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三日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村民个人建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建筑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住宅确权申报的范围及申报对象(一)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含本地农转非、户籍仍在原驻地居住的居民),经依法批准后修建的村民住宅(其中农转非居民的住宅需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可申请确权。
(二)将宅基地或住宅房屋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得申报确权。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房屋,不予申报确权。
我市此次农房确权工作实施之日起,已经所在区(或管委会)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的农村住房,不再申报房屋确权,按已依法审核的产权确认其房屋产权。
二、村民住宅确权申报审批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的村民住宅确权工作,应成立相应机构,拟定工作规则,协调办理辖区内村民住宅确权工作。
三、房屋产权确认标准(一)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修建的房屋,符合房屋确权条件的,应当予以确权。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筑府办通[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筑府办通〔2008〕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视察贵州时的重要指示和省委常委扩大会、省政府常务会及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李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帅文(市政府副市长)成员:陈国玺(市政府副秘书长)曹毅(市政府副秘书长)单建星(市发改委主任)陈新宇(市监察局局长)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胡海燕(市财政局局长)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筑江(市建设局局长)钟太甬(市交通局局长)孔祥忠(市水利局局长)向阳(市农业局局长)王守超(市林业绿化局局长)方鉴常(市审计局局长)曹玉珍(市统计局局长)王春雷(市文化局局长)杜清(市规划局局长)卢XXX(市广电局局长)马国中(市农办主任)张荣华(市国税局局长)杨军(市地税局局长)陈光勇(市残联理事长)谭效东(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索美英(省农村信用联社贵阳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国玺兼任办公室主任,曹毅、谢红生、马国中、胡海燕、任筑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规划设计建设、资金协调管理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刘朝军任综合组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晓萍任资金协调管理组组长,市建设局常务副局长涂必忠任规划设计建设组组长。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民政、农办、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抽调,集中办公。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遵府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08〕22号)遵义县、桐梓县、汇川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黔危改发[2008]1号)要求,我市决定在遵义县、桐梓县、汇川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为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政策,强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胡锦涛总书记对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严格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协调推进原则,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将试点工作与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打造农村危房改造亮点工程,为全市乃至全省全面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目标任务在2008年11月30日前,按照“四在农家”建设标准和“黔北民居”建设风格,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市1200户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
其中:一级危房户660户,地质灾害危及点搬迁户300户,二、三级危房户240户。
三、组织领导(一)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组长:张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梓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永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戴贵兵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成员:王华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中勤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高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建锋市监察局局长翁永厚市审计局局长程开志市民政局局长刘兴万市财政局局长XXX江市建设局局长罗绍怀市农业局局长胡学华市交通局局长张立市水利局局长向守都市林业局局长王启宏市广电局局长郑健勇市民宗局局长王朝擎市卫生局局长骆明军市教育局局长黄运华市残联理事长毕强遵义供电局局长贺凯市民政局副局长赵正忠市国土局副局长万林市农办副主任王晓东汇川区人民政府区长陈光强遵义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忠桐梓县人民政府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程开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黔建保发[2010]16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指导意见
的通知
(黔建保发〔2010〕167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房管局、房改办:
为科学划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的范围和规模,规范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城。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导小组印)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部分县(市、区)选择10800户农户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简称“万户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努力改善我省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全面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
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要注意保护旧有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统筹搞好规划,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水平。
2.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
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
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筑府发[2008]82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筑府发〔2008〕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7〕25号),为确保2008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现将2008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市完成危房户原地(异地)改造一级危房9540户,其中:云岩区74户、南明区41
户、高新区97户(云岩、南明、高新区自筹资金解决)、花溪区681户、乌当区1059户、白云区494户、小河区53户、清镇市2557户、修文县1529户、开阳县1284户、息烽县1671户,请各区、市、县切实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户。
二、改造对象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界定为一级危房户的,且必须是2007年底以前在贵阳市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独立户。
三、申报程序
一是由农户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农户户主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张榜公布(姓名、补助金额一并公布);
三是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送乡政府审批;
四是乡政府审批后,报区(市、县)危改办备案;
五是。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贵州省建设厅2008年7月1 总则1.1为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 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 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4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兼顾建筑节能。
1.5 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1.6 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1.7 农房改造工程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2 农房选址2.1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选址应符合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2.2 农房选址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避开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江、河边所选地址应高于当地10年一遇洪水水位。
2.3 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 拟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 农房设计3.1 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2 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3.3 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3.4 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3.5 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
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
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12]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12〕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省老龄事业,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现状(一)“十一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六个老有”的目标,积极主动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省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老龄事业呈现出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全省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福利制度不断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达到67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到27个县(市、区),有50多万农村老年人领取到养老金;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老年人达到502万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达到173万人,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70%的城市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向农村延伸,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稳步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的法社会学思考——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为个案分析
通过对镇宁 自 治县危房改造工程办负责人和工作 人员 、 镇宁 自 治县民委危房改造有关的负责人、 镇宁 自 治县 民政局“ 五保户” 危房改造 负责人 、 镇宁 自治县发
改委与危房改造有关负责人、 江龙镇 主管危房改造负 责人、 猛正村上院组搬迁组负责人和猛正村上院组危 房搬迁户、 大邦乡简益村干部和危房改造户及扁担乡 普里村危房改造户等 的调查访谈 , 通过对少数民族地
宁 自治县 20 年就增加 了危房户 1 09 千多户。如果要
一
、
引言
和工作人员、 镇宁县 民委危房改造有关的负责人、 镇宁 自 治县民政局“ 五保户” 危房改造负责人、 镇宁 自治县
发改委与危房改造有关负责人、 江龙镇主管危房改造 负责人、 猛正村上院组搬迁组 负责人和猛正村上院组 危房搬迁户、 大邦乡简益村干部 和危房改造户及扁担 乡普里村危房改造户 。 二、 少数民族地区危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镇 户和 乡镇 干部承担 着担保风 险、 公共设施 落后 、 基础设施 难以配套等 问题 。从 法社会 学的 角度 来看 , 些问题 产生的 这 原 因是现行有 关少数 民族地 区危房改造的政策和制度存在缺 陷, 应进一 步完善 有 关少数 民族地 区危房 改造 的政 策和 制
度。
关键词 : 危房改造 ; 存在 问题 ; 法社会 学
保户 , 这些人 的 日 子本 已过得很紧 , 为了赶上危房改造
这“ 一班车” 他们不得不四处借钱或贷款。背上了沉 , 重的债务压力 , 他们只能更加节省地过 日 , 子 不得不更 加节约 , 这就使他们的生活每况愈下 。 5 乡镇政府 、 . 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承担着危房改
房成片集中出现 , 从而增加危房集 中搬迁户。危房集 中搬迁户搬迁 的成本至少 8 万元人 民币。据统计 , 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旧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旧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黔建建通〔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旧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7〕12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宁县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3月29日省安全生产专题研究会议、4月13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老旧危楼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特别是城市老旧危楼安全管理涉及的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各级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老旧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患为主,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指导,有效开展汛期老旧危楼安全排查整治,预防发生房屋垮塌伤亡事故,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检查,切实消除老旧危楼安全隐患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贵州省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黔建建通〔2015〕274号)要求,全覆盖、零容忍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一)落实排查整治责任。
有关部门、各级基层组织要落实老旧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督责任,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组织全面排查整改,市(州)主管部门要开展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开展督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要落实房屋安全检查和危险房屋解危的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自改。
对未及时开展排查、隐患不整改发生房屋垮塌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发动群众参与排查整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参与排查,要登门入户,发动群众参与排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30•【字号】黔府发[1998]40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黔府发〔1998〕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
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
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
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
在货币化分配方案出台前竣工的集资建房,职工仍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过这一时段的一律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算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
2021年贵州省危房改造政策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贵州省危房改造政策一、政府补助申报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户主为原农村户口且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二)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鉴定的危房户;(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一)已有安全住房的;(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的。
二、危房等级评定标准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贫困类别贫困类别分为贫困户和困难户两种。
贫困户:户主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民政部门评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危房户;困难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水平的农村困难户。
四、20__年政府补助标准贫困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威宁县土坯房:贫困户户均补助2.23万元,困难户户均补助1.23万元。
以上标准为省级平均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补助标准进行微调,各地调整的补助标准须经上一级农危改办批准。
五、政府补助申请程序(一)有改造意愿的'农村危房户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贵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贵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改善农村危房的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的住房安全和生活质量。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补助对象范围。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贫困户和低收入农户,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住房受损的农户。
其中,贫困户是指经评定符合贫困标准的农户,低收入农户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户,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补助标准。
根据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屋顶、墙体、地基等方面的补助。
具体标准为,对于危房改造,每户补助不超过人民币X 万元,其中包括房屋结构加固、屋顶维修、墙体加固、地基处理等费用。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住房受损的农户,按照实际受损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补助资金来源。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同时可以结合各类扶贫资金进行整体补助。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
四、补助管理和监督。
为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管理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和指导,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的保障。
五、补助效果评估。
为了评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效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对补助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
通过定期的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改造效果的达到。
总之,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2.07
•【字号】筑建通〔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规范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工作,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设标准,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安全,结合贵阳市实际,市住建局组织编制《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局。
附件: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7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黔府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登记和租住备案第三章责任和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自建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组织建造的房屋,具备自建、自住、自管等特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包括一般经营和许可经营。
一般经营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性生产经营;许可经营是指企业(个人)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前依法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租住是指将城乡自建房出租给他人居住的行为。
第四条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适用本办法。
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重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新建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按相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黔民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2024年2月29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组织健全、功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山地新型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突出市场的平台服务公益性质,合理控制投资回报,合理设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坚持高效便民。
以县域市场为主体,合理布局县、乡市场网点,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提高交易服务效率,方便市场主体交易。
--坚持依法交易。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坚持公开公正。
交易公开透明、自主平等、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三)目标任务。
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为主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基础上,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条件,推动以县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省、市(州)建立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的信息服务平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第三章规划管控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第六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第七章附则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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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危险房屋
【发布部门】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导小组印)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部分县(市、区)选择10800户农户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简称“万户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努力改善我省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全面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
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要注意保护旧有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统筹搞好规划,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水平。
2.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
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
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象及任务
(一)万户试点对象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有下列四类情形的(以下简称四类危房)列为万户试点对象:
1.一、二、三级危房中的五保户;
2.地质灾害危及点搬迁户、因灾倒房户;
3.一级危房的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
4.需要更换或维修局部或个别构件的二、三级危房户。
(二)试点任务
1.试点县(市、区)
每个市(州、地)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具体由各市(州、地)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区)进行。
2.试点农户
按照“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