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不征营业税和使用发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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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不征营业税和使用发票
问题的复函
【标 签】不征营业税和发票,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税函﹝1993﹞122号
【发文日期】1993-04-26
【实施时间】1993-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你局粤公路[1996]173号《关于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票据及免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级公路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向违反路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不征营业税。
二、公路路产赔偿费收入,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使用。
广州市税务局1993年7月5日
税一[1993]286号文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