书中首篇《原君》,宗羲以君主制度为切入点,阐述其观点。
宗羲曰:“君者,天下之大公也。
古之圣王,以天下为公,不以一己之私欲而乱天下。
后世之君,或以天下为私,或以天下为家,皆非古之圣王之道也。
”宗羲认为,君主应当以天下为己任,而非以一己之私欲为重。
次篇《原臣》,宗羲论述臣子之职责。
宗羲曰:“臣者,君之辅也。
君为天下之主,臣为天下之辅。
臣子之道,忠臣也。
忠臣者,事君以忠,临事以敬,守职以勤,进退以礼。
”宗羲强调臣子应当忠诚于君主,尽职尽责。
第三篇《原法》,宗羲探讨法律之意义。
宗羲曰:“法者,天下之准绳也。
古之圣王,以法为天下之准绳,使天下之人皆有所依,有所忌。
后世之法,或以法为利,或以法为威,皆非古之圣王之法也。
”宗羲主张法律应当公平公正,使天下之人皆有所依。
第四篇《原权》,宗羲论述权力之分配。
宗羲曰:“权者,天下之权衡也。
古之圣王,以权为天下之权衡,使天下之人皆有所制,有所约。
后世之权,或以权为私,或以权为势,皆非古之圣王之权也。
”宗羲主张权力应当合理分配,使天下之人皆有所制。
第五篇《原财》,宗羲探讨经济问题。
宗羲曰:“财者,天下之元气也。
古之圣王,以财为天下之元气,使天下之人皆有所养,有所用。
后世之财,或以财为利,或以财为害,皆非古之圣王之财也。
”宗羲主张经济应当公平发展,使天下之人皆有所养。
第六篇《原兵》,宗羲论述军事问题。
宗羲曰:“兵者,天下之防务也。
古之圣王,以兵为天下之防务,使天下之人皆有所守,有所御。
后世之兵,或以兵为利,或以兵为害,皆非古之圣王之兵也。
”宗羲主张军事应当以保卫国家为宗旨,使天下之人皆有所守。
第七篇《原赋》,宗羲探讨赋税问题。
宗羲曰:“赋者,天下之租税也。
古之圣王,以赋为天下之租税,使天下之人皆有所纳,有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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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摘要:《原法》是《明夷待访录》中重要的一篇,集中体现了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在黄宗羲所处的动荡、变革的时代,他凭借自己的睿智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法律主张。
他认为应树立“天下之法”,同时指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最终认为要实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关于法律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形成,对民主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原法背景意义
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卒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
黄宗羲一生著作颇丰,重要的有《孟子师说》、《金水经》、还编了《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除此之外还有《明夷待访录》,这部书对三代以后尤其是明代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构想。
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本文只对《原法》篇进行简单剖析,以加深对其法律思想的了解。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进而形成“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局面,围绕这一核心他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一)天下之法
黄宗羲在《原法》开篇就写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他为什么这样说呢?接下来他自己给出了原因——“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了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了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①。
从这可以看出,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法是从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而制定的,其实这里的“法”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国家制度和各种政令和国家设施。
这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是“天下之法”,是真正的法。
(二)“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通过对比认为三代以上的法为人民利益着想,而三代以下的法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了君主一人利益,因此三代以下的法是“一家之法”。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鍶鍶然,日唯筐箧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
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②。
后代的法为君主一个人服务,全然不顾百姓的利益,这样的法就不能称作“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把法律分为“天下之法”和“一家之法”两类,二者的根本区别是法律是为“天下”还是“一家”服务。
他明确指出,后代的法是维护封建君主的私利,没有天下之心。
批判三代以后的统治者立法目的在于为自己利益、掠夺天下之财,丝毫没有为天下人的观念。
(三)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笱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
其人是也,则可以不无不行之意;
①[明]黄宗羲著.段志强译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华书局.2011.第21页.
②[明]黄宗羲著.段志强译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华书局.2011.第23—24页.
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①。
通过前两段的铺垫和“天下之和”与“一家之法”的对比,黄宗羲认为,在法与人的重要性上,法是第一位的,只有保证善法的存在,才能使治国之才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于法与人的关系问题上,荀子曾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荀子认为乱的原因在于人,治的原因也在于人,有能够使国家长治久安的圣人,没有能够使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
在黄宗羲看来,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远远高于人的存在,在封建时代,后世遵循前代固有规律之下,如果法律不好,会一直影响好多代人,即使出现“治人”,在不改变法的前提下也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
在这个问题上,黄宗羲在站在了更高的一个视角,提出了具有突破意义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论点。
二、黄宗羲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黄宗羲经历了明朝灭亡、明末农民起义失败、清朝在血腥镇压南方人民抗清斗争后重新确立君主专制等政治变动。
这些个人经历不仅使他对明清两个政权的更替而且是整个中国历史的经验教训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从顺治十年(1653)到康熙二年(1663)的十年间,先后写作了《留书》和《明夷待访录》这两部以总结“治乱之故”、“条具为治大法”为宗旨的政治专著。
黄宗羲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和他所处的时代也有密切关系.黄宗羲所处的时代,是中国社会发生大转折的时代。
明朝末年,西方各国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
东西方思想的碰撞和现实社会的各种矛盾,使当时学者对社会有了更深的思考。
在内有外患之下,学者们不仅对明朝和清朝,而且对整个封建体制都做了深刻的反思。
出现了一大批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黄宗羲就是其中的代表,他的一些反君权、提倡民主、关于法律的构想等等主张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同时,明朝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集权空前强化的时代,宰相制度被废除,缺乏一个有效的分权和制衡机制使专制皇权达到顶峰。
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各种不同思想在一个非常压抑的环境下发展。
到了明末清初,随着我国和西方交流的增多,一些先进生产工具的出现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促使在封建社会制度下的资本主义萌芽初步形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进一步繁荣。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商品经济也逐步活跃起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冲击着封建的生产关系,破坏封建小农经济,也促使一些新的观念、新思想产生。
有远见的先贤通过对传统思想的反思和批判,形成了一种具有反封建、有近代意义的民主思想,涌现出一批思想家,黄宗羲是其中之一。
三、黄宗羲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市民阶层的代言人。
他提出的反专制、反君主的思想前无古人。
他的法律主张在我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史上,对法的理解有过不同的解说。
但是在封建社会中,人们习惯把法律称为“王法”。
到了明代,“王法”的观念被大大强化了。
这种认识反映了人们习惯把法律看做帝王意志,其作用是维护君主利益。
但是黄宗羲确提出了新的主张——“有生之初,人各有私也,人各有利也,天下有公利莫或兴之,有公害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②。
这就是说,法律产生的原因是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矛盾,需要有人来制订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使社会达到平衡统一的状态。
因此,法律不能为了某个人而立,连君主也不能例外。
他对法律的这种解释使“法”有了“契约”的意义,这种观念在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黄宗羲的政治法律思想,触及到了封建君主制度的根本,提出了“民主”思想。
在明末
①[明]黄宗羲著.段志强译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华书局.2011.第25页.
②[明]黄宗羲著.段志强译注.明夷待访录·原君.中华书局.2011.第6页.
清初的思想界,它对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和促进民主主义思想的诞生起到了启蒙作用。
同时,赞扬“天下之法”,批判“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等,标志着彻底否定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黄宗羲把为帝王服务的法律转而为天下人服务,这开创了我国立法领域的先河。
他变更传统法律观,改革传统政治制度的格局,逐渐削弱君主的权力等思想都是他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巨大贡献。
三百多年前黄宗羲的学术思想,对于今天来说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他的法律思想在现代来看仍然有借鉴价值。
但是他的思想也是当时社会经济的产物,他毕竟也生活在封建时代。
因此,在历史条件的限制之下,他的世界观有进步的一面,同时也有局限性。
虽然他痛斥君主专制的弊端,确不主张废除君主;主张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对于如何实施确没有答案。
而且他的空想色彩非常浓重,也缺乏系统性。
但是这并不影响他在我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他是我国本土化的民主启蒙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我国现在的法治领域仍然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明]黄宗羲著.段志强译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华书局.2011.
[2]季学源桂兴沅著.国学经典导读—明夷待访录.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3]刘泽华主编.张师伟著.民本的极限—黄宗羲政治思想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韩媛.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第4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