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鄂政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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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81802
∙【发文字号】鄂政发[1997]5号
∙【颁布时间】1997年01月18日
【生效时间】1997年01月18日
现将《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征地速度,节约用地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本办法适用于所在本省范围内征用土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依法、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统征包干工作,确保国家建设用地需要。
第四条统征包干工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国家和省大、中型重点项目和跨
市(地、州)建设项目的统征包干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市(地、州)、县(市)共同承办。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委托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承办统征包干工作。
第五条实行统征包干应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征地服务机
构在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
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统征方式、工作任务、征地费用、支付办法、交地时间、违约责任等。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作物、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菜地开发基金等。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剩余劳动力的安置,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妥善予以解决。
第六条凡实行统征包干的建设用地,可收取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文的规定收取。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包干项目发生的差价、漏项、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的补偿以及包干项目之间的调剂,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统征包干费用支付、使用的管理,建立财务专帐,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划拨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