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探析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赔偿机制研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赔偿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赔偿机制备受关注。
生态赔偿机制是指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中,生态赔偿机制被列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生态赔偿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强化环境保护的责任,还能够引导企业和个人优化生产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生态赔偿机制的实施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的赔偿标准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生态赔偿机制的实施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法针对生态赔偿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
同时,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对生态赔偿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生态赔偿机制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其次,明确的赔偿标准是生态赔偿机制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
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和恢复成本。
一方面,赔偿标准过低可能导致环境破坏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在以廉价的代价换取环境的牺牲。
另一方面,赔偿标准过高则可能对企业的经营造成过大负担,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之间取得平衡。
另外,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确保生态赔偿机制落地生效的重要保障。
监督机制应包括对赔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赔偿义务人是否履行了赔偿义务进行评估等。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生态赔偿机制的有效实施,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改善。
在实践中,生态赔偿机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在某些地方,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了赔偿,通过对企业进行罚款或者要求企业进行生态修复等方式,实现了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赔偿标准不统一,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环境破坏,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探析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探析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然而,由于过度放牧、气候变化等因素,草原生态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退化。
为了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我国实行了生态补偿机制。
本文将探析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中国自2011年起就实行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草原进行生态服务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偿主要包括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建设补偿两种形式。
其中,生态保护补偿是针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牧民、草原生态环保组织和草原生态环保单位进行的奖励;生态建设补偿是针对开展草原生态建设和草原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资金补助。
近年来,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投入,生态补偿资金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牧民在政策的支持下积极参与草原保护、修复工作,逐渐形成起草牧民生态保护的合力,草原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也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把生态补偿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往往忽视了草原生态的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管理缺乏透明度。
其次,存在生态补偿资金单一、使用难度大等问题。
例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难以保证统一统筹,导致草原生态保护补偿不及时、不充分。
此外,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依然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深入推进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政府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投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合理、透明使用。
要强化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牧民环保意识和能力,在政策的支持下推广草原生态可持续发展模式。
(二)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多渠道资金的作用。
生态补偿模式应该更加灵活,选择比较适合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方式,兼顾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鼓励牧民积极参与相关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三)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反思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反思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针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补偿机制来保护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以促进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草原资源。
目前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政策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当前的补偿标准与实际生态损失不相匹配,且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缺乏科学的生态评估和监测手段,很难确定草原生态系统的损失程度,从而导致补偿金额的不确定性。
目前的补偿标准主要以经济损失为基础,忽视了对生态系统的综合补偿。
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执行层面存在问题。
目前的补偿资金主要由政府出资,但是由于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
草原生态补偿的执行主体和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补偿工作的选址和执行情况难以监督和管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和监管机制,明确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权责,加强对补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参与主体方面存在不平等和不充分的问题。
当前的补偿机制主要以牧民为主要参与主体,忽视了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参与需求。
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和程序,草原生态补偿效果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需要建立包容、公正和透明的参与机制,尊重不同参与主体的权益和利益,促进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治理。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宣传和教育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当前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宣传力度。
由于缺乏相关的宣传材料和教育资源,很难提高公众对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需要加强对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意识,促进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政策、执行、参与和宣传等方面都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管机制,建立包容、公正和透明的参与机制,加强对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的效果和合法性,推动草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日益重视和完善。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意义、实施现状和建设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自然环境、资源遭受损害时,依法让其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其核心观点是“污染者付费”,即行为人应当为其环境污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制度本质上是一个环境责任制度,是一种公民行为人的环境法责任制度,其主要责任主体是污染者或者严重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赔偿,可以有效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减轻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推动企业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我国各地区和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文件,对不同领域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规范。
我国各级法院也对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一定的审理和判决,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
生态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生态补偿的背景、原则、法律体系、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生态补偿的背景1. 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2.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
3. 国家政策的引导:为解决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等,强调生态补偿的重要性。
三、生态补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生态补偿应公平地分配给生态受益者,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2. 效益原则:生态补偿应以提高生态效益为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3. 市场机制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生态补偿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法治原则:依法推进生态补偿工作,确保生态补偿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生态补偿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基础,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2.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补偿的核心法律,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原则和制度。
3. 自然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对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细化了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
五、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1. 生态补偿资金:国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态补偿工作。
2.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生态受益者与生态补偿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确保生态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生态补偿项目:开展生态补偿项目,如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改善。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内涵(一)概念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经济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者减少损害行为,保护者增加保护行为,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内涵生态补偿机制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它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的制度安排,旨在平衡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次,它强调了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认可和经济补偿。
再者,生态补偿机制还涉及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一)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生态保护行为通常具有正外部性,因为其带来的生态效益不仅使保护者受益,还能使社会大众受益。
而生态破坏行为则具有负外部性,其造成的环境损害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
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将外部性内部化,使得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得到补偿,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得到惩罚。
(二)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这导致市场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往往失灵,需要政府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进行干预和调节。
(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多种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
这些服务具有经济价值,生态补偿机制是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
四、生态补偿机制在环境保护法中的体现(一)法律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二)补偿主体和对象补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探析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探析我国拥有草原亿亩,占国土面积的/。
据统计,目前我国%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亿亩。
草原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离不开生态补偿机制,本文阐述了我国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五点建议,希望能对草原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关键词:草原;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f-一、为什么要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我国有亿亩草原,约占世界草原面积的/左右,居世界第二位,是国土面积的/,是我国耕地面积的.倍、森林面积的.倍。
由于我国牧区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气候,草原生态系统极为脆弱。
据统计,目前我国%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亿亩,占荒漠化地区草场面积的.%,致使养羊的数量每年减少多万只。
草原地区的生态系统退化的主要原因就是草原承载力超支,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的草原学家克莱门兹(clements )的植物演替模型理论。
自年以来,我国草原人口增加了倍多,草地牲畜增加了倍多,草地面积却不断减少,世纪年代,每头草地牲畜占有的草地面积比世纪年代减少了%~%。
而现在,全国草地平均超载量约%,部分地区超载量大于%。
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使得草原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都急剧恶化。
相反,新中国成立后年间支援牧业的总资金为.亿元,占牧业产值的.%,产出与投入之差十分巨大。
因此,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是确保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的必要保证。
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起步于世纪年代。
年代前期,生态补偿的方式是由环境的破坏者进行赔偿。
到了年代后期,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才逐渐转向了生态环境的保护者。
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政策应从天然林保护工程时算起,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生态补偿政策得以逐步规范。
生态补偿概念原属于生态学范畴,它侧重于生态系统自我功能的研究。
世纪年代初期,生态补偿的概念引入经济领域,其含义也发生了变化,生态补偿就是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探析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探析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了越来越大的破坏,其中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尤为重要。
草原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
由于过度开发、过度放牧等原因,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许多国家都推出了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那么,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究竟是什么?它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索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定义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是指政府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为了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向草原经营者提供一定的经济激励或者补偿,让他们改变原有的草原开发和经营方式,以达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目的。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通常包括资金补偿、政策倾斜等多种形式,目的是让草原经营者更加重视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1.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地球生态环境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是重要的生态屏障,能够保护水土、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
通过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激励草原经营者更加重视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过度开发、过度放牧等行为,有利于草原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2. 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经济激励的手段,鼓励草原经营者采取可持续的开发和经营方式,如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控制过度放牧、推广生态畜牧等,从而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需要政府、草原经营者、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需要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范围、标准和程序,明确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明确补偿资金来源和分配机制等,从而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补偿资金来源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需要有相应的资金支持。
浅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邱淑贞摘要: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有机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必然要求。
本文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构想。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见诸《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较为分散。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不属于法律文件,且规定较为原则。
概括而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赔偿主体范围过窄《改革方案》仅作原则性规定,实体法层面的可行性规定较少,且属于政策性文件,不具有司法效力。
实体法规定的不足使得大量区域成为“法外之地”,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对部分非法行为给予强有力的制裁,对于赔偿主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使部分侵权人轻易逃避法律责任。
例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承担赔偿义务的企业不具备赔偿能力,能否追究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以公司自身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以鼓励市场交易。
但当市场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有限责任的原则是否依然适用,在法理上值得考量。
对于股东明知公司存在损害生态环境情形而依然经营牟利的情形应明确予以制裁,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实体法对该情形尚未规定。
又如,若企业损害生态环境期间,法定代表人数度变动,能否将前任纳入赔偿主体范畴,应予以明确规定。
(二)适格原告范围过窄《改革方案》规定有资格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包括省、地级人民政府以及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组织可以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畴,该条款对公益组织资格审查过严,过度限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适格的公益组织数目骤减。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和自然灾害的发生,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现代社会普遍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约束和惩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为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的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是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让破坏环境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此来激励人们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体现了环境法治理念,树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使环境保护不再仅仅停留在政府的口号和承诺上,而是具有了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使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环境。
2. 促进了环境保护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推动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让破坏环境的行为者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从而降低了环境破坏行为的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宪法责任。
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环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加强环境改造和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法。
”这一条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向。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责令停止污染和破坏,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处以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及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主体,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工具,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各国长期法治化的产物,具体表现为:- 早期阶段:大多数国家并未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
- 发展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开始立法建立生态环境赔偿制度。
- 成熟阶段:逐步完善和修订已有的生态环境赔偿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例如:- 谁污染,谁赔偿:明确环境损害责任主体。
- 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损害。
- 综合治理:注重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5. 我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作为一个关注环境保护的公民,我深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也应该鼓励更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6. 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各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举措。
在制度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不断完善制度规定,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通过深度和广度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困境与出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
困境与出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生态补偿是运用经济手段实现资源环境保护和恢复的一项利益协调和平衡机制,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济发展与环境破坏之间的矛盾使生态补偿制度构建具有现实的迫切性。
生态补偿立法的缺失、补偿资金渠道单一和补偿方式简单,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等缺陷导致生态补偿问题陷入困境。
通过健全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拓宽多元化补偿融资渠道以及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期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标签: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公众参与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而实施的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平衡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补偿能够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循环,既是生态环境得以保护和修复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补偿法律概念的界定生态补偿在国外称为“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是一种经济机制,强调对生态系统的经济补偿。
我国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起步较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时才正式确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一概念。
在生态学视野中,生态补偿是指生态系统的自身恢复能力,当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者生态系统在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态得以维持的能力。
〔1〕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概念,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认识。
曹明德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国家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收取相应费用以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受损主体进行经济补偿,或者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的一项法律制度。
〔2〕杜群教授对生态补偿所下的定义是指对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向环境开发利用主体收取费用,将所征收的费用补偿给利益受损主体,以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目的。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讨经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091班曾茜茜摘要:生态补偿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生态利益享受者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约定,直接或间接对经济利益或其它权利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者进行补偿的活动。
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包括环境权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
随着环境问题持续恶化,广大民众对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程也得到发展。
针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方面的缺陷,给出了相对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权公共物品法制建设1 生态补偿的概念与法学理论基础:1.1 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的本质在于其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或其它权利利益的重新分配机制。
生态利益的载体是生态产品,有学者认为生态产品分为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水、树木、等属于有形产品,这些产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而如森林系统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就属于无形产品,这些产品很难上市交易。
但是所谓的“有形产品”不是真正的生态利益,应该属于经济利益。
以水为例,使用水资源是经济利益的体现,但是能使用到洁净、可持续供给的水资源,就属于生态利益。
生态利益仅是指生态环境所提供的无形的、保障人类正常生产、生活的生态功能价值。
在保护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时,往往会限制或损害另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权利利益,此时为了维护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正义,就需要以生态补偿来调节。
因此,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可对生态补偿定义:生态补偿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生态利益享受者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约定,直接或间接对经济利益或其它权利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者进行补偿的活动。
生态利益享受者并不包括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使自身经济利益或其他权利利益受限或受损者,虽然后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生态利益享受者。
1.2 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生态补偿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法学中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是用来解释为何国家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生态补偿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何要以法律制规定对致使调节性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特定开发利用者收费以及对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有意提供者、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回报和弥补;以及将生态补偿纳入法律制度在理论上的必要性。
生态补偿法律要点解析
生态补偿法律要点解析生态补偿是指根据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和资源利用情况,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保护和改善的过程。
为了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生态补偿法律要点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生态补偿制度。
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基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态环境受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补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法是我国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草原的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草原生态补偿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对于防治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补偿责任。
以上法律为生态补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的追究,保护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变得更加有力。
二、生态补偿的主体和途径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在生态补偿中,政府起到了核心的调控和主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生态补偿方案,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生态补偿责任。
生态补偿的途径主要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技术支持等。
经济补偿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包括对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所需的经济资金补偿。
资源补偿主要指利用生态产品或资源进行补偿,比如将草原生态资源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方式。
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方式,旨在提升生态补偿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三、生态补偿的实施与监督机制为了保证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和落地,我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是生态补偿的主要监督者,负责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方案。
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的生态补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补偿资金管理、项目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讨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土 地被征用,导致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流失。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 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探讨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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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概述 •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 •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实践及案例分析 •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 • 结论与展望
01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概述
生态补偿的定义与内涵
生态补偿是指对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增殖和补偿的一种经 济活动,旨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违规操作等问题。
缺乏配套政策和措施
03
生态补偿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
施,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政策和措施的空白。
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建议
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根据生态资源的价值、保护成本等因素,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使生态补偿真正体现生态资源的价值。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确保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以奖代补”生态补偿模式
该模式通过奖励手段激励农民参与生态保护,同时促进了农业绿色发展。浠水县通过实施 “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农民减少化肥、农药使用,发展有机农业,有效保护了当地生态 环境
对我国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实践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强化政策引导
制定专门的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法规,明 确补偿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管措施等内容 ,为实践提供法律保障。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生态补偿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被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定义、原则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一、引言生态补偿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救与修复的一种行为。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补偿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生态补偿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研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原则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指依法建立的以生态补偿为核心内容的保护、修复和赔偿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
其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可行性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谁污染谁责任原则以及生态补偿优先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生态补偿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生态补偿的内容较为简单,法律责任不明确,容易导致生态补偿工作的困境;2. 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与方案:目前,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缺乏统一的标准,地方性政府制定的生态补偿方案存在差异,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3. 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不规范,影响了生态补偿工作的有效性。
四、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对策1. 立法完善生态补偿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应对生态补偿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补偿规定,以确保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2. 统一生态补偿标准与方案:建立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使各地区的生态补偿方案更具可操作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3. 完善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和使用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益;4. 加强宣传教育和意识提高: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认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补偿工作的参与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时,通过法律手段将责任人追
究责任,索要相应的赔偿或补偿的制度。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也越来越明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是明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主
体责任人,并基于保护生态的原则进行经济赔偿,使其得到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同时促进
其积极主动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其次是构建退还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上采取了“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
当环境受到破坏或污染时,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同时,为了保障生态环境的可
持续发展,政府也需要退还一部分“污染费”用于生态环境补偿和修复。
最后是加强监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通过对涉案企业的监测、检测等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和管控企业的环境风险。
此外,对于一
些违反生态环境法规的企业,应加大法律制裁力度,让其真正受到惩罚。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高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明确了责任人应承
担的相应经济责任。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环保可持续发展,并且保
障了公民的生态权益。
在未来的发展中,环保主管机构应变得更加有效,处理所有环保问题,确保该领域的长期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初探
关于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初探论文关键词: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监督管理论文摘要: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是落实我国主体功能区布局战略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虽已比较系统丰富,但在补偿主体制度、补偿标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还明显不足。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主体,优化生态补偿的标准,健全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七大都提出在我国建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战略构想,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
其中,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主要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其利用本地自然资源来发展经济的能力和本地居民生活将受到极大程度的影响。
因此为了切实落实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政策,真正达到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
l我国现有生态补偿法律考察从目前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的法律制度具有多层次性。
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宪法、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层次,既包括国家立法,又包括地方立法。
在宪法层面上,国家在协调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确立了在特殊情况下对私人利益实施补偿的基本规则,从而成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宪章。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根本原则。
第19条规定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和渔业法》等对我国生态补偿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
在行政法规与规章层面上,《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力地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
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探究
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探究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家公园的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不久前颁布了《国家公园条例》,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的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是一种主动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者进行的一种经济赔偿,为了明确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确保其有效实施,本文将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探究。
一、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公园条例》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
《国家公园条例》规定了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应当依法进行生态补偿,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同时规定了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则更加全面地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和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规定。
《法》明确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有义务,对生态环境损害者进行生态补偿的原则。
《法》还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职责和权利,并提出了行政、民事等多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生态补偿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以上法律文件为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生态补偿的法律范围和原则,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和生态环境损害者。
国家是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主要主体,国家对于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负有最大的责任。
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园的生态补偿进行规定,并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者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环境损害者则是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者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生态环境损害者应当依法对其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并全力配合国家、地方政府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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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探析[摘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但是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仍处于探索和起步的阶段。
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们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
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可以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维护人们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构建补偿机制时,必须将自然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应该适时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实施条例,从法律体制上保障生态环境补偿得以良好的实施,统筹推进生态保护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完善;法律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物质保证。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出来。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状况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随着以生态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的日益确立,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并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补偿为主要目的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一、生态补偿机制立法概况(一)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发展概况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美国、德国、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就通过立法采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但是目前各国都未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法。
长期以来,各国都是在国内的环境法律和其配套法规政策来体现的。
美国是最早开始出现生态补偿性质的国家之一。
早在1956年的《美国农业法》中就规定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土壤银行计划”。
该法主要是用停耕一部分土地的办法来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保持水土资源,银行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并对按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
在矿产资源领域,1977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了复垦违约金制度和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此外,为了提高矿山环境复垦和保护效率,美国的联邦和州都设立了矿山环境监督员。
不少发达国家也采取了生态补偿制度。
例如,1980年德国的《联邦矿山法》对矿区生态补偿与恢复进行了规定。
为保护森林资源,日本政府早在十九世纪便开始大力推动保安林制度,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早期的生态补偿形式,即对保安林区域范围内的居民予以相应补偿。
德国为了解决资源耗竭和生态环境问题,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德国在各类相关法典里都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规定,构成了较为完备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德国现行的民法典、环保法都对生态补偿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德国联邦采矿法》规定,只有在缴纳了复垦保证金后,审批机关才能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批准,并且采矿许可证的签发必须以一份具体矿山关闭报告为准。
在欧盟国家,通过将价格补贴与生态保护相挂钩,对将土地按照一定比例休耕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偿;对长期退耕还林的农民签署30年的协议书,国家补偿给农民所受的损失;鼓励从事畜牧业的农民进行粗放式畜牧,国家对这部分农民进行补贴并奖励等。
此外,欧盟为了保护土地及其环境,对农民进行政策性引导以改变其耕种方式和运营方式,并对土地上绿化的农民也给予一定补偿。
(二)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和法律的发展概况从20世纪末开始,生态补偿机制就在我国开始了初步探索,但至今为止,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复杂性,生态补偿机制都未在我国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平衡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调控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的管理机制,已经在我国各个省市都有了相关的实施办法。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2007年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建议。
2008年,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改革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之后各地都出现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高潮。
总的看来,我国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和法律较滞后,迄今还没有法律规定生态补偿机制。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己经规定了其行政区域或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如2012年河南省颁布了《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贵州省人颁布了《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长沙市颁布了《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等。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目的和作用(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资源受益者或破坏者与保护者和受损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它以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益,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区域和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它不仅可以适用于行政区域之间的补偿,也可适用于流域之间。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其是以“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为基础,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人类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资源系统造成污染或破坏后而对其进行恢复、补偿、综合治理等行为的总称,包括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受损者、保护者提供实物、资金或技术上的补偿或优惠政策,增加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各项费用支出。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生态补偿至少有四个层面的内容:①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②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概念——利用经济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制,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③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相当于绩效奖励或赔偿;④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包括重要类型和重要区域的生态补偿等。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在我国,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1.为了遏制资源衰竭,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
以云南省个旧市为例,历史上个旧是以锡矿为主的有色金属王国,其有两千多年的采矿历史。
但是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长期大规模的开采,也面临着资源耗竭的危险。
基于“公有地的悲剧”理论下,采矿者尽可能地将公有资源变成私有或是转化为经济利益,从而使自然资源消耗速度加快,导致很多资源现在都面临衰竭的现状。
2.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平衡。
由于长期大规模的开发,土地植被、水、大气都遭受了严重的污染。
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由于矿区的建设,很多土地由耕地变成了工厂的建设用地,并且由于矿区的施工,很多森林植被遭到了破坏,导致引发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
工厂在运作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又给当地的生活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土地沙漠化和沙化速度加快,尤其是2012年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省市雾霾气候严重,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治理这些问题,这将会威胁到人们的生活或是生存。
生态补偿机制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生态环境平衡,保护生态环境。
3.实现破坏者、保护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为了追求环境公平与正义,调整破坏者、保护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向破坏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补偿保护者和受害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并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生态责任和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和意义合理的设置和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推动我国生态平衡、调控破坏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生态补偿是一种调控环境活动中不同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宏观经济手段,对我国的环境建设可以取得巨大成效。
生态补偿机制是采用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其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污染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支付补偿性费用,以支付给保护者费用来补偿保护者的损失。
三、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析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复杂,但主要原因仍然是人类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消耗,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生态环境,也没有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恢复和补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形势愈加严峻。
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充分利用。
因此,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宪法应当明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确立和巩固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为生态补偿法律值得的构思和立法提供宪法上的保障。
宪法对自然资源权属、利用等做了总体性的规定。
在宪法中规定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从法律层面真正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设立和实施。
从目前来看,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相关内容零散地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生态补偿机制及其法律法规体系都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国家并没有统一法规和制度要求,不同行政区域和流域之间的实施办法各不相同。
故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修改: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进行更新,引进生态保护的思想。
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范畴,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
并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加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比重,改变其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从整体上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和利用,强调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恢复和整治,使之为《生态补偿条例》的出台构建制度层面的保障。
其次,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可以有效协调各区域、流域之间因利用生态所带来的利益矛盾,保障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355.[2]王小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A].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四)[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6:5.[3]曹霞.国外矿产开发中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管窥会议论文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9.[4]赵春光.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5]黄润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