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论文 行政复议论文
行政复议方面的论文
行政复议方面的论文行政复议方面的论文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复议方面的论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现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当前形势下法治实践的现状,之前从单一角度去研究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模式己经很难符合现实的要求。
因此,必须通过全面的掌握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的研讨出解决策略,这样才有利于实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现实功能。
一、当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现行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规定不合理现行行政复议法对受案范围规定存在挂一漏万现象。
例如:对行政复议范围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造成了内容上的重叠和遗漏。
列举是一种相对于概括而言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白清楚、易于掌握,而且能够起到明确界定范围的作用。
但是,用这种方法规定受案范围中应当受案的案件是不妥的。
(二)现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内容过于狭窄现行行政复议法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在受案范围上依然囿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提起复议,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等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
对一些行政行为性质的界定不清也是产生我国行政复议范围局限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例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行为、价格鉴定行为等行为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由于立法者对这几种行为未形成普遍共识,没有将上述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中来。
以至于使得现行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二、当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发展的对策建议(一)建立服务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加强服务性,也是行政复议存在乃至发展的要求。
在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救济途径时,行政复议只有增强服务性,能够达到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才能达到建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目的,才能吸引广大群众选择行政复议并真正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审理论文:论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问题
行政复议审理论文:论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问题摘要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设计为采取以一般程序(即听证审查程序)为主、简易程序(即书面审查程序)为辅的模式,从而实现行政复议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
关键词行政复议审理书面审查程序听证审查程序2010年初,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应当具有一系列保障程序公正的制度,但是,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规定却过于原则、简单,实际操作性不强,并缺乏一些基本制度的保障,造成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难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和审理结果的公正。
因此,建议围绕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修订《行政复议法》时,建立完善的审理程序和制度。
一、完善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和程序《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查为主、言辞审查为辅的审理方式。
通过实践证明,这样的审查方式缺乏公开性,当事人往往无法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法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对质,行政复议机构难以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剥夺了当事人质证、辩论的权利,给当事人以“暗箱操作”之嫌,不但损害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建议在修订《行政复议法》时,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设计为采取以一般程序(即听证审查程序)为主、简易程序(即书面审查程序)为辅的模式,分别设计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具体环节,并尽可能扩大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除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外,都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复议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
二、书面审查程序在确定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时,应当以查清案件事实为根本目标,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争议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案情是否重大为标准。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简易审理程序仅适用于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且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
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规范论文
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规范论文一、行政规范审查的必要性(一)行政规范存在诸多问题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管理的依据,更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
行政法中不乏制定程序严谨、内容科学、层次较高的行政法规、规章,更有数量众多、内容具体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社会迅速发展,立法相对滞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而出现的。
行政规范,一方面对立法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得法律具有了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填补了立法空白,使得一部分行为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规范在实际的运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混乱。
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应该是依现行法律的规定,但实际上各个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甚至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纷纷出台具有行政管理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越权违法现象严重。
有些行政主体片面追求本部门利益,随意扩大部门的权限,出现了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行政规范性文件越权,同级行政主体之间的越权。
三是缺乏严谨科学的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基本无制定计划可言,有的机关甚至根据某领导的一句话、一个批示、便“炮制”一个规范性文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广泛征求意见,便草草出台规范性文件。
通常是哪方面出了问题就加强哪方面管理,就出台哪方面的文件,疲于应付、被动制定,统筹规划、科学决策成为一句空话。
像这样制定程序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科学性,质量不高,有的出台不久就被多次修改甚至“夭折”。
四是规范内容违法的情况比较常见。
行政法本应是一部控权法、服务法,但受封建文化传统、“官本位”和“义务本位”等文化的影响,有些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意性比较大,滥设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收费权,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外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广泛存在,这些现象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法发言材料范文(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就《行政复议法》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复议法》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时限、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等。
下面,我就《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行政复议法的意义1.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有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纠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3. 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复议法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便捷的救济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行政征收;(5)行政给付;(6)行政确认;(7)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 行政复议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复议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决定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救济的途径。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决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重要性、运行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公民提供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救济的途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这一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行政复议决定制度还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首先,申请人需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和材料。
然后,根据审查结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最后,如果申请人对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尽管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申请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申请人无法顺利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审查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权力滥用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导致部分决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降低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这一制度带来的权益保障。
2. 完善审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3. 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能够独立、公正地作出决定;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行政复议的论文
关于行政复议的论文关于行政复议的论文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
关于行政复议的论文,我们来看看。
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
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
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
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
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
《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
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的征文
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的征文尊敬的读者:时代在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近日,新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带来了新的希望和变革。
本文将就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如何有效推动其落地生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具有重要意义。
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它更加注重法治原则的落实,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度,维护了公平正义。
因此,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对于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新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等,旨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是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环节,如行政复议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受理、审查和决定等,旨在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的运行;三是明确了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执行机制,如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和撤销等,旨在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效执行。
然而,要想使新行政复议法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同时,还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改革任务,对于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我们应当积极学习新行政复议法的内容,增强法治意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和专业化,共同推动新行政复议法的顺利实施,为维护行政公正和人民合法权益做出我们的努力。
本文为符合要求的《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的征文》。
行政复议法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1 9 4 6年美国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
但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只在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从上可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具体可整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本文结合实际,对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公平正义高效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属于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结合其具体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行政实践设计了不同的且富有特色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内容,并体现出良好的适用效果。
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但直至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在其中纳入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听证程序。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亟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作者简介:单位及通讯地址: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听证程序作为司法制度的“舶来品"最早单独在我国1 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正式确立下来,事实上从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一直都有听证制度的方面的有益尝试。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一规定表明听证制度虽然是西方民主宪政的产物但同样符合社会主义宪法精神,受到宪法的保护,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为行政听证提供了深厚的宪法与法理基础。
行政复议论文: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
行政复议论文: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摘要: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中,其基本功能长期以来被确定为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
在当下行政纠纷日益激增的情形下,这种功能定位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已逐渐显现,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应当向解决纠纷转变,以实现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的正向关系。
功能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当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纠纷解决之后,独立性的复议机构、司法性的复议程序以及多元化的复议方式便是其应然内容。
关键词:行政复议;基本功能;司法性;制度构想一、我国行政复议传统功能的形成按照学界的一般认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其基本标志是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该规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
经过了20世纪60至70年代的停滞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在80年代后期得到迅速发展。
据统计,到1990年12月为止,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
[1]尽管如此,由于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缺位,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审理、程序以及时限等基本内容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直到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才开始逐渐走向系统化、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也正是在《行政复议条例》中,第一次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作了定位,将其界定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者语义表达的侧重来看,“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功能定位中居于主要地位。
也就是说,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在定型之初是作为行政系统的一种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而存在的。
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1999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规定在语言表述上发生了某些改变,将“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其基本功能。
行政复议申请书小论文
摘要: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意义出发,分析了其撰写要点,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书;撰写要点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越来越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重要文件,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了解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重要性及其撰写要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重要性1. 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正式文件,有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机关依据申请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申请书有助于行政机关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 维护社会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撰写要点1. 标题:标题应明确、简洁,如“行政复议申请书”。
2. 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3. 被申请人信息: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等。
4. 案由: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要求达到的最终目的。
5. 事实和理由:(1)事实:简要叙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主体、内容等。
(2)理由:从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错误性,阐述申请复议的必要性。
6. 证据: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证明文件等。
7. 请求:明确提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8. 结尾:按信函格式写此致“xxx机关”,并署名和日期。
9. 附件:包括申请书副本、原处理决定书、其他证明文件等。
四、结论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工具,撰写质量直接影响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论文
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论文一.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催生行政复议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
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60余部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了600余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还制订了大量的规章。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的同时,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实践证明,法制的建立既可使改革的成果得到巩固,又在为改革试点提供规范化的前提下促进新政策的出台,逐步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和发展,以及新的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要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于是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管理社会事务,便成为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主要措施。
在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制订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遵循行政管理规范,实施行政管理,必然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经济利益),一旦管理相对人认为其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自1990年10月1日起可提起行政诉讼;1991年1月1日起便可申请行政复议。
从立法上讲,这似乎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了一个第三方公正调处的平台。
然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平台的作用与设计时的初衷相去甚远。
二.行政复议因与行政诉讼过多的雷同性,其作用正逐渐被信访制度所取代《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都是以监督、保障和救济为目的,换言之也叫做“保护弱者”。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弱势地位。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无需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
如果,这种行政职权行使不当,又没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评理”的渠道,势必叠加逆反情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政权的巩固。
《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决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复议决定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该制度具有权利救济、权力监督和行政纠错等功能,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一环。
三、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制度架构与流程我国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架构主要包括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实施效果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四、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受理范围有限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主要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部分行政不作为等情形尚无法申请复议。
这导致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审查标准不明确在审查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不同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也降低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
(三)决策程序不够透明当前,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尚不够透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的过程和结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监督。
这可能导致部分复议决定存在不公、不平等的问题。
五、完善建议(一)扩大受理范围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5篇范文]
行政复议法[5篇范文]案例分析(一)某大学对学生李某的学位申请作出处理意见。
一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李某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
市教委拟写了《关于李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李某。
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李某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
”李某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下列关于李某复议申请的表述,正确的是。
(bc)a、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该报告抄送李某,已经涉及李某的权益b、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通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2、关于李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说法正确的是(ad)a、申请的机关错误b、申请的机关正确c、若该份报告经省教委批准,还能够向省教委申请复议d、若该份报告经省教委批准,还能够向省政府申请复议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b)行为,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a、行政诉讼b、司法性行政c、行政仲裁d、行政调解(二)XX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
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
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先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
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1、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a、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b、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c、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与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d、办理或者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行政复议法论文:人文精神 对行政复议法的重新解读
行政复议法论文:人文精神对行政复议法的重新解读摘要:《行政复议法》自颁布以来,顺应了现代法治人文化的趋势,体现了对相对人的人文关怀,实现了人文与法治的建构与对接,真正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以人文精神为内核,把人本思想贯彻始终。
人文精神作为《行政复议法》的最高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贯彻的,体现在立法宗旨、具体制度、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上。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人文精神;救济功能一、人文精神的概念界定在论述行政复议法的人文精神之前,首先要明确何谓人文精神。
先来看人文的概念。
“人文一词,在汉语里与天文相对,是指区别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人与社会的事务,其核心是贯穿在人们的思维与言行的信仰、理想、价值取向、人格模式等。
”[1](P58)依次类推,那么人文精神就是指对人的生命、财产和各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肯定。
尤其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追求财富时,要受人文精神的伦理道德观的支配和约束,由此形成讲求诚信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公平竞争的社会风气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主张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价值和尊严,肯定人,注重人,重视对人类的无限关怀。
它是一种精神力量,它从合乎人性内在固有尺度的方式出发,对于人的本性、平等、自由、关怀及精神追求的尊重和保护。
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作为一个政治道德底线的人文精神一旦为法律所具备,一旦成为法律的内在属性,在一定意义就成为经济和社会能够保持健康、具有蓬勃向上生机的力量,就能成为人类的保护神。
在《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行政复议法》就做到了法律与人文精神的有机结合,将人文精神作为其精髓和内在属性。
《行政复议法》可以高度概括人文法,它具有完整的人性和主体性。
《行政复议法》从立法宗旨到具体制度;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等等贯彻着人文精神,都孕育着对人类生命、财产、尊严和各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肯定。
在此意义上,一部《行政复议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行政复议法》在人文精神指引下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史,翻开《行政复议法》我们就能发现人文精神的点点滴滴。
行政复议法评析论文
行政复议法评析论文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法》是在《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
与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和新突破: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这些进展和突破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督救济制度新突破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该法是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
为了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新意和特色,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与复议条例相比较取得的新进展和新突破作一探讨。
一、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理论界通常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①《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复议原则进行了增删与调整,确定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救济原则(司法最终原则)。
很明显,《行政复议法》删去了准确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增加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以及司法最终原则。
这一变化不仅反映出立法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而且也强调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过去《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准确原则”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合法原则”中,复议活动力求准确是合法原则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题中应有之意,故无需再确定“准确原则”。
其次,合法性与适当审查原则的内容已在《行政复议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28条行政复议决定的条款中说明,况且它只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时需遵循的准则,故在复议基本原则中亦无需单独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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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论文行政复议论文
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途径
摘要: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归结为公正性的缺乏,而要实现实体公正,其最重要的保证就是程序公正,因此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途径更有利于行政复议目的的达成。
关键词:程序公正;行政复议;完善途径
一、从程序公正角度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一)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就是结果公正。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该活动的结果是否公正直接关系着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影响申请人态度的重要方面,决定着申请人接下来的行为。
为了避免结果不公正带来的申请人不满或敌对情绪,这就需要一种公正的程序,可以控制行为的方向,使其朝着预期的公正目标发展,最终实现公正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的要求有助于实现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具体可以解释为五个规则。
一是“自己不做自己
的法官”,即裁判者要是一个中立的主体;二是说明理由,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除有法律规定外,必须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相关影响因素;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即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必须听取相对方意见;四是信息公开;五是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
这些是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主体不合理。
在我国,行政复议决定最后由行政复议机构所在的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机构无权做出复议决定,这样形成了“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局面。
此外我国许多复议人员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有的复议机关甚至未配置专职复议人员,从而很难保证行政复议主体的公正性。
其次,行政复议范围相对狭窄。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而抽象行政行为中,只有规章以下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而且法律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复议的相关规定。
再次,审理方式单一,回避制度欠缺。
我国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
这种单一的审理方式容易出现认定事实的错误,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度保障方面,我国《行
政复议法》对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只字未提,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大缺陷。
最后,行政复议结果延伸道路不畅。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解决行政纠纷的两种制度,两者在程序上有紧密的衔接关系,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某些冲突,例如时效资格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终局裁决问题。
这些冲突使得行政复议的结果难以朝有利于申请人的方向延伸,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回应程序公正的要求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路径
(一)回应“不做自己法官”的要求,保持行政复议主体的中立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要求行政复议主体保持中立态度,尽量避免将个人的主观情感、价值偏好等因素带入行政复议过程。
首先,重构对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建立一个隶属于人民政府但又具一定独立性的组织机构。
其次,建立回避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从而防止工作人员的偏私,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最后,保证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
严格挑选行政复议人员,除了关注其他方面的素质外,更要重视其较强的控制自我感情的能力。
(二)回应说明理由的要求,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说明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除有法律规定外,必须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说明该行政行为
的依据和影响该决定的重要因素。
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以完善和合理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的规定范围相对狭窄,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说明复议决定的依据和影响因素,所以要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具体说来,一要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二是要把对公务员有重大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开除、免职等处理决定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三)回应听取意见和信息公开的要求,丰富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机关在做出对相对方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方的意见,这是程序公正最起码的要求。
我国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不仅有利于复议机关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决策,而且体现了对于复议申请人的尊重,从形式上增强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同时,还要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确保申请人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确保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具有公平的信息资源。
(四)回应保障救济权的要求,合理衔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公正要求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包含为相对方提供法律救济的程序。
即行政复议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为终点,而应当向前延伸,为申请人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使申请人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和保护。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郑志耿,储厚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失分析与完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4(2).
3、王静.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发展方向[J].理论与改革,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