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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浅析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现 今被 适 用的原 则 , 并且对 每 个原 则都做 了简要 的介 绍。 关键 词 涉外 离婚 法律 适用 法 院地法 属人 法 中 图分类 号 : 9 3 D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离婚是对 已经存在 的合法婚姻的否定, 从法律的角度讲, 也就是 解除男女双方由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从而使男女双 方在身份和财产上都发生 了变化。 离婚是除了配偶死亡之外 的另一 。
所 以每个国家都通过设立准据法或者参加国际公约等方式对其管辖 。 但是由于各 国的历史文化 、 宗教信仰、 政治制度、 经济基础都存在着差 异, 不可避免地对涉外离婚的相 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冲突。并且, 国家对其公民的合法利益肩负着 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 , 都想适用最有
利 于 本 国 当事 人 的 法 律 那 么 , 这 种 情 况 下 , 在 到底 会 采 取 哪 种 原则
二、 对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 的分析
我 国《 法通 则》 17 规 定 : 婚 适用 受 理 案 件 的法 院 所 在地 民 第 4条 离 法 律 。 果 由我 国法 院 受 理 的涉 外 离 婚 诉讼 , 用 我 国 《 姻 法》 其 如 适 婚 和
说 的 影 响下 , 属人 法 从 单 一 的 当事 人 住所 地 法 发展 成 为 当事 人本 国法 和 住 所 地 法 的 两种 不 同理 解 的 学 说 。 国所 采 用 的 方 式是 : 法 院提 供 指 向 数 国法 律 的 一 系列 可 选 择 的连 结 为
因素: { 指弓法院选择产 生预定结果的法 律。如果法院地法允许离婚 , 并且至少一方 当事人与法院地 国存在某种从属关系, 则法官可以选择
( ) 密切 联 系原 则0 四 最
来确定被适用的法律昵?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首先,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及判决适用法的选择。

判决适
用法是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可以适用的判决适用
法包括婚姻法、国籍法、居民状况法等。

判决适用法的选择涉及到国家主
权和司法独立原则。

第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还涉及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各国法院应互相协助,提
供必要的司法支持和合作。

司法协助包括取证、调查、传票、送达文件等。

通过司法协助,各国法院可以更好地获取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
保涉外离婚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

最后,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还涉及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是指
对当事人提供的国外公证书或认证书进行公证和认证,确保其在司法程序
中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公证认证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并经过相
应的手续和程序,确保涉外离婚案件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判决适用法、国际私法冲突
规则、司法协助和公证认证。

通过合理选择判决适用法、根据国际私法冲
突规则确定适用法律,进行司法协助和公证认证,可以确保涉外离婚案件
公正、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离婚是指一方或双方涉及外国国籍、居住权或财产等因素的离婚
案件。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普通法适用原则、国籍原则、公平原则、主动原则和实质法原则等。

下面是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讨论。

其次,国籍原则是指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不同国籍的情况下,适用
该方国籍的法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外国人到我国申请离婚,适用该方的国籍法律。

而对于我国公民,则适用我国的国内法。

第三,公平原则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
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
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并根据具体
情况判决或协商达成离婚协议。

第四,主动原则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我国法院不主动适用外国法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相应证据,以确定适用我国法律。

这一
原则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第五,实质法原则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以实质法来判决履行离婚
案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判断婚姻是否存在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具备
离婚的条件。

总之,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
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为指导。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各方的国籍、住所、财
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判决。

然而,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异,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2篇)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逐渐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频繁。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概述1.涉外离婚的定义涉外离婚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外国住所、外国婚姻登记地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外离婚包括以下情形:(1)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国籍,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2)夫妻一方为外国国籍,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3)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国籍,但婚姻登记地、住所地或最后住所地在外国的离婚案件。

2.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原则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主权原则: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国家主权,适用法律时,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

(2)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有权选择适用法律,但在选择法律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现行法律规定及适用1.离婚诉讼地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在外国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选择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选择在外国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外国法律。

2.婚姻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效力认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离婚法律适用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法律适用,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1.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容易引发争议。

2.法律适用困难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冲突。

因此,探讨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涉外婚姻是指具有不同国籍、地区或民族背景的男女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包括跨国婚姻、跨国再婚、跨国复婚、跨国收养等。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涉外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

2. 愿意原则:涉外婚姻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男女双方国籍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男女双方国籍原则,即以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为准。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以与涉外婚姻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准。

5. 国际惯例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即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三、涉外婚姻的具体法律规定1. 结婚登记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的结婚登记,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2. 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 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4. 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5. 婚姻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国家间经济政治教育等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婚姻关系越来越普遍,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都存在诸多争议。

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再结合中国立法状况,分析中国的立法情况和其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体系的缺陷及补救。

【关键词】涉外离婚;司法现状;管辖权;法律适用一、外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每个国家对于离婚准据法原则的选择都有所不同,通过总结:(1)英美各国采用以法院地法为主,所谓法院地法,指的是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统称的法庭地主义。

当然,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通过挑选法院来恶意规避对自己不利的国家法律的不良现象。

(2)属人法,即依当事人依当事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居所的法律进行审判,也就是所谓的属人法主义。

但如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就会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3)还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的,以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折中主义。

这些国家大多数采用的,是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立法司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l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婚姻的数量逐渐增长,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首先分析涉外离婚的发展趋势,然后重点研究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管辖权、程序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涉外离婚概述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在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法院地法的原则,即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将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则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如果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建议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框架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这一框架旨在处理跨国婚姻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我国在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举措

我国在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举措
没 有 立 法 规定 。建 国初 期 , 当 长 的一 段 时 期 内 , 国 并 没 相 我
国的公共秩序 以及该 外 国当事人 是 否在 中国久居 这两个 方
面 权 衡 。如 果 当 事 人 将 久 居 中 国 或 当 事 人 的 本 国 法 有 损 中
人 本 国 认 为 无 效 和无 法 执 行 的 离 婚 判 决 。根 据 这 个 指 导 思 想 , 国 中央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委 员 会 1 5 我 90年 1 月 8日致 中南 1 军 委 会 外 侨 事 务 处 《 于 中 国人 与 外 侨 、 侨 与 外 侨 婚 姻 问 关 外 题的意见》 中便 确 立 了“ 法 院 地 法 为 主 。 顾 当事 人 本 国法 以 兼 的原则” 。该 《 见 》 指 出 , 国 人 与 外 侨 、 侨 与 外 侨 在 中 意 中 中 外 国离婚而申请在我 国登记时 , 登记机 关处 理这 种事件 , 该 应 不 仅适 用 我 国 的 婚 姻 法 。 宜 于 适 当 的 限 度 内 照顾 到 当 事 人 且 本 国 的婚 姻 法 , 免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被 其 本 国视 为 无 效 。这 一 以
准据法的立法原则, 实现 趋 同化 与 民族 化 的结 合 , 能 与 各 国 国际 私 法 相 协调 。 又
关键 词 : 涉外 离婚 ; 决 离婚 ; 议 离婚 判 协 中 图分 类号 : 9 6 6 D 9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40 (0 0 0 —0 1 一O 10— 7221)1 15 6
籍 、 所 和 法 律 实 施 产 生 、 展 和 消灭 等 事 实 中 , 少 有 一 项 住 发 至 是 与外 国有 关 。涉 外 离 婚 与 国 内 离 婚 相 比 , 况 比较 复 杂 , 情 它 必 须为 当事 人 双 方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认 可 。 由 于 各 国 司 法 独 立 , 外 离婚 关 系 到 各 个 国 家 的 公 共 秩 序 和 国 民 的 切 身 利 涉 益 , 国 法 律 对 涉 外 离 婚 问 题 的 法 律 规 定 有 许 多 不 同 , 及 各 涉 到 的法 律 适 用 问题 非 常 复 杂 , 适 用 法 律 时 需 要 解 决 的是 两 在 个 或 两 个 以上 国 家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 亲 属 法 ) 冲 突 问 题 。 或 的 但 这 些 法 律 冲 突 直 接 影 响 的 是 各 方 离 婚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而 目前 我 国 解 决 涉外 离 婚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的立 法 现 状 , 使 得 该 又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婚姻日益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随之增加。

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或我国公民在境外离婚的案件。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障男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愿意离婚原则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应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依法保障其离婚自由。

3.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应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国家主权,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尊重我国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当事人国籍当事人国籍是判断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住所地是指当事人居住、生活的地方。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3. 婚姻缔结地婚姻缔结地是指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地方。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4. 婚后住所地婚后住所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居住、生活的地方。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婚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5. 婚后财产所在地婚后财产所在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财产所在地。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婚后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四、具体法律适用1. 离婚条件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离婚条件应参照当事人国籍所属国家或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确定。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2篇)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现象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旨在对涉外婚姻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概述1. 涉外婚姻的概念涉外婚姻是指具有不同国籍或居住地的男女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包括跨国婚姻、跨国离婚、跨国继承等。

2.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适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婚姻关系与各相关国家的联系程度,确定适用的法律。

(3)国籍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4)住所地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分析1. 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1)跨国婚姻的成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跨国婚姻的成立应遵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跨国婚姻的无效:若跨国婚姻违反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籍国的法律规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1)跨国婚姻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4条,跨国婚姻的效力应遵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跨国婚姻的解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2条,跨国婚姻的解除应遵守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籍国的法律规定。

3. 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1)跨国婚姻财产的归属: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跨国婚姻财产的归属应遵守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籍国的法律规定。

(2)跨国婚姻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跨国婚姻财产的分割应遵守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籍国的法律规定。

4.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1)跨国婚姻关系的认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跨国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遵守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籍国的法律规定。

(2)跨国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8条,跨国婚姻关系的解除应遵守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籍国的法律规定。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及国际私法冲突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及国际私法冲突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及国际私法冲突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23条)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民诉意见》第13条)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民诉意见》14)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990.12.5)第217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见民诉法第266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涉外婚姻案件法律适用(3篇)

涉外婚姻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婚姻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婚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冲突和适用。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案件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婚姻案件的概念涉外婚姻案件是指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中国公民与港澳台同胞之间婚姻关系的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效力问题:包括婚姻的成立、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2. 婚姻财产分割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3. 婚姻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子女的国籍等。

4. 婚姻解除问题:包括离婚的提起、诉讼程序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二、涉外婚姻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外婚姻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关键问题。

我国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我国法律与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 愿意接受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应优先适用。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 确定性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确保法律适用具有确定性,避免出现歧义和不确定性。

三、涉外婚姻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婚姻案件中,我国首先应考虑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公民结婚法》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和外国法律。

2.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可以在结婚登记前或离婚诉讼中,选择适用法律。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3.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具体包括:(1)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指当事人结婚时所在地的法律。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

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

(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

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

论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一)

论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一)

论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导⾔⼀、问题的提出2012 年出台的《法律适⽤法》分别对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规定了冲突规范,该法第 26 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可以协议选择适⽤⼀⽅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办理离婚⼿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虽有明⽂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真正援引到该条冲突规范的司法案例却不多;同时,法院在具体适⽤该条时,出现了混淆协议离婚与离婚协议、协议离婚与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现象。

另外,该条冲突规范在准据法的选择上也存在法律选择⽅式不明确、选择⽆效情形下法律适⽤不明确和准据法选择范围的限定等问题。

研究涉外协议离婚的适⽤范围和准据法选择,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涉外协议离婚的冲突规范,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混淆的问题,使《法律适⽤法》中有关涉外协议离婚的内容得到正确贯彻和实施。

⼆、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的⼈⾝权利,还关系到他们的财产权利。

其中,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分割、⼦⼥的监护与抚养权达成的协议内容,不但会关系到⾃⾝与家庭的利益,它还会对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发展产⽣重要的影响。

我国《法律适⽤法》中有关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的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的适⽤出现了分歧。

探究有关协议离婚的法律适⽤,明确我国《法律适⽤法》中相关法条的适⽤,有利于减少实践操作中产⽣的分歧,有助于司法案件的解决,也有利于统⼀私法对此的理解。

三、⽂献综述(⼀)国内⽂献研究现状在《法律适⽤法》实施后,在涉外婚姻的问题上,许多学者就涉外离婚领域的法律适⽤问题作出了不少研究,对本⽂的涉外离婚法律适⽤的研究具有⼀定的参考意义。

1、离婚协议的效⼒认定实践中,在适⽤《法律适⽤法》的第 26 条时,法院认为对离婚协议的效⼒认定也可以适⽤该条冲突规范,那么探究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先需要厘清的就是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离婚协议的效⼒的判断。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本文将探讨我国涉外离婚法律的适用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文章的类型,本文属于议论文。

在梳理关键词阶段,我们需要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国际私法、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

通过分析这些关键词,我们可以组织起文章的主要内容。

针对中心论点,本文认为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案情,结合国际私法和相关实体、程序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支持这一中心论点,我们可以引用一些案例。

比如,发生在我国的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此时需要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私法原则,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

同时,在诉讼程序上,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国籍所属国各自的规定,考虑其特殊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这需要依据国际私法原则和我国相关实体法规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总结归纳阶段,本文认为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结合国际私法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婚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当这些跨国家庭面临离婚问题时,法律适用成为了困扰他们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了解当前现状、分析原因,并探讨对策。

近年来,我国涉外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这些案件多数涉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或我国公民在国外申请离婚的情况。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国内外学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仍存在许多争议。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将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了解当前研究现状和不足。

同时,我们将收集涉外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深入了解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的实际情况。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3篇)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随之增多。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法律适用以及法律冲突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1. 签约自由原则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签约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婚姻缔结地法等。

2. 法律适用原则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即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常见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1)共同本国法:当事人具有共同国籍,可以适用其本国法。

(2)共同住所地法:当事人具有共同住所地,可以适用其住所地法。

(3)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可以在婚姻缔结地申请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4)法院地法: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所在地申请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二、具体法律适用1. 离婚条件(1)共同国籍法:适用共同国籍法确定离婚条件。

如双方具有共同国籍,则适用其本国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2)共同住所地法:适用共同住所地法确定离婚条件。

如双方具有共同住所地,则适用其住所地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3)婚姻缔结地法: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确定离婚条件。

如双方在婚姻缔结地申请离婚,则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4)法院地法:适用法院地法确定离婚条件。

如双方在法院所在地申请离婚,则适用法院地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2. 离婚程序(1)共同国籍法:适用共同国籍法确定离婚程序。

如双方具有共同国籍,则适用其本国法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

(2)共同住所地法:适用共同住所地法确定离婚程序。

如双方具有共同住所地,则适用其住所地法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

(3)婚姻缔结地法: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确定离婚程序。

如双方在婚姻缔结地申请离婚,则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

(4)法院地法:适用法院地法确定离婚程序。

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3篇)

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婚姻在我国出现。

然而,跨国婚姻中的离婚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到我国法律、国际法律以及外国的法律,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适用相应的法律。

本文将就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概念涉外离婚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居所、国籍或者法律事实,以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涉及我国法律、国际法律以及外国法律的离婚案件。

二、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无论适用我国法律、国际法律还是外国法律,都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照顾家庭关系原则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时,应考虑到家庭关系的重要性,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家庭观念,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 国际惯例原则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时,应参照国际惯例,充分考虑国际法律关系,力求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4. 法院地法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冲突,应优先适用法院地法。

即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以我国法律为准。

三、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程序1. 确定案件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前,首先要确定案件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居所、国籍或者法律事实的离婚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

2. 确定适用法律在确定案件管辖权后,法院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适用法律:(1)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2)涉及财产关系的,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居所地、国籍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的法律;(3)涉及人身关系的,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居所地、国籍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的法律;(4)如无上述情况,适用法院地法。

3. 审理案件在确定适用法律后,法院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理案件。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法规(3篇)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婚姻逐渐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妥善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涉外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便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概念及特点涉外离婚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住或者具有其他涉外身份的离婚案件。

涉外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涉及国家法律和国际私法问题;2. 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同国籍、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文化背景;3.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4. 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外交、领事等涉外事务。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按照当事人协议;当事人没有协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按照当事人协议;当事人没有协议的,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被告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2.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3.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五、涉外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涉外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被告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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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浅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我国涉外婚姻的数量也逐渐增多,紧接着出现的就
是涉外离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刚刚颁布实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涉外离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完善。

本文在分析涉外离婚新的发展趋势基础上,对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字: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新发展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涉外离婚的数量与日俱增,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不同,其所制定或采用的婚姻制度也是千差万别的。

这就使得涉外婚姻领域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法律冲突的解决以及法律适用的确定不容回避。

一、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各国对于离婚的态度从严格到逐渐放宽,再到自由主义运用到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立法中。

在法
法法规》第20条,该条规定:离婚的要件和效力,依离婚时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如依该法婚姻不能根据所举事实接触,或适用于婚姻人身法律效力的准据法无一存在时,则适用离婚时原告的属人法。

(三)连接点的多元化趋势
连接点的多元化一方面表现为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复数连接点类型的增多。

传统的国际私法领理论有两种观点,其一是“场所支配行为”;其二是“身份依本国法”。

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涉外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依据“身份依本国法原则”,离婚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具体又可分为适用丈夫一方的本国法、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等。

而准据法适用的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连接点的多元化,这是近年来在涉外离婚准据法适用的新趋势:是指对涉外离婚进行准据法选择时,不单单遵循一种原则,而是多种原则兼顾,主要的做法是将涉外离婚的法院地法与当事人的属人法混合适用,以一种为主兼顾其他。

[1]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及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有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
首先,这是我国明确在法律中细化了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增加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改变了过去通过确定管辖权的方法来确定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中国法院为受案法院的话就只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的选择是通过选择法院实现的。

这种规定将会成为当事人“挑选法院”的一个原因,即使只是次要原因。

并且《民法通则》第147条只考虑了诉讼离婚的情况而忽视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这两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中得到了完善。

其次,诉讼离婚适用范围更加全面。

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限制诉讼离婚的对象,也就是说,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离婚、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离婚、中国人和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离婚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离婚,都可以适用该法的规定。

第三,增加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原则的精神融入离婚领域,这是对婚姻自由的尊重。

婚姻是两个人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产物,那么婚姻的终止也需要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

该法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区分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在协议离婚中强调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这无疑是我国立法的进步,是该法符合法律发展趋势的
表现之一。

[2]
当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也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第一,关于诉讼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会致使当事人“挑选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该条规定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完全适用内国法;它减轻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选择法律的程序,加快了诉讼进程。

之所以采用法院地法原则,其理由有二:其一,法院所在地与判决关系密切,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有助于保护该地的善良风俗;其二,法官对其所在地的法律最为熟悉,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可以保证法律被正确的适用,且方便法官查找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该法条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利用“挑选法院”来规避不利于己方的法律达到自己需要的判决结果。

第二,应当区分离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离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为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最主要因素、关系到当事人本国最根本
的社会制度和道德观念,同时也密切关系当事人的生活和切身利益。

而形式要件则主要是一种程序,是对一个国家公序良俗的保护。

因此立法时对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要侧重于当事人本国法的适用,而对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则要考虑对行为地法律的尊重。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关系适用法》已经对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出了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区分规定,可是在离婚的范围内却仍然缺乏区分,仅仅将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做了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区分。

第三、协议离婚效力未定。

虽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但是协议离婚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呢?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机构是省级民政部门,其效力在中国国内自然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然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协议离婚的态度并不一致,即使某国认可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上也是不一样的,这就造成了协议离婚在国外难以得到承认,从而对当事人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困扰。

[3]例如,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
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

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

所以,对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来说选择诉讼离婚是最有效的。

如果将婚姻看成一种“契约”,笔者认为既然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合意,那么它可以被当作一种特别的“合同”,因此,只要离婚协议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就应当得到承认。

参考文献:
[1] 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编)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03-104. [2] 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 焦燕.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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