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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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我国公民李某相识于一次国际交流活动中,两人相恋并决定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

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于是在我国某城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二、案例简介婚后,王某与李某生活幸福,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李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反对。

李某遂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

2.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双方曾尝试沟通,但效果有限。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我国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的成长环境较为熟悉。

同时,李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

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4. 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王某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涉外婚姻的合法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等。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合法有效。

2.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婚后生活、子女抚养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基于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分歧。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传统、变革及发展——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传统、变革及发展——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
地 法
律。 _ 2 在《 德 国 民法 施 行 法 》 颁 布 以前 , 德 国 法 院 就
面, 各 国有关 涉 外 离婚 的法 律 适 用 规 则 存 在 很 大 差
异 。我 国 2 0 1 0年 通 过 的 《 涉 外 民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对 涉 外 离 婚 的法 律 适 用 作 了新 的规 定 。不 过 , 新 的规 定并 没 有解决 实 践 中所有 问题 , 因此 , 本 文 拟 结合 涉 外离 婚 法律 适 用 的 历 史 沿 革及 发 展 趋 势 , 对 我 国涉外 离婚 法 律 适 用 的 立 法 与 实践 做 一 番 评 析 , 希望 能对 完 善 我 国涉 外 离 婚 的 法 律 适 用 制 度 有 所

固定 与 机 械 : 涉 外 离婚 法 律
《 住 所和 婚 姻 诉 讼 程 序 法 》 , 在下述情况下 , 英 国法
院对 解 除婚姻 诉 讼有 管辖 权 : ( 1 ) 诉讼 开 始 时 , 当事
人有 一 方 已在 英 国设有 习惯 居所 一 年 以上 。 ( 2 ) 到
适 用 的传 统 规 则
了一 些 新 的 动 向 , 主要 表 现 为 适 用 有 利 于 离婚 的 法 律 , 最 密 切 联 系原 则 的 引 入 以及 适 用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选择
的 法律 。将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引入 离婚 的 法 律 适 用 领 域 , 是 为 了克 服 传 统 冲 突 规 范 僵 硬 、 机 械 的 弊 端 所 采 取 的 一 种 改
随着 经济 全 球 化 的发 展 , 自然人 的跨 国 流动 日
有此 类 的判 例发 生 。 目前 离婚 适用 法 院地法 原则 得 到 了许 多 国家 的 采 用 , 包 括英 美 法 系 国家 、 瑞典 、 丹 麦、 挪 威 以及前 苏 联等 。例 如 , 1 9 6 9年 《 苏 俄 婚姻 和 家庭法 典 》 第 1 6 3条 规 定 , 在 苏 俄 境 内 离 婚 的 当事

解读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与离婚

解读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与离婚

解读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与离婚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跨国界婚姻与离婚的法律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

国际婚姻与离婚涉及到个人的婚姻自由权,以及夫妻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解读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与离婚,探讨相关法律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国际婚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不同的国家注册结婚。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国际婚姻的成立和效力,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例如,有的国家要求婚姻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和道德标准,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在国际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面临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冲突。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国际私法引入了涉外婚姻法律适用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地方联系原则”等,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

二、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离婚国际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离婚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与国际婚姻类似,国际离婚也面临着制度冲突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离婚制度包括离婚程序、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夫妻双方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法律诉讼。

在国际私法中,解决国际离婚争议采用的主要方式是国际司法协助。

根据不同国家间签订的国际司法协定,法院可以进行民事执法合作,接受和执行其他国家的裁决。

例如,根据《尼斯公约》,协助离婚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同时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私法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婚姻和离婚领域,争议的解决通常采用仲裁、调解和诉讼等方式。

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裁决仲裁员判决纠纷。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诉讼则是通过法院审理,最后由法院判决。

近年来,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涉外婚姻争议解决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成立了專門負責处理涉外婚姻和离婚争议的法院或机构,便于双方及时解决争议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与离婚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解决争议。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婚姻的数量逐渐增长,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首先分析涉外离婚的发展趋势,然后重点研究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管辖权、程序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涉外离婚概述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在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法院地法的原则,即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将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则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如果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建议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框架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这一框架旨在处理跨国婚姻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涉外婚姻案例法律适用(3篇)

涉外婚姻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将以一个涉外婚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我国公民张某于2010年在我国某地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我国。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返回甲国,与张某分居。

2018年,李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得知此事后,也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李某和张某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三、法律适用问题1.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国际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3)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2. 案例中法律适用分析(1)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成立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是否成立。

(2)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效力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效力。

(3)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离婚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涉外婚姻法律判决案例(3篇)

涉外婚姻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女,中国公民,现居住于美国纽约市。

被告李某,男,中国公民,现居住于中国北京市。

双方于2010年在美国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2011年,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随李某回到中国生活。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2. 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 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价值人民币800万元;2. 股票若干,市值人民币100万元;3. 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鉴于王某在美国生活多年,对国内的生活环境、法律规定等相对陌生,且王某作为母亲,承担着抚养子女的重要责任,故法院判决:1. 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李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作为补偿;2. 股票归王某所有;3. 汽车归王某所有。

(三)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本案中,双方育有一子,现年8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中,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中,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中,我国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现在有很多外国人在我国生活工作,并且有的人同我国公民结婚生子,这属于涉外婚姻。

于是在一些离婚事件中,涉及到的一方是外国人,这样办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那么涉外离婚如何办理?有哪些办理方式?根据收集的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的知识,来看看我国是怎么规定的。

一、我国对涉外婚姻离婚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1. 背景涉外婚姻关系涉及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关系。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婚姻关系和离婚的认可以及处理方式存在着差异,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2.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为了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国际公约,并通过国内法律来规定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旨在确保涉外婚姻关系的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3.1. 国籍原则根据国籍原则,涉外婚姻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律。

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中国,另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美国,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3.2. 居所原则根据居所原则,涉外婚姻关系适用当事人居住地的法律。

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居住在中国,另一方当事人居住在美国,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3.3. 协议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双方可以在婚前协议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

在双方协议确定的情况下,涉外婚姻关系将适用协议规定的法律。

3.4. 公共秩序原则如果适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违背公共秩序,该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可能不予适用该法律。

公共秩序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和价值观。

4. 法律争议解决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可能导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冲突。

当法律冲突发生时,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法律争议:- 协商和调解-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提起诉讼并提交给相应的法院5. 结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公约要求对涉外婚姻关系进行公正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当涉外婚姻关系涉及法律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案例讨论课).-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案例讨论课).-国际私法
n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整理课件
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n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境内一方当事人向 中国法院的起诉?
n 2、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如何适 用法律?
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案例讨论课)
整理课件
北京人在纽约
n 王起明和郭燕在北京是一对恩爱夫妻, 到纽约后因生活工作上的诸种困惑和矛 盾,他们最终选择了在纽约离婚。不久, 郭燕与其美国老板结婚,后又离婚。
n 王和郭在均无美国国籍且未定居美国的 情况下,离婚是否有效?郭与其美国老 板结婚离婚应适用何国法律?我国涉外 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与其他国家有 何差异?
整理课件
n 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外,还 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 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 丈夫寄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 成,就一脚蹬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 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事实,不想承担抚 养儿子的义务。
整理课件
n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 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 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 每月350元。
整理课件
n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 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 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 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 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 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 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 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n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 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 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 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 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 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

国际私法七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七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实行婚姻举行地法
(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 定》:“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 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 处理”
似乎是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也考虑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如果不存在当事人故意规避中 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只要符 合中国法或居住地法的规定(无条件的选择性 冲突规范),婚姻即为有效。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 “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很多 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 只要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 求,即为有效的婚姻。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有的国家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 人属人法。即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 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 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重叠适用的冲突 规范),或者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 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也属 有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立法方式, 明显地表现了广泛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
1. 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是一条古老的但目前仍流行的冲突规范 主张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
效婚姻 有关理论支持包括“场所支配行为”、“既得
权”等;有利于维护婚姻举行地的善良风俗, 简便易行 采用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大多数拉丁美洲 国家 中国也采取这种做法。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含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关于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几种主张: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是最古老也是最流行的原则。

依此原则,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点都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其他地点也无效。

适用这一原则尽管简便易行,而且也尊重了缔结地的风俗适应等公共秩序,而且还能够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来说明。

然而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因而会显现大量的“迁徙婚姻”(或称“移住婚姻”)。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要紧是考虑到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通常适用属人法。

婚姻关系适用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移住婚姻”的现象,但适用属人法也有一些现实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是适用夫君的属人法,依旧适用妻子的属人法。

而双方的属人都给予考虑,那么假如双方的属人法不一样如何处理。

一样认为能够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假如当事人一方的国籍或住宅在法院国,有的国家主张能够适用法院地法。

混合制在采纳混合制的国家中,以婚姻举行地、当事人住宅地和国籍作为连结点,或以婚姻举行地为主,兼采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或以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作选择或重叠适用。

这一原则由于较为灵活,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而在实践中采纳。

结婚的形式方面,目前要紧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

对其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的实践: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长期以来该原则一直为各国广为同意。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本国公民或住宅在本国的人即使在外国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假如一味地强调结婚的形式要件必须依缔结地法(行为地法)方为有效,那么就可能显现当事人在外国依当地的要求缔结的婚姻回到国内反而变得无效,也确实是显现了“跛脚婚姻”的情形。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是婚姻缔结地的法院,也可以是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司法实务中,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正确的、能够进行管辖的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

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

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

(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

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国际婚姻离婚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国际私法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跨国界的法律纠纷,包括国际婚姻离婚。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包括适用法律、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等方面。

一、适用法律在国际婚姻离婚中,适用法律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通常适用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 法定适用法:某些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在国际婚姻离婚中适用本国法律,无论婚姻是在何地登记的。

2. 约定适用法:夫妻在结婚前可以通过婚前协议约定适用法律。

这意味着夫妻可以选择适用自己国籍的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

3. 国籍适用法:根据国际惯例,某些国家规定适用被离婚一方的国籍法。

这种适用法律的方式侧重于保护被离婚一方的利益。

以上是国际私法中适用法律的一些主要原则,但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二、离婚程序在国际婚姻离婚问题中,离婚程序也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离婚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和审判等。

1. 起诉程序:在某些国家,一方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种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 调解程序:在一些国家,离婚案件需要先进行调解,以寻求夫妻间的和解。

调解可以通过法院的安排进行,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

3. 审判程序: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

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根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离婚程序的具体要求因国家而异,各个国家根据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制定了适合自己国家的程序。

三、财产分割国际婚姻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原则: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双方应该分享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

2. 协商原则:夫妻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3. 适用法律原则: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院将根据配偶财产的性质、来源和价值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一些国家采用平等分割制度,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合理分割制度。

泰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2篇)

泰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婚姻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泰国作为一个热门的旅游目的地,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游客和投资者。

在泰国,涉外婚姻问题日益凸显,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泰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泰国涉外婚姻法律概述1. 泰国法律体系泰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主要由宪法、民法典、刑法、商法等法律组成。

在婚姻法律方面,泰国主要依据《婚姻法》(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进行规范。

2.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婚姻法》第28条,涉外婚姻的适用法律包括以下原则:(1)当事人国籍原则:涉外婚姻当事人若具有不同国籍,则适用其共同国籍国法律。

(2)住所地原则:涉外婚姻当事人若具有同一国籍,但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家,则适用其共同住所地国法律。

(3)行为地原则:涉外婚姻若在泰国境内缔结,则适用泰国法律。

三、泰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分析1. 当事人国籍原则在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的情况下,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较为简单。

例如,中国公民与泰国公民结婚,应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婚姻制度、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产生冲突。

(2)法律适用困难:当事人可能因不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而难以维权。

2. 住所地原则在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但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家的情况下,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也较为复杂。

以下为几种可能的情况:(1)双方均具有我国国籍,但分别居住在我国和泰国。

此时,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住所地原则,即适用双方共同住所地国的法律。

(2)一方具有我国国籍,另一方具有泰国国籍,且双方均在泰国居住。

此时,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国籍原则,即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3. 行为地原则涉外婚姻若在泰国境内缔结,则适用泰国法律。

以下是泰国法律对涉外婚姻的规定:(1)结婚登记:在泰国境内结婚,需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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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摘要】随着国家间经济政治教育等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婚姻关系越来越普遍,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都存在诸多争议。

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再结合中国立法状况,分析中国的立法情况和其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体系的缺陷及补救。

【关键词】涉外离婚;司法现状;管辖权;法律适用
一、外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每个国家对于离婚准据法原则的选择都有所不同,通过总结:(1)英美各国采用以法院地法为主,所谓法院地法,指的是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统称的法庭地主义。

当然,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通过挑选法院来恶意规避对自己不利的国家法律的不良现象。

(2)属人法,即依当事人依当事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居所的法律进行审判,也就是所谓的属人法主义。

但如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就会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3)还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的,以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折中主义。

这些国家大多数采用的,是本国
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立法司法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l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来住所地或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来住所地或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我国涉外离婚问题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但,就目前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立法来看,关于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并不是规定在第四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中,而是规定在一般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中,这表明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初步建立了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体系,但该体系明显地具有三大缺陷:
首先,该体系并不是规定在专门的涉外编中,而是规定在调整国内诉讼关系的一般规定之中,这导致国内诉讼规则与国际诉讼规则的界线不是十分清楚,从而引发了解释上的难题。

最好的解决方法莫过于将来在法律改革时将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规定并入涉外诉讼管辖体系中。

其次,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中的第13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体系以“双方国籍均为中国国籍”为中心,这种规定已经不再适合于现在及将来的人口流动和开放性社会转变的现实,解决方法是在注重国际连接因素管理意义的同时注重住所连接因素的管辖意义。

最后,该体系对于扩大离婚诉讼权利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国际社会对于扩大离婚诉讼权利的考虑甚至超过对于国际体制的考量,这是婚姻自由与婚姻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也应该融入这股现代潮流,具体方法是扩大原告国籍和原告住所独立的管辖依据的法
律意义,原告住所作为独立的管辖依据甚至应该不附加任何条件。

四、涉外离婚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方式
当然,所有当事人在对于处理涉外离婚问题上都是有着相同的目的的,就是为了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的今天,当事人在实践中就应注意到以下的问题了:第一,在进行诉讼离婚时,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特别是当国籍和住所地不一致,而所属国家对此都有管辖权时,这种选择非常重要。

因为,受诉法院只能按照自己本国地冲突规范来决定法律地适用,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决定该案的最终结果的不同。

第二,熟悉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并了解作为本案准据法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依据该法的要求提出离婚请求。

作为离婚原因的准据法,日本及东欧等一些国家主张适用本国法,而大部分国家主张适用法院地法,也有将二者重叠适用的。

第三,对于需要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当事人应按照不同国家法律要求的程序提出请求。

通常,需要在英美国家承认和执行的较易实现。

因为这些国家只是注重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有依据。

只要是行使管辖权有依据的国家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通常均能承认与执行。

但在法、德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因为这些国家注重的是外国法院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因此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

严格说来,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还不健全和完善,目前有关涉
外婚姻离婚的法律规范,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也与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

而对于国家而言,本人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国际私法,在其当中设立婚姻家庭专章,将我国目前比较分散的相关法律规范系统化,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使得涉外婚姻关系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国际私法.赵相林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286.
[2]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1997.3.27.外领八函[1997]15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7.5.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以法(民)发[1991121号文件印发.
[4]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
定.l997.3.27.外领八函[1997]1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l款.
[6]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到16条.
[7]《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
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l条,第12条.
[9]《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焦燕,分类号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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