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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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适用范围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制定目的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1、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 100%支付。

3、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

a 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

b 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75%,20%验交

后结算,扣留5%作为质保金。

c 末次清算应在验收合格后,由负责人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后审核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就将质保金和有关材料转给所属领导部门,待质保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领导部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

d 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1、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劳务费预留标准

1、公司按产值的 12%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资程序

1、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

a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b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c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2、劳务费支付程序:

a公司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且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b总经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

决定支付额度,在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

c人事部负责审核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d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e人事部应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f各项目部每月月末向人事部报送劳务费支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支付情况。

五、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经营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2、公司统计部负责各项目部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3、公司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公司劳务费预留账户;负责劳务费预留账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4、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5、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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