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合集下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务人员应当妥善履行职业道德和法律职责,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将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患者及家属的责任
对自身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问题和挑战
医患关系
如何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关 系稳定、良好?
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适用
如何实现纠纷处理的合理、公正、 公开?
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关的医疗事故,如天灾、患者自身因素等。
医疗纠纷
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涉及医疗纠纷,如医疗合同纠纷、医疗费用纠纷等。
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性
1
保障患者权益
合理赔偿患者损失,恢复其应有的权益。
2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改善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树立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形象
建立医务人员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患者导向思想。
如何正确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保障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进 行?
改进医疗事故处理的建议和措施
1 完善制度法规
重视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才能确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效实施。
2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
加强医务人员专业素养及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和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患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地维护医患关系的基本稳定。
协商处理
医疗机构应主动邀请受害者及其家属进
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选择提起医
组织调查和报告
4
疗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应主动组织事故调查,并在7天 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和追究
医疗机构的责任
对因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不当,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1、医疗费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w/mf/528867.html∙遗嘱的分类_多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w/mf/528865.html∙民事义务的特点及其分类/w/mf/528862.html∙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w/mf/528860.html∙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_如何进行继承/w/mf/528859.html∙离婚常识: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w/mf/528856.html∙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28855.html∙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形式_违约有什么后果/w/mf/528853.html∙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w/mf/528851.html∙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w/mf/528849.html∙涉外继承的处理_涉外继承有哪些程序/w/mf/528847.html∙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w/mf/528845.html ∙怎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_房屋继承的变更手续如何/w/mf/528842.html∙商场禁带饮料遭疑律师称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w/mf/528840.html∙什么是公序良俗 /w/mf/528839.html∙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什么_公证遗嘱能否撤销/w/mf/528836.html∙莫旗法院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同居纠纷/w/mf/528834.html∙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业 /w/mf/528833.html ∙“小三”生子父亲拒付抚养费法院妥调息纠纷/w/mf/528831.html∙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_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生效/w/mf/528829.html∙女子执意生下脑瘫儿引发抚养费官司/w/mf/528826.html∙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归责原则/w/mf/528824.html∙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_私生子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823.html∙关于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2018年第十三期央行票据的公告/w/mf/528821.html∙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过户_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819.html∙公平原则共同遵守 /w/mf/528816.html ∙法院调解的原则 /w/mf/528814.html∙职工打工期间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w/mf/528812.html∙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的明晰/w/mf/528811.html∙加州什么时候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support)/w/mf/528808.html∙有哪些形式的遗嘱_不同形式的遗嘱区别是什么/w/mf/52880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 /w/mf/528805.html∙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w/mf/528803.html∙如何交纳离婚诉讼费用/w/mf/528800.html∙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_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w/mf/528799.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w/mf/528797.html∙房产继承的条件_房产继承的处理方式有什么/w/mf/528795.html∙五大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w/mf/528792.html∙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w/mf/528790.html∙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_有何限制/w/mf/528789.html∙释法巧调解赡养纠纷息/w/mf/528786.html∙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 /w/mf/528785.html∙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_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什么/w/mf/528783.html∙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w/mf/528781.html∙关于201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的通知 /w/mf/528779.html∙哪些情形会失去继承权_没有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分割/w/mf/528776.html∙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w/mf/528775.html∙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w/mf/528772.html∙生母和养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吗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w/mf/528770.html∙法官悉心调解古稀老人终获赡养/w/mf/528768.html∙法律对法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_特殊法定继承有哪些/w/mf/528766.html∙民法学概述 /w/mf/528764.html∙法定继承人有哪些_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762.html∙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w/mf/528761.html∙儿子起诉抚养费庭前调解化坚冰/w/mf/528758.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能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56.html∙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工商管办脱钩市场拍卖办法的通知 /w/mf/528754.html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w/mf/528752.html∙小三有继承权吗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28750.html∙附随义务如何解释 /w/mf/528748.html ∙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哪些_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哪些/w/mf/52874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w/mf/528744.html∙池园司法所与与法庭成功化解抚养纠纷同居纠纷/w/mf/528742.html∙男向女索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原则/w/mf/528740.html∙订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_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738.html∙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w/mf/528736.html∙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w/mf/528734.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可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32.html∙离婚后抚养费的范围/w/mf/528731.html∙八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讨公道/w/mf/528728.html∙放弃继承权何时可以提出_放弃继承权后可要求恢复吗/w/mf/528727.html∙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具体规定/w/mf/528725.html∙七旬老母诉讨赡养费法官即时登门妥调结/w/mf/528722.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28720.html∙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批复 /w/mf/528718.html∙过错推定原则 /w/mf/528716.html∙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么_怎样认定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w/mf/528714.html∙解读民法自愿原则 /w/mf/528712.html ∙合伙人应承担什么义务/w/mf/528710.html∙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_提起继承诉讼的期限/w/mf/528709.html∙轮养老人无人养巡回审判解民愁/w/mf/528706.html∙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释义及相关规定/w/mf/528704.html∙怎样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_公证遗嘱什么情况下丧失效力/w/mf/528702.html∙养父执意断情养子含泪给钱/w/mf/528700.html∙女子起诉服刑男友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官成功调解家庭财/w/mf/528698.html∙胎儿有继承权吗_是否有权处置胎儿份额/w/mf/528696.html∙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w/mf/528695.html∙设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_遗嘱信托处理程序/w/mf/528693.html∙哪些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w/mf/52869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w/mf/528688.html∙代位继承人有哪些_法律如何规定代位继承的条件/w/mf/528687.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w/mf/528684.html∙子女抚养费增加如何确定数额/w/mf/528683.html∙怎么处理法定继承遗产纠纷_怎么处理遗赠继承纠纷/w/mf/528681.html∙意思自治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w/mf/528678.html∙女子未婚生女向男友讨要20万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标准/w/mf/528676.html∙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_继承遗产要注意哪些问题/w/mf/528674.html∙民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w/mf/528672.html∙罗山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16年赡养纠纷/w/mf/528671.html∙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两者区别是什么/w/mf/528669.html。

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2、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3、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法院委托;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3) 患者本人;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5) 医疗机构4、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级为5000元。

6、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如何分级

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如何分级

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如何分级医疗事故是指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造成患者⼈⾝伤害的⾏为。

如果医务⼈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重伤或者死亡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医疗过错程度鉴定怎样分级?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如何分级医务⼈员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于⼀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怎样进⾏调解⾸先发⽣医疗纠纷双⽅先进⾏调解,调解的⽅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种⽅式或者⼀种调解不成功再⽤其他⽅式进⾏调解。

调解⽅式如下: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员有尊重患⽅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盾。

2、调解:医患双⽅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签字盖章。

3、第三⽅调解。

医疗纠纷可以卫⽣⾏政部门第三⽅来进⾏⾏政调解。

第三⽅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于医务⼈员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例如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于⼀级医疗事故。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医疗过错责任共有八种情形,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误诊或延误诊断误诊或延误诊断是最常见的医疗过错之一。

医务人员可能因为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全面或检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错误或延误诊断,进而影响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疾病的治疗进程。

二、手术失误手术失误是指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或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导致手术失败或引发并发症的情况。

手术失误可能包括手术部位错误、器械残留、伤及健康组织等。

三、药物错误药物错误是指医务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出现的疏忽、操作失误或药物选择错误等情况。

药物错误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过量或用错药物,进而产生不良反应或加重病情。

四、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或指导患者用药时,未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导致药物搭配不当、用药剂量错误或药物过敏等情况。

这种医疗过错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不良反应。

五、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导致患者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六、违反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在进行高风险手术时,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未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全面,导致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并发症或后遗症,就构成医疗过错。

七、不当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时应当遵循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诊疗效果。

如果医务人员因使用不当导致患者受伤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八、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对患者负责。

如果医务人员因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遭受不公平对待,就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的情况。

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17〕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3【实施日期】2017.12.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17〕20号)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摘要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如何界定医疗人员和医院的责任。

准确定义和划分医疗过错责任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并对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引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现代医疗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它关乎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平衡,也关系到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医疗纠纷的解决。

然而,在实践中,医疗过错责任划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首先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然后探讨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前,应将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患者,取得其明确的同意。

如果医疗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征得患者的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2. 小心注意原则小心注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中应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小心谨慎的态度。

如果由于医疗人员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3. 客观标准原则客观标准原则是指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应以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个人主观意愿或经验作为判断依据。

只有在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客观判断医疗过错责任的存在与否。

4. 合理期望原则合理期望原则是指患者对医疗结果应该具有合理的期望。

即使医疗人员按照科学和标准的医疗程序进行治疗,但是由于患者自身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治疗效果不佳,医疗人员不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已经有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标准不一致由于医疗标准的不一致性,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医生对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存在差异。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重新做了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ABCGEF分级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ABCGEF分级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ABCGEF分级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

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2、医疗过错参与度75%。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

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4、医疗过错参与度25%。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5、医疗差错参与为0%。

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划分等级理论系数值(%)责任程度参与度系数值(%)A0无0B10轻微1~20C25次要20~40D50共同40~60E75主要60~90F100全部90~100。

一般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一般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一般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一般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关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遵循的衡量赔偿金额的总体原则和标准。

根据相关标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有三类: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损失和精神损害损失。

对于财产损失部分,可以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由于病情恶化而导致的损失,比如缺乏劳动能力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对于人身损害损失部分,可以包括被害人承担的直接费用,以及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而造成的间接费用,比如支付被害人的抚恤金。

对于精神损害损失部分,这一部分被害人在遭受伤害后不仅遭受物质损失,而且可能还受到精神上的不适,比如被害人受伤后失去生活信心、失去自信心等等。

在这一情况下,赔偿金额也应当根据被害者承受的精神损害来计算。

此外,普通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还包括对于伤残等级的考量,以及被害者长期服药或治疗的额外支出等。

在有关的案例因果关系被查明的情况下,在计算赔偿金额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支出是否是直接由于损害引起的,以及损害程度的不同等情况。

总的来说,一般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旨在帮助被害者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金额,考虑到各种因素,适当考量被害者承担的损失情况,公平合理地补偿受害者。

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丙等

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丙等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丙等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更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了解更多相关医疗事故的信息,请点击:医疗事故首页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了解更多相关医疗事故的信息,请点击:医疗事故首页来源:(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丙等/yl/389131.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yl/656223.html∙篡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yl/656222.html∙输液引发过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何鉴定/yl/656221.html∙医疗事故4级赔多少钱/yl/656220.html∙气胸是医疗事故吗 /yl/656219.html ∙农村合作医疗2018年交多少钱/yl/656218.html∙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 /yl/656217.html∙&lt;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gt;政策解读 /yl/656216.html∙企业破产职工医疗费用赔偿顺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215.html∙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yl/656214.html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存在过错有哪些情形/yl/656213.html∙医院摔倒赔偿多少钱 /yl/656212.html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yl/656211.html∙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yl/656210.html∙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 /yl/656209.html ∙医疗过错分级有几级 /yl/656208.html ∙医生避免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哪些/yl/656207.html∙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2018最新规定(2018) /yl/656206.html∙医疗事故需提交的证据有哪些/yl/656205.html∙医疗事故导致脑瘫怎么赔偿/yl/656204.html∙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怎么填写/yl/656203.html∙所有的医疗纠纷法院都有管辖权吗/yl/656202.html∙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谁支付/yl/656201.html∙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yl/656200.html∙怎么判定医疗事故级数/yl/656199.html∙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 /yl/656198.html ∙医疗事故有几级分类 /yl/656197.html ∙医疗过错律师怎么收费/yl/656196.html∙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 /yl/656195.html∙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94.html∙医疗事故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yl/656193.html∙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最高多少/yl/656192.html∙如何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yl/656191.html∙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yl/656190.html∙烧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 /yl/656189.html∙四级医疗事故有无精神抚慰金/yl/656188.html∙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yl/656187.html∙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yl/656186.html∙出医疗事故小孩死了怎么办/yl/656185.html∙最新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起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84.html∙医疗事故鉴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3.html∙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yl/656182.html∙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1.html∙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80.html∙医疗过错不致于人伤残的应该赔多少钱/yl/656179.html∙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yl/656178.html∙医疗损害纠纷判决范文是怎么样的/yl/656177.html∙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词 /yl/656176.html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yl/656175.html∙2018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一个意思吗,怎样区分/yl/656174.html∙医疗事故诉讼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73.htm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义/yl/456808.html∙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806.html∙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yl/456804.html∙医疗事故的特征 /yl/456802.html∙害人诊所误诊致堕胎如何维权/yl/456800.html∙医生的法定义务 /yl/456798.html∙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yl/456796.html∙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94.html∙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应否赔偿损失/yl/456792.html∙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yl/456790.html ∙非法行医涉及欺诈行为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yl/456788.html∙错诊,误诊是否是医疗事故/yl/45678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为啥要赔/yl/456784.html∙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82.html∙‘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yl/456780.html∙医疗中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yl/456778.html∙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yl/456776.html∙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74.html∙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刑罚金还得赔偿/yl/456772.html∙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yl/456770.html∙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yl/456768.html∙患者有获取住院费用清单的权利/yl/456766.html∙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yl/456764.html∙医疗纠纷怎样打官司 /yl/456762.html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yl/456760.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58.html ∙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享受知情权/yl/456756.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yl/456754.html∙手术不必家属签字患者知情权如何保障/yl/456752.html∙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yl/456750.html∙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yl/456748.html∙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4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就赔不到了吗/yl/456744.html∙什么不属于医疗事故 /yl/456742.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40.html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yl/456738.html∙周某某的眼科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36.html∙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yl/456734.html∙承担责任医疗事故 /yl/456732.html∙医疗差错事故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30.html∙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样本/yl/456728.html∙教你如何避免医患纠纷的风险/yl/456726.html∙怎样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yl/456724.html∙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yl/456722.html∙关于医疗差错与事故 /yl/456720.html ∙医疗过失和医疗缺陷 /yl/456718.html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yl/456716.html∙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yl/456714.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及等级划分/yl/456712.html。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二、医疗事故该怎么索赔1、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证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是需要赔偿患者的损失的。

在⼀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需要在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损失的。

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需要适⽤规定。

那么,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第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推定⽽已;第四,即使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和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过错推定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

⾸先,《侵权责任法》第五⼗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致。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

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都没有明⽂说适⽤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明⽂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

2017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2017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2017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2)无固定收入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

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主要依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1. 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需承担100%的责任。

2. 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需承担60%至90%的责任。

3. 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需承担20%至40%的责任。

4. 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请注意,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体现了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规定更为公正、合情合理。

另外,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划分标准和划分结果可以由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

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纠纷是不断增多的民事纠纷,那那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

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

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

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

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东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

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

而注意义务之基准即为诊疗时所谓临床医学实践上之‘医疗水准’,亦即,医师应本着该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义务。

因此,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自应依民法第709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

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

“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

第一为经验阶段。

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

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第二阶段为客观化阶段。

个人的治疗经验,经由其不断的在学术杂志上发表,并且经验不断累积,从而引起其他学者、医生的验证、追试,以致使该特定之治疗行为具有客观化、科学化的结论。

但在此阶段,该特定治疗行为也只有现实遭遇同一案例的医生、医学者始能有所触及,尚未能成为一般临床医师所用之诊断方法,当然也不能成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最后一个阶段乃是普及化阶段。

前述的特定诊疗行为经由前两个阶段后,经过普及推行,该特定医疗方法已被客观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达到期待可被一般执业医生所知悉和运用的程度,从而使之成为该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

这时,也就成为论断临床过失责任的基准。

二、判断医方医疗过错的辅助原则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已成共识。

但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判定医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非笼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能涵括。

同时,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验或医疗器材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

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

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

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差异较大的后果。

医疗结果就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

不能仅因治疗结果的无效或不幸,就让医方承担责任。

因此,要结合医学上的一些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后果作出法律评价,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

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水准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可结合以下原则考虑:(一)“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

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

美国有判例(RaybrunV.Day)认为,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经搜查仍无所获,但基于患者情况危急生命,未继续寻找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即课以损害赔偿责任。

(二)“可尊重的少数”法则该法则是指不能仅基于医师从多数经认可的治疗方法中所作的选择而对医师课以责任。

医师为诊疗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之专门知识与技术,但各个医师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发生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相对程度之自由裁量权。

刘“在裁量范围内之学问,因无过失可言。

惟其基于裁量权所采之学问,尤其是采用医师个人独特惯行时,则其方法,应以不违反医学常识,且经医学界公认为合理的方法始可。

医疗学说之选择,其亦相同。

以此,医师所用之独特方法或采取之学说,若无医学界公认为含合理之依据,亦可推定其过失。

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屑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切记判断责任的有无乃是看其过失的有无;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三)“最佳判断‘法则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即可免责。

也可以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屑于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高于一般标准。

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

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

若医师的“最佳判断”虽异于一般的治疗方法,但对患者来说,也增加了诊疗的安全性,则当然可以适用这一法则。

若医师的“最佳判断”不但与传统的治疗方法有违,且还增加患者的其他危险,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宜适用前述法则以增加医师诊疗的弹性。

也即,“最佳判断”法则应仅适用于该最佳判断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危险性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属于“可尊重的少数”时,方可适用。

(四)“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允许危险”法理、“容许性危险”法则。

该法则本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

它认为,仅有侵害他人权益之事实,并不一定须加以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之人类活动的存在,而医疗行为恰属此类。

近代以来,科学发达、物质文明进步迅速,使人类生活显著改善,但同时也增加了危害人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

正如汽车给人类带来方便及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样,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从而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新药的使用,亦伴随着副作用的产生。

但是,医学的进步乃是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数次的失败才得到的。

因此,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产生责任,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容许性危险理论已成为与患者承诺并重的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另一支柱。

(五)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判断的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

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

有学者认为,此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

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之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

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

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

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六)地区性原则(Geogrphicalproximityrule)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无论就医师执业的环境还是医疗经验,都有地区性的差异。

这在我国尤为明显。

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也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

由于地区的局限与落后,这些医生拥有的也许只是他们刚从医时的医疗观念,而经济的不发达、文化上的闭塞等原因又使他们无法接触新的医学知识,掌握新的医疗技能。

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地区)的医疗专业水准为依据。

也即医疗水准不能全国一律加以适用,不能以对教学医院所要求的诊疗标准来要求小诊所或边远地区医院的医师,要求其以同样的水准对患者予以治疗,而是站在医师皆有具备医疗专业素养义务的前提下,对于特定的碍于其设备及技术无法诊断的情况,向患者予以告知,促其转院。

曾有人对该原则质疑,认为它会使医生不求上进,且近年来医学咨询传播发展迅速,医学交流活动频繁,治疗方法也日趋一致,因此应采全国性的标准,即以整个国家的一般医疗人员所具有的医疗水准为依据。

笔者认为,就医生的医学知识及技术而言,由于充分的医学交流,可能使地区间的差异减小,但就医疗的个案来讲,医疗设备及客观环境的差异,仍然会影响医生对该案治疗资讯的获得;如医生的会诊、诊疗器械、检验设备亦或医疗人力等资源的欠缺,都会影响到医生诊断时的判定和诊疗的结果。

因此,除非医生对转诊的义务有所违反,即明知自己对患者不能确诊或不能作出有效治疗,且有转诊的条件却不告知患者应予转诊患者拖延患者及时转诊时,那么,就其有限的设备或相关医疗资源的欠缺,对医疗责任构成中的过错都有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