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培训课件(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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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送达
2、申报单位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 日内通知职工本人,并告知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权利。
43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1、鉴定职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面通知 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 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4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 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 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9
文件条款解读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5
二、政策依据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社部、国家卫计委21号令)
4、《关于贯彻实施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 》
(京人社劳鉴发[2014]128号)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 续治疗的,必须由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 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 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 低于病假工资。
30
文件细则解读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 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35
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每月1-10日受理鉴定申请(节假 日除外)对申报单位报送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鉴定人员到指 定地点参加鉴定。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 料,退回申报单位,待补充齐全后再申报。
36
现场鉴定
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 料参加现场鉴定,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 见。
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 法。
25
文件细则解读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
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 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26
文件细则解读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病 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5
附件一: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所需资料
46
因工伤残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每月1-10日审核材料(自备档案袋)
1、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一张;
2、门诊病历复印件,如果住院治疗了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单位申报的需在病 历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手术治疗的必须提供手术记录,照过片子的需 提供X片、CT或核磁的报告单(没有报告单的可以拿着片子去就诊的医院开, 申报材料时不用携带片子);
18
关于贯彻实施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鉴发[2014]128号
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 号令,以下简称“21号令”)及相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21号令的有关问题 通知
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
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
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13
文件条款解读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19
文件条款解读
一、各区县应按照21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健全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真履行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劳动能力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会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应按有关 规定落实鉴定场地、设备设施及经费,确保鉴定工作 的开展。
5、《关于规范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鉴发[2014]131号)
6、《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7、《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 第27号令)
7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 21号)解读
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表),确定工 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 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 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 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27
文件细则解读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 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 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11
文件条款解读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2
文件条款解读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
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 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 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31
三、鉴定程序
3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33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个人申请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
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
文件条款解读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材料。
3、患病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2004年以后发生的工伤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原件);
5、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书(个人委托单位、单位委托经办人)
7、单位(个人)申请鉴定信息表;
8、确认工伤时的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提交材料时核对原件收取 复印件;
9、停工留薪期反馈表;
21
文件细则解读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告知其需 要补正的材料。因情况特殊,无法当场审核的 ,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 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2
文件细则解读 四、根据21号令第十八条由被鉴定人近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 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 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29
文件细则解读 第九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
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 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16
文件条款解读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
检查和诊断的。
17
文件条款解读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 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14
文件条款解读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
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15
文件条款解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 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 鉴定工作。
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人力社保部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出
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这 是我国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第一部部门 规章,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 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 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8
文件条款解读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培训课件
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1
主要内容 一、职能范畴 二、政策依据 三、鉴定程序 四、常见问题
2
一、职能范畴
3
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承担的鉴定项目
1、因工伤残等级的鉴定 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4
区(县)劳鉴中心职责范畴
职工工伤认定后,其所在单位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地或参保地变更的工伤职工的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管理、方便申请的 原则,由职工工伤认定所在区县的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39
现场鉴定
3、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 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 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40
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 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 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 可以延长30日。
41
送达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的二十 日内,采用邮寄的方式将鉴定结论送达到申报单位。
20
文件细则解读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21号令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劳 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工作制度制定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接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
47
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每月1-10日审核材料(自备档案袋) 除提供申报因工伤残鉴定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复印件); 2、工伤证(复印件); 3、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只能以单位名义申请,需另提供
单位审核申报
30 日内补正材料
鉴定中心初审
未通过审核
通过审核 受理材料
现场医学检查
组织现场鉴定
需要做进一 步医学检查
医疗专家组形 成鉴定意见
60 日内提交补充 医学检查材料
劳鉴委出具鉴定结论 公布鉴定结论
送达鉴定结论
有异议 申请再次鉴定
伤病情变化 1 年
作出最终结论
后申请复查鉴定
34
申请
经我区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 其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 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7
现场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3名相关专业的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职工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
38
现场鉴定
2、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告知鉴定职工。鉴定职工 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 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时限内。
亲属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提交其 身份证明及与被鉴定人的关系证明。
23
文件细则解读 五、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
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参照21号令 的相关规定执行。
24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文件起草背景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 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 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确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 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 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28
文件细则解读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 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 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 终止。
送达
2、申报单位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 日内通知职工本人,并告知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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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1、鉴定职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面通知 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 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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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 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 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9
文件条款解读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5
二、政策依据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社部、国家卫计委21号令)
4、《关于贯彻实施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 》
(京人社劳鉴发[2014]128号)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 续治疗的,必须由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 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 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 低于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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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 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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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每月1-10日受理鉴定申请(节假 日除外)对申报单位报送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鉴定人员到指 定地点参加鉴定。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 料,退回申报单位,待补充齐全后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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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鉴定
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 料参加现场鉴定,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 见。
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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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
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 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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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病 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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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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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每月1-10日审核材料(自备档案袋)
1、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一张;
2、门诊病历复印件,如果住院治疗了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单位申报的需在病 历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手术治疗的必须提供手术记录,照过片子的需 提供X片、CT或核磁的报告单(没有报告单的可以拿着片子去就诊的医院开, 申报材料时不用携带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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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鉴发[2014]128号
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 号令,以下简称“21号令”)及相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21号令的有关问题 通知
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
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
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13
文件条款解读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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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一、各区县应按照21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健全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真履行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劳动能力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会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应按有关 规定落实鉴定场地、设备设施及经费,确保鉴定工作 的开展。
5、《关于规范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鉴发[2014]131号)
6、《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7、《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 第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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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 21号)解读
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表),确定工 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 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 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 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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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 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 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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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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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
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 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 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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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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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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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个人申请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
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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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材料。
3、患病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2004年以后发生的工伤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原件);
5、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书(个人委托单位、单位委托经办人)
7、单位(个人)申请鉴定信息表;
8、确认工伤时的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提交材料时核对原件收取 复印件;
9、停工留薪期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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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告知其需 要补正的材料。因情况特殊,无法当场审核的 ,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 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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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四、根据21号令第十八条由被鉴定人近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 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 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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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第九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
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 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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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
检查和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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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 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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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
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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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 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 鉴定工作。
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人力社保部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出
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这 是我国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第一部部门 规章,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 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 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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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条款解读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培训课件
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1
主要内容 一、职能范畴 二、政策依据 三、鉴定程序 四、常见问题
2
一、职能范畴
3
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承担的鉴定项目
1、因工伤残等级的鉴定 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4
区(县)劳鉴中心职责范畴
职工工伤认定后,其所在单位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地或参保地变更的工伤职工的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管理、方便申请的 原则,由职工工伤认定所在区县的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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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鉴定
3、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 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 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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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 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 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 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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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的二十 日内,采用邮寄的方式将鉴定结论送达到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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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21号令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劳 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工作制度制定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接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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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每月1-10日审核材料(自备档案袋) 除提供申报因工伤残鉴定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复印件); 2、工伤证(复印件); 3、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只能以单位名义申请,需另提供
单位审核申报
30 日内补正材料
鉴定中心初审
未通过审核
通过审核 受理材料
现场医学检查
组织现场鉴定
需要做进一 步医学检查
医疗专家组形 成鉴定意见
60 日内提交补充 医学检查材料
劳鉴委出具鉴定结论 公布鉴定结论
送达鉴定结论
有异议 申请再次鉴定
伤病情变化 1 年
作出最终结论
后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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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经我区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 其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 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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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3名相关专业的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职工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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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鉴定
2、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告知鉴定职工。鉴定职工 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 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时限内。
亲属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提交其 身份证明及与被鉴定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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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五、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
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参照21号令 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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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文件起草背景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 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 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确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 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 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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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细则解读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 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 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 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