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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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卫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为加强警卫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1.3、警卫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警务人员工作。

1.4、公司警卫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巡回制。

1.5、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1.6、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警务人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二、警卫工作职责

2.1、负责公司24小时的安保管理工作(如:防火、防盗、员工人身安全),一切做到防患于未然。

2.2、维护员工上下班打卡及进出的秩序。

2.3、人员、车辆、设备及货物等出入厂区时的检查、登记、单据的审核与核对并签字,分类归档。

2.4、来访单位/人员的接待、登记。

2.5、警务室周围环境卫生的维护与保持、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2.6、上、下班期间警务室处立岗维护秩序,加强夜间巡逻的密集性。

2.7、配合公司总务执行相关管理工作。

三、值班规定

3.1、警卫人员必须做到仪容整洁、精神饱满、纪律严明、礼貌待人、反应敏捷、认真负责。

3.2、值班时应统一着装(帽、上衣、裤子),随身携带对讲机,保持通信联络。

3.3、不准在警卫室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有睡岗、看小说、杂志、酗酒、监守自盗等行为,违者重罚。

3.4、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必须有人代班并经队长同意;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警卫室。

3.5、巡逻时做好水电能源、消防设施的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对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能源浪费者,追究当班警卫责任。

3.6、厂区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报告队长或总务部组织处理,情节严重者报110处理。

四、工作细则

4.1、来访人员接待、员工进出管理、物品进出管理

4.1.1、来访人员接待

A、接待来访人员应做到不亢不卑,稳重大方,先敬礼后讯问对方业务并敬礼。

B、客人到来后进行需立即通知被访者是否接待或是否预约,征求得被访人同意后,开具《会

客单》,同时发放《来宾证》,并督促来访人员整齐佩戴以及告知来访人员公司厂区内部禁止拍照及禁烟,请予以配合!最后开门放行;如来访者需引导,则应安排相关警务人员陪同并引导。

C、保安人员不得与来访者争吵,不管任何原因,如有争吵现象,均为警卫人员失职,但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以维护公司形象。

D、上班时间严禁私访,未经经理级以上干部核准,不得任意带他人入厂。

E、下行为之人员严禁进入厂内:

①.会客时间以外之访客(如被访者已经下班,不在公司)。

②.大吵大闹等不遵守会客规定者。

③.喝醉酒或精神不振者不得进入厂区。

④.推销与公司需求无关之商贩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⑤.服装仪容不整、不明身份的人员。

⑥.无正当理由者,及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⑦.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等违禁物品的人员及车辆。

⑧.拒绝登记和检查的洽谈人员及车辆。

⑨.已离职员工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者。

4.1.2、员工进出管理

4.1.2.1、公司员工上下班应穿公司制服、保持仪容整洁、打卡进出、不得抢先进出,并服从警卫之合理纠正与要求。

4.1.2.2、员工上班时间离开厂区应持管理部主管核准的《人员出门证》,警卫有权不同意放行或外出(特殊情况应向管理部主管反映并针求意见),对不服从或配合者记其外貌特征并向管理部主管反映,外出人员离开厂区必须刷卡,进出厂门时如携带物品或包裹时,须主动配合警卫检查。警卫有权接受《公出单》、《请假条》等,并告知需外出人员至管理部办理《人员出门证》。

4.1.2.3、员工在厂内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当班警卫有权制止乱丢垃圾之人员和在厂区内行

走吃东西的行为。

4.1.2.4、公司员工迟到、早退除须刷卡考勤外,警卫人员还须作迟到、早退登记记录表。

4.1.2.5、节假日及加班时间,除经证实为加班人员外,应婉拒其进入公司,并要求进入人员打卡。

4.1.2.6、已经被公司开除、辞退、解雇的人员严禁进入公司,否则保安人员视情节给予惩罚。

4.1.2.7、对于本厂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进厂:

①.不戴厂牌,边走边抽烟者。

②.衣帽不整,穿拖鞋、短裤、背心者,形象太差者。

③.未经主管核准,擅自带客参观者。

4.1.2.8、对于出厂人员、车辆、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许出厂:

①.人员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

②.所装货物与货单不符合者。

③.货物出厂无货物放行单者。

④.虽有“货物放行单”但未经部门主管审核者(包括货单)。

4.2、车辆管理

4.2.1、公司内部丶外来车辆之车牌号、进出原因、实际进出时间、出车司机等由警卫人员分

别记录于《车辆进出登记薄》上,如有不落实现象,则当班警卫依情节轻重处分。

4.2.2、

4.2.3、门卫室妥善保管所有车辆进出之辅助单据,以月汇总后交总务部存档。

4.2.3、指挥丶疏导出入车辆,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并为进出车辆安排停放位置。

4.2.4、公司内部车辆:

①.公务车:除固定时间段班车可无《公务用车单》外(警卫需登记车牌、进出时间

及事由),其它任何时段,须持核准之《公务用车单》交警卫登记才可办理车辆出厂手续。

②.本公司货车进出时,得依《公务用车单》、《发货单》审查,无误后方可由警卫签

字放行。如无任何手续车辆出厂,当事司机、保安均应受惩罚。

③.

④.员工车辆进入厂区应停放指定位置,否则警卫有权罚款并处理。

4.2.5、外来送货/提货车辆:

①.

②.厂商交货之车辆入厂应向警卫出具《交货单》或《送货单》,并经警卫检查实物后,

在相关单据反面盖“进厂章”,由警卫签名确认后通知收货人员。如有其它厂货物装载于同一车内者,警卫有责任提示厂商申报注明,并在车辆出厂时作重点查核。

③.送货车辆卸货离去时,当班警卫严格检查车辆,如有携带本公司之物品,应由相

关部门主管在发货单上签名确认。

④.提货车辆出厂门时,警卫需主动要求其出示《提货单》也即公司的《发货单》,检

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4.3、

4.4、物品出入管理(设备、货物)

4.3.1、警卫人员对所有进出公司物品均须依照进厂/出厂之相关单据进行物品和数量核对,确保无异常方可放行。

4.3.2、供货商不良退货、或携带公司成品、物料、加工零件、样品、设备、模具等其它物品出厂,警卫见部门最高主管核准的书面单据方可放行。

4.3.3、若物品回厂时,则由经办单位将〔出厂条〕第 联交警卫,由警卫将第 联和第 联同时登录回厂时间,并由警卫负责通知经办确认并签核。(特殊状况,如深夜回厂,则由经办单位核对,副总经理次日至经办单位确认即可)。

4.3.4、员工及外来人员携带行李、包裹进出公司大门需自觉接受当班警卫检查与登记。对可疑人员,警卫有权、有职责要求其接受检查。

4.5、配合管理工作

4.4.1、

4.4.2、饮用水的管理与发放(按部门登记,凭空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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