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起诉用)
郭玲玲、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玲玲、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7【案件字号】(2022)冀04民终3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雪马超山徐海燕【审理法官】冯雪马超山徐海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玲玲;刘艳梅【当事人】郭玲玲刘艳梅【当事人-个人】郭玲玲刘艳梅【代理律师/律所】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刘小科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刘萤萤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刘小科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刘萤萤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德法刘小科刘萤萤【代理律所】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玲玲【被告】刘艳梅【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基本原则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中,涉案款项属于上诉人郭玲玲经由刘艳梅投资CELL细胞币、火箭交易所、万融交易所的理财项目的投资款。
现刘艳梅因某某组织、领导某某活动案已被公某某关立案某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规定,当事人之间因某某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玲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1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个人】王雨王欣苗红梅【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佳王秀荣【代理律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雨【被告】王欣;苗红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标的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被上诉人苗红梅将涉案标的款项所投资的平台经营者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立案侦查。
二、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上诉人王雨向被上诉人苗红梅出具借条载明的款项均投资至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9—司,该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雨、王欣帮助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且金额超过20万元,二人的行为亦涉嫌犯罪。
张静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静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27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静;周敏【当事人】张静周敏【当事人-个人】张静周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静【被告】周敏【本院观点】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陈传刚的涉案借款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明拘留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陈传刚的涉案借款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涉案纠纷属于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4民初67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6:23:3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借款的借款人陈传刚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陈传刚的涉案借款行为无法排除合同诈骗犯罪之嫌疑,本案纠纷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静的起诉。
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6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宗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詹永德;林水泉【当事人】詹永德林水泉【当事人-个人】詹永德林水泉【代理律师/律所】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国元陈建彬【代理律所】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詹永德;林水泉【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将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以当事人是否报案或公安局是否立案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4:02:35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2民终65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永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水泉。
审理经过上诉人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0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王志勇、罗桂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志勇、罗桂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迎晖【审理法官】邹迎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志勇;罗桂珍;江山;江灵芝【当事人】王志勇罗桂珍江山江灵芝【当事人-个人】王志勇罗桂珍江山江灵芝【代理律师/律所】钟健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熊飞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健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熊飞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健熊飞【代理律所】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志勇【被告】罗桂珍;江山;江灵芝【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江伯炉收执王志勇出具的案涉《借条》项下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江伯炉收执王志勇出具的案涉《借条》项下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首先,江伯炉已于2019年12月29日去世,即使不考虑是否存在江伯炉组织王志勇赴澳门赌博的情形,从罗桂珍等人主张的借贷经过看,罗桂珍等人作为原告自认江伯炉是去澳门赌赢了100万元并帮王志勇还了欠“叠马仔”的债,即其诉请偿还的资金来源于赌博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陈然、郭晓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然、郭晓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29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洪波张慧勇张志启【审理法官】赵洪波张慧勇张志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然;郭晓康;管自兵;武威;张峰【当事人】陈然郭晓康管自兵武威张峰【当事人-个人】陈然郭晓康管自兵武威张峰【代理律师/律所】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启建【代理律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然【被告】郭晓康;管自兵;武威;张峰【本院观点】陈然依据涉案借据和银行转款凭证等提起民间借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撤销合同关联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查,2019年,陈然将郭晓康、管自兵、武威、张峰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郭晓康、管自兵、武威、张峰偿还借款。
2019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豫0902民初763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然所诉借款事实与蔡智慧刑事犯罪可能具有关联性,驳回陈然的起诉。
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然的起诉。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经调取涉蔡智慧刑事犯罪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20)豫09刑终240号刑事判决书,上述刑事判决已生效,且未显示存在涉案借款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然依据涉案借据和银行转款凭证等提起民间借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审理。
刘军、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军、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27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小云莫芳余盾【审理法官】白小云莫芳余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军;王怡;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海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咸宁高新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军王怡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海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咸宁高新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军王怡【当事人-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海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咸宁高新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秋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昌稳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必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秋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昌稳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必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秋云肖昌稳张必昌邓巍【代理律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军【被告】王怡;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海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
2004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
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
2004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
2004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已审核通过。
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
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
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04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
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http://www.cupl/-)上。
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起诉用、二审不准许撤回上诉用、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用)
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终……号×××(写明一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写明被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你(你单位)……(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 ……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你公司/单位)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公司或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如系涉外案件,还应写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他人代理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二、你方可以向本院提供与该案有关的证据。
(以上材料请用A4纸提交,左侧留出3厘米装订空白)三、当事人参加诉讼,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四、本案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
书记员由×××担任。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洪勇、白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洪勇、白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新43民终6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蕾库拉西赛依提哈木扎齐婷【审理法官】孟蕾库拉西赛依提哈木扎齐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洪勇;白刚【当事人】洪勇白刚【当事人-个人】洪勇白刚【代理律师/律所】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晶【代理律所】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洪勇【被告】白刚【本院观点】因阿勒泰市公安局认为洪勇被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白刚)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阿勒泰市公安局认为洪勇被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为白刚),因没有犯罪事实,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阿公(经)撤案字(2021)2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此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阿勒泰市公安局认为洪勇被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白刚)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
二审期间本案案件事实发生了改变,白刚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形已消失,因此,洪勇起诉白刚偿还欠款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1)新4301民再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9:11:48【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洪勇与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17)新4301民初113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新4301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孙某、周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周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5【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8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某;周某【当事人】孙某周某【当事人-个人】孙某周某【代理律师/律所】许清清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陈雨昕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清清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陈雨昕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清清陈雨昕【代理律所】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本院观点】孙某与周某因刘建伟工亡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费用收取产生争议,因双方未就该案件的诉讼事宜包括代理费用的收取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根据现有证据及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1:02:43孙某、周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终118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清,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昕,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周某返还所借办案费用28万元;3、请求判令周某支付逾期利息2,060.8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25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诉讼相关的费用由周某承担。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文(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赵岩、刘怡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岩、刘怡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2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岩;刘怡颖;刘振宇;高嫣嫣【当事人】赵岩刘怡颖刘振宇高嫣嫣【当事人-个人】赵岩刘怡颖刘振宇高嫣嫣【代理律师/律所】雍婧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雍婧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雍婧【代理律所】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岩【被告】刘怡颖;刘振宇;高嫣嫣【本院观点】案涉纠纷尚处于公安机关处理阶段,一审法院认为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裁定驳回赵岩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纠纷尚处于公安机关处理阶段,一审法院认为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裁定驳回赵岩的起诉并无不当。
赵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1:30:25【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怡颖、刘振宇与高嫣嫣主张案涉借款涉嫌套路贷,认为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已到公安机关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北塘派出所已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本案双方纠纷存在犯罪嫌疑,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赵岩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岩上诉请求:1.撤销(2020)津0116民初25937号之一民事裁定;2.指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谢少保与董国岐阮洪华杨玉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用)[CP]
谢少保与董国岐阮洪华杨玉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用)[CP]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31
【案件字号】(2021)黔26民终4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5:00
谢少保与董国岐阮洪华杨玉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用)
[CP]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民终442号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余婉婷、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婉婷、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0【案件字号】(2021)赣02民终9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亮常欧阳国姚云平【审理法官】刘亮常欧阳国姚云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余婉婷;李小华【当事人】余婉婷李小华【当事人-个人】余婉婷李小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余婉婷【被告】李小华【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李小华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中,余婉婷未到庭应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余婉婷未到庭应诉。
二审中,余婉婷自称当时做了手术后处于身体恢复期故未到庭。
余婉婷上诉中述称本案借贷涉嫌诈骗,余婉婷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以证实所借款项4万元的事实涉嫌诈骗。
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余婉婷就4万元的借款行为涉嫌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立案,故应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李小华在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形下,仍可起诉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全面,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028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小华的起诉。
钟树森、燕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钟树森、燕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姝丽张萍萍张颖【审理法官】陈姝丽张萍萍张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钟树森;燕璐璐【当事人】钟树森燕璐璐【当事人-个人】钟树森燕璐璐【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梅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刘志扬、吴俊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梅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刘志扬、吴俊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凤梅刘志扬、吴俊华【代理律所】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树森;燕璐璐【本院观点】钟树森诉国汇财富、燕璐璐、王晓红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河口区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辽0204民初15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质证不予受理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钟树森诉国汇财富、燕璐璐、王晓红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河口区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辽0204民初15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沙河口区法院认为,由于国汇财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精选5篇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精选5篇1.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甲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侵权行为。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甲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驳回其起诉。
裁定书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事纠纷的解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甲方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
2.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债务纠纷案件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索乙方欠款。
经审理查明,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并未存在欠款行为,甲方主张的欠款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通过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调查核实,认定甲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驳回了甲方的起诉。
裁定书指出,司法裁判应当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追欠款事实发生,甲方未能充分提供相关证据,故驳回其起诉。
3.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被告留下的遗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事实上并未留下任何遗产,且其在生前已经进行了合法的继承安排。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认定甲方主张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驳回了甲方的起诉。
裁定书指出,诉讼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甲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遗产存在,故驳回其起诉。
4.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数额。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方的起诉。
裁定书强调,合同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甲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驳回其起诉。
5.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甲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声称乙方虐待其并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通过庭审和证据审查发现,甲方的主张存在无法证明的情况,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虐待行为。
鉴于此,法院驳回了甲方的诉讼请求。
张丽丽、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丽丽、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29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丽丽;张强;迟晓婧【当事人】张丽丽张强迟晓婧【当事人-个人】张丽丽张强迟晓婧【代理律师/律所】张忠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忠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忠杰【代理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丽丽【被告】张强;迟晓婧【本院观点】上诉人张丽丽持有被上诉人张强出具的借据,该借据系证明与被上诉人张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据,上诉人张丽丽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审理,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丽丽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预期违约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55:40张丽丽、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2民终129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晓婧。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军、邹静(实习),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丽丽因与被上诉人张强、迟晓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5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丽丽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5087号裁定;二、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范本)
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公司内部协议书、合同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省**市**地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杭州市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出生,安徽省人, __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理发店理发师,现住__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地下库,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9月2日作出(_____________)上民三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_________________ 市上城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附:1、(2004)江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相关知识: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民终……号
×××(写明一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写明被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你(你单位)……(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 ……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你公司/单位)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公司或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如系涉外案件,还应写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他人代理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
二、你方可以向本院提供与该案有关的证据。
(以上材料请用A4纸提交,左侧留出3厘米装订空白)
三、当事人参加诉讼,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四、本案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
书记员由×××担任。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如果你(公司/单位)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经我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附:
1.上诉状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提起的上诉后,通知一审其他当事人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为便于二审审理工作顺利开展,在向一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