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分析“80后”离婚成因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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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分析“80后”离婚成因及解决对策摘要离婚不仅意味着家庭的破裂,更意味着影响社会秩序的不和谐因素大量存在,近几年来离婚率节节攀升,且在离婚人群中,“80后”逐步上升为离婚的主要群体,这一现象应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导致“80后”离婚率高升的原因及解决策略。

关键词“80后”离婚率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0-02

根据民政部门统计,2005年中国离婚对数为34.1万对,2009

年为171.3万对,2010年为196.1万对,离婚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80后”也逐步成为离婚的主力军,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后”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占50%,这意味着“80后”在结婚后不久就又陷入了家庭破裂,离婚离异的困境,对个人身心健康及社会的稳定均造成不良影响。

一、“80后”离婚率偏高的法律原因

1.离婚程序过于简化。离婚程序的过于简化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离婚起到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对离婚手续做了简化,规定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双方不再须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只要符合条件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即使是诉讼离婚程序也很简便,且成本低,这

就为崇尚自由,行事鲁莽的“80后”离婚大开方便之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80后”随意轻易离婚的气焰,而实际上,“80后”是错误的把法律规定的这种离婚自由等同于轻易离婚。在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其离婚程序被设计的越来越复杂,据统计,美国人办理离婚一般要花一年时间,所需费用平均为1.5万至2万美元。在德国,即使双方均同意离婚,也要分居1年才可离婚,双方有分歧的话要分居3年以上才可离婚。在意大利,从申请离婚到最终办理下来一般来说需要5年时间,其中包括3年的分居期。我们虽然不建议采用过于繁琐的程序或过长的分居时间,因为那样不仅不利于挽救已破裂的婚姻,并且还会阻碍当事人重新寻觅幸福生活,但也很有必要在完全放任与过度干预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或者说居中点。

2.婚姻法没有明确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第三者等婚外恋情况已广泛存在于“70后”、“80后”之间,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重要原因。关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此,《婚姻法》第46条未予规定,对此,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相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因为,由于第三者的出现,破坏了原本和睦的家庭,使受害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但由于婚姻法没作出对第三者处罚的具体规定,受害者往往求告无门,有关部门也无法可依,很难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承担离婚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宜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进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对于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的稳定有重大意义。从目前的情况看来,道德已经约束不了第三者的产生,若法律再不加以规制,那么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必将下滑,会有越来越多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3.随着法律制度的变迁,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巨大变化。在传统社会,夫妻地位不平等,自愿离婚制度尚未确立,丈夫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是最常见的离婚情形,妻子处于从属地位,受夫权支配。在自愿离婚制度得以确立之初,人们认为离婚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即使双方脾气合不来也会将就着过下去,很多老两口都是过了一辈子也吵了一辈子,离婚现象并不普遍,这种情况在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群中最为常见。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开始发生不断变化,更加崇尚婚姻自由,尤其是在“80后”身上,出现大量的网恋,闪婚等现象,这个年龄段的男女接受新鲜事物的机会多,模仿能力强,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大部分“80后”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自己感觉最重要,能合得来就结婚,合不来就离婚,人们对离婚报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认为离婚已经很普遍存在,

所以没必要大惊小怪,想离就离,且“80后”大部分人尤其是生长在大城市中孩子都有以自我为中心的缺点,出现问题也不会相互妥协忍让,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过去社会中妻子在家三从四德的现象似乎已消失殆尽,这就造成了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引发离婚的冲动型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的局面。另外,“80后”的女性在思想和经济上都更加独立,不在是男人的附属品,夫妻间的依存关系日益削弱,在婚姻问题上不会再一味的退让,“80后”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也在逐步增多。

二、遏制“80后”离婚率持续走高的法律建议

(一)推行“离婚熟虑制”

“离婚熟虑制”或者说“离婚缓冲期”制度就是说在当事人协议离婚办理登记前或诉讼离婚开庭前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的考虑期,让他们进行反思,有一个反悔的机会。冲动型离婚在“80后”群体中时常上演,有的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经工作人员的劝说就和好如初了,有的是在办理离婚后不久又跑去复婚。巫昌祯教授也曾指出,离婚熟虑制在世界各国已成为共识,而在我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感情却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如何确定感情破裂缺乏判断依据,夫妻俩也往往由于情绪上的冲动而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但在离婚后又会感到后悔。所以在离婚前增设一定的缓冲期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当事人理智、慎重的做出决定。我认为这个期限规定为一个月较为合适,既给了当事人充分的考虑时间,又不会过分的阻

碍当事人开始新的生活。当然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因家庭暴力、外遇等原因急需离婚或者是已经分居很长时间的,可以相应缩短或不再适用熟虑期。

韩国在2008年就已采取了“离婚熟虑制”且效果显著,目前韩国的离婚程序就是在提交离婚协议之前必须经过离婚熟虑期间,有子女的夫妻离婚,熟虑期间为3个月,无子女的则为1个月。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在离婚前增设缓冲期。

(二)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上文已经谈到第三者广泛存在的危害性,建议修改婚姻立法,明确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当然,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是主观故意的要件,即第三者必须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发生不正当关系,故意的介入并破坏他人合法婚姻,若是第三者对对方合法婚姻的存在并不知情或是出于被蒙骗状态,那就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其次是行为要件,第三者必须实施了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侵犯他人配偶权的违法行为。这些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同居、重婚等行为,还包括一夜情、包二奶、通奸等未达到同居、重婚程度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身体上的接触而只是纯粹的精神恋爱,则不能上升到法律惩罚的高度,应依靠道德来调整,因为纯粹的精神上的恋爱还没有造成对他人配偶权的侵犯。最后还要有损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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